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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习重点3.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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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习重点3.ppt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习重点辅导(2),第十五章 行政处罚,本章的教学目的与要求是:明确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特征;了解行政处罚的设定、适用主体及其管辖;理解行政处罚的原则;掌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程序。本章的教学内容有: 行政处罚概述 行政处罚的原则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行政处罚的管辖与适用 行政处罚的程序 6行政处罚的执行,需要把握的学习重点: 行政处罚的概念、特征、原则、种类和程序。 (1)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处罚的特征,A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 B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司法机关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这就将行政处罚与刑罚区别开来。刑罚只能由司法机关来适用和执行,行政机关不能作为适用刑罚的主体。,C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这一特点将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区别开来,行政处分是一种内部行为,是基于行政机关内部管理的层级关系或内部监督关系而形成的。被处分的对象只能为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由行政机关任命或管理的人员。而一般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则不能成为行政处分的对象。,(3)行政处罚的原则 A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的体现,指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a)处罚依据是法定的 由于行政处罚涉及到行政权的运用,关系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行政处罚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凡是法律、法规或规章没有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的,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不得受行政处罚。,(b)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 在我国,行政处罚是一种特定的行政权力,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必须是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实施处罚。 (c)实施处罚的职权是法定的 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或组织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不得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所谓超越职权,是指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和组织超越了法定的权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行政机关行使了其他机关,如司法机关的权力。 甲行政机关行使了乙行政机关的权力。 下级行政机关行使了其上级行政机关的职权。超越职权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所谓滥用权力,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畸轻畸重,或考虑不相关因素,胡乱行使处罚权力。在实践中,最突出的作法是所谓的“罚态度”,视相对方态度好坏决定处罚轻重。,(d)处罚程序是法定的 行政机关适用行政处罚时,必须依照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进行。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的保障。处罚机关在适用处罚中如果不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如立案、调查取证、听证、期间、送达处罚裁决书等程序,就会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违反程序所作出的处罚是违法的、无效的。,B处罚公正、公开原则,在行政处罚的适用中,以下三种情况属于违背公正原则: 1同等情况,不同处罚。这是指两个以上违法者在违法行为和情节方面相同,但处罚结果却不相同。这种不公正的处罚既可以发生在同一行政机关对不同案件的处理上,也可以发生在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案件有两个以上违法者的处理上。如甲乙二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相同,但公安机关对甲裁决拘留,而对乙只罚款元,这显然是不公正的。,不同情况,相同处罚。指两个以上的违法者在违法行为和情节方面有较大差异,而行政机关却不加区别地作出相同的处罚结果。 违反公正的程序。行政机关应当允许当事人有申辩理由的权利,无偏 私,听取双方意见,说明理由,公开处罚过程及处罚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等,否则,即为违背公正程序。即使结果公正,而程序不公正的行政处罚也是 违背公正原则的。,行政处罚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处罚中的有关内容必须公开。具 体表现为: ()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法律文件必须事先公布,否 则不能成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及具体人员的身分必须公开 ()行政主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向被处罚人公开处罚决定的事 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行政处罚的听证会必须公开。,C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与受罚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其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违法行为相适应。 行政处罚的轻重程度与违法行为相适应。 行政处罚的减免与违法行为相适应。,D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的一种形式,具有惩戒与教育双重功能。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过处罚达到教育的目的。行政主体在行政处罚的适用过程中,对违法者要始终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分别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对于情节显著轻微,主动承认错误并能及时改正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对于应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也要注意轻重之别,施以必要的,恰当的处罚,从而达到特殊预防和教育的目的,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E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F救济原则 这一原则是“无救济,则无权利(力)” 这一行政法基本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具体落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主体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行政赔偿要求。,(3)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具体惩戒制裁手段。在我国行政处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A人身罚 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由于人身权是公民权利中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一项权利,因此,人身罚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人身罚主要有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两种形式。,行政拘留也称治安拘留,是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在短期内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劳动教养,这里指行政机关对习惯性违法或有轻微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又具有劳动能力的人所实施的一种处罚改造措施。劳动教养的期限是年,必要时可延长年。,B行为罚 行为罚又称能力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制裁形式。它是仅次于人身罚的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限制或剥夺管理相对方某一方面的行为资格或者行为能力,也就意味着限制或剥夺了行为人从事某项活动的权利。行为罚的主要表现形式为吊销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以及责令停产停业。,C财产罚 财产罚是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财产罚是运用得最广泛的一种行政处罚,财产罚的形式主要有罚款和没收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两种。 D申诫罚 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谴责和警戒。申诫罚是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处罚方式,其具体形式主要有;警告和通报批评。,(4)行政处罚的程序 A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为当场处罚程序,指行政处罚主体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设置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有助于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但其适用的条件是很严格的。行政处罚法第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此可见,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符合三个条件:,a违法事实确凿。 b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c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简易程序的具体内容: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a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的身分。 b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c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d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其所属行政机关备案。当事人对以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B.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通常是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简易程序属于特殊情况。 (a)一般程序的适用范围 处罚较重的案件,即对个人处以警告和元以下罚款以外的所有行政处罚,对组织处以警告和元以下罚款以外的所有行政处罚。 情节复杂的案件,即需要经过调查才能弄清楚的处罚案件。 当事人对于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b)一般程序的具体内容 调查取证; 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c)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是指行政处罚决定在被作出之前,在非本案调查人员的主持下,举行由该案的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参加的公开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以及与调查人员辩论的公听会。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的一个中间程序,在特殊情况下才采用。,案情,关某是 运煤司机,一日运煤经过309国道某省某地区路段设立的交通检查站时,交通检查站执勤人员宋某(身着交通警察制服,佩带值勤袖章)向关某走过来,递给了关某 一张处罚决定书,并对关某说:交20元钱,再走。关某接过处罚书,见上面印着的全部内容是:根据有关规定,罚款20元。决定书印着某省某地区交通大队的印章。关某问宋某:“为什罚我?宋某说:”你超载。“关某答辩:”我只拉半车煤,怎的超载?宋某不耐烦说:让你交你就交,罗嗦。“关某说:”不说清楚,我就不交。“这时,宋某又递过来一张处罚决定书,并说:就你这态度,再交20元。”关某怕争辩下去,又罚款,只好交了40元钱。,问题 本案中的行政处罚行为那些地方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案情 甲县刘某通过他人介绍,向乙县韩某借款4万元,当时,刘某给韩某写了一张欠条,并许诺半年内归还。但半年内刘某一直未找韩某还钱,韩某去找刘某,刘某说自己作生意赔了钱,现在没有钱还。一个月后,有一天刘某驾驶一辆小面包车,学员讨论,2000年5月6日赵某带6周岁的女儿小芳到其家附近新落成的大型超市购物。刚进店们,“偷一罚十”的醒目警示牌便映入眼帘。赵某带6周岁的女儿在超市转了一圈,选好要买的东西,结完帐向外走时,被店内的保安人员拦住。保安人员指着小芳的手里拿着的巧克力,问:这盒巧克力没付钱吧?赵某吃了一惊。连忙道歉,准备回款台付钱,保安人员拦者她。指着偷一罚十”的醒目警示牌,要赵某交180元的罚款,并当场出具了罚款单。赵某被迫交了罚款后,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问: 1、本案中赵某是否应当交纳罚款? 2、赵某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是 否受理? 3、本案中赵某可以通过何钟途径获得权利救济?,某娱乐中心在区工商局尚未批准的情况下即进行营业。由于隔音效果不好。噪音很大。为此,附近居民于2000年3月4日象区环保局投诉。经调查取证 后,区环保局认为某娱乐中心存在噪音污染问题。这时,区工商局又发现了该娱乐中心未经批准即进行营业的问题。区环保局于2000年7月11日作出了对某娱乐中心,课堂分析,作出巨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区工商局则于2000年7月13日向某娱乐中心发出了“听证通知书”,告知其将于2000年7月15在区工商局举行听证。某娱乐中心接到通知后,于7、15日参加听证。听证结束后,区工商局于2000年7月17日对某娱乐中心作出了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决定。,问题 1、本案的处罚程序存在那些不合法的情形? 2、如果某娱乐中心对区工商局的处罚决定 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该如何处理本案? 3、如果某娱乐中心对区环保局的处罚决定 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只是拒不交纳罚款,区环保局该如何处理?,案情 某市卫生防疫站在对本市的服务行业卫生检查过程中,发现某招待所卫生条件极差。在许多项目上没有达到规定标准,而且近期招来的服务人员从未进行过身体检查,没有健康合格证。对此,市卫生防疫站欲对该招待所作出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决定,该招待所要求举行听证会。,问题,1、市卫生防疫站能否 实施行政处罚行为?,2、市卫生防疫站 应否组织听证, 如需听证, 将如何组织听证?,本章的教学目的与要求是:明确行政违法、行政不当的概念;掌握行政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了解行政责任的追究和承担。本章的教学内容有: 、行政违法与行政不当。 、行政责任。,第十七章 行政责任,需要把握的学习重点: 、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当的概念。 (1)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行政违法具有以下特征;(a)行政违法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人员的违法;(b)行政违法必须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即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中对其行使职权所要求的程序性与实体性义务的约束。(c)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在主观上有过错。,(2) 行政不当也叫行政失当,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执行行政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依据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求,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还应合理,符合法律的目的和精神。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使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政行为,虽然没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羁束规定,但在内容和客观事实上不合理,违反了立法的真正目的和意图,违反了法律上的公正、公平的精神。,、行政责任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A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行政机关委托的其它组织享有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对于它们违法或不当行政的行为应承担行政责任,方可保证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只是行政主体和执行公务人员承担行政责任的形式不同罢了,但它们均为行政责任的主体。,B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应当履行法定的职责,不滥用职权;遵循法定的程序合理而合法行政,这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人员的法定义务。如有违反,产生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则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也是行政法治的要求。,C行政责任必须为行政法律规范所确认,是一种法律责任,行政责任不是一种政治上或道义上的责任,而是一种法律所明确规定的责任。对于违反法定的义务的行为,必须依法承担否定性的法律后果。而且行政责任的内容和承担方式必须依法确定。 D承担行政责任须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法律责任是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的必然法律后果,而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是以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的,因而行政责任的承担也应以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为要件。,第十八章 行政救济概述 本章的教学目的与要求是:明确行政救济的概念与特征;了解行政救济的途径。本章的教学内容有: 、行政救济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救济的途径。,需要把握的学习重点: 行政救济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行政救济的特征:,(1)行政救济以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请求为前提 因为行政救济制度的设立就是为了对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于以救助和保护。作为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由于其所处的法律地位,即一方面在行政管理活动以及所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弱者的地位,必须通过行政救济来保障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行政管理相对方作为一般法律权利与义务的主体,又具有自由处置其救济请求权的权利,没有相对方的请求,救济无从开始。,(2)行政救济以行政争议为基础 行政争议,也就是行政纠纷,是行政管理相对方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对行政行为不服所形成的法律争议。行政救济制度就是国家有关机关对行政争议作出反应,为解决争议,补救相对方受损权益而建立的。在裁决争议中,分清是非,判明责任,通过补救受损的相对方,使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之间取得一种法律平衡。,(3)行政救济的最终目的是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行政救济的核心内容是由有权的国家机关处理和裁决行政争议。行政争议的焦点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与失当,因此,行政救济的过程实质上是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的审查与监督过程。通过对不合法或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变更或撤销,来裁决和处理行政争议,最终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九章 行政复议,教学目的与要求: 明确行政复议的概念与特征;了解行政复议的程序及其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掌握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本章主要教学内容: 行政复议概述。 2行政复议参加人。 3行政复议的范围。 4行政复议的管辖与机构。 5行政复议的程序。,需要把握的学习重点: 、行政复议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点:,()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形式。” 因此,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是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的行为 行政争议是由于相对方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权,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引起的争议。行政复议只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它不解决民事争议和其他争议。,()行政复议是由行政相对方提起的一种依申请而产生的行为 行政复议应由行政相对方提出,行政相对方不提出复议申请,行政机关不能自主启动行政复议程序。因此,行政复议是一种被动的、依申请而产生的行为,而不是依职权而产生的行为。,()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 行政复议虽然是一种行政行为,但创设这项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行政争议。从公正性的要求考虑,行政复议需要有比较严格的程序,从复议申请的提出,到复议申请的受理和审理直到作出复议决定,都与司法行为相类似,而与一般的行政行为则有较明显的区别。因此,人们把它当作一种行政司法行为,或者称为“准司法行为”。,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的范围,是指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也是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获得救济的范围。从理论上说,任何权利都需要相应的救济,因此,作为公民权利救济手段的行政复议,它的范围应当与行政权的明是一致的。但是,具体到一国的立法实践中,行政复议的范围却受诸多因素影响而往往要小于行政权的范围。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申请行政复议 的范围,(1)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作出的影响其权益的决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条的规定,申请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A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都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B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C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资格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D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E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F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村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G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H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I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G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K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2)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的行为。包括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发布决定、命令。行政复议法第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A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B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C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合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3)行政复议的排除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条的规定,下列事项,不能申请复议:,考点透视,A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B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此外,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也不能申请复议。,山东省某县一造纸厂未经批准擅自在淮河流域的一河流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向河流内排污,受到某县环保局的查处。依国务院颁布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的罚款额,以不超过1万元为限;超过1万元的,应当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县环保局责令造纸厂纠正违法行为,并经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市环保局的批准,对该造纸厂处以4万元的罚款。造纸厂以罚款过重为由,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将原来的4万元罚款改为3万元,对此,造纸厂表示同意并申请撤回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事后造纸厂又认为3万元的罚款还是过重,又以此事由再次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问题 1、本案谁为行政复议机关? 2、事后造纸厂再次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是否受理?,问题,公民方某自行组织桥牌俱乐部,某市民政部门以其未经批准为由决定予以取缔.方某不服,向市政府申请复议,请问市政府应当如何处理? A市政府应当受理复议申请 B市政府不予受理,因不属行政复议范围 C应告知其向省民政厅申请复议 D不予受理,因取缔决定并不违法,第二十章 行政赔偿,教学目的与要求: 明确行政赔偿的概念和特征,行政赔偿的范围,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弄清行政赔偿责任的例外,行政赔偿的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了解行政赔偿程序、行政追偿以及我国国家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本章的教学内容: 行政赔偿概述。 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行政赔偿范围。 行政赔偿的赔偿请求人。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程序。 行政追偿。 我国国家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需要把握的学习重点: 、行政赔偿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赔偿即行政侵权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主体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其特征是:,()行政赔偿实质上是一种国家赔偿 行政职能属于国家职能,行政权也属于国家权力。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所实施的职务活动,是代表国家进行的,根本上是一种国家活动。因此行政赔偿是一种国家赔偿。另外,行政赔偿费来源于国家财政,根本上的赔偿义务还是由国家来承担的。,()行政赔偿的起因是行政侵权损害行为 行政侵权赔偿损害行为是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并损害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只有这种行为才有可能引起国家行政赔偿责任。,()行政赔偿的义务主体只能是侵权行政机关 侵权行政机关是指作出侵权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实施侵权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也可视为侵权行政机关,从而具有行政赔偿义务主体的资格,除此之外,包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内的任何 人和组织都不得作为行政赔偿的义务主体。,()行政赔偿范围以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侵权损害为限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除具体行政行为以外的抽象行政行为以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在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范围之内。这一点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不同。一般说来,民事侵权行为只要造成损害,侵权的民事主体均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不可能具有行政侵权赔偿责任因行政利益的需要而产生的特殊免责条件。,()行政赔偿的责任形式是损害赔偿 这一特点将行政赔偿责任与其他行政责任区分开来。如行政合同的责任形式是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行政违法的责任形式是对其人身财产、行为资格及精神等方面的剥夺、限制和警戒。 ()行政赔偿的法律责任主体是行政主体 这是相对于国家而言的,虽然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根本上由国家来承担赔偿义务,但国家是个抽象主体,无法直接以法律主体的身分参加行政法律关系和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在行政法中,只能由具体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来承担法律上的具体赔偿责任。,、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 (1)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A行政侵权行为 行政侵权行为是构成行政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行政侵权行为具有以下三个要素: a实施行政侵权行为的人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或其他被授权或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人员。 b行政侵权行为必须是执行行政职务的行为。 c行政侵权行为必须是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B损害事实 这是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行政侵权行为的客观损害。在确定损害事实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a损害必须是已经发生的、确实存在的损害。对于某种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不确定状态的损害,可不予赔偿。 b受损害的权益必须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权益,才发生赔偿问题。 c损害事实包括物质损害事实、人身损害事实和精神损害事实。物质损害,是指对财产权益的损害;人身损害,是指对公民身体的直接损害;精神损害,是指公民和法人的人格权所受到的损害。,C.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这种因果关系是连结责任主体与损害的纽带,是责任主体对损害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和前提,如果缺少这种因果关系,那么行为人就没有义务对损害负责。 (2)行政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A过错责任原则 这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因过错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B危险责任原则 该原则又称为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侵犯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的,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国家均 应承担赔偿责任。 C违法责任原则 这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违法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行政赔偿的范围。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条、第条、第条之规定,行政赔偿范围包括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和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两种,对上述两种违法行政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赔偿。 (1)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 属于此类的违法行政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A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违法拘留及其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其中,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主要有:劳动教养;收容审查;强制治疗与强制戒毒;)强制遣送;强制传唤;行政扣留;其他行政强制措施,例如,对公共场所醉酒者的强制约束,对传染病人的强制隔离、对闹事者采取带离现场的措施等等。,B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这类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在不具有行政拘留或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权限,或者虽具有上述权限但尚未依法作出上述决定的情况下,非法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其方法可以是非法拘禁、非法扣留、绑架、强制禁闭等等。此类行为的特点是,一般不属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但却与职务行为有关连性,或者是为了执行职务而采取的非法手段。,C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行为 此类行为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实施或唆使他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其本身并不是职务行为,但却与职务行为密切相关。或者是执行职务的手段;或者是假借职务之便实施的;或者是在执行职务的时间或场所实施的。 D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与死亡的违法行为 此类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反国家有关武器、警械使用规定等而使用枪支、警棍、手铐、警绳、催泪弹等致他人伤亡的行为。这类行为一般是在执行职务时发生的,E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此类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实施的除上述四种违法行为以外的违法行为而致他人伤亡的情况。例如,公安机关的警察在执行职务中违反交通规则将某公民撞死。 (2)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 属于此类违法行为的情形有: A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行为。,这几项行为均属于行政处罚。所谓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管理相对方实施的法律制裁。具有一定经济内容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有: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 B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C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行为。,这是指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凭借职权,要求相对一方履行某种义务,如出钱、出物等等。这种行为是与依法行政原则相违背的。同时,极大地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对于这种“乱收费”、“乱摊派”的行为,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有权予以拒绝。 D违法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实施除上述两种违法行为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而侵犯了相对一方财产权而造成损害的情形。包括:,a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b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c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们可以根据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原则,把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分为三类:一是根据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国家本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出于政治等方面的考虑而不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情形也称为国家责任豁免;如行政立法行为、国家行为、内部行政行为等;二是侵权行为本身不符合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行政侵权赔偿责任,国家因此而不负赔偿责任。,如军事行为,公有公共设施管理与设置欠缺行为等。三是适用民法上的抗辩事由来减免国家赔偿责任的情况,如紧急避险、意外事件、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正当防卫等,我们称之为其他减免国家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 、行政赔偿请求人。 国家赔偿法第条规定:“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据此,在我国,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的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有资格要求赔偿;或者当上述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与其有抚养关系的亲属,以及当上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具 有要求行政赔偿的资格。 在这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侵害包括两种情况: (1)国家赔偿法第条所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的五种情形。 (2)国家赔偿法第条所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的四种情形。,上述几种情形之外,以其他方式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其法律有明确规定外,不得根据国家赔偿法要求行政赔偿。且除人身权、财产权之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其他权利,遭受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非法侵害时,受害者也不得要求取得财产赔偿,即只有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上述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在受害的公民死亡时,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以及在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时,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才有资格要求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范围 根据国家赔偿法我国行政赔偿请求人包括以下三类:自然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重点难点举例点评,5、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第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第条规定:“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据此,我国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包括以下几类: (1)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 包括两种情况: A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B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2)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3)委托的行政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4)行政复议机关 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即行政复议机关。 只有被复议的行政行为侵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并由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了损害的情况下,复议机关才能成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且仅对加重的损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造成的损害,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5)上述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后的赔偿义务机关 上述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即在此情况下可能有两类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A继续行使被撤销的赔偿义务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 B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 只有当没有第A类行政机关时;第B类行政机关才能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这样才不会出现行政赔偿义务机关重叠现象。,3、案情 中秋节,某乡人民政府接到一农民的举报,某村农民单某家种有一伙人聚众赌博。乡人民政府告知乡派出所,派出所和联防队立即前往。派出所和联防队员进屋后收缴了桌上的赌具、赌资,当场对每人罚款500元,并出具了县公安局的罚款决定书。在当场收缴罚款时参赌人员赵某说:“你们罚500太多,过节玩不能算赌博。”,,于是,联防队员齐某便用警棍殴打赵某,致使其左臂骨折,住院15天,又在家休息15日。赵某向乡人民政府请求国家赔偿,乡人民政府认为赵某伤势由齐某所致,决定不赔。 问题 1、 赵某向乡人民政府请求赔偿是否正确/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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