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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章工资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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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章工资法.ppt

    1,第四章 工资法,2,第1节 工资法概述,一、工资概述 1、工资的概念: 指劳动关系中职工因履行劳动义务而获得的,由用人单位以法定方式支付的各种形式的物质补偿,3,2、工资的构成: 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加班工资(社会保险费、福利费、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其他劳动报酬除外),4,二、工资分配原则 (一)按劳分配原则; (二)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工资水平原则; (三)宏观调控原则:工资指导; (四)企业工资自决与工资集体协商相结合原则; (五)同工同酬原则,5,我国劳动者报酬占GDP比例连降22年,中华全国总工会指出:我国居民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在1983年达到56.5%的峰值后,就持续下降,2005年已经下降到36.7%,22年间下降了近20个百分点。而从1978年到2005年,与劳动报酬比重的持续下降形成了鲜明对比的,是资本报酬占GDP的比重上升了20个百分点; 全国总工会近期一项调查显示,23.4%的职工5年未增加工资;75.2%的职工认为当前,6,社会收入分配不公平,61%的职工认为普通劳动者收入偏低是最大的不公平; 2005年广东省总工会调查显示,珠三角地区农民工月工资12年来只提高了68元,超过一半的进城务工人员只能靠加班加点获取更多一点的工资收入。,7,第2节 最低工资,一、最低工资的概念 含义:是指当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条件下,用人单位在最低限度内应当支付的足以维持职工及其平均供养人口基本生活需要的工资; 形式:月最低工资、小时最低工资,8,二、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 (一)最低工资标准的构成:不作为最低工资的部分: 1、加班加点工资; 2、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工作的津贴; 3、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等;,9,4、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10,(二)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依据 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2、社会平均工资标准; 3、劳动生产率; 4、就业状况; 5、地区经济水平差异(江苏一类地区1140元,11,三、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 1、主体范围: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参照适用,12,2、时间适用范围:法定工作时间和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 问题:销售人员没有完成规定的定额任务能否低于最低标准发放工资?,13,资料链接:主要城市最新最低工资标准 从2011年2月1日起,江苏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是:一类地区从960元调整为1140元 ,二类地区从790元调整为930元 ,三类地区从670元调整为800元;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从7.8元调整为9.2元;二类地区从6.4元调整为7.5元;三类地区从5.4元调整为6.5元。,14,2010年5月01日:长春市区为820元; 2010年5月01日:湖北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900元; 2011年1月1日: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870元; 2010年4月01日:杭州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 2010年4月1日:上海市最低工资1120元(不包括保险、公积金); 2010年5月1日:广州市最低工资1100元; 2011年1月1日:北京最低工资标准1160元,15,第3节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一、依法参加社会活动 用人单位应正常支付工资,16,二、停工、停产期间 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按合同标准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17,追讨欠薪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吗,我与中央商场终止劳动关系时,商场以经济效益差为由,少付我两个月的工资3200元,并没有出具欠条。因多次催讨未果,我一气之下起诉至法院。开庭审理时,商场负责人答辩称,欠薪3200元属实,但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法院不得直接受理,应首先经过劳动仲裁。 问:追讨欠薪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吗?,18,参考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应当首先经过劳动仲裁方可启动民事诉讼程序,但也规定了法定的除外情形。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19,案例18,孙某为河北省某县农民,在某市打工。2000年12月经人介绍,孙某到某搬家公司作搬运工人,公司每月支付孙某工资300元,并安排孙某在公司的集体宿舍居住。 2001年2月份,某市劳动和地会保障局在公共场所宣传劳动法,孙某听到宣传,得知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412元,遂找到公司徐经理,要求增加工资。徐经理不同意,说:公司给孙某提供住处不是免费的,而是每月从工资中扣除100元,发到孙某手里,20,300元,而且公司为工人提供免费午餐,并给工人统一购买服装,遇到加班加点还按法律规定付给加班加点费,这些费用加起来孙某的每月收入早已超过412元,公司没有违反当地最低工资的规定。如果孙某不愿意在这儿干,可以到别处去干。问题: (1)徐经理对公司没有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表述是否正确?为什么? (2)若公司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21,参考分析:,(1)徐经理对公司没有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表述不正确。根据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加班加点工资、劳动保护待遇、福利待遇等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组成部分。徐经理将工作午餐、劳动保护费用、福利待遇计算在最低工资范畴内是错误的。本案中孙某每月只得到300元工资,没有达到当地月工资412元的最低工资标准,搬家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法律规定。,22,(2)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责任有: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23,第4节 工资保障,一、实际工资保障 根据市场物价水平、货币购买力适时调整工资水平或给与补贴,24,二、工资支付保障 1、支付形式: (法定)货币形式,不得使用实物形式; 2、支付时间:至少按月支付一次;,25,3、禁止非法扣除、拖延支付工资;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4、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6,杭州施暴凌辱“讨薪女工”案,杭州风格服饰有限公司员工王鸿丽在讨要工资、业务提成过程中与公司总经理、犯罪嫌疑人粟某发生纠纷。2009年11月1日14时许,王鸿丽和丈夫郝刚及朋友祝某3人再次来到金桂大厦杭州市风格服饰有限公司讨要王鸿丽的应得报酬时,犯罪嫌疑人粟某与其纠集的犯罪嫌疑人陆某、汪某、周某等人殴打、凌辱王鸿丽及其丈夫郝刚,在此过程中,粟某还用刀将王鸿丽左胸壁,27,刺伤。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粟某、陆某、汪某、周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遂作出了对粟某等4人批准逮捕的决定。,28,用人单位能否以债权折抵工资,我于2008年1月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至2009年6月,公司因各种原因面临破产、倒闭,而此时公司共欠下我工资2万元。公司遂与我达成协议,用李某欠公司的2万元货款折抵我的工资,并通知了李某。可经我多次催要,李某就是不付,说欠公司的款与我无关。 请问:我能否直接要求李某向我还款?,29,参考分析: 李某必须对你履行义务。债权人转让权利后,受让人便当然地取得与债权有关的权利。这种权利包括对债务的主张权和获得清偿权,它相对于债务人来说也是一种义务。你从公司获取相关权利后,便成为李某的债权人,李某必须向你履行其本来对于公司的义务。,30,试用期内没有业绩,用人单位能否拒付报酬,三个月前,我应聘到一家公司。双方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基本工资为800元;如推销出价值1000元产品,提取20元,以此类推;如未完成每月1万元的销售额,公司有权拒发试用期内基本工资。此后,我虽全勤上班且尽了自己的努力,都没有销售出公司指定的产品。为此,公司不仅没有与我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还以有约在先为由,拒付全部工资。,31,请问:试用期内没有业绩,单位可以拒付报酬吗? 参考分析: 最低工资规定第12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由此可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即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而不管劳动者是否完成任务;,32,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33,丢失商品员工工资被扣发 是否合法,小赵是燕莎友谊商城宝姿服装专柜的领班,2008年12月,小赵与其他3名同事在当班期间丢失了6件大衣,价值4万余元。作为惩罚,宝姿公司扣发了小赵2008年12月至2009年1月的工资和2008年11月至2009年1月的奖金。小赵将宝姿公司告上法庭索要上述报酬。小赵认为,货物的被盗,责任,34,不在自己,因为当时有3位同事当班,不能分清是谁的责任 。 而宝姿公司认为,小赵是领班,作为专柜货物的实际控制人,也是事发时专柜内的工作人员,对专柜内的货物具有谨慎注意义务。若小赵尽到谨慎义务,6件大衣这种体积较大的货物是不可能在小赵毫无察觉的情况下丢失的。,35,正是小赵的疏忽大意致使专柜内丢失价值高昂的大衣,这使宝姿公司蒙受较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小赵应当对宝姿公司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无法查证丢货损失是谁的责任,宝姿公司按照店里的管理惯例让员工平均负担责任。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36,法院意见,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除劳动者工资。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外,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当符合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尽管小赵当班期间因与其他当班人员未尽到谨慎义务,导致货物丢失,但因宝姿公司在诉讼中未能提交劳动合同或该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用以证明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时,宝姿公司可以扣除劳动者工资,,37,故宝姿公司应依法对小赵已经付出的劳动支付相应的工资。 关于被扣除的奖金,法院认为,奖金是用人单位在基本工资之外根据劳动者的工作表现向劳动者提供的奖励。小赵在当班时因过失导致宝姿专柜丢失6件大衣,宝姿公司可以扣发其奖金,但丢失大衣发生在2008年12月,故2008年11月的奖金不应扣发。据此,宝姿公司应支付小赵2008年12月至2009年1月的工资和2008年11月的奖金。,38,被辞退拒发工资,窃财物折抵,王晓维、杨鹏都是“80后”的新生代农民工。2009年10月,二人在北京劳动力市场找到了一份工作,在一家不锈钢生产厂上班,试用期工资1300元。上班后第一个月的试用期内,因为二人工作态度不认真,经常犯错误,造成单位生产工具损坏,老板辞退了二人。被辞退后,王晓维、杨鹏没有找到新的工作,便找到该厂老板索要试用期工资。该老板以二人将工厂生产工具损坏为由,拒绝给他们发工资。,39,二人怀恨在心,经过商量决定进入工厂,拿走厂里的一些东西,变卖后折抵工资。2009年11月8日凌晨,王晓维、杨鹏潜入该不锈钢厂,盗走用于生产的氩弧焊、抛光机等生产设备,经鉴定价值共计9088元。二人销赃后全部挥霍掉; 5月11日,经北京市大兴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区法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晓维、杨鹏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各处罚金3000元。,40,农民工拿到了被拖欠的工资,41,案例19,赵某等6人是某商店售货员,他们的基本工资分别在与商店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约定。1997年8月该商店实行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赵某等6人即与商店签订内部承包合同,承包一柜台,向商店上交承包费,期限为1年。由于所售商品市场疲软和经营不善,自1998年3月份连续两个月亏损。为此,店方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停发赵某等6人的3月份以来基本工资,赵某等6人不服,于1998年5,42,月8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补发其自3月份以来的工资,并支付赔偿费用。 问题: (1)赵某等6人与商店的劳动合同在承包关系成立后是否继续有效? (2)商店应否补发赵某6人3月份以来的工资? (3)商店应否支付赵某6人赔偿费用?,43,答案要点: (1)赵某等6人与商店的劳动合同在承包关系成立后继续有效。因赵某等6人与商店建立的是内部承包关系,身份是双重的,既是劳动者又是承包人。劳动合同的基本工资条款应继续有效;,44,(2)商店应补发赵某6人3月份以来的工资。因为劳动法规定: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且我国劳动法并未将经济效益不好作为允许用人单位扣减工资的法定事由; (3)商店应支付赵某6人赔偿费用,劳动法规定,因用人单位违法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45,公司提高业务指标属于变相克扣工资吗,我在一合资公司上班,十一休假回来,公司突然通知员工,从下月开始,公司的薪资发放将施行新政策:工资构成里的岗位工资只发一半,剩下一半将归入“绩效工资”,每过半年,视员工个人的工作表现再确定发不发。多数员工对该政策产生异议,认为公司下达的业务指标,是很多员工经过努力也很难完成的,,46,公司出台这个政策,目的是变相减薪,但公司领导层对员工的意见不理不睬。 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参考分析: 如果在合同中本来就有这种约定,或者公司提高绩效考核要求已经过劳动者本人的同意,则公司的做法无可挑剔;但如合同中没有类似约定,或事先未征得劳动者同意,则公司擅自提高工作要求的做法就是一种变相克扣员工工资的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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