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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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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ppt

    当 代 中 国 政 治 制 度,Contemporary Chinese Political Systems,第三章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第四节 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体制,一人民代表大会,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 选举法第十五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解放军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不超过三千名。 代表要考虑到妇女代表和少数民族代表的比例,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知识化、年轻化、专业化方向发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如遇到非常情况,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2)全国人大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所谓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就纵向而言,全国人民在自下而上整个国家权力机关关系统中居于最高一级,在整个国家范围内行使最高国家权力;就横向而言,在最高(即中央)一级国家机构中,全国人大也处于最高的、首要的地位,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由它产生、受它监督、对它负责,即从属于它。,(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63叶),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15项职权,归纳如下: 1.最高立法权: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如义务教育法,国籍法等);,2.最高任免权: 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国家主席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 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委主席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选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 有权罢免上述所有人员,接受这些人员的辞职。,3.最高决定权: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以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4.最高监督权: 监督宪法的实施;监督最高国家机关的工作,包括听取工作报告、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的各部、委提出质询案,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5.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4)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会议的方式集体行使职权,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合议制的领导体制。全国人大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会议形式主要是: 1。例行会议:是指法律规定必须定期召集的会议。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每年举行一次。(每年3月中下旬召开,延续至4月初); 2。临时会议:我国宪法规定,如果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大会议。,人大会议可分为三个阶段:会前准备、预备会议与正式会议。 以下对人大会议若干问题进行探讨。 1。“决定列席人员名单” 列席人员只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全国人大会议的列席人员大致包括三类: (1)法定列席人员:包括国务院的组成人员、中央军委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2)惯例列席人员:即1959年起形成的惯例,全国人大与全国政协基本同期召开例会,凡不是全国人大代表的全国政协委员均被邀请列席全国人大会议。按惯例,每届全国人大召开第一次会议时,不是本届代表的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也被邀请列席会议。 (3)其他列席人员: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允许列席本次全国人大会议的其他机关、团体的负责人。,2。会议通知: 法律规定在全国人大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临时会议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将开会日期以及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律草案发给代表。,3。预备会议: 全国人大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预备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4。会议开幕: 会议开幕需达到法定人数,全国人大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代表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请假。会议一般公开举行,在必要时,由主席团征求各代表团意见后,由有各代表团团长参加的主席团会议决定,可举行秘密会议。,5。会议的主持: 主席团主持全国人大会议。 主席团互推若干人轮流担任会议的执行主席,6。提议案: 按法律规定: (1)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2)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代表联名有权提出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以及质询案、罢免案,须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7。人事任免: 中共中央在广泛听取各政党、团体等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向大会主席团等有关方面提出国家主要领导人的建议人选大会主席团正式向全国人大提出候选人主席团提名的正式候选人名单全国人大会全体表决(无记名投票,过半数当选)。 人事任免包括接受辞职和罢免。 主席团、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并提交书面材料。,8。立法 (1)提出法律议案: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议案的是: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一个代表团、30名以上的全国代表联名。,(2)审议法律草案; (3)法律草案表决:宪法修正案2/3多数表决通过才有效,其他法律草案半数通过有效。表决方式是法律草案的一次性表决,而非逐条表决。 (4)法律公布。,2、常务委员会,(1)常务委员会的性质地位 常务委员会由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举部分代表组成,在代表大会期间不开展活动,不行使职权。在大会闭会期间才行使由宪法规定的职权,并负责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受到代表大会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设常委会是中国特点的一种代表制度。,其地位表现在两方面: *1。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的关系。全国人大常委会从属于全国人大,对全国人大负责,受全国人大监督,在每次全国人大开会时,向大会报告工作;全国人大有权罢免常委会组成人员,改变或者撤销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2。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央军委也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它们的工作。,1。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1人、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人员统称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从第六届全国人大起,全国人大常委会总人数惯定位155人(但宪法、法律为就此作出规定)。,2。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候选人,由本届一次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从代表中提出,然后经各代表团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最后交全国人大全体代表选举产生。 为了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应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3。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有权召集与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 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副委员长受委员长委托,可以代行委员长的部分职权 在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时,在全国人大补选之前,由委员长暂时代理国家主席职位。委员长因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缺位时,由常委会在副委员长中推选一人代理委员长职务,直至委员长恢复健康或全国人大会选出新的委员长为止。,4。现行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第一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如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委会辞去常委会的职务。 这一方面有利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效地监督其他最高国家机关。另一方面,有利于集中精力搞好常委会工作。,5。常委会委员专职化的趋向 近十多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人员专职化比例不断提高。 专职化有利于提高常委会的工作效率与专业水平。 同时,保障委员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加法律的起草、研究和修改工作,参加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的工作。,3、任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5年,它行使职权至下届全国人大选举新的常委会为止。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这有利于取消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职务的终身制。,(3)常务委员会的职权,1、国家立法权: 1982年宪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具体包括: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在不与该法律基本原则相抵触的前提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人大常委会职权有逐步扩大的趋势,2、法律解释权: 1978年宪法第一次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的职权。凡关于宪法、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定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加以补充。这种解释或者补充规定与原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和法律的解释属于“立法解释”。,3、监督权: 1982年宪法第一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宪法的实施。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有权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包括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依法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委提出质询案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更加强化了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使得监督更具操作性。,4、决定权: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有权批准自治区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 决定特赦;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决定全国总动员或局部总动员; 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5、任免权: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院长、检察员、检查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委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 有权在国务院副总理、中央军委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缺位的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人选。,6、参与全国人大的组织工作: 包括主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召集全国人大会;决定延长本届全国人大的任期;主持全国人大预备会议;审查代表资格;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领导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等。 7、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4)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一样,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合议制的领导体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通过会议的形式集体行使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议程包括: (一)召集与准备: 1。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委员长也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 2。法定人数: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常委会举行会议期间,其组成人员除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请假外,均应出席会议。,3。常委会会议之前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 由委员长会议拟定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 应当在会议举行7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二)常委会会议列席、旁听与新闻发布 1。常委会会议列席人员有: 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中不是常委会委员的副主任、委员、顾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一人;邀请与常委会审议议题有关的全国人大代表;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2。设立旁听席 从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开始,设立了旁听席,邀请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组织的有关人员参加。 设立旁听席是我国政务公开的一大举措,有利于吸引广大公民关注国家大事,提高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积极性。 3。建立新闻发布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一些重大问题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在审议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时,及时向社会公开,便于人民群众了解和监督。,(三)会议的基本形式: 根据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开会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有三种,即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1。全体会议: 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形式职权的基本会议形式。 该会议由出席和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全体人员参加。 在会上,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发言,不得超过10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全体会议的任务是: (1)听取并决定本次常委会会议议程;听取法律案和其他议案的说明;听取“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听取全国人大代表团出席国际会议的工作报告等。 (2)对法律案、人事任免案和其他议案进行表决;对各专门委员会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常委会所作的报告进行表决;对常委会认为必要的、关于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工作报告所作出的决议(草案)进行表决等。,2。分组会议 (1)由出席和列席常委会的全体人员分成若干小组,以小组为单位召开的会议。主要是审议议案和工作报告。 (2)分组会议有利于委员和列席人员对审议的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3)分组会议对议案或有关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可以提出询问。提交议案与报告的有关部门应该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并回答询问。,3。联组会议 (1)由出席和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全体人员参加。 (2)联组会议对会议议案不进行表决。 (3)主要功能是:听取和审议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包括法律草案)的审议和修改意见的汇报; 在分组讨论的基础上,与会全体人员相互交流意见、共同审议议案,以求得比较一致的意见。 (4)在进行审议时,应通知提出议案的机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5)联组会议上,每人第一次发言不得超过15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发言不超过10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4、议案审议程序: (1)提出议案 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的有: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2)决定提请审议 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议案须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先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须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审议或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审议;如不提请审议,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或向提案人说明情况。,(3)听取提案者代表说明情况 (4)初审:先分组进行审议,再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汇总审议。 (5)复审:召开联席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审议的意见的汇报,并再次讨论议案。,(6)付之表决 对议案的审议取得较为一致的意见后,召开全体会议进行表决。若提案者要求撤回的,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任免案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5)组织机构,(一)委员长会议 *委员长会议是指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的,负责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的组织机构。 但它不是一个实体权力机构,在性质上是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处理机构,无权代替常委会行使职权。在工作方式上,实行集体负责制。,委员长会议的主要职责: (1)决定常委会每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和会期; (2)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内的议案;对其他机关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提请常委会全体会会议审议,决定回答质询案的方式; (3)处理就有关人事任免事项提交常委会审议的有关程序问题; (4)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决定常委会机关工作的重大事项;处理常委会其他主要的日常工作。,(二)其他机构 主要包括: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秘书处,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厅等。,3、专门委员会,(1)专门委员会 1专门委员会的设立理论 为了使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更有效的行使国家权力,宪法规定,全国人大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简称专委会) 专门委员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的重要的辅助机构,从事某一方面的专门性工作。 各专门委员会只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工作机关,是权力机关的内部机构,不具有行使国家权力的能力,不能对社会做出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2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包括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全国人大全体会议通过。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委员长会议提名,常委会会议通过)。 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多由常委会副委员长兼任)主持该委员会会议和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其工作。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专家若干人为顾问,顾问可以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3专门委员会的职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其任务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 (1)审议: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议案;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质询机关的答复,必要时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委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并提交报告;审议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有关法律草案。法律委员会负责统一审议;民族委员会还审议自治区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2)提案:拟定议案;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并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3)调研:对属于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加以。,4、会议 各专门委员会开会决定问题的方式有两种,即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 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召集,需作决定的会议,要求全体委员过半数参加才能举行,表决议案,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若不作决定的会议,只需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参加即可。全体会议一般每月一次,也有的规定两个月一次,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主要是研究处理该委员会的日常重要工作,一般半个月一次。,(2)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1、设立: 1982年宪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全国人大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可由大会主席团、三个以上代表团或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提出,再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决定,即可成立。调查任务结束,即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也可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2、组成: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组成人员由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可以公开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4、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 省、直辖市、自治区、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79页) 保证法律和决定的实施 地方立法权 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情 问题讨论:行使不力的原因,案例:,8月7日,嘉禾县委、县政府办联合下发“嘉办字2003136号文”(下称“136号文”),要求全县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做好珠泉商贸城拆迁对象中自己亲属的“四包”工作。所谓“四包”是指,包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迁补偿评估工作、签订好补偿协议、腾房并交付各种证件、包协助做好妥善安置工作,不无理取闹、寻衅滋事,不参与集体上访和联名告状。136号文规定,不能认真落实“四包”责任者,将实行“两停”处理暂停原单位工作、停发工资。并“继续做好所包被拆迁户的所有工作,确保拆迁工作顺利进行”。“对纵容、默许亲属拒不拆迁、寻衅滋事、阻挠工作的,将开除或下放到边远地区工作。”,“坚持服从和服务于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不动摇。”“谁不顾嘉禾的面子,谁就被摘帽子,谁工作通不开面子,谁就要换位子。”“谁影响嘉禾发展一阵子,我影响他一辈子。” 造成父子关系紧张、夫妻离婚、兄弟反目。 嘉禾启动占地189亩的珠泉商贸城项目,涉及拆迁居民1100多户,动迁人员7000余人,拆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团体20余家,群众意见纷纷。群众利益无小事,可是,自始至终拆迁区的人大代表没有一个人出来说话,嘉禾县人大对此重大事项也从未出面做过任何调查和关注,在整个事件过程中,公众几乎看不到嘉禾县人大的作为,即便撤销县长的职务,也不是县人大主动的作为。,任免权 监督权 辩论:赞不赞同个案监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和职权,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五节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代表资格条件 代表资格条件是指公民成为人大代表应具有的各种条件的总和。 取得人大代表资格的基本法律条件是中国公民、年满18周岁、非精神病患者、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二、代表的职责和义务 (一)代表的职责,1、代表在开会期间的职责 提出议案 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提出询问和质询 审议权 参加选举和决定人选 行使罢免权 行使调查权 表决权,2、代表在闭会期间的工作 参加代表小组活动、视察、列席有关会议 3、会外职权 (1)与原选举单位保持联系权。(2)视察权。(3)召集临时会议的提议权。 (4)其它会议的列席权。(5)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权利。(6)原选举单位人大和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列席权。(7)人身特别保护权。(8)代表特权。,(二)代表的义务,要积极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依法行使代表职权。 2、要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的机密,在自己参加的生 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3、要同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4、接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并回答他们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提出的问题。 5、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四、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一)代表的罢免 对直接选举的代表的罢免,1、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即县级和乡级的人大代表,由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2、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3、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 4、罢免要求的表决,由县级人大常委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 5、罢免要求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并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同时,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在人大常委会或主席团担任的职务相应撤销,由常委会或主席团予以公告。,对间接选举的代表的罢免,1、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1)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或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写明罢免理由。(2)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 提出申辩意见,或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3)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表决。(4)罢免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并须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5)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2、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1)县以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由该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写明罢免理由。(2)常委会会议期间,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任会议和常委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 辩意见,或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3)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4)罢免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并须经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5)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同时,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在人大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担任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常委会予以公告。,(二)代表资格的终止和停止代表职务,终止代表资格的程序是: 1、根据有关法律,县级以上的各级(不包括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产生该代表的原选举单位提出某一代表应终止其代表资格,并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或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直接提出该代表应终止代表资格。 2、人大常委会的代表资格 审查委员会经过审查通过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 3、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予以公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予以公告。,按照代表法规定,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应立即终止: 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2、辞职被接受的; 3、未经批准 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4、已被罢免的; 5、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6、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此外,自然死亡理所当然地也就消失了代表资格。,暂时停止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是一种对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约束。代表法第四十条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暂时停止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1、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2、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以上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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