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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保护法基础知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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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保护法基础知识.ppt

    1,环境保护法的基础知识,2008年5月29日 深圳市南山区环境保护局,2,提纲,第一部分 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体系 第二部分 环境保护法的效力和适用 第三部分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第四部分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手段,3,第一部分,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体系,4,几个概念,法律:广义和狭义不同 法规、法律法规:广义概念 法律规范:构成法律的基本单位 法律条文: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法律文件:集中了一定的法律规范 法律体系:法律规范按一定标准分类后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5,环境法体系之一:渊源体系官方法律文件中以条文形式明确体现的来源,不同的立法主体带来不同的法律渊源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国际条约,6,渊源一:环境保护法律,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环境保护法 水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海洋环境保护法 循环经济促进法 环境影响评价法,7,渊源二: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8,渊源三: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发布 1、省、自治区、直辖市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2、较大市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市 3、特区法规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9,渊源四: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环保总局令,环保部令 约60项 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较大市规章较大市的人民政府 特区规章,10,渊源五:国际条约,国际条约国家之间缔结的法律文件 公约 多边条约 双边条约 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的决议、宣言 一般会通过国内法来实施,11,环境法体系之二:按调整的主要内容划分,根本大法宪法中的有关规定 26条、9条 综合性环境法综合性规定 污染防治法以防治污染为主 自然资源保护法以保护自然资源为主 土地法城乡规划法水法等 程序法民事、刑事、行政程序(诉讼、仲裁、调解、行政执法、侦查、检察) 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 环境标准以各类环境标准为主 相关法其他法规如民法、刑法中的环境法规范,12,环境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环保条例:“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或设施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必须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并报环境保护部门批准”(20条) 假定条件: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建设的项目或设施对环境有影响 行为模式:必须编制环评报告书(表),并报环保部门批准 法律后果:未经批准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并处罚款;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责令停业或拆除 (46条),13,环境法规范之一:按调整关系的性质划分,环境民事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环境行政规范行政主体与相对人间的关系 环境刑事规范环境犯罪与刑罚 环境技术规范标准、监测规程、技术要求 环境程序规范无实体内容 其他规范经济法律规范、国际法律规范,14,环境法律规范之二:按规范的方式划分,授权性规范可以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可以、有权) 义务性规范应当或不得作出某种行为(应当、必须、有义务、有责任) 禁止性规范不得作出或必须抑止某种行为(禁止、不得) 宣示性规范,15,第二部分,环境保护法的效力和适用,16,法律的效力,含义:在什么条件下、什么时间、什么区域、对什么人和什么事有约束力 有效条件 时间效力 空间效力 对人的效力 对事的效力,17,法律的效力:时间效力,生效:最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通过和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失效 宣布失效:环保法47条宣布环保法(试行)废止 规定终止时间: 自然失效:新换旧 溯及既往问题:在法的适用中讨论,18,法律的效力:空间效力,领域和其他海域(领土、领空、领水和底土、驻外使馆、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本国的航空器) 全国有效 地方有效 某一区域有效,19,法律的效力:对人的效力,本国领域内一切个人和组织 本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 对于在国外的本国公民 属人主义 属地主义 折衷主义(属地为基础、属人为补充),20,法律的效力:对事的效力,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错):人权 法律没有禁止的权利都可以行使:私权 法律没有明确授权的权力都不得行使:公权 一事不再理:信访条例第十六条:信访人向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一事不再罚:行政处罚法24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21,法律的效力:效力等级,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国际法国内法: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22,环境执法的具体适用:四项原则,在具体的行政执法中,当多个法律规范对同一行为或事实都有规定时,在法律规范的适用顺序上,需要注意这样几个原则: 一、地方法优于国家法 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三、新法优于旧法 四、法不溯及既往和保护原则,23,原则一:地方法优于国家法,对于深圳市南山区而言,即优先适用特区法规和特区规章,其次是广东省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最后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24,原则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比如就饮用水源保护执法而言,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是特别法,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是普通法,前者优先适用。,25,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就环境的监督管理来说,环境保护法是一般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是特别法,海洋环境保护、水和大气污染防治应适用特别规定,无特别规定的适用一般规定 环保条例是普通法,水源条例是特别法 就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来说,环境保护法是特别法,它对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请诉讼的时效期间作了特别规定,为3年;民法通则是一般法,它对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作了一般规定,2年。那么,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就应适用环境保护法“3年”的规定,26,原则三:新法优于旧法,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有关事项都有规定,应优先适用后者,因为后者是新制定的,27,原则四:不溯及既往和保护原则(从旧兼从轻),不溯及既往:旧法已废止、新法已施行,这时发现新法施行前的违法行为,适用旧法 例:谎报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2008-6-1前发生的,2008-6-1后才发现的,按修订前的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罚款1万元以下(修订后罚款1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下) 保护原则: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如果新法比旧法处理结果轻,就适用新法,28,不溯及既往的认定,继续(持续)行为:必须是一个违法行为;必须是违法行为与不法状态的同时继续;必须是持续地侵害同一对象; 对“继续(持续)行为”的处理:不管行为持续多久,只能认定为一个违法行为;如果这种行为发生于旧法与新法更替时期,应适用新法;时效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如:未经环境影响审批的违法行为 法规对既往的直接处理:如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5条、第6条,29,环境标准:体系 主要依据:总局1999年第3号令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分级 国家 地方,分类 环境质量标准 污染物排放(控制) 监测方法 标准样品 基础,30,环境标准的适用:考虑因素,行业类别(如综合与12类行业标准,不交叉执行) 环境功能区划 污染物排放去向(如污水排放,排入GB3838三类水域的执行一级标准,四、五类执行二级,二级污水处理厂执行三级) 污染物种类 环境影响报告批准时间(水国标,1998.1.1,水气省标,2002.1.1),31,32,第三部分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33,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二、“三同时”制度 三、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四、现场检查制度 五、排污收费制度 六、排污许可证制度 七、限期治理制度 八、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及处理制度,34,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进行研究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条规定: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环境影响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35,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最早是由美国的柯德威乐教授提出的。 1969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把它作为联邦政府在环境管理中必须遵循的一项制度。 1979年我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对这项制度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1981年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内容和程序。(计委、建委、经委、国务院环保领导小组) 1986年修改颁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务院环保委、计委、经委) 1989年环境保护法作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的规定。 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颁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确立了完整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002年10月28日环境影响评价法通过,2003年9月1日施行,36,二、“三同时”制度,是指对环境有影响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和外商投资建设项目,其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环评法第26条),37,“三同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是我国环保工作的一项创举。1972年,国务院批转的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关于官厅水库污染情况和解决意见的报告中,首次提出”工厂建设和三废利用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要求。 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1984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中,把“三同时”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一切工程建设项目和自然开发项目。,38,“三同时”制度的发展(续),1986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明确了“以新带老”的原则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制度等。 1996年,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重申了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在建设项目审批和竣工验收过程中,对不符合环保标准和要求的建设项目,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其他各有关审批机关一律不得批准建设或投产使用,有关银行不予贷款 1998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了“三同时”制度的规定 2002年10月28日环境影响评价法:同时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39,三、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略),40,四、现场检查制度,1、主体: (1)法定执法主体(2)委托执法主体 2、执法人员。应具备执法资格,即经过培训考核,取得执法证书的人员 3、形式合法 两人或两人以上进行 出示证件 遵守行政处罚程序 为当事人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41,现场检查的任务,是环保部门为实现环境监督管理职能,对当事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以及环保部门行政决定执行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等活动。任务有五项: 1、检查当事人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环境标准的情况。 2、检查、督促执行环保部门行政决定的执行,如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限期治理决定的执行。 3、处理环境污染问题、处理环境群众纠纷,制止环境违法、违章行为(含现场行政处罚)。 4、调查当事人的排污和治理情况,为环境监督管理提供第一手材料,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5、强制执行环保部门的行政决定。,42,现场检查的基本程序,出示证件、 表明来意 现场勘察、核查,制作检查笔录 询问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 采集其他证据材料,43,现场检查的核心工作调查取证,取证方式:抽样取证、全部样本 证据保全:在证据可以来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44,调查取证:环保执法证据所依据的法规,没有专门的证据法 分散在以下法规中: 1、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证据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3月8日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02年7月24日公布的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3、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环保总局通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环境行政执法文书和程序的规定,如国家环保总局1999年制定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常用文书格式,2000年转发的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45,调查取证:证据的性质,1、客观性(证据形成的原因、发现证据是的客观环境、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等、提供证据的人或证人与当事人是否有利害关系等) 2、关联性(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 3、合法性(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 只有这样的证据才具有证明资格和证明能力,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各种证据又具有各自的具体要求,还应根据各种证据的不同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只有每种证据符合该具体要求,才能成为定案依据,46,证据种类之一: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陈述主要是包括当事人在调查询问笔录中所作的陈述和行政违法行为人申辩、听证程序中所作的辩解 当事人陈述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证据之王,最具有证明力,可作为认定案件的直接证据 询问笔录应由执法人员、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被询问人拒绝签字:无效 应注意的是被询问人的姓名和年龄。姓名是受法律保护的,年龄也是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重要标志 有条不紊,顺藤摸瓜。 为防止出现僵局,在询问过程中时有“聊天”、“拉家常”等;在被询问人“话匣子”打开时,要温而不火,乘胜追击;当被询问人不予配合,甚至个别有抵触情绪时,要以静制动 询问笔录允许当事人提出修改、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逐页签名、捺印或盖章,47,证据种类之二:现场笔录,现场笔录是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案件的现场、物品进行调查所作的客观记录。 现场笔录是行政执法过程特有的法定证据,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重要方式 制作现场笔录的要求: (1)由有执法权的执法人员制怍 (2)载明制作的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全面、客观、真实反映有关案件现场、物品的情况 (3)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48,现场笔录常见问题之一:记录的词语主观性较强,对设备、物品的数量不能作出精确描述。使用“大约”、“大概”、“估计有”等模糊词语,或“多”、“余”、“左右”等不定词语,尽量避免 现场进行主观认定。先入为主,使用“违法”、“非法”、“擅自”等词语 像制作处罚文书一样,直接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叙述违法情形 混淆现场笔录与询问笔录(即当事人陈述),49,现场笔录常见问题之二:主体内容不全面,只记录检查结果而未记录检查过程。如未记录检查过程中的拍照、录像,收集、提取其他证据,邀请其他人员到场等情况(证据链) 只记录执法人员的检查行为而未记录当事人的活动状况。如未记录检查过程中现场工人是否正在作业,当事人是否按要求以配合检查等(动态笔录) 只记录实施检查的内容而未记录采取相关措施的情况。如未记录在检查过程中,依据现场情况而作出的先行登记保存、封存、扣留等措施 只记录发现物品的数量而未记录其数据来源和获取途径。如未记录在检查过程中确定的设备、物品等数量依据、方法和过程。如此记录的数据是否真实、合理,值得怀疑 只记录当事人未签名的事实而未注明其不签名的原因,50,现场笔录常见问题之三:填写的辅助性项目不完整,虽然填写了时间,但不精确(小时、分钟) 检查地点填写不清楚。如只写到街道或村组,而未写清门牌号 当事人身份填写太简单。只填写当事人的姓名,不填写其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等其他基本情况 漏执法人员签名,51,现场笔录的制作方法和技巧,(1)客观实录,不加评论。是执法人员在现场所看、所听、所闻的实录,而不应是询问笔录 (2)贴近案情,详略得当。可以采取“由大到小”、“由粗到细”的方法,首先简要描述大环境、方位地点,再收缩到具体需要重点检查的位置。同时,对现场操作人员在从事何种活动,也要作好记录。与案情关联不大的内容简写,与案情关联紧密的工作人员作业情况、设备、村料、检查过程,甚至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地面污染痕迹、废弃损毁物品的状况都应详记,并尽可能地加以固定、提取 (3)抓住重点,讲究技巧。往往可以意外地发现一些对定案十分关键的证据,要注意策略,可以采取以虚掩实、迂回反抄的方法将这些证据予以固定、提取,52,现场笔录:总结,可将现场笔录与询句笔录适当合并,在一份调查笔录中体现 调查笔录基本构成:问到的情况、查到的情况、处理处置情况 环境执法人员应充分利用现场笔录的优势,从取证技巧上将可以将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办案过程、告知内容、要求提供证据等内容记录在现场笔录中,弥补由于当事人陈述和其它证据不足,53,证据种类之三: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根据委托或聘请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的结论性书面意见 最主要的:监测报告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24条第2款的规定:环境监测报告经环保部门审查属实,可以作为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 注意:采样时是否通知有关当事人到场,并不是采样是否合法有效的标志。衡量采样是否合法有效的根本尺度是看采样是否符合环境方法标准。 监测结果出现争议时,需要上一级环境监测机构进行技术仲裁,54,证据种类之四: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情况的自然人就案件的有关情况向行政执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其特点是:证人证言是具有一定的行为能力,能够理解作证的法律意义,承担作证的法律后果的自然人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的内容是案件有关情况,包括证人直接感受的案件事实和转述他人直接感受的事实;证人证言是自然人直接向办案人员所作的陈述 注意:()载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需有证人的签名。如果证人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应注明证人出具证言的日期。()应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55,证据种类之五:书证,书证是指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的内容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一切物品,包括文字书证、图画书证、影印书证等 书证具有以下特点:书证所记载表达的思想内容是人的意思表示的信息;书证是以其所记载和表达的人的信息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书证是记载内容的表现载体多种多样不仅仅限于纸张 如:排污许可证、批文、租赁合同、告示,56,证据种类之六:物证,物证是指物体的外形、质量、状态、存在方位、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物品或物质痕迹。如: 实施违法行为产生的痕迹。如偷排含油废水遗留的油绩等 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如偷排废水的管道等 违法行为现场留下的物品 违法行为侵害的客体物。如环境污染事件中被损害的林木等,57,证据种类之七: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用录音、录像、电子储存资料以及其他科技设备和手段所反映的资料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据,包括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资料及其他资料等 应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58,五、排污收费制度,排污收费是指国家环境保护机关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超标准排放污染物和向大气、陆地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一定数额的费用 排污收费的特点是:强制征收。征收的排污费,全部纳入国家财政预算 征收的排污费,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59,排污收费制度的有关规定,排污费征收对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简称排污者) 区别:污水处理(垃圾集中处理)费 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新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施行,我国已实施多年的排污收费制度出现新变化: 排污即收费与超标收费并行 排污费纳入财政预算 个体工商户成为收缴对象 排污费用于污染防治,60,排污费种类,(一) 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 (二)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超标的,按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倍缴纳排污费 (三)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四)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按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61,六、排污许可证制度,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噪声、振动、放射性物质的单位,应持有污染物排放许可证,62,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世界上澳大利亚早在1970年就把排污许可证制度列为废物污染控制的核心。 我国于1987年开始在水污染防治领域进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试点工作。 1988年3月,国家环保局发布了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并在上海、北京等试点 国家环保局于1991年4月决定在16城市进行排放大气污染物许可证制度的试点 1999年8月5日深圳市政府通过深圳经济特区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1999年9月8日起实施,63,排污许可证制度的主要法律规定,申请 审核发证 监督管理:排污单位必须按环保部门的要求规范排污口,并设立标志;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强度)、排放总量不得超出许可证载明的控制指标;污染物排放种类、方式、去向、时间必须符合许可证的规定;按规定进行监测和计量,并向环保部门报告 有效期5年(临时证不超过1年),每年必须申请年检,64,七、限期治理制度,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16条 水污染防治法第74条 限期治理的对象: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权限划分:对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和省级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的限期治理由市环境保护部门决定 停产治理:对超标且造成严重污染危害的,由市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产治理 在限期治理期间,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浓度和总量控制指标的50% 水污染法:限期治理期间,环保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停产整治 期限:水污染法,最长不超过一年,65,限期治理的法律责任,被责令限期治理,必须按限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治理任务,并报决定限期治理的环境保护部门验收 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产生污染的设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但对全市人民生活或社会、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应报市政府批准 在限期治理期间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浓度和总量控制指标的50%,或被责令停产治理而拒不停产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66,限期整改,环保条例第23条:“对环境有污染的项目在投入使用前,其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报对该项目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在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经试生产或试运行,污染物排放达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发给验收合格证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未达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对环境污染严重的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应责令停止试生产或试运行。” 行政处罚法第23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67,八、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的报告和处置制度(略),68,第四部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手段,69,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手段概要,指环保部门在执法中所采取的方式、方法和措施 环保部门拥有何种执法手段,决定了环保部门的执法能力,包括取证能力、认定能力、处理能力和执行能力 我国已发展了一些符合国情、初具成效的环境执法手段,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奖励、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等 对一些新型的方式有行政备案、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也在探索和尝试,70,环保执法手段:十种主要手段,行政决定 行政许可 行政确认 行政备案 行政检查 行政处罚 行政调解 行政指导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奖励,71,执法手段之一:行政决定,市环保部门划定环境标准适用区域的行政决定 市环保护部门制(拟)定规划、法规、方案的行政决定 向社会发布环境状况公报的行政决定 限期治理决定 责令限期拆除、停业、关闭的决定(非行政处罚) 责令采取环境保护紧急措施的决定 征收排污费、超标排污费的决定 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的决定,72,执法手段之二:行政许可,环境影响审批 发给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建筑施工噪声许可 环保设施试运行 环保设施投入生产或使用 环保设施闲置,73,执法手段之三:行政确认,对排污申报登记的确认,74,执法手段之四:行政备案,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20条:经评估的工程技术方案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报原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经备案的环境保护工程技术方案,不得擅自更改。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改的,应当重新备案,75,执法手段之五:行政检查,76,执法手段之六:行政处罚,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77,执法手段之七:行政调解,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78,执法手段之八:行政指导,环保部门为了实际环境保护法的目的,期待相对人的一定行为而实施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会对相对人产生一定作用的事实行为 如环保部门对新建项目“建议”其不要建设污染处理设施,而委托污染物集中处理企业处理 常用的“限期整改”、口头或书面要求限期完善 环保部门运用说服、教育、示范、劝告、建议、协商、提供经费、知识、技术援助等方法,促进企业的环保行动。由于环保部门的权威性,相对人选择不服从的机会并不多。 有助于缓和环保部门与相对人的关系,运用恰当会提高执法效果,可作为其他强制力较强的执法手段的前置手段。,79,执法手段之九:行政强制措施,强制应急措施 现场直接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措施,80,行政强制度措施1:强制应急措施,当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其他紧急事件,使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由人民政府或环保部门采取的排除或减轻这一威胁的带有强制性的应急措施。 有的规定由人民政府采取,如环境保护法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要求环保部门向政府报告、由政府采取措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则规定由政府直接采取措施;有的规定由环保部门采取 实践中原则上由环保部门报政府或政府直接决定、环保部门具体执行;在特殊情况下,环保部门可以先行采取措施,事后报政府认可 具体措施:决定排污单位减少或暂停排放污染物、暂停某项生产经营活动、暂时关闭、停止某区域内某类活动、责令有关单位清除污染物、管制污染物、划定管制区、危险区、保护区或污染区、命令优先征用各种通讯、交通工具以及物资、设备、动员群众突击防治等,81,行政强制措施2:现场直接强制措施,查封、扣押: 对非法贮存、转移、处置的危险废物;排放放射性物质、含传染病病原体或有毒污染物的设施。由市环保部门决定,区环保部门可以受委托执行 证据保全,82,行政强制措施3: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拍卖、变卖:与查封、扣押措施相衔接 行政代执行:是指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或行政决定,由环保部门决定他人代为履行,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46条 2、水污染防治法第76条 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54条: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经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消除后逾期不消除的,环保部门可以指定单位代为消除,83,执法手段之十:行政奖励,环保条例第8条 违法行为有奖举报,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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