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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资本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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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资本制度.ppt

    第四章 公司的资本制度,第一节 公司资本制度概述,一、公司资本的含义,(一)概念 公司资本是指在公司成立时由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财产总额。 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设立: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 股本总额。 募集设立: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注意:公司法上有关的概念, (1)资产 = 所有者权益 + 负债 (2)所有者权益 = 股本 + 公积金 + 未分配利润 (3)公司法上的资本=注册资本(又称法定资本或法定资本金) (4)实缴资本公司所有者作为投资而实际缴付的现款和以货币计算的其他财产。 (5)净资产公司全部资产减去负债后的净额。,(二)最低资本额制度,1、它是指公司在其章程中记载并于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注册资本必须达到的法定最低限额。 2、我国公司最低资本额制度的变迁 有限责任公司:3万元人民币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0万元人民币 股份有限公司:500万元人民币 特定行业的,由法律法规另行规定。 思考:对最低资本额制度的评价,二、资本三原则,传统公司法认为,公司纯粹是一种资本的集合,其所确定的资本既是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物质基础,同时又是公司信誉的唯一担保。由于资本的所有与企业的经营是分开的,股东仅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即只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承担债务责任,因此,为了确保债权人的利益不因股东的有限责任而受到损害,立法上预先设计了一整套关于公司资本形成、维持和退出的机制。这一机制在理论上被归纳为资本确定、维持和不变原则,(一)资本确定原则,公司设立之初,公司的资本总额必须在公司章程中确定并由全体股东认足或者募足,或者由全体股东实际交付于公司。 (1)公司资本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且公司章程所确定的公司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资本限额。 (2)公司章程确定的公司资本必须由股东认足。 (3)出资方式的确定性 在资本确定原则下,法律明确限定可以作为出资的财产,超出法律限定的范围,不能作为出资财产。,第26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第81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二)资本不变原则, 公司资本一经公司章程确定,应当保持相对的稳定,不得随意变动,公司需增减资本,必须按照法定的增资或减资程序及修改公司章程程序进行。,(三)资本维持原则,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公司至少必须经常保持相当于公司注册资本额的财产。 1、股东出资财产价值的真实评估 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2、股东对非货币出资财产的责任 出资不实股东:差额补缴责任 其他股东:连带责任 第31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3、抽逃出资之禁止 第36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92条: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第201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4、转投资和担保额的限制 5、股票折价发行的限制 第128条: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6、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的禁止 第143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10日内注销)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六月内注销)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一年内内转让)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六月内注销),7、亏损必先弥补 第167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思考:对资本三原则的评价,三、公司资本制度的类型,(一)法定资本制 公司不仅应在公司章程中记载注册资本额,而且所记载的金额应在公司设立时或者公司成立后一定时期内全部收足的原则。 A、旧公司法的法定资本制 (一次性缴纳制) 第23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第78条: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B、新公司法对法定资本制的发展 (分期缴纳制) 第26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第81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评价:抽象的资本能否发挥理论上所预期的作用吗,(二)授权资本制,公司设立时,资本总额虽应记载于公司章程,但并不要求发起人或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全部认足,未于认购的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随时发行新股,进行募集的公司资本制度。 ,注册资本(授权资本):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有权筹集的全部资本额。 发行资本:公司在注册资本额度内实际对外发行的由股东认购的资本额, 即公司已经招募并由股东认购的股本总额。 实收资本:公司在股东或发起人分期缴纳股款时可以实际收到的资本额。 催缴资本:股东虽已认购但未缴纳股款而公司可向股东催缴股款的那部分资本额。 储备资本:在正常营业限度内始终不得催缴分派已经收到的来自于股东的现金或其他出资的总额。,思考:对授权资本制的评价,(三)折衷资本制,公司在设立后,公司章程所确定的资本总额可以不必认足,而授权董事会随时发行新股,但是这种发行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并且首期发行股份不得少于法定最低数额。如德国、法国、日本及台湾这种制度。,思考:折衷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法定资本制的区别,1、折衷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 2、折衷资本制与法定资本制,(四)我国公司资本制,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之初认购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注册资本,并允许股东分期实际缴纳出资 1、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2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纳,其中投资公司5年内缴足。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之初全部实际缴纳。 ,3、股份有限公司 (1)发起设立: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在5年内缴足。 (2)募集设立:全体股份认购人应当在公司成立之初根据各自所认购的股份数额实际缴纳出资本。,第二节 公司资本的构成, 公司法第27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新公司法的修正 1、扩大了明确列举的出资形式。即将工业产权改为了知识产权。 2、新公司法对股东出资形式作了开放性的规定,一、货币: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问题: 1、能否以非法获得的现金出资? 例:某人将贩毒所获得的500万元出资到公司中,能否认定无效而予以追夺? 例:甲与乙签订一大米购销合同,约定甲向乙销售50吨一级大米,以2000元/吨计,共计价款10万元。乙如期付款后,甲以该笔款项与另外两人一起投资设立了F公司,后甲未能向乙交付大米。甲乙签订的合同因欺诈被确认无效。甲应承担返还财产的责任。此时,甲无其他财产,其投入到F公司的现金能否被认定为来源不合法的出资?, 2、现金出资能否以非本位币出资? 由于各国法定流通货币制度的差异,在同一公司中不应当存在两种以上的现金出资单位,如果以非本位币出资,应当根据出资时的外汇牌价将非本位币兑换成本位币。,二、实物, 广义:非现金出资 狭义:有形资产,1、现物出资的构成要件?,(1)确定性: (2)价值物的现存性: (3)评价的可能性: (4)可独立转让性:, 2、现物出资的主体? 现物出资是对发起人的特惠,一般只能由发起人可以实行。 3、如何保障现物出资的客观真实性? (1)公示性措施: 采取适当方式(公司章程、认股书等)将现物出资的有关情况向投资者公开,以便投资者理性地作出投资决策,并籍社会公众力量对现物出资进行监督。 (2)特别检查措施: 由特别的检查机关对现物出资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核查。 (3)承认措施: 在募集设立情况下,特别检查报告尤其是出资现物的估价额应由公司创立大会审查、确认,(三)无形财产,1、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 2、土地使用权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才能进行出资。 3、技术秘密 指生产所必须的、不享有专利保护的秘密技术知识和经验。 特点:非专利性、,秘密性、实用性。 思考:操作性存疑,具有秘密性,如何审查其价值,4、其他非货币财产, 1、土地承包经营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股权以及债权、商誉等均可出资 2、思考: (1)劳务能否出资?信用能否出资 ? (2)股权能否出资?,第三节 股东的出资,一、股东出资的方式,(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 三种立法例: 出资平等主义 出资不平等主义 基本出资制,1、出资平等主义(日本、法国) 也称复数主义,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每份出资额是均等的,股东可以认购一份,也可以认购数份。 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资相比,区别在于:证明此种出资的权利证书是股单,而非股票,股单不可流通。 优点:便于计算股东表决权 缺点:难以与股份有限公司区分,2、出资不平等主义 也称单一出资制,指股东只能认购一份出资,但各股东所认的出资额可以不同。 优点:股东出资完全可以依照公司资本的需求而定,方便易行; 缺点:难以计算股东的表决权,3、基本出资制 即每一股东只能认购一份出资,每一份出资数额可以不同,但必须是基本出资数额的整倍数。 评价:既有利于克服出资平等主义在出资方式上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混同,又可以利于消除出资不平等主义在表决权计算上的弊端。,(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 世界各国的立法基本一致,均确认资本分为股份,由股东认购股份,二、股东出资的缴纳,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第八十四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十五条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意:“分期缴纳”的适用,三、公司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民事责任,(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1、出资义务的履行 2、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救济 3、违约责任,(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违约责任,第八十四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注意: 1、该条规定仅适用于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与上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相比,本条规定的违约责任指的是违反发起人协议,而非公司章程。,(三)股份公司发起人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责任,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条适用于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责任规定。 1、补缴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成立后,发起人没有按照公司章程缴纳出资的,应当补缴 2、连带责任 其他发起人承担对公司补缴出资的连带责任。,(四)非货币出资的差额填补责任,差额填补责任,又称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在非货币出资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高估了价格,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就高估的部分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理解: 1、适用于非货币出资情形 货币出资不存在估价问题 2、只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3、适用条件是: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应当由股东或发起人承担责任。 4、公司设立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四、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责任,(一)虚报注册资本 是指行为人在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夸大注册资本的数额,欺骗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 虚报的具体表现即是实际上并无资本而谎称有资本,或者是申报登记注册的资本数额多于其实有的资本数额。 第一百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二)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 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而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证明的行为。 抽逃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时业已出资,而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且继续持有公司股份的行为。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第四节 增资与减资,一、增加资本, 公司为了筹集资金、扩大经营,依法定程序、条件和方式使公司资本总额增加的行为。 (一)公司增资有三种情况: 1、不吸收新股东的前提下增资(内部增资),资本来源主要是公积金转增资本,也可以是股东增加投资。 2、吸收新股东认缴公司拟增加资本(外部增资)。 3、将上述两种情况结合,(二)公司增资的方式: 1、增加每股金额 只能在原有股东内部进行,不向社会发行 2、发行新股(增加股份数额) 证券法第13条 3、二者结合,(三)程序:, 1、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提出增加资本的决议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变更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2、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出增加资本的决议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变更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授权资本制下的增资程序只需董事会批准。,二、资本减少, (一)概念: 公司资本过剩或公司出现严重亏损而无力弥补亏损时,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减少公司资本总额的行为。 (二)方式: 1、减少股份数额 2、减少股份金额 3、二者结合,(三)程序,1、董事会提出方案 2、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决议方式同增资 3、履行通知、公告债权人和债权人异议程序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减少注册资本: 5、由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出具验资证明 6、办理变更登记,第五节 股份与股票,一、股份 (一)概念: 股份公司资本的最小构成单位,是股份公司权利和义务的总括,是通过股票形式表现的价值。 (二)特征 1、是资本构成的最小单位,具有不可分性 2、所代表的金额相等,具有金额均等性 2、是股东权的基础,具有权利上的平等性 表示股东享有权益的范围, 3、表现为股票这种证券形式,具有自由转让性,二、股份的种类,(一)普通股和特别股(优先股) 1、普通股: 股东有权在公司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以及支付了优先股股利后,参与公司的盈余分配。 2、优先股(旱涝保收权): 在分配公司利润以及剩余财产时,优先于普通股股东。 (1)可优先获得股息 (2)可优先分配公司的财产 (3)优先股一般无表决权 3、劣后股: 后于普通股股东参加公司利润或剩余财产的分配。,优先股的分类,1、累积优先股与非累积优先股 累积优先股是指公司当年盈余不足以分配该股的股息,不足部分由以后年度的利润予以补足的优先股。在未不足所欠累积优先股股息之前,公司不得对普通股股息予以分配。 非累积优先股是指股利的分配只以当年的公司盈余为限,如未达到优先股应分的股利时,其不足部分,其后年度不再补足。,2、参与优先股与非参与优先股,参与优先股是指除按固定比率从每年度盈余中优先分配股息外,还参与同普通股一起分配其余利润或剩余财产的优先股。 包括参与股利分配优先股和参与资产分配优先股。前者是指对于公司的利润,除有权获得其应有的固定股息外,还有权与普通股一起分配其股息;后者是指在公司清理其资产时,于退还各种定额股本后,还有权参与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非参与优先股,是指无权参与普通股多余的股利分配或者清算的股份。,(二)额面股与无额面股,以股份是否以金额表示为标准 1、额面股:股票票面表示有一定金额的股份金额 额面股的发行价格可以高于其股份,即溢价发行,但不允许以低于股票面额的价格发行; 2、无额面股:股票票面不表示有一定金额的股份,只表示其占公司资本总额的一定比例。,(三)记名股与无记名股,以是否在股票上记载姓名为标准 1、记名股 是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记载于股票的股份 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必须是记名股 第一百四十四条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2、无记名股 是股票上不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股份。 无记名股与股票不可分离,凡持有股票者,即为公司股东,享有股东权。,(四)表决权股、限制表决权股和无表决权股,以股东是否享有表决权为标准划分 1、表决权股: 即享有表决权的股份 又分为普通表决权:一股享有一票表决权 多数表决权股:给予特定股东以超过其拥有股份数的表决权。 2、限制表决权股: 表决权受公司章程的限制。 3、无表决权股: 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持有这种股份的股东不享有表决权。 A 公司的自由股份 B 优先股股东,(五)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按投资主体为标准,二、股票,1、概念: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2、特征 (1)要式证券。 股票须按法定方式制作,并须记载法定事项 第一百二十九条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四)股票的编号。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2)证权证券 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并不是由股票所创设的,而是股份本身所包含的权利,仅是证明股东与公司之间股权关系的一种法律凭证。 (3)有价证券 是指标有票面金额,证明持有人有权按期取得一定收入并可自由转让和买卖的所有权或债权凭证。有价证券是虚拟资本的一种形式,它本身没价值,但有价格。有价证券按其所表明的财产权利的不同性质,可分为三类:商品证券、货币证券及资本证券。 有价证券上标有票面金额,证明持券人有权按期取得一定收入并可自由转让和买卖的所有权或债权凭证,这类证券本身没有价值,但由于它代表着一定量的财产权利,持有者可凭以直接取得利息、股息等收入,因而可以在证券市场上买卖和流通,客观上具有了交易价格。,(4)流通证券 股票可以在市场上流通,是一种典型的流通证券。 上市交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柜台交易:柜台交易-Over-the-Counter (5)风险证券 一般来说,证券权利的实现均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二)股份的发行,1、含义 (1)发起设立中的股份发行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 (2)募集设立中的股份发行 一是指发起人认足不少于公司首期股份的35; 二是指发起人向不特定人表示招募股份的意思。 (3)增发行股中的股份发行(新股发行) 公司成立后再次发行股份 发行公司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认购股份的要约邀请,要约或单方面地表示招募股份的意思。 有限责任公司的“新股发行”(向特定人,老股东或经过同意的新股东)一般被称为增资。,2、股份发行的原则,(1)公平是手段,公正是目标和结果 (2)同股同权, 同股同利, 同股同价 (3)发行规制 A、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B、非社会公众:记名股; 社会公众:记名股和无记名股 C、对不同股票的内容作不同的记载。 3、发行要件、程序和价格 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部分(略) (1)新股发行的实质要件 (2)新股发行的程序,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新股种类及数额; (二)新股发行价格; (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3)关于发行价格的问题(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因素) 股票发行价格无外乎三种情况: 平价发行股票 溢价发行股票 折价发行股份,司考真题:,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下列哪些类型的股票? (2002/3/60 多选) 普通股和优先股 记名股和无记名股 额面股和无额面股 表决权股和无表决权股,司考真题,甲股份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拟以增发股票的方式从市场融资。公司董事会在讨论股票发行价格时出现了不同意见,下列哪些意见符合法律规定? (2005年 卷三 65题, 多选) A现股市行情低迷,应以低于票面金额的价格发行,便于快速募集资金 B现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为8元,可在高于票面金额低于8元之间定价,投资者易于接受 C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须经证监会批准,成本太高,应平价发行为宜 D以高于票面金额发行股票可以增加公司的资本公积金,故应争取溢价发行,2019/6/17,77,3、公司增资的程序,董事会提出方案,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认缴出资或股款(例外规定),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出验资证明,办理变更登记(§180-2),增资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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