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4年耕地保护激励和惩戒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耕地保护监督,严守耕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充分调动各镇(街道)保护耕地的主动性、积极性,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行为,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和市耕地保护激励和惩戒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保护奖惩机制,是指依据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目标考核激励评价标准,对上一年度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镇(街道)、村(社区)给予资金奖励和相应惩戒,以及村屯(生产小组)的表彰、激励、惩戒和五级田长的日常巡田补贴发放。第三条区级耕地保护补偿奖励资金来源为市、区级
2、财政预算。区田长办牵头负责对各镇(街道)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目标进行考核和评价,依据激励评价考核结果提出区级耕地保护激励资金预算安排建议;区财政局对区自然资源局申报的预算安排建议进行审核后,列入区级财政年度预算,按程序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第四条区自然资源局和区农业农村水利局通过综合考核评价产生区级激励对象名额分配方案。其中,受奖励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单由区自然资源局和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评价拟定报区人民政府确定,受激励的行政村(社区)名单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推荐,推荐后报区自然资源局和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评价拟定,并报区人民政府审核确定,审定结果在区人民政府
3、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推选上报市田长办审核确定。第五条区级耕地保护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一)耕地保有量任务完成情况;(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情况,包括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情况;(三)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后期管护情况;(四)耕地用途管制及进出平衡落实情况;(五)耕地卫片监督图斑举证整改情况;(六)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日常管护情况,包括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新增违法占地查处等情况;(七)粮食播种面积情况;(八)土地樗荒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及后期管护情况;(九)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情况;(十)年度耕地保护奖励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耕地保护长效机制等制度建设和举措创新情况;(十
4、二)田长制工作落实情况;(十三)其他与耕地保护相关的工作完成情况。在评价确定区级激励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行政村时,应重点考量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以及保护效果。第六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街道)不具备激励资格:(一)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二)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耕地占补平衡、耕地进出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粮食播种面积等主要指标任何一项未按规定完成的。(三)因土地违法问题被自然资源部、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广州局、自治区政府、市政府、区政府约谈或问责的;被各级自然资源部门确定为自然资源执法重点监控的;辖区内涉及市级以上典型案件挂牌督办,查处落实不到位的;辖区内出现被确定为重
5、大土地违法案件,未及时查处的;被媒体披露或群众举报经查实确有重大土地违法违规事实、造成恶劣影响的。(四)履行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不力,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突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五)耕地保护与建设等专项资金使用有重大违纪违法的。(六)土地征收工作中出现重大违纪违法行为的。(七)其他耕地保护失职渎职等造成严重影响的。第七条奖励对象的确定及奖励资金标准。(一)考核奖励对象的确定及资金奖励标准。考核奖励对象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区),以上级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为依据进行先后排名,择优选定激励对象并给予激励资金。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区每年确定2个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6、处)、6个村(社区)作为区级奖励对象,区级奖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优先推荐自治区级、市级耕地保护激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评选。设置区级耕地保护专项奖励资金(每年预算25万元),从土地出让收益、耕地开垦费、土地指标流转收入以及其他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区级激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个给予5万元、村(社区)每个给予2.5万元资金奖励,并在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项目用地中予以优先保障支持。评选为自治区级、市级耕地保护激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同时享受区级激励奖励。(二)举报奖励对象的确定及资金奖励标准。对于各级田长、田长办相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单位、社会组织或公民举报违法占用耕地行为,
7、经查证属实且为首位举报人的,给予举报人相应的资金激励。举报激励遵循“合法举报、适当激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激励”的原则,举报可采取到指定地点或拨打举报电话等方式进行,由二级和三级田长制办公室负责受理、处理和激励,并向社会公开举报地点和电话号码。举报奖励资金列入区级财政预算。奖励办法和标准如下:1.举报属违法占用一般耕地10亩以下或基本农田5亩以下的,给予300元的资金奖励;2.举报属违法占用一般耕地10亩以上或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给予600元的资金奖励。(三)日常巡田补贴对象及补贴标准。日常巡田补贴对象为按规定履行巡田职责的第五级田长,按每人每月不少于100元为标准发放,列入财
8、政预算(每年最低预算45万元)。第八条区级奖励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办理。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纳入区级自然资源生态修复保护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范围,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与下年度预算安排挂钩,优先向耕地保护实际效果好、奖励资金使用绩效高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倾斜,对未上报绩效评价或绩效目标不达要求的预算项目不再安排奖励资金。第九条奖励资金的主要用途。(一)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管护及修缮。主要用于农田范围内的沟、渠、路、井、桥、涵、闸、电等基础设施的管护和修缮。(二)耕地开发和耕地质量提升改造。主要用于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建设,后期管护,培肥地力。(三)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主要用于保护
9、标志标识更新更换。(四)耕地恢复整改。主要用于耕地被占用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整改的费用。第十条获得自治区、市激励资金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激励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自觉接受监督检查。自治区、市激励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和个人发放工资、津补贴或奖金等支出。资金使用方案应列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政务信息公开事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一条区田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同级田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共同指导督促加强资金管理、规范使用激励资金。区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弄虚作假,违规截留、超范围分配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
10、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和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并取消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一年度激励资格。第十二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各项制度,强化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做好本辖区耕地保护工作,并高度重视耕地保护激励工作,积极主动申报争取自治区级、市级、区级耕地保护激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名额。第十三条对年度考核出现下列情形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列入惩戒名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应的田长、副田长及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一)田长制考核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合格的;(二)对重大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三)整改不力甚至拒绝整改,经上级通报后无实质性进展、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四)田长制考核工作中被发现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五)其他符合一票否决应予以问责的情形。第十四条奖励与惩戒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评价、选拔任用、问责激励、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评价和绩效考评的重要参考。对获得激励和被列为惩戒对象的,抄送具备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纪委监委部门备案,作为相关干部选拔任用和追责问责的重要参考。第十五条本办法如与国家、自治区和市相关法律法规或文件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为准;本办法由区田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