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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际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及责任清单目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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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际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及责任清单目录.xls

    县县际际道道路路运运输输管管理理局局行行政政权权力力清清单单及及责责任任清清单单目目录录 序号 权力类型项目名称设定依据 实施 主体 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 承办 机构 追责对象 范围 备注 1行政许可道路运输站(场)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三十六 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 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四)有健全的业务操 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站(场)的设置和建设应当纳入城乡规划、道路运输发 展规划,并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有利于车辆出入、旅客出 行和货物集散;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 部令2012年第8号)第十六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 下列材料:(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见附件3); (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三)拟招聘的专 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四)负 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 书;(五)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天柱县 道路运 输管理 局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 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 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到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送到行政许可证件(或批文)(注: 承诺时间不包含按专家组审查意见修改的时间);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 信息。 5、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督。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许可法第30、32、34 、37、38、39、40、42 、44、61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10、11、12、13、 14、15、16、17、18、 19、20条 ;贵州省道 路运输条例第23、24 、25、26、27条 城乡客 运管理 股 法定代表人及 分管领导、内 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2行政许可城市公共交通经营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十七条:城市公共交通经营实行 许可制度。从事公共汽车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应当依法取得 客运经营权。 天柱县 道路运 输管理 局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 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 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到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送到行政许可证件(或批文)(注: 承诺时间不包含按专家组审查意见修改的时间);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 信息。 5、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督。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许可法第30、32、34 、37、38、39、40、42 、44、61条;贵州省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 18、19、20、22、23、 24、25条 城乡客 运管理 股 法定代表人及 分管领导、内 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3行政许可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站 、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二十一 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 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 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 相关业务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 办理相关手续。 天柱县 道路运 输管理 局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 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 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到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送到行政许可证件(或批文)(注: 承诺时间不包含按专家组审查意见修改的时间);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 信息。 5、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督。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许可法第30、32、34 、37、38、39、40、42 、44、61条;贵州省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 26、27条 货运与 物流管 理股 法定代表人及 分管领导、内 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4行政许可机动车维修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三十七 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 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四)有必要的环境保 护措施。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的行 政许可、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05第7号)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 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天柱县 道路运 输管理 局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 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 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到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送到行政许可证件(或批文)(注: 承诺时间不包含按专家组审查意见修改的时间);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 信息。 5、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督。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许可法第30、32、34 、37、38、39、40、42 、44、61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43、44条 ;贵州 省道路运输条例第28 、29、30条 驾驶培 训及车 辆管理 股 法定代表人及 分管领导、内 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5行政许可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三十八 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 学人员、管理人员;(三)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 设备、场地。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 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相应 的行政许可、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第2号)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天柱县 道路运 输管理 局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 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 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到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送到行政许可证件(或批文)(注: 承诺时间不包含按专家组审查意见修改的时间);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 信息。 5、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督。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许可法第30、32、34 、37、38、39、40、42 、44、61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46条 ;贵州省道 路运输条例第31、32 、33、34、35条 驾驶培 训及车 辆管理 股 法定代表人及 分管领导、内 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6行政许可县域客运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8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10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 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 城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天柱县 道路运 输管理 局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 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 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到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送到行政许可证件(或批文)(注: 承诺时间不包含按专家组审查意见修改的时间);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 信息。 5、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督。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许可法第30、32、34 、37、38、39、40、42 、44、61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10、11、12、13、 14、15、16、17、18、 19、20条 ;贵州省道 路运输条例第23、24 、25、26、27条 城乡客 运管理 股 法定代表人及 分管领导、内 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7行政许可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以外的货运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22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24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二) 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 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四)有健全的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25 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 机构提出申请; 天柱县 道路运 输管理 局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 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 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到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送到行政许可证件(或批文)(注: 承诺时间不包含按专家组审查意见修改的时间);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 信息。 5、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督。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许可法第30、32、34 、37、38、39、40、42 、44、61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22、25条 ; 货运与 物流管 理股 法定代表人及 分管领导、内 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8行政处罚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 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 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六十三 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 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道路旅客运输 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八十四条第 一款: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 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 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 经营的。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 年第1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第七十条第一款:第第七七十十 条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 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天柱县 道路运 输管理 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 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 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 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 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 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 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 31、37、38、39、40、 42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运输条例(国 务院令第628号)第63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 运站管理规定(交通 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 第84条;道路货物运 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 号)第63、70条 稽查股 法定代表人及 分管领导、内 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9行政处罚 未取得从业资格证驾驶 道路运输经营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六十四 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 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 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年 第9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 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相 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天柱县 道路运 输管理 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 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 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 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 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 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 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 31、37、38、39、40、 42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4 条;道路运输从业人 员管理规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 年第9号)第48条 稽查股 法定代表人及 分管领导、内 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10行政处罚 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 输许可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六十六 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 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 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贵州省 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当事人在规 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 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 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 年第1号)第六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 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 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 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天柱县 道路运 输管理 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 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 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 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 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 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 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 31、37、38、39、40、 42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6 条;道路旅客运输及 客运站管理规定(交 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 )第86条;道路货物 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 第1号)第64条 稽查股 法定代表人及 分管领导、内 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11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 任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六十七 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 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 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 )第八十七条(一)至(三)款: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 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 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 应的经营范围:(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二)未 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 继续投保的。 天柱县 道路运 输管理 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 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 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 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 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 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 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 31、37、38、39、40、 42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7 条;道路旅客运输及 客运站管理规定(交 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 )第87条 稽查股 法定代表人及 分管领导、内 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12行政处罚 不按规定携带车辆营运 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六十八 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 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 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 十一条: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天柱县 道路运 输管理 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 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 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 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 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 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 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 31、37、38、39、40、 42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8 条;贵州省道路运输 条例第51条 稽查股 法定代表人及 分管领导、内 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13行政处罚 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 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 公布的班次行驶的;强 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 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 移交他人运输的;未报 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 止客运经营的;没有采 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 落、扬撒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六十九 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 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 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 、公布的班次行驶的;(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三)在 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五)没有采取 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 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九十条第一款至第六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 应的经营范围:(一)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 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 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三)客运 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 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 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四) 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 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六)未报告原许可机 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六十七条第一、二款:违反本 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 的经营范围:(一)强行招揽货物的;(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 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天柱县 道路运 输管理 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 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 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 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 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 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 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 31、37、38、39、40、 42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9 条;道路旅客运输及 客运站管理规定第90 条;道路货物运输及 站场管理规定(交通 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 第67条 稽查股 法定代表人及 分管领导、内 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14行政处罚 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 输车辆及擅自改装已取 得车辆营运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 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 六十八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 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九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 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 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天柱县 道路运 输管理 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 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 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 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 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 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 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 31、37、38、39、40、 42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0 条;道路旅客运输及 客运站管理规定第92 条;道路货物运输及 站场管理规定(交通 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 第68条 稽查股 法定代表人及 分管领导、内 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15行政处罚 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应当依法取得道路客运 班线经营许可,并由作 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配发客运标志 牌;包车客运应当按照 约定的起讫地、时间、 线路运行,不得沿途揽 客;坑骗旅客、强迫旅 客乘车,途中甩客、未 经旅客同意擅自变更运 输车辆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 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 许可证。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2年第8号)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 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 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第九十条第三、四、五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 应的经营范围:(三)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 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 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 以外的旅客乘车的;(四)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 的; 天柱县 道路运 输管理 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 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 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 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 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 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 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 31、37、38、39、40、 42条;贵州省道路运 输条例第51条;道 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 理规定第八十四条 稽查股 法定代表人及 分管领导、内 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16行政处罚 妨碍依法实施的道路运 输管理工作,欺行霸市 、干扰他人合法经营、 无正当理由停运、阻碍 交通、堵塞车站扰乱公 共秩序;其他侵害旅客 合法权益和管理秩序, 社会影响恶劣的行为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八条:暂扣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客运标志牌1至3个月;情节严重 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从业 资格证。 天柱县 道路运 输管理 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 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 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 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 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 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 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 3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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