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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取得与确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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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取得与确认.docx

    1、做账实操会计实操文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取得与确认一、股东资格的取得与确认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持有公司股份,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的人,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还可以是国家(一)确认股东资格的相关文件。1 .出资证明书(股票)与股东资格(1)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2)出资证明书(股票)的性质是公司签发证明股东出资额(所持股份)的凭证。所以,即使公司没有签发出资证明书(交付股票)也不能仅以此否定股东资格。(3)出资证明书记载的事项。公司相关情况:公司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本;股东相关情况:股东的姓名或

    2、者名称,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2 .股东名册与股东资格(1)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均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所以股东名册是股东身份或资格的法定证明文件。(3)股东名册的记载事项。股东相关情况: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情况、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日期。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册应当标明出资证书编号,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纸面形式的股票的股东名册,标明股票的编号。3 .公司登记与股东资格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属于公司登记事项。(2)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

    3、办理变更登记。(3)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所以,未经公司登记不得否定股东资格,因为公司登记只具有程序性意义,但是基于登记的公信力,该记载具有对抗效力。(二)股权归属争议的解决1.证明标准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Q)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2)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2 .诉讼当事人(1)请求确认股东资格的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2)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3 .可向公司请求确权。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

    4、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依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当事人可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二、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我国公司法规范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代持股关系。注意: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名义股东,是指登记与公司股东名册及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文件,但事实上并没有向公司出资的人。形式上,名义股东是公司的股东。实际出资人,是指实际出资并实际享有股东权利,但其姓名或者名称并未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及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文件的人。(一)内部关系(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1 .代持股协议,原则有效。有限责任公司中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有实

    5、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的,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该合同有效。2 .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Q)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的,实际出资人有权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2)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二)外部关系1 .实际出资人-公司实际出资人不能以其实际出资的事实向公司主张登记其为股东。(1)实际出资人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的,可请求公司变更股东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实际出资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其实际出资的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

    6、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的,实际出资人有权提出登记其为公司股东的请求。2 .名义股东-善意第三人。(1)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参照善意取得的规定处理。(2)在受让人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的,实际出资人可以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3 .名义股东-公司债权人(1)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追偿。三、冒名股东。冒名股东,是指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被冒名者对此不知情。1.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

    7、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2.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四、股权无权转让纠纷。1.概念股权无权转让,是指股权转让后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但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行为。2,处理规则(1)第二次处分行为参照民法典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处理,第二次受让人如果符合善意加对价加手续权,则第二次受让人享有股东权利,如果不符合善意取得,则第二次受让人不享有股东权利。(2)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法院应予支持。(3)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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