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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训课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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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训课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解读.ppt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解 读,http:/www.docin.com/sundae_meng,一、公务员法的立法背景,1、制定公务员法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 2、制定公务员法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必然结果。 3、制定公务员法是完善公务员制度的必然进程。 公务员法是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第一部总章程性质的法律,在我国干部人事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公务员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促进我国公务员队伍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进一步增强我国公务员队伍的活力、效率和积极性,具有重要而深远的影响。,二、公务员法的主要特点,公务员法在五个方面集中而鲜明地体现了公务员制度的中国特色: 第一, 体现在公务员队伍的领导上 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不搞所谓的“政治中立”。 第二, 体现在公务员范围的界定上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我国公务员的范围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这“七类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三, 体现在公务员队伍的管理上 公务员法进一步把公务员划分为领导成员和非领导成员这两个组成部分,划分为综合管理、专业技术和行政执法这三个类别的,划分为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这三种任用方式,并规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第四, 体现在公务员的来源上 公务员法总结和借鉴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鲜经验,把考试录 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和部分职位聘任等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 展要求的改革措施用法律形式规范下来。 第五, 体现在公务员的监督约束和激励保障并重上 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纪律,明确了公务员考核、惩戒、回避、辞退、定期转任、离职后的从业限制,以及领导成员的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等方面的要求,体现了对公务员的严格要求、严格 管理和严格监督。,三、公务员法的基本内容,公务员法共18章107条。主要是两方面规定: 一是关于公务员制度和公务员管理的总括性规定,包括公务员制度的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公务员的范围、条件、义务与权利,公务员的 职务与级别,公务员管理机构以及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等; 二是关于公务员管理各个环节的基本管理制度的单项性规定,主要是 入口管理、在职管理和出口管理三大板块,包括公务员的录用、考 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处分、培训、交流回避、工资福利 保险、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等。体现了六大功能:选拔配置、 更新、监督、保障、开发、激励。,一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本章共3条,分别规定了公务员应当具备的7项基本条件、应当履行的 9项义务和应当享有的8项权利。 (一)关于义务在前、权利在后的问题 这一点与宪法规定公民的权利、义务顺序不一样。应该说,义务和权 利是一致的,在前在后并不改变实质。但义务在前,有利于提醒公务 员要首先想到自己必须履行的义务,这也是出于对公务员严格要求的 考虑。中国共产党党章也是党员的义务在前,权利在后。 (二)关于公务员应具备的条件 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共七个,既包括国籍、年龄、身体、文化程度 和工作能力等方面的条件,还包括具有良好的品行以及拥护宪法的条件。,二 录 用,本章共12条,规定了录用的范围、组织权限、报考条件和录用程序等 内容。 (一)关于录用的基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 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 录取的办法。”这样规定,将“考试录用”确定为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 导职务人员的基本制度,也就是“凡进必考”。根据这一规定,今后各 级党政机关录用人员,一律实行考试录用的办法,而且有一套严格的 程序,任何机关不得违法进人。 “凡进必考”是推行公务员制度的一面旗帜,也是群众较认可的。因为 不讲关系,不讲门第,是“玻璃房子里的竞争”。胡锦涛书记曾批示, “凡进必考”弘扬了人事工作的正气。这些年来,我们坚持规范化、公 正性、科学性,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公正性方面。坚持“录用计划,录用条件、录用程序、报名、考试成 绩,录用结果”六公开;录用人员打破身份、地域界限,面向全国招 考;面试考官构成临时抽签决定;阅卷、面试、体检等各个环节由纪 检监察机关派人监督。面试成绩当场公布。 科学性方面。考试内容是申论、行政职业能力测试两门试题,考试方 式上采取四级联考,统一命题。 (二)关于录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权限 根据公务员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 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 工作,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三 考 核,本章共5条,规定了考核的内容、种类、程序、等次以及考核结果的 使用等。与暂行条例相比,公务员法有三个突出的地方: (一)对公务员实行分类考核 公务员法第三十五条将领导成员和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区分开来,两者在考核主体、考核形式、考核方法上不一样。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主管部门即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管理,由组织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派出考察组考核,采取届中、届末考核的定期考核形式。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由各机关管理,并由各机关自行考核,采取年度考核形式。 (二)强调了主管领导的责任 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强调了主管领导的责任。这里的主管领导实际上就是各处(科)室的主要负责人。 (三)增加了基本称职等次 为加大考核档次的区分度,更好地发挥考核的激励作用,公务员法总结近年来考核工作的经验,在称职和不称职之间增加了一个基本称职等次,变成四个等次,并规定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公务员考核其他规定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四 职务任免,本章共分5条,规定了任免的方式、任免的情形、任职要求以及兼职等内容。 (一)关于任职的前提条件 第四十一条规定,“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 应的职位空缺。”也就是说,公务员任职的前提条件有三个,即有编制,有职 数,有相应的职位空缺,三者缺一不可。这是暂行条例没有的,从法的角度 作出这样的规定,有利于纠正和克服各地各单位超职数配备干部的现象。 (二)关于在机关外兼职 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不得在行政机关外兼职。公务员法从 实际出发,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 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这里明确了兼职的两个要求:一是要经有 关机关批准;二是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对公务员兼职作这些限制,主要是使 公务员专心致志,依法履行公务,并保证兼职确是工作需要,同时也是为了 加强廉政建设。这里的有关机关,主要指任免机关,但对人大任免的人员, 按实际管理权限办理。,五 奖 励,本章共5条,主要规定了奖励的原则、对象、事由,奖励的种类、权 限、程序以及撤销奖励的情形。 (一)奖励的种类 公务员法第五十条仍然沿用了暂行条例的规定,奖励分为:嘉奖、记 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这里的荣誉称号,是 指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等称号,荣誉称号只能 由省部级以上单位授予。 (二)集体奖励问题 第五十一条关于集体奖励的规定,是新增加的内容。暂行条例规定的 奖励对象只限于公务员个人,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可以对公务员集体进 行奖励,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又明确了公务员集体的定义。,六 惩 戒,本章共7条,主要规定了公务员的十六项不得违反的纪律、公务员执行上级决 定或者命令是否免责和违反纪律后的惩戒。 (一)参与营利性活动问题 第五十三条第十四项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 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这是公务员的一项重要的廉政纪律。 (二)执行上级决定或者命令的免责问题 公务员法第十二条关于公务员应履行的义务中有一项是“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 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第五十三条关于公务员纪律的规定中有一项是,不得“拒 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这是保证令行禁止、政令畅通和机关效 能的重要规定。如果上级的决定、命令是违法的或者是错误的怎么办?怎样 避免因执行上级违法或者错误的决定、命令,而对公共利益、公民的合法权 益造成重大的不可挽回的损失?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命令的,其本 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些问题第五十四条作了规定。这条讲了三层 意思,一是“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 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二是“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 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 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三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 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就使关于公务员执行命令的法律更规 范、更完整。,(三)关于处分问题 公务员法沿用了暂行条例关于处分种类的规定,将处分分为:“警 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还规 定,“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 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第二款还规定了受处 分的期间,分别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 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七 工资福利保险,本章共7条,分别规定了公务员工资制度、福利制度、保险制度。由于目前正在制定工资改革方案,福利制度也要进行改革,保险等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所以本章只规定了原则性、方向性的内容,具体内容要由公务员工资规定、福利规定、保险规定等配套法规来规定。 (一)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公务员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为保证正常增资落到实处,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公务员工资为什么要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进行比较?这是根据公务员工作的特性和国际通行的做法而定的。 (二)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 针对当前工资外收入分配秩序比较混乱的问题,公务员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三)对公务员有关经费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公务员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退休金以及录用、培训、奖励、辞退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这为我们开展公务员管理工作创造了一个良好的条件。经费问题解决了,我们就可以更好地开展工作,取得更好的社会效益和人才效益。,八 辞职辞退,本章共7条,规定了公务员辞职和机关辞退公务员两个问题。 (一)最低服务年限问题 第八十一条规定了有五种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而本条第一项“未满国 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规定,为了维护机关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为了 体现录用公务员的严肃性,公务员应有最低服务年限。公务员法对最低年限 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留给下一步的单项法规进行规定,但规定了公务员未满 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提出辞去公职的申请,任免机关也不得批准该公务员 的申请。 (二)关于领导干部的辞职问题 暂行条例只规定了公务员辞去公职的情况。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的辞职包括 辞去公职和领导干部辞去领导职务两种情况。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 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公务员法把领导干部的因公 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等四种辞职纳入了公务员法的内容。 其中,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只适用于领导成员。,(三)关于公务员辞退或不辞退问题 第八十三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这里的“旷工”,是指公务员没有正当理由,不经请假,擅自脱离岗位。这里的“无正当理由”,是指不可抗力如疾病、自然灾害、不可预料的事故等情形外,公务员超过年休假、探亲假、事假等期限。不论是旷工还是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只要连续超过十五年以上,全年累积缺勤三十天以上,都要予以辞退,以维护机关正常的秩序。 第八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第八十五条 辞退公务员,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公务员。 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第八十六条 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九 退 休,本章共3条,规定了公务员的法定退休、提前退休和退休待遇。 第八十八条 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十九条 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十 法律责任,这一章共4条,规定了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责任形式等内容,以避 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形发生,努力确保公务员法的有效实施。 (一)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了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 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特别 是本条第一项,“不按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 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的”,应引起格外重视。 (二)辞职或退休的从业限制 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 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 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 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本条第二款,还对公务员辞去公职 或者退休后有违反上述规定的,作出了处罚规定。,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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