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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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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ppt

    .,主讲人:陶新,浠水县妇幼保健院学术讲座,.,.,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凶猛于虎,医务犯错误医院高代价,一宗医疗事故赔偿:医院可能需要诊治几个、几十个仍至上千个病人诊治费用为代价!,安全就是财富,医院安全 医疗安全 人人有责,和谐社会的口号,以人为本! 生命和健康是人之根本!,神圣的职责,呵护生命、健康是医务工作者的天职! 漠视生命、欺残健康是极大的犯罪!,防范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重大意义,起家如针挑土! 败家如水推沙! 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就是洪水猛兽!,防范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重大意义,控制和减少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就是最大的创收!,医疗安全大于一切,忽视医疗安全医务人员的一切工作等于零!,最难对付的敌人,导致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最大的敌人就是自己!,尽职尽责,我们虽然不能挽救所有病人宝贵生命! 但是我们必须依法依规诊治所有病人!,主讲内容,一、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危害性 二、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的定义 三、新形势下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特点 四、易促发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几个重要问题 五、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处理方法 六、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防范,一、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危害性,1、严重损害了医务工作者的心身健康 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时医务工作者不能正常生活、不能正常工作。医务工作者心里压力大,家人陪同担心受怕。许多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引发成治安事件,其突发性强,破坏性大,病员或其家属及不法分子常发生恶性闹事:锁医院工作场所门、占据医院工作场所、在医院内搞反面宣传、辱骂、殴打、甚至杀害医务工作者。自从医疗事故举证到置实施以来,有多少医务工作者后代学医?有多少医务工作者抢着竞争医务科科长之职?有多少医师争着管理、救治危重病人?有多少医务工作者开展临床科研工作?有多少医务工作者内心不严防患方?,一、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危害性,2、严重损害了医疗方的经济权益: 表现在下列五个方面:患方无理的高额索赔(动辄要求几十万,乃至上百万);法院不合理的高额判赔(如以前省人民医院婴儿脑瘫案法院判赔292万);患方损坏医院公物(打、砸);患方拒付医疗欠费和拒不出院; 患方影响医院正常工作导致医方正常收入受损(医务人员不能正常执业:被伤害、被攻击等,患方在医院造成负面影响:集众闹事、歪曲宣传)。,一、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危害性,3、严重影响当事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的社会声誉 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发生,极易导致人们对医疗单位或医务人员的医疗水平、医疗服务、医疗道德产生误解,并在社会上产生恶劣影响,易使当事医院或当事医务人员承受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一、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危害性,4、加重了医院管理工作量 为了应对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医院加强了医疗的管理,加强了医务科、医疗质量控制科、护理部、宣教科等科室人力和物力,加强了医疗质量控制管理,加强了病案管理,加强医疗质量检查和督办等,聘请了医疗法律顾问,许多医疗行政管理人员花极大精力防范、处理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一、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危害性,5、增加了病员的经济负担,医务人员为了防止在医疗官司中被动,不得不对病员进行多方面检查、反复检查,这无疑加重了病员的经济负担。 6、导致了医患之间的隔阂:因为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极易导致发生医患之间矛盾,从而使医患双方均易产生对对方的防范心理,不信任心理,甚至仇视心理。这样极不利于正常的医患关系建立。 7、加重了社会负担:医疗官司增多,增加了司法机关工作压力,增加了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压力,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和谐。,二、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的定义,1、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患之间的,针对医疗活动的争执,是因患者对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不满意(包括对疾病的疗效、服务态度、医疗费用过多等方面)与医方发生争执。现阶段医疗纠纷也几乎包括了其他的医患之间的民事纠纷(如:病员故意拖欠医疗费用,医方对患方的隐私未保密等),更有甚者少数不法分子将发生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转移矛盾嫁祸于医方以造成医疗纠纷之假象以便其逃脱法律的制裁。,二、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的定义,医疗纠纷常是医疗过错引起的。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的过错,造成对患者的伤害,这些过错常导致患者或其家属的不满意,从而引起的医疗纠纷。但是,还有部分医疗纠纷是医方在医疗活动中并没有任何过错,是因为患者或其家属缺乏基本的医学知识,对正确的医疗处置,疾病的自然转归和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及医疗中的医疗意外不理解而引起的,也有是患者故意无理取闹引起的。,二、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的定义,2、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事故。 对此,有四个方面需说明:(1)医疗事故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事故的发生必须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活动中,即依法取得执业许可或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其合法的医疗活动中发生的事故。,二、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的定义,(2)行为的违法: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发生的事故。这里讲的是导致发生医疗事故的直接原因。目前,我国已经颁布的医疗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有: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及其买施办法、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献血法、职业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卫生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制定的一大批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这些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工作依据和“指南”。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自己的有关业务活动中应当掌握相应的规定,并遵循规定,以确保其行为的合法。从医疗实践看,最常用、最直接的是部门关于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管理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它们是指导具体的操作的,凡是违反了,必定要出事情。在判断是否医疗事故时,这是最好的判断标准。,二、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的定义,(3)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说的是违法行为的后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远见、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才是医疗事故。两点要注意:是医务人员过失行为造成,而不是主观故意伤害患者。对患者要有“人身损害”后果,这是判断是否医疗事故至关重要的一点。,二、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的定义,(4)过失行为与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方面虽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虽存在过失行为,但是并没有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这种情况不应视为医疗事故。另一方面虽然对患者存在损害后果,但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并没有过失行为,也不能判定为医疗事故。另一方面,因果关系判定还关系到追究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责任,确定对患者具体赔偿数额等。,二、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的定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重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例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的定义,现代医学科学虽有很大的发展,但由于人体的特异性、复杂性,加之人们对许多疾病的发生原理尚未认识,因而现代医学科学的诊疗技术不可能包治百病(回忆起来非常难过,非典期间不是牺牲了许多懂医学知识的医务人员)。有时尽管医护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忠于职守、竭尽全力,但由于其他原因仍然使病员遭受了比较严重的不良后果,这也是医护人员本身不愿意看到的结果。而这些情况的出现纯属于现代医学科学技术不能够预见且又不能完全避免和不能克服的意外情况,此类情况不属医疗事故;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因此,医疗意外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二、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的定义,其一,病员死亡、残疾或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其二,不良后果的发生,是医护人员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或者说是他们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二、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的定义,医疗意外发生,医务人员在客观上均不存在过失。医疗意外的表现形式是:医护人员抢救及时、态度积极、措施得力或手术等操作无误,但患者仍死亡或有严重后遗症,病员为特异体质,在治疗前知道或治疗后发生,但目前医学科学技术难以解决而出现的不良后果。如在基础麻醉或推管阻滞麻醉时使用规定的剂量麻药仍导致呼吸抑制、血压下降或麻醉平面过高,虽经救治,依然未能防止不良后果者。无过错输血感染,即医护人员在给病人提供血液时,按当时国家的供血有关规定进行查验,输血操作无误,而输血后病人仍出现不良后果。,二、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的定义,此种情况医护人员不承担医疗事故责任;患方原因延误诊疗:指病人对医疗行为不理解,不按医嘱服药或私自服自购药品,个别患者出于各种动机和目的,不真实反映病状,不接受医护人员的护理治疗措施,如过早增加活动,术后过早进餐,私自外出,拖欠医药费等,由于患方的这些原因导致的不良后果,医务人员不承担责任,不能定为医疗事故;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良后果,主要是指疾病的自然转性所致和医疗并发症。,二、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的定义,这里需说明的是医务人员只要尽职尽责,医疗并发症出现不应属于医疗事故;经患者同意的诊断性治疗和对患者实施实验性诊疗发生不良后果的,只要是患者签字同意的,医务人员不承担医疗事故责任。,三、新形势下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特点,1、医疗纠纷的新特点: 医疗纠纷数量明显增加,尤以县级医院为主。 以诉讼方式解决医疗纠纷数量在增加,以恶性无理取闹、攻击、侵害医务人员医疗纠纷案在增加。 患方要求医方赔偿数额在剧增,部分法院判决医方赔偿数量在增加,医方每年作为医疗纠纷赔偿额在增加。,三、新形势下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特点,成为部分不法分子获取财富手段(其中包括职业道德缺乏的部分律师和近期出现的医疗官司中介指导者及部分缺乏法律知识、医学知识的群众)。 部分医患纠纷存在社会黑恶势力的介入,加大了医疗机构的处理难度,加重了医疗机构的经济损失,也损害了患者的切身利益。,三、新形势下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特点,2、现阶段医疗纠纷增加的原因: 国民的法律知识在增加,自我保护意识在增强。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国民就医时对医疗质量要求在提高。 医疗改革相对落后,医院管理落后,医疗保险的有限性,医院人事改革落后,医务人员服务意识、质量意识跟不上时代要求,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及法律责任心落后于广大患者。,三、新形势下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特点,患者对医疗服务的要求和期望值越来越高,不理解医学科学的艰难性,不理解疾病的发生发展变化的自然规律,不理解医疗意外和医疗并发症,常凭个人感情用事。 医疗举证倒置出台,使患方易于打医疗官司,促发了以前只是怀疑却苦于不能举证的医疗纠纷得以复提; 医疗服务队伍质量跟不上时代要求,医疗市场高素质人材相对减少,那些没有经过正规学习、培训的学生及大量乡村医生就凭肤浅的医学知识服务于医疗第一线。,三、新形势下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特点,部分新闻媒体的不负责行为,为了单纯追求所谓新闻效应,对医疗纠纷起着推波助澜之作用。 医疗赔偿案赔偿数额的剧增,激发了部分患者和少部分不法分子为经济不遗余力地投身打医疗官司。 医疗行业虽是高风险行业,但是保护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善、不得力,医院、医务人员在纠纷面前成了真正的弱者; 救死扶伤本是医务人员神圣的职责,但是部分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差,服务态度和索、拿、卡、要等丑恶现象的存在,这是导致医疗纠纷重要导火索之一。,四、易促发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几个重要问题,(一)医院管理问题 1、院领导层如果对医疗安全重视力度不够,就会发生下列情况:全院干部职工的医疗安全教育工作不到位;全院医务人员职后教育、职后学习不到位,医疗技术水平不到位;全院干部职工的医疗安全意识淡化;医院抓医疗安全的人力、物力、权力投入不到位;医院对医疗安全执行情况奖惩不到位;医院诸多环节存在医疗不安全的隐患。院、科领导层对医疗安全不重视是促发医疗事故、医疗纠纷最可怕因素。,四、易促发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几个重要问题,2、医疗工作管理部门(医务科、质控科、科教科、护理部、院感科等)如果其人力、物力、权力投入配备不能适应新时期医疗安全管理的要求,医院对医疗工作的管理不真正落实其责、权、利,医院确保医疗安全势必成为一句空话。 3、医院各相关部门如果没有配合协助好医疗工作,医疗安全也将不可避免。水、电、气、药等物资供应应积极服务于医疗工作,如果哪一环节发生问题,影响医疗工作,势必造成医疗不安全。 4、医院相关部门如果对医疗安全管理不重视,没能严把医务人员招聘关,晋升、晋级关和对医务人员的医疗工作问题、医德医风问题、劳动纪律问题等其奖惩不能正确到位,势必影响医疗安全的管理。,四、易促发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几个重要问题,(二)医务人员执行医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问题。 1、医疗文书书写不及时、不完整是医方在医患纠纷最严重失职因素,最普遍的现象,是部分医务人员屡教不改的问题,也是医方在医患纠纷中失败最不划算的问题。普通病员病历24小时完成,急危重病例病历6小时内完成,会诊记录、抢救记录、死亡记录、手术记录、术前讨论、谈话记录必须当时完成,这些问题已反复强调,反复督查。,四、易促发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几个重要问题,2、医患谈话不及时、不到位 法律规定患方在诊治疾病时有知情权、选择权,部分医务人员对患方的权力尊重不够,常存在下列几个问题:完全不尊重患方,对其诊疗行为无谈话,更无记录。部份尊重患方,对其诊疗行为已谈话而无记录,或谈话、记录均不全面,其科学性、法律性差。谈话过度,无技巧性、无科学性,引起病员及其家属的反感,造成相反结果。不能或未能正确指导患方的同意、选择签字,患方签字花样百出,很大部分无法律效应。医方对病员病情不能正确判断其危害性,未履行谈话签字手续。忽视病员病情新变化,诊疗新措施(尤其手术中发现新问题,需要采取新措施等)的再次谈话和签字。尊重患方知情权、选择权,既保护了患方利益,更重要的是医方的自我保护,否则,作好事将不得好报。,四、易促发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几个重要问题,3、首诊医师负责制落实不到位 主要表现有:首诊记录不及时,不全面。首诊误诊、漏诊、误治。首诊未能正确评估病员病情,对病员病情未分清主次、急缓,有疑难时未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首诊未明确诊断时不评价病情危重,只凭自己臆断就拒诊、转科、转院、转检延误危急病情救治。,四、易促发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几个重要问题,4、三级医师负责制、会诊制落实不到位 对那些急、危、疑难重症,长期未确诊的病患的诊治三级医师负责制、会诊制如果落实不到位,常会导致许多无法挽回的损失。少数医务人员不认真负责,不认真学习,不虑心请教,不请示报告,极易延误病员病情。另外也存在一种不良倾向,有少许上级医师对下级医师不带教、不指导、不管教,也易导致病员的误诊误治。再一方面问题是科间协作精神不够,对病情复杂需要多科协作诊治的病员常易导致其诊治失误,救治失去良机。,四、易促发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几个重要问题,5、输血管理工作不到位 未依据血液管理办法,对受血者、供血者未按国家规定进行相关检查,并备案,此方面问题在市中心血站成立前问题较多,主涉及案件是受血者感染丙肝、艾滋病。此方面的问题我们的损伤是惨重的。 6、专科诊治执行不到位 有的科室为了经济利益等原因将不属自己专业诊治的疾病收治,因专业知识不同常导致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四、易促发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几个重要问题,7、病历资料管理不到位 住院病历、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CT片、X光片)、病理资料等,如果保管不善,造成遗失或损坏就将失去其医疗举证证据,如果随意让病员或其相关人员复印全部病案资料等,同样也会造成医院的损失。 8、三查七对等护理操作常规不到位 配错药、打错针,张冠李戴,酿成大祸,在护理工作中不在少数,少数护理人员的责任心不强,操作程序不严谨,造成不应有的错误。,四、易促发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几个重要问题,9、脱岗问题 上岗期间脱岗去做私事,去玩、去吃喝、串科、谈天等,因此而诱发的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医方损失是惨重的,医方在法院、医学会等地辩论时,绝对是百口莫辩,在与病人和其家属对质时哑口无言,绝对失败。要知道,脱岗一分钟“火焰”低的人常常会发生这样或那样后的严重问题,其错误性质及其后果是相当严重的。(病人病危,医生脱岗买饭去了),四、易促发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几个重要问题,(三)医德医风问题 1、服务态度问题 要说医疗技术水平差是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炸弹,那么医疗服务态度差就是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这颗炸弹的导火索。医疗服务态度好坏是医务人员给病员的第一重要印象。礼貌服务、文明服务、真诚服务、以人为本,病员利益无小事,病员想到的我们要做到,病员没有想到的我们要想到并做到,与病员换位思考等有关医务人员必须遵循的职业准则可以说强调了千万遍,但少数医务人员仍然发生对病员在态度上出现冷、硬、顶、气等不良现象,仍然出现以貌待人,以权待人的势利之徒,仍然发生对病员漠不关心,不急病人之所急情况。有许多病员及其家属常说:疾病的疗效不好我尚可理解,但你医务人员服务态度不好我不能接收,就凭你这种恶劣的态度我也要找你的麻烦!大家想一想,我们医院吃这样的亏还少吗?接受的教训还少吗?少数医务人员服务态度屡教不改,良心何在?医德何在?职责何在?,四、促发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几个重要问题,2、“红包”“回扣”“吃请”“礼物”等问题。 大家要知道“红包”等现象不是抬高医务人员的身份,恰恰相反,而是极大程度上降低了医务人员的身价,极大程度上损伤了医务人员的人格。大家想一想,“红包”等一到位病员及其家属就会在思想上、行动上对医务人员提出许多超常规、不合理的过高要求。医务人员处于被“红包”等奴役地位,一旦医务人员达不到病方的过高要求,那么医疗纠纷就会必然出现。,四、促发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几个重要问题,对于那些不顾人格索要“红包”等道德败坏的医务人员,其行为更进一步将医务人员推向病方的对立面,仇视面,这种丑恶行为,社会、病方称之为“医疗强盗趁火打劫”,一旦患方对其疾病的诊治疗效不佳时,其医疗纠纷这颗炸弹将会发生极大的破坏力的爆炸。“回扣”现象等同于索要“红包”等一样丑恶,少数医务人员利欲熏心,不惜损害病员利益,违反医学科学原则,违背良心道德,不论对待怎么困难的病患都疯狂地为获私利而开高额“回扣”药物。,四、促发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几个重要问题,“回扣”以权谋私不顾科学,坑害病员这难道不是医疗纠纷的又一根导火索吗?在此要警示少数收“红包”“回扣”等医务人员,你们已拿了国家、医院给你的正常奉禄,你凭什么还要索取病员的救命钱,不要做“吃了铜钱拉金砖”之事。,四、易促发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几个重要问题,3、贬低他人,抬高自己的问题 损人利已这种不道德行为在医疗行业同样存在,对别人的医疗行为不是出于公心而说三道四以此抬高自己,挑起医患纠纷,我认为这是医疗行为中最不道德的行为。同行是冤家,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医疗同行有什么缺点,有什么不同意见,完全可以按正规方式互相帮助,互相批评指正,但千万不要以不正常心态,不负责的行为在同行背后,在病员面前乱讲,现实工作中常遇到这样情况,少数人在会诊、讨论等时不讲,而在事后不负责任地乱讲。大家很清楚人与人之间,科与科之间,院与院之间,如果时常发生背后损人利已,挑拨离间的事,医疗纠纷不增加那才叫怪事!奉劝那些背后损人之人,不要认为是抬高了自己,恰恰相反,是大大地自贬,使自己成为一个低级趣味的人。,四、易促发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几个重要问题,4、保护患者隐私问题 保护患者的隐私既是医务人员应遵守的医疗道德问题,又是医务人员应遵守的医疗法律问题。医务人员对病员的隐私保密要做到:该向病人家属保密的也必须保密,亲属知情该向病员保密的要向病员保密;不能以谈论他人隐私而快乐,更不能有以病员隐私来报复、打击病员等行为;保密措施要全面,诊断证明、检查单填写、床头卡填写等均要严格注意;对可疑犯罪分子的伤情等则不应向公安机关保密,否则是犯罪行为。现今社会性病、艾滋病较多,其保密工作尤为重要,癌症、阳痿等特殊病常发,要注意其保密,防不良影响。未能遵守医疗道德、未能遵守法律,视病员隐私为笑料,而造成医患纠纷,这样的教训还少吗?,四、易促发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几个重要问题,5、医疗业务水平差的问题 医疗工作是一项高技术性、高风险性工作,是一项救死扶伤的重要工作,没有过硬的医学本领是不可能胜任其工作的。少数医务人员医疗业务水平又差,又不虚心学习,不图进取,整天沉醉于吃、喝、玩、乐之中,在医疗工作中以混日子的态度去对待,视病员的利益如同儿戏,这也是一种缺乏医疗道德的表现。古人云:不为良相,便为良医,要想成为一个有益社会的人,有益于人民的人,在自己的专业上不努力学习、进取,没有真本领怎么能做人民满意的医生。,四、易促发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几个重要问题,医务人员的职责大于天,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常发生在那些不求进取、不学无术的少数医务人员身上,你没有过硬的医疗技术,不知疾病病理生理变化,不知疾病的发展规律,不知疾病的主次关系,不知诊治疾病的新进展,不知诊治疾病的科学思维方法,不知疾病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合并症。你不能保障病员的健康权、生命权,病员及其家属怎么能不把你告到被告席上呢?医院大谈发展,发展需要人才,人才需要学习才能成长,在此奉劝那些以牌为乐等爱玩的医务人员要将心用到学习上,用到医疗上,要使自己成为一个既精通医学,又熟知医疗涉法,知晓社会知识的综合型的有用人才。,四、易促发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几个重要问题,6、在其位不谋其政问题 部分医务人员在岗而心不在岗,无视自己应做的工作,无视病员的疾苦。在上班期间打牌、玩电脑、谈笑等情况常常是激怒病患的重要原因,是医疗纠纷的导火索。少数医务人员,尤其是少数医疗骨干、科室干部尚存在医院有紧急医疗任务时,不听从临时调动,拒接调动电话等不良行为时有发生。少数医务人员上岗期间自己不做事,自己的事情让实习生、进修生做,而自己又不亲临指导。少数科室干部在其位不谋其政,对科室的事情基本不闻、不问、不理,科室管理问题百出。作为医务人员尤其是医疗骨干和医院干部在岗一天,就必须尽心尽力为医疗服务一天。奉劝少数不珍惜岗位的同志,你今天不努力工作,明天将会艰辛地找工作。,五、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处理方法,(一)医患双方怎样正确对待医疗纠纷中的对方 1、医方(指医疗机构领导人和医疗纠纷当事的医务人员)对待产生医疗纠纷的患方要热情接待、冷静对待、正确处理和引导,不能推诿、反感、厌恶、仇视、回避。要认真听取患方的诉说,要认真弄清事实真象,要认真换位看问题。须知,死亡或残疾一人对社会影响不大,但对于一个人或一个家庭可以说是灭顶之害或有巨大影响,患方此时悲愤心情是可以理解的。要知道,医疗纠纷时患方有三期:激动期、谈判期、和解期。激动期危害性最大,在此期医方要做好自我保护。在此期要动用社会一切力量来平息事态,在此期不能过早同意对方不合理要求,在此期要保护好直接当事人人身安全。,五、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处理方法,(一)医患双方怎样正确对待医疗纠纷中的对方 医方对患方不可以牙还牙,情况未明之前乱加指责,激化矛盾,要力争将患方引导到心平气和、依法依规、重视科学、尊重事实、和平协商解决问题的道路上来。否则,将会在医疗纠纷中促使患方情绪上由激动转为失控,要求上由过份转为无理;行为上由过激转为伤害乃至犯罪;医疗纠纷范围和影响由小转为扩大化,由简单转为复杂化。医方对待患方要做到患方情绪激时自己要冷静;患方要求过份时医方要以诚相待,以理服人;问题得不到解决时,要正确引导到依法依规处理程序上来;患方行为过激时医方要避其正面冲突,必要时申请公安机关维护,但不可激化矛盾,搞恶性对抗。,五、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处理方法,2、患方(包括患者及其亲属),在医疗纠纷发生时。要理智处事,冷静思考,要依法依规行事,切不可单凭一时之感情用事。否则会将矛盾扩大化,甚至导致矛盾的性质发生变化,不仅患方的正当权益得不到保障,反而使事情的发展走向反面,导致医患双方均不利。须知:医疗工作是高风险工作,现阶段的医疗科学绝不可能达到包治百病;现阶段我国已颁布了许多医疗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既保护患方的权益,同时也保护医方权益,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将要受到相应惩处;,五、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处理方法,2、患方(包括患者及其亲属),在医疗纠纷发生时。现阶段我国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有三:自愿协商、双方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除按照此三途径解决,再无其他方法可解决,更不用说靠无理取闹、靠威胁、武力、违规违法行为解决。医务人员是人不是神,医患治病的目的是一致的,共同意愿均希望病员康复。发生医疗纠纷时患方不应视医方为仇敌,对待医方的问题要有理有节,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当然,这些劝说医方在自己执行同时要请第三者帮助其劝说才更有说服力。,五、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处理方法,(二)医疗纠纷解决的三途径: 国务院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后(即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和患者可以采取3条基本途径解决争议。其3条基本途径是:医患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自行解决争议。医患双方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对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行政调解必须双方当事人同意,如一方不同意便不能成立。行政调解所达成的协议一般靠当事人自觉履行。医疗机构和患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讼,此种情况是前二种不能调解时发生。,五、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处理方法,在此需要说明后有几个问题:三条处理途径均可发生在医疗事故鉴定之前后。协商和调解均无法律强制力;一方事后不执行协议者,另一方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一方事后反悔时,医患双方可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协商、调解、法院裁决均是正规途径,有利于医疗纠纷的解决,但目前社会上有一种不良的恶性倾向是:患方既不协商,也不同意调解,更不进行民事诉讼,只是一味进行无理取闹,强制达到自己的目的,严重危害医疗机构和危害医务人员。,五、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处理方法,患方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无切实有效的法律保护空子(尽管公安部和卫生部近几年已联合发文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但是其力度尤其是落实力度是极端苍白的),来达到他们的无理要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因此而蒙受伤害和损失。由此导致的后果表现有:A、医疗事故的赔偿额高于本医疗纠纷的正规民事诉讼的判决,医院蒙受超额经济损失。B、本属正常医疗意外等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仍被迫作出赔偿,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蒙受不白之冤。C、医务人员经济利益受损,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医务人员在执业中感人人自危,挫伤了医务人员救死扶伤之奉献精神,制造了医患之间不良隔痕。,五、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处理方法,D、加剧了医疗纠纷产生的恶性循环,使部份不法患方误认为与医方发生医疗纠纷不论情况如何只要坚持胡闹医方就得给钱平息事态,产生有利可投不正常心态导致医疗纠纷发生率增加。E、严重影响了医疗机构工作秩序和医务人员的医疗工作,使正常的医疗工作难以开展,严重影响了其他患者的诊治。同时,因少数人的欺骗性和煽动性严重地影响了医疗机构和当事医务人员的名誉和形象。,五、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处理方法,(三)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站在法律高度应作的工作 1、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方通报、解释。,五、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处理方法,2、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五、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处理方法,4、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5、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五、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处理方法,6、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五、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处理方法,7、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后,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请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8、对医疗纠纷可能涉嫌刑事案件或非医疗性民事案件时,医方或患方均应及时报案,请公安机关介入。,五、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处理方法,(四)关于医疗事故的技术医患双方权力和义务: 1、医患双方均有权提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再次鉴定。 2、医患双方有权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如不服,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3、医患双方有权同时公平选择鉴定专家,常是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体中随机抽取专家。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逐件咨询。,五、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处理方法,4、医患双方有权申请不适合对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家进行回避,下列情况的专家应当回避: 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与医疗事故参议有利害关系的。 与医疗事故参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5、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不得威胁、利诱、辱骂、殴打专家鉴定成员。,五、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处理方法,6、医患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的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医患双方应当依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医患双方配合医学会,一方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鉴定的,由不予配合一方承担责任。,五、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处理方法,7、医患双方有权向医学会陈述其事实经过和有权对专家提问时行答辩。 8、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用,属于医疗事故的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但现实情况中,其费用几乎全由医疗机构支付,这一点要提请法院要依法保护医疗机构权益,否则医疗机构否认官司胜败均是要承担经济损失,如此下去医疗机构将总有一天会拖垮的。,五、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时医务工作者蒙受的损失,1、身心损害。牺牲性命、身体致残、躯体受伤、心力憔悴、苦不堪言、怨恨职业。 2、刑事责任。触犯刑法者必须承担相应 刑事责任。 3、民事责任。 触犯民法者必须承担相应 民事责任。 4、经济损失。单位必须依据相应规章制度对当事人或和当事科及相应领导者进行相应经济处罚,尤其是负责任事故者。 5、行政处罚。 单位必须依据相应规章制度对当事人进行解聘、降级、停岗、换岗等相应行政处罚,尤其是负责任事故者。,六、防范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几大要点,1、依法依规执业:执业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业必须遵守单位相关规章制度。 2、服务质量至上:包括提升业务技术质量和服务态度水平,爱岗敬业。 3、加强自保意识:时感危机意识,提升痕迹意识,加强务实意识,反复督查、督办意识,全院一盘棋意识。 4、奖惩措施到位:实施硬措施、执行硬指标,管理者做铁包公,要确保院学术委员会、医务科、质控科、护理部等部门绝对权威。 5、教育到位:反复学习、反复教育,真正在内心深处把病人当亲人,工作者把岗位工作之事当成自己重要私事。,病人事情无小事! 人的生命、健康大于一切!,医患权益同行,关爱病人等于关爱自己! 损害病人权益等于损害自身权益!,遵守法规重要性,不依法依规执业等于自损! 医疗法律法规是医务工作者的保护伞!,永恒忠言,化解医疗纠纷:社会力量重要!医务工作者尽职尽责工作更重要!,医务工作者的追求,医务工作者最高兴的事情是:医疗安全!,医患同庆,医患和谐! 共同幸福! 皆大欢喜!,医患和谐! 共同幸福! 皆大欢喜!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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