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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章节旅行社法规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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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章节旅行社法规制度.ppt

    第二章 旅行社法规制度,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全面了解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的基本内容,了解在旅行社业务中存在的各种法律关系和法律问题,掌握旅行社的概念、法律特征、经营范围,明确旅行社设立和审批的有关规定、旅行社在其业务中与各有关方面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教学重点 1、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 2、运用本章原理发现、分析和解决在旅行社业务中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教学难点 旅行社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第二章 旅行社法规制度,第一节 旅行社概述 第二节 旅行社的设立 第三节 旅行社的经营管理 第四节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1、何谓旅行社?设立旅行社应具备哪些条件?P14、 2、何谓旅行社质量保证金?P37 3、何谓入境、出境旅游?P16 4、简述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的特点。P24 5、简述旅行社的义务。P28-31 6、简述旅行社减免法律责任的条件。P35-36 7、简述适用质量保证金赔偿的情形和不适用于质量保证金的情形。 P40-41 8、简述质量保证金的赔偿标准。P43-44 9、旅行社的经营原则是什么?怎样理解?P25-26,复习思考题,THE END,谢 谢,第一节 旅行社概述,一、旅行社的定义 二、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旅行社是旅游活动的组织者,是旅游行业的“龙头”企业。至2007年我国已有旅行社19720家。 新的旅行社条例在2009年5月1日起实施,降低旅游市场准入门槛,减轻旅行社的经营负担,加大对旅行社违反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为旅游者创造良好的旅游消费发展环境。,第二节 旅行社的设立,一、旅行社的设立条件 二、旅行社的开办审批 三、旅行社分支机构的设立 四、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设立,第三节 旅行社的经营管理,一、旅行社的经营原则 二、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规则 三、旅行社的权利与义务 四、旅行社业务的监督检查 五、旅行社的法律责任,第四节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概述 二、质量保证金赔偿的适用范围 三、质量保证金的使用范围 四、质量保证金的赔偿工作 五、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第一节 旅行社概述,一、旅行社的定义,案例1,1、定义(P14) 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2、法律特征(P14) 1、是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设立的(依法设立) 2、主要业务是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 3、以营利为目的并为旅游者提供有偿服务的企业,二、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国内旅游业务 入境旅游业务 出境旅游业务(出境游、出国游),第二节 旅行社的设立,一、旅行社的设立条件 P16,1、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3、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20万120万),指旅行社成立时所填报的财产总额,包括旅行社的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注册资本是旅行社承担债务的一般担保财产。,1、申请开办旅行社应提交的文件 P17 1、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3、企业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经营场所证明 6、经营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7、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二、旅行社的开办审批,1、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审核部门 审批期限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工商登记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许可证后,持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工作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旅行社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告成立。 税务登记 旅行社成立后,申请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手续完清后才能对外营业。,2、设立旅行社的审批程序,2、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条件 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未被罚款 审核部门 审批期限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工商登记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焕发的新的)许可证后,持新的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1、旅行社分社的审批 1、定义 旅行社分社是旅行社设立,在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 2、设立分社的条件 P21 3、设立分社的程序 经营许可证副本到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3个工作日分社持4种证明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三、旅行社分支机构的设立,案例2,2、旅行社服务网点的审批 1、定义 旅行社设立,为旅行社招徕旅游者,并以旅行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门市部等机构。 2、设立的条件 P22 3、设立的程序(同分社一致)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3个工作日持3种证明向网点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四、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设立 P23-25,1、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界定 1、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 2、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 3、外资旅行社 2、外商投资旅行社设立的条件 与我国旅行社设立的条件相同 3、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审批程序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审定意见书)-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企业批准证书)(旅游部门领取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办理登记 4、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国内旅游、入境旅游,第三节 旅行社的经营管理,一、旅行社的经营原则 P25,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指旅行社不得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强迫旅游者和其他企业在非自愿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旅游法律关系。,指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与旅游者或其他企业之间发生业务关系,必须平等协商,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指在设立权利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等方面应当公正、平等、合情合理,保证公正交易和公平竞争。,要求旅行社对旅游者和其他企业诚实不欺,格守诺言,讲究信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并以诚实信用方式履行义务。,二、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规则 P26-28,1、旅行社应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2、不得为旅游者安排或介绍下列活动 1、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 2、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歧视内容的 3、含有淫秽、赌博、涉毒内容的 4、其他含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 3、旅游社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旅行社经营许 可证” 4、旅行社的旅游业务委托 5、旅行社的内部管理,案例3,三、旅行社的权利与义务 P28-32,1、旅行社的权利 1、在经营、服务中的权利 2、提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 3、可以将旅游者推荐给其他旅行社 4、提示旅游者遵守文明旅游公约,2、旅行社的义务,1、提供可靠旅游服务信息 2、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 3、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必须具体明确 4、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参加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 5、必须对所订立的旅游合同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 6、出境旅游应当安排领队 7、所选择的交通、住宿等须有经营资格和接待能力 8、禁止性规定 9、投保旅行社责任险 10、对危及到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须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必要措施 11、对旅游者滞留不归的,一是报告相关组织;二是提供当事人的信息,案例4,四、旅行社业务的监督检查 P32-34,1.分级管理体制 国家旅游局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2.旅行社及分社的义务 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统计资料。 3.旅游、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 4.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游者可以向相关管理部门投诉 5.旅游、工商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旅行社的任何馈赠,不得为亲友牟取私利 6.旅行社行业组织应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五、旅行社的法律责任 P34-36,1.超范围经营者(无业务经营许可证者、分社超范围经营者、服务网点超范围经营者)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无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相关手续不完善者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3.无旅游合同或者是旅游合同不完善者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3个月 4.不履行旅游合同者、擅自改变合同者、欺骗、胁迫旅游者 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导游人员或领队,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领队证。,5.旅行社在业务委托中不规范者 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6.对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未采取措施者;未及时报告并提供出境或入境非法滞留者的信息者。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导游人员或领队,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3个月,或吊导游证或领队证 7.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旅行社减免或减轻责任的情形,1、遇到来自自然和社会的不可抗力 2、由于旅游者要求修改旅游内容和日程而造成的损失,由旅游者自己承担 3、由于旅游者自身的过错造成的损失 4、第三方的责任 5、混合过错,案例5,案例6,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概述,1、质量保证金的概念 指由旅行社缴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 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为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增存120万元。 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每设一个分社,增加5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每增设一个分社,增存30万元。经营国内、入境和出境旅游业务的每增设一个分社,增存35万元。,2、质量保证金的管理,1、所有权:属于旅行社所有(包括利息在内) 2、管理权: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 3、质量保证金应设立独立帐户,存期不得少于一年 4、质量保证金必须满额(5个工作日。原来是60天) 5、质量保证金缴纳标准的降低(3年内未发生侵害旅游者而被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可以降低50%),二 质量保证金赔偿的适用范围,1、适用保证金赔偿的情形 1、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 2、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 3、旅行社破产后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 4、人民法院认定的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2、不适用保证金赔偿的情形 1、旅行社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 2、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人身财物意外事故的 3、适用保证金情形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 4、超过规定的90天时效期限的 5、司法机关已经受理的,三、质量保证金的使用范围,1、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质量保证金的情形 1、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2、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2、不得使用质量保证金的情形 1、旅行社提供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2、由旅行社与第三方发生的经济纠纷而由旅行社承担的赔偿责任 3、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而受到的罚款 4、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而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失,四、质量保证金的赔偿工作,1、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案件的管辖 分级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上级与下级管辖、先受理后移送 2、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案件的审理 1、原则 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先行调解;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2、程序 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书质检所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能调解的调解,调解不成的的作出处理决定制定处理判决书通知案件双方当事人。 赔偿请求书应写明下列事项:被投诉旅行社的名称、导游姓名;请求人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年龄及团队名称、地址、电话;赔偿请求和事实根据、理由与证据。,五、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1、旅行社违规的理赔标准 P43 旅行社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 1、收取预付款而未成行的-直接经济损失+预付款10% 2、误机-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10% 3、服务与合同不符-差额+差额 2、导游违规的理赔标准 P43-44 1、未按要求提供服务的-2倍的导游服务费 2、违反旅游合同的,有更改行程、增加用餐、购物、非旅游指定商店、兜售物品、索取小费六种情形 3、擅自离开旅游团队的-直接经济费用+全部旅游费用30% 3、相关部门违规的理赔标准 P44 1、吃:餐厅提供服务,质价不符的,所付餐费的20% 2、住:饭店提供服务,低于合同约定,差额+差额20% 3、行:交通提供服务,低于合同约定,差额+差额20% 4、游:景点不能提供服务的,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退还费20%,案例7,2005年6月,A市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按照公司章程及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旅游住宿、餐饮、接待及导游服务业务。次年8月,该旅游公司得知B市某建筑公司急需一批螺纹钢,便利用自身业务联系广泛的便利条件,与本市的某钢铁集团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52吨螺纹钢,每吨2100元的合同。合同中还约定旅游公司预付钢铁公司4万元作为定金。尔后,旅游公司找到B市建筑公司与其签订了一份螺纹钢购销合同,约定建筑公司预付定金6万元,定金到位后15日内,旅游公司以每吨2600元的价格向建筑公司提供52吨螺纹钢。次日,建筑公司的6万元定金以汇票形式到位。旅游公司便到本市钢铁公司看货,不料钢铁公司因设备发生故障现已停产,恢复生产至少需半个月,暂时无货可供。旅游公司当天遂把情况的变化通知给建筑公司,并表示退还其6万元定金,但建筑公司不同意收回定金,并以旅游公司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旅游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8600元经济损失。,案例1,1、依据公司法、合同法,本案例中旅游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螺纹钢购销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答:公司法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本案例中,旅游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与建筑公司订立的螺纹钢购销合同,违反了合同法、公司法的上述强制性规定,所以合同是无效的。,2、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旅游公司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答: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本案例中,旅游公司明知自己没有螺纹钢的经营权而与建筑公司订立合同,应负主要责任。因为该合同自始无效,不适用定金罚则,所以建筑公司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法律不予支持。因此,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旅游公司应返还6万元定金,并赔偿建筑公司8600元的经济损失。,某省一家大型旅行社,下设A、B两个分社。2007年3月,B分社经理李某持分社营业执照和合同文本与某企业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约定由B分社承担该企业350人赴海南旅游的接待、导游等活动,旅游费用总计26万元。在组织旅游过程中,由于B分社的疏忽,造成游客在岛上滞留两日。旅游结束后,该企业旅游团队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分社赔偿其经济损失。 B分社要求总社一起参加诉讼。但总社认为:1、B分社常年在外地经营,平时的经济效益都留在分社,只上缴约定的承包金额。2、按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下属分社经理的委任,须经董事会决定。但B分社现任经理李某却未经公司董事会决定,而是总社总经理擅自以公司名义委任的,所以总社不予支持,也不同意承担B分社的违约赔偿责任。,案例2,1、B分社的违约赔偿责任应由谁来承担?为什么?,答: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的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旅行社管理实施细则第30条规定:“旅行社的分社是指旅行社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以设立社名义开展旅游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旅行社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其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因此,本案例中,B分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的违约责任应由其总社承担,不能因B分社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就免除总社的民事责任。,2、B分社经理李某的委任不符合有限公司章程,能否就此免除总社的责任?,答:B分社经理李某的委任虽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但不能以此作为理由而免除总社的应承担的责任。因为在本案例中,李某持有分社的营业执照和合同文本,足以使旅游团队确信其身份的合法性。,案例6,2003年3月6日,福建某旅行社与某交通局18名女职工签订了“新马泰港澳游”合同,收取团款6.3万元。原定于4月9日出团,但因旅行社未办妥签证而无法出团。游客遂提出退团要求,旅行社以受“非典”影响是不可抗力为由,拖延退款。游客遂向当地旅游质监所进行投诉,要求全额返还所交团款。,旅行社以受到“非典”影响而未能出团的辩解,是否合理?,答:本案例中,导致旅游合同不能履行的根本原因,是旅行社未能及时办妥签证,并不是由于存在不可抗力的情形所致。而且,并非所有“非典”期间旅游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都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非典”对每个合同的影响是不完全相同的。确认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并免除当事人责任时,首先要考虑“特定时段”,即是否发现在政府对局部地区或人员实行强制隔离或限制组织旅游活动的禁令时间内。其次,要充分考虑合同的不能履行与事件之间是否存在着因果关系。 本案例中,18名女职工的“新马泰港澳游”未能成行,虽然有“非典”影响的因素,但并不能构成旅游合同的不能履行。因为:第一、政府并没有明令规定这期间旅行社不得组织旅游活动(2003年4月10日国家旅游局要求暂停组织新马泰旅游,4月21日国家旅游局要求不得组织跨区域旅游),即具有约束力的政府行为,在当时并未出现。第二、这期间该旅游目的地尚未限制大陆游客进入。从本案例提供的情况判断,该旅游合同不能履行的直接原因是旅行社未能及时办妥签证。因此,不能适用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来免除旅行社的违约责任。该旅行社不仅应该退还全额团款,还应该赔偿因解除合同给对方所带来是损失。,19,张小姐等25名游客与某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参加该旅行社组织的“桂林4日游”。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游客每人交纳团费1350元,旅行社提供“空调旅游大巴”,住宿标准为“双人标准间、独立卫生间”等,但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在旅游过程中,旅行社多处违反合同约定,将承诺的“空调旅游大巴”换成了普通的客车,将住宿标准从“双人标准间、独立卫生间”变成了“四人普通间、公共卫生间”等。 张小姐等25名游客认为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私自降低了服务标准,使她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具体数额为每人团费的一半即675元。而旅行社则辩称由于恰逢旅游旺季,旅游目的地接待能力有限,旅行社凭借以往关系才解决了交通住宿问题,否则张小姐等游客可能要露宿街头了。所以,降低交通(每人40元)、住宿(每人60元)标准是因为恰逢旅游旺季所致,属于不可抗力,因此拒绝赔偿。,案例7,1、旅行社的辩称是否合法?为什么?,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旅行社是专门为游客提供旅游服务的经营企业,旅游目的地在旅游旺季的接待能力应该在旅行社的掌握之中。所以,旅行社对这25名游客服务标准的降低是有过错的,其违约事实清楚,因此旅行社的辩称不合法,应该承担赔偿责任。,2、张小姐等游客的要求是否合法?旅游投诉机关能否支持?,答:张小姐等游客的赔偿要求是合法的,但赔偿数额不会得到旅游投诉机关的支持。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时标准第6条规定:“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不符,造成游客损失,应当退还游客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本案在实际处理中,经过旅游质监部门查实: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差额每人40元,住宿标准每人差额60元,因此,旅游质监部门责令旅行社赔偿张小姐等25名游客每人实际差额100元,并支付每人同额违约金100元,旅行社共赔偿25位游客5000元。,案例5,2007年1月30日至2月4日,刘某等16名旅游者参加了北京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双飞六日游”。按合同约定应于2月3日乘飞机从西双版纳回昆明。由于大雾和雷电天气,预订航班被迫取消。旅行社为了确保2月4日准时乘上昆明至北京的航班,决定改乘大巴赶回昆明。经与旅游者协商未达成一致,旅游者坚持按原约定乘机返昆明,由此滞留西双版纳4天,直到2月8日,旅行社设法买到机票后才返程。刘某等旅游者为此投诉旅行社,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他们滞留西双版纳期间的住宿费用及误工费。,旅行社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答:旅行社不承担违约的责任。旅游者未能按时从西双版纳返回昆明,是因大雾、雷电飞机不能按时起飞,大雾和雷电属于不可抗力,旅行社没有责任,而且旅行社在事件发生后还积极采取了补救措施,但被旅游者拒绝了。所以旅游者滞留西双版纳期间的住宿费用、返程的交通费和误工费由旅游者自己承担。,案例3,游客张某到某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称其于5天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承德3日游”活动,在旅游过程中,该社委派的导游不尽导游义务,该讲解的景点不讲解而让游客自己看,但却积极地带领游客诳商店,并且鼓动大家购物。在游览承德某寺庙时,该导游还妄加评论,说这里的喇嘛是花和尚,不是正宗的等等。游客都非常反感。旅游结束后,张某到该旅行社进行交涉,该社经理称:“这是我社承包出去的一个门市部经办的,你们去找他们解决吧。”当张某找到该门市部时,发现早已是人去楼空。经查:本次带团的导游李某是没有导游资格的无证人员。,本案例中,该旅行社有哪些违法经营行为?,答:本案例中,该旅行社有两项违法经营行为:第一是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31条要求,旅行社聘用的导游李某没有导游资格,更没有导游证书。第二是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27条规定的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不得“准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部门或者个人承包、挂靠的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的 ”。,某国内旅行社为了扩大业务范围,提高经济效益,在某市电视台制作了一期带有广告宣传性质的节目。在节目播放过程中,字幕上打出了该旅行社的名称、许可证号码、地址和联系电话等,还对该旅行社承办的国际、国内旅游线路以及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景观作了介绍,但对于旅游价格、服务收费标准等则以模糊的方式一带而过。同时,该旅行社在节目中声称每月从当月参加旅游的游客中抽出两名幸运者,退还全部费用。节目播出后,反映强烈,参加该组织的旅游人员大增,在三个月内,该旅行社就获利28万元,后被其他旅行社举报。经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实,该旅行社此间共组织了三批客人赴“新、马、泰”旅游,三个月内抽奖三次,只要一次抽出了一等奖,还是被该旅行社经理的亲戚获得。,案例4,本案例中,该旅行社有哪些违法经营行为?,答:本案例中,该旅行社的违法经营行为有:首先国内旅行社经营国际旅行社业务。该旅行社以国内旅行社的身份三次组织旅游者到“新、马、泰”,旅游,属于超范围经营。其次、为招徕旅游者,向旅游者提供虚假的旅游服务信息。包括超出经营范围进行广告宣传、不明确表明旅游价格、服务费用等。再次、其他被国家旅游局认定为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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