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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权交易服务重点问题操作解析以企业国有产权为中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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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权交易服务重点问题操作解析以企业国有产权为中心.ppt

    产权交易服务重点问题操作解析 -以企业国有产权为中心,上海联交所 交易部 汲广林 2013年12月2日,主要内容,一、制度前提: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体系(不做讲解,仅供参考) 二、进场交易的基本类型、流程和操作 三、需要注意的细节问题,结合产管办检查反馈,一、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架构,(一)资产、产权、国有企业、(企业)国有产权、(企业)国有资产等基础概念理解:财务、经济、法律 1、资产/产权 财务上,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可交换价值的会计反映; 经济上,制度经济学(产权经济理论),基于交易成本的资源配置; 法律上,法律或者合同在资产(资源)上创设的权益(权利义务关系) 十六大:产权包括股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2、公司(企业),国有企业(公司) 资产/产权的独立取决于主体独立,没有公司企业的独立,很难形成明晰的产权 如计划经济下的国有企业;又如2005年前公司法:公司中的国有资产归国家所有 国有企业:全民国有制形态,国家及其投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88年全民国有制企业法/93年公司法/08年国资法; 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全资或控股的企业,3、企业国有产权:各种形式投资形成的权益,主要指股权 企业国有资产:企业意义上,与企业国有产权内涵类似; 国有资产和公司财产关系辨析,(二)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的制度架构 目标:国有企业改革,经济体制乃至政治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 国有企业改革目标是重构现代产权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 问题:所有者缺位与管理层控制;公开操作与私下交易;国资流失与职工利益;国家、企业、职工关系 制度设计: 1、以出资人监管制度建设推动国有企业改革 2、以市场化机制导入规范国有企业改革,以产权关系为纽带的出资人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主体(所有者到位) :统一所有(国家/国务院)-分级代表管理(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特设出资人履职机构(国资委)-国家出资企业(出资监管单位)-所出资企业(各级子企业) 客体(国资/国企):企业国有产权(企业国有资产)作为国资监管的客体,有别于监管国有企业,成为国资监管法律制度的基础 内容(管资产与管人和管事):管资产(资产形成、流转和保护的制度),管人(公司治理结构),管事(主业规制、布局调整、财务监督、预算管理、收益收缴等),企业产权管理的主要内容和形态 从过程看,产权形成、运营、流转、保护: 出资/并购等形成产权产权登记/股权管理/界定 资产管理和资本运作融资/置换/上市/增发 产权流转划转/转让/置换/增资 产权保护清产核资审计评估公开交易 从形态看,上市公司股份、非上市公司股权、物权、债权 上市公司股份证券市场19号令 非上市公司股权产权交易市场3号令 大宗物权产权交易市场/拍卖机构/协议 债权自主处置 /公开转让 重要资源资产的专项管理:境外产权/土地资产,以市场化机制导入规范国有企业改革 其一、以国资证券化为抓手,推动国有企业核心资产上市,以公开市场机制促进国有企业改制,走上市发展道路:证券市场 其二、依法合规、市场机制,强制公开进场交易,规范国有资产处置 产权市场 其三、充分利用债券市场,组合融资,加快发展:债券市场,小结: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制度 1、从制度框架而言,表现为出资人监管制度和交易市场机制的相互结合和相互促进。 2、从交易过程而言,可概括为:出资人内部分级监管审核和强制公开交易的实施过程。 上述制度改革不仅基本形成了现行国资监管制度体系,对产权交易市场的面貌和发展也起到根本性作用。,二、进场交易的基本类型、流程及操作,从交易类型:存量转让/增资扩股 从交易方式:进场协议(交易见证)/公开挂牌(交易撮合) 从交易标的:股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其他各类权益,上述权益可以单独或者组合予以交易 以下分别从协议交易、挂牌交易和增资扩股解析重点操作问题:,关于协议交易的操作口径、流程及文件, 协议项目:通道选择-文本准备-交易见证 先补充了解国资协议调整的几种途径和规定: 关于国资协议交易,现有政策通道主要有三条:无偿划转、直接协议转让、股权(份)置换。,1、先看无偿划转,这是成本最低的方案。根据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沪国资委产2005362号规定,无偿划转适用条件: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或一人公司)、行政机构、事业单位之间产权无偿转移 (2013)199新增情形:国有多元公司作为划入方/市国资委批准;国有多元公司内部一人公司之间/集团公司决定。 除适用条件外,无偿划转的关键要素还有划转基准和审批程序: 划转基准本市采用的是划转基准日标的公司经审计账面净资产; 长期投资账面、标的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以及税收等问题。,划转审批程序: 集团公司内部划转,集团公司批准,抄报同级国资委 同一国资委下属企业之间,以划出方为主,国资委审批。 不同国资委下属企业,划出方国资委先批划出,后划入方国资委批划入。 委托监管单位或行政机构为出资人代表的,由该委托监管单位或行政机构批准。,2、直接协议转让,如为国有控股公司,则可考虑该途径 直接协议转让的条件(306号):1、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和产业结构升级需要,标的企业属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在协议转让企业部分国有产权后,应保持国有绝对控股地位。2、在所出资企业内部的资产重组中,拟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为所出资企业或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审批主体:本市企业之间由市国资委审批,已改事前备案(见上引199号文);中央企业国务院国资委审批;中央和本市之间,以转让方为主行使批准权。 转让依据:直接协议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豁免评估的,不得低于经审计账面净资产值。若皆为独资,则可申请 另外:目前事实上 还存在一种集团审批的协议转让,即转让方为国有相对控股(国有股东为第一大股东,持股低于50% ),受让方也为其控制企业的,经集团公司批准,也可以评估值协议转让。,3、股权置换:343文 资产和现金比低于25% 同一集团公司绝对控股以上之间,集团公司审批报市国资委;跨集团的;跨区县的;一方为上市公司或实际控制企业的由市国资委审批 全资之间的可用审计值交易,其他需用评估值。,关于协议交易的操作口径、流程及文件 操作口径: 从整个国资监管理念和架构看,协议交易是作为特殊规定来设计的,即明确规定协议转让的范围和条件、以及严格的审批权限。除此之外,则全部属于公开挂牌交易范畴。就其口径而言,主要是国有企业内部重组可以适用(企业集团全资或绝对控股企业);审批主体则严格限制为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不得分解或下放。 操作流程:通常是集团公司有个内部整合决定,涉及项目方启动内部决策,审计评估备案作价,签署交易协议,逐级上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请示监管机构,监管机构批准,交易所交易见证,交接和变更。 一般文件:有关批复/内部决策文件/交易合同/审计评估报告备案表/主体资格文件等。,一、审批类协议项目(G0) 1、本市企业集团内部资产重组涉及的国有及国有绝对控股企业之间的协议转让项目,应当提供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2、受理登记时间在批准文件的有效期内; 3、交易主体、标的、转让价格及作价依据等应当与批准文件内容相一致; 4、转让价格一般以经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价格的依据。如交易双方均为国有企业集团内直接或者间接全资企业的,可以不低于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依据确定价格。,二、划拨类协议项目(G1) 1、同一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需由所出资企业共同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2、在不同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需依据划转双方的产权归属关系,由所出资企业分别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3、下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需由下级政府和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分别批准; 4、在所出资企业内部无偿划转的,需由所出资企业批准并抄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 5、划出方、划入方需为出资企业下属直接或者间接的独资企业或公司; 6、出资企业批准的划转项目需抄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 7、应以审计报告的净资产值作为无偿划转的价格依据; 8、划转的相关主体、标的、金额应当与批准文件内容相一致;,三、股权置换调整类协议项目(G2) 1、本市市属企业集团内部采取产权置换交易的,其内部资产重组涉及的产权置换事项由其批准或者决定,同时抄报市国资委;其中,置换一方为实际控制企业或上市公司的,由市国资委审核批准或者出具意见; 2、其他市属国有单位之间、市属国有单位与实际控制企业之间的产权置换事项,由出资监管企业或者委托监管单位报市国资委批准后实施。其中,市属国有单位与区县国资委监管企业之间的产权置换,区县国资委监管企业应事先报经区县国资委批准; 3、现金作为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比例应低于25% ; 4、转让价格一般以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确定置换价格的依据。对于市属国有单位内部重组,产权置换双方均为市属国有单位直接或者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的,置换价格可以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依据,也可以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且不得低于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5、交易主体、标的、转让价格及作价依据应当与批准文件内容相一致;,四、其他类协议项目(G4) 1、其他类协议项目包括除审批类协议项目外的本市其他内部重组调整的项目。其中:国有及国有绝对控股企业转让给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项目,应经市国资委同意;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给国有及国有绝对控股或实际控制企业的,转让方除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约定程序审议同意外,还需经转让方所属区(县)监管机构、出资监管企业或委托监管单位批准; 2、转让价格一般以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价格的依据。如交易双方均为国有企业集团内直接或者间接全资企业的,可以不低于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依据确定价格; 3、国有创投项目的协议交易项目,按已经联交所备案的国有创投项目登记单所列的事先约定办理; 4、经上海市产权交易公平公正审核委员会审议同意的协议项目,按审核委员会的审议结论予以办理; 5、经有权部门判决或裁决的,根据生效的司法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办理; 6、原通过公开挂牌交易程序获得股权,按原公告约定的回购程序履行转让义务的,可按原约定的协议交易方式办理。 7、其他创新类业务涉及的协议转让,从其业务规则。,五、事业单位协议项目(G4) 1、协议转让需提供市财政局的批准文件; 2、交易价格不低于按规定权限报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 3、交易主体、标的、金额及交易方式应当与批准文件内容相一致; 4、区(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参照上述执行。,转让方为国有参股的(含集体参股)(Q) 1、转让方股东中,国有虽为第一大股东,但民营合计持股比例大于50%,转让方股东会决定协议转让的,可以协议转让; 2、转让方股东中,国有虽非第一大股东,但国有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大于50%,如受让方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转让方股东会决定协议转让的,可以协议转让; 3、转让方应提交其为非国有及国有绝对控股或实际控制企业的证明材料(可上推至股东方相关材料),如仍无法作相应判断的,可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及相关附件材料对其性质予以认定; 4、转让价格一般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价格的依据。如交易双方均为同一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全资企业的,可以不低于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依据确定价格; 5、转让方、受让方为公司制企业的,应当分别提交公司章程及内部决策文件; 6、转让方的决策文件应当明确交易主体、标的、金额及交易方式; 7、如受让方为国有及国有绝对控股企业的,评估报告应报受让方所属国资监管部门备案或核准; 8、交易主体、标的、金额及交易方式应当与决策文件内容相一致;,转让方为集体性质的(Q) 1、转让方为城镇集体产权,受让方为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其他城镇集体企业的,应当分别提交以下批准文件:(1)转让方为区县集资委直接出资的城镇集体产权,应提供区县集资委决策文件、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文件;(2)转让方为区县集资委所辖的其他城镇集体产权,应提供所有权人决策文件、区县集资委批复文件;(3)转让方为乡镇、街道所属的城镇集体产权,应提供所有权人决策文件、乡镇或街道人民政府批准; 2、转让方为出资监管企业或委托监管单位所属集体产权在企业集团系统内转让的,应当提交出资监管企业或委托监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农村集体产权的转让,应提交所有权人决策文件并提供属于农村集体产权的证明材料; 4、其它社团、财团法人、职工持股会等资产转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团体章程、合同法等规定操作。若处置资产中含有国有、集体等公有资产的,应同时符合国有、集体等公有资产处置相关规定; 5、转让方为城镇集体产权或者农村集体产权的,其提交的评估报告应由转让方所属集资管理部门确认;转让方为国有出资监管集团所属的城镇集体产权的,其提交的评估报告应由转让方所属的国有出资监管企业备案或核准; 6、交易主体、标的、金额及交易方式应当与批准文件或转让方的内部决策文件内容相一致;,转让方为工会的(Q) 1、工会资产采取协议方式转让的,须经市总工会批准; 2、交易主体、标的、金额及交易方式应当与批复、决策文件内容相一致。,转让方或其出资人为自然人、民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Q) 1、转让方应当提交其不含有任何国有、集体等公有成份的证明材料; 2、转让方、受让方为公司制企业的,应当分别提交公司章程及内部决策文件,同时,转让方的决策文件中应当明确交易主体、标的、金额及交易方式; 3、转让价格的作价依据包括但不限于评估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等,且转让价格一般上下浮动不超过作价依据的20%; 4、如受让方为国有及国有绝对控股企业的,应提供评估报告,并由受让方报其所属国资管理部门备案或核准。,关于挂牌交易的操作口径、流程及文件 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一般规则为例,基本表现为如下流程 1、出资人监管程序及要素: 1) 发动程序: 产权持有人(或标的企业),制定转让方案 2)审批程序:根据分权管理权限,逐级上报上级企业批准 3)组织实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评估核准或备案;改制方案、职工安置(若有)等等 4)进场交易:履行相关决策程序,提交产权市场公开挂牌,在谈转让程序之前,我们先讲企业改制政策,以下讲解政策依据为国办发96号/60号,国务院国资委3号令、78号、120号,本市36号令及270号、428号、343号、230号等 改制方案的制定:产权持有单位制定方案是通则,也可委托标的公司制定,但若标的公司管理层参与受让产权,则不可委托制定。,改制方案的要素: 1、改制目的及规划: 2、改制资产范围:产权明晰的前提条件 3、改制企业估价: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 4、改制方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存量转让/增资扩股 5、债权债务处置: 6、职工安置: 7、公司治理结构: 8、第三方机构聘请: 9、制定、审批及实施,改制方案的审批: 1、市国资委出资监管单位改制方案由市国资委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市国资委出资监管单位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子企业的改制方案由市国资委出资监管单位负责审批,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3、市国资委出资、委托监管单位改制方案由委托监管单位和市国资委共同制定,并经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市国资委出资、委托监管单位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方案由委托监管单位负责审批。 4、市国资委出资监管单位和出资、委托监管单位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方案,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由相应的国资监管责任主体负责审批。 5、区县所属企业改制由区县设定审批。,改制方案审批要点: 1、决策程序是否到位: 2、资产估价是否公允: 3、对象选择是否排他 4、管理层参与是否回避 5、职工安置是否稳妥 6、第三方机构意见是否明确,改制方案的实施: 1、职工(代表)大会:改制方案的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等; 2、股权转让或增资扩股,进场交易 3、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股份制改造手续完成。,2、交易市场服务程序及要素: 1)受理转让申请 2)发布转让信息 3)登记受让意向 4)组织交易签约 5)结算交易资金 6)出具交易凭证 ?转让方和交易所的地位,转让方与交易所在挂牌审核,特别是条件审核中的关系? ?如何把握挂牌条件设置和审核?,综合服务,立足项目特点+交易结构提供交易服务,要求更高。 一般而言,项目到会员,交易结构就绪,交易服务在于将交易结构通过市场流程化、实定化,依法合规实现交易目的。因此,加强业务规则的学习,把握重点问题的操作实务是做好程序化服务的基础。 针对挂牌和协议不同交易结构,结合实务问题,予以重点解析。 挂牌项目:交易介入-文本准备-流程服务-交易完成,从文本结构把握材料准备,所需材料之意义及要求: 文本结构/监管结构/交易结构关系:文本结构=交易结构+监管要素 1、转让方材料: 2、标的公司材料: 3、受让方材料: 材料审核的出发点:交易结构市场规则 材料审核的思维惯性:监管结构- 行政规则,挂牌项目:有意向方(多数)/无意向方,以有意向方为例 1、转让方交易承诺/意向方诚意金或风险保证金,或签署意向协议等 由于是挂牌项目,在递交或披露的文件不可能出现上述指向约定,但又转让方又要求在条件设定或信息公告有所体现和交代,如何处理? 直接违反公开规则和公告指引的条款不可能; 资格条件可以在操作口径内予以细化; 交易条件的进一步扩充和规范表述; 其他披露信息的增加和弹性处理等等。,关于老股东优先权处理: 1、公司法定(有限责任公司) 2、公司章程约定 3、合资合同约定,如何把握挂牌条件设置和审核 1、关于权责: 2、关于程序: 3、关于价格: 5、关于职工: 6、关于披露: 7、关于条件: 8、关于风险: 9、关于审核责任:(主体/机构/交易所),交易有关条件设置法律依据平衡 从产权交易的角度,可以将企业国资监管制度理解为:对内分级监管审核和对外强制公开交易的实施过程。 即:谁有权卖?怎么卖?卖给谁?什么价格卖? 交易对象的事前意向选择和公开转让(价高者得)过程的纠葛,交易公平和配置效率的平衡。 企业国有资产法:除批准协议转让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公开进行 公司法:公司目的、社团法人、成员权、人合资合、有限公司的股东优先权、所有权与经营权关等 合同法:意思自治,主体合意,法人民事权责自负等, 转让方(股东)和标的公司:独立法人,企业国有产权公开转让规定,立法层面实际上并未很好的处理国家、股东、法人、债权人、劳动者等各方关系 由此导致了实际操作中边界模糊和难以把握,这个主要责任交给交易所,如何平衡,只能寻求可以衡量的原则和要素,处理上难免简单化或顾此失彼?,资格条件、交易条件、重要信息只是实务操作中原则的划分和把握,并非唯一可区别的角度。 1、资格条件,准入门槛,主要是基于卖给谁来设置,通俗理解是描绘出那类人而不是那个人,不够构成歧视性和限制性竞争嫌疑。要素如下: 交易规则对资格条件的列举了主体资格、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要素,当然不可能穷尽,实际操作如何理解: 主体资格:可从法人或自然人?可从注册地域境内或境外?可从资质(资格)?可从行业?可从资本属性?等等。关于保证金或诚意金性质? 管理能力:可从盈利能力?存续时间?资产负债?资信要求?运营经验?品牌商标?等等 资产规模:总资产?净资产?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标的公司还是控股股东?等等,2、交易条件,需要受让方接受的签约条件,须在登记时事前承诺接受,包括但不限:挂牌价格、价款支付、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置、期间损益处理、后续发展要求、公司治理安排、协助配合义务等等,3、重要信息披露,如审计、评估报告中特别揭示的事项?如未履行重大合同?如正在进行的诉讼?如临时发生的重大事项?等等。一类是应当披露的重要信息;一类是转让方提出披露的重要事项。 交易条件和重要信息的区别,是否构成未来履约负担。,常见问题与思考: 1、资格条件:控股权/参股权 资产规模的超高 资质要求的超高 管理能力的超高 国资民资限制 本地外地限制 行业限制过窄 上述条件的并列等,2、交易条件: 关于受让方承担标的公司债务? 关于竞买前实现条件? 关于付款条件和产权交割,风险转移的配置 关于期间损益 关于职工安置 关于违约条款(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等等,3、改制方案、转让方案与职工安置的处理 重实质审核,规范形式与实质把握 区分一般推定与特殊情形 控股权与参股权转让区别要求 4、挂牌时限、重新挂牌、延期挂牌的把握 5、分期付款之合法担保的理解和处理 6、基准日后分红导致净资产减少,以及期间损益变化约定的处理 7、捆绑转让和联合转让问题 8、第三方代为支付、收款、保证的问题 9、管理层内涵理解,管理层和股东身份竞合处理 10、补充约定条款或协议的处理 11、交易进程中不作为的处理,股权债权捆绑项目: 要点关注:1)股权与债权持有人是否同一的问题? 2)如标的公司为多个股东,其他老股东的意见 3)一个项目处理还是两个项目捆绑? 4)付款要求? 5)竞价归属? 6)债权打折问题? 7)违约处理?一体违约?债权是否可以单独处理? 8)基准日后债权的调整处理问题,增资扩股项目: 一般政策规定:60号、80号、428号,要求采取公开征集选择方式;特殊情况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采取向多个特定投资者定募方式。 实际操作口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向社会资本增资扩股,不改变原有控股地位的,经集团公司批准,可以协议增资;通过增资扩股引入社会资本实施改制,改变原国有股东控股地位的,应公开挂牌增资。 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的规定对比: 公告日期/资格确认/尽职调查/选择方式/回购约定等 如:张江动漫公司74.5%股权(4090万元注册资本)增资扩股,增资(P) 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增资扩股方式进行内部整合的,应提供该企业所属区(县)国资监管机构、出资监管企业或委托监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2、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向社会资本增资扩股,不改变原来国有及国有控股地位的,应提供该企业所属区(县)国资监管机构、出资监管企业或委托监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国有或集体参股企业增资扩股的,可按该企业权力机构作出的决议事项办理; 4、集体或集体控股企业实施增资扩股,不改变原集体企业控股权的,应经其所属集体组织有权部门或机构批准;(相关批准权限详见前述“转让方为集体性质的”栏目; 5、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增资的,应对标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并以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基准; 6、增资方与标的企业属于同一企业集团直接或间接全资企业的,可以资产评估结果或审计值作为定价基准; 7、以非货币资产增资的,应对所出资的非货币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增资方或标的公司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应履行核准或备案程序; 8、集体或集体控股企业实施增资扩股的,定价参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要求执行。,三、需要注意的问题,结合产管办检查反馈,1、委托合同、申请书、公告、过程中文件、交易合同规范文本格式和要求:主要问题在于(培训不够、不够认真) 2、申请书、决策文件等明显违反规定或不符合指引仍然提交的反复过多,希望打擦边球,通融式过关思路不可取 3、不同项目版本互相拷贝,导致低级错误的 4、 新的问题、新的情况沟通不够,随意堆积,不做梳理、分析和思考的 5、交易进程中文件送达和领取不够重视 6、交易过程中主要时间点和主要事件反馈不及时,导致项目拖延 7、操作口径不注意跟踪学习,交易知识不系统,习惯于电话零碎咨询;规则征求意见不关注,不参与,被动服务 8、交易审核问题整改和反馈沟通不及时 9、持证上岗问题 10、操作口径讨论和完善的机制,谢谢大家!欢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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