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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部门与公安机关在两法衔接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探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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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部门与公安机关在两法衔接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探讨.ppt

    水利部门与公安机关在“两法”衔接工作中的 情况和问题探讨,广东省公安厅 黄蕾,主要内容,一.我省公安机关在“两法”衔接工作中的主要做法 二.行政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的一般程序性规定 三.公安机关与水利部门协作涉及的几种常见罪名,第一部分 我省公安机关在“两法” 衔接工作中的主要做法,我省各级公安机关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特别是在2012年开展“三打两建”工作以来,公安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按照“紧密协作、无缝衔接”原则,建立了“信息共享、适时介入、联合行动、优势互补”的工作机制,形成了依法惩治打击违法犯罪的联动工作格局。主要做法:,一是,与多部门联合出台执法协作规定,建立“联合执法办公室”,信息共享更快捷。 目前,我厅已分别与省工商、质监、交通、水利、住建、文化等6个厅(局)联合出台了执法协作规定,与省税务、药监等行政执法机关建立“联合执法办公室”,依托各部门的信息数据库,通过执法协作机制,打破信息“壁垒”,在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的基础上,实现了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根据案情需要,第一时间即可查询相关部门的系统信息,第一时间传递相关部门数据信息,极大简化了程序性环节,缩短了办案周期,提高了办案效率。,二是,建立联席会议和联络员制度,协作配合更全面 。 由公安机关和各行政执法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负责人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联络员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共同研究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制定相应工作措施,由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动跟进,较好地建立起了集情报收集、分析、研判和应用为一体的协作侦查模式,使公安机关与各行政执法机关的协作配合更加紧密。,三是,建立个案协调制度,纠纷化解更高效 。 为加强对重大个案和疑难复杂个案的协调、交流,行政执法机关可随时邀请相关部门参与案件分析研究,着重做好涉案物品分类、抽样,拍照、固定证据,尽快出具检验及估价鉴定。行政执法部门对刑事立案标准有分歧的,可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由公安机关提供指导意见,提高“两法衔接”效率,规范案件移送工作。,四是,积极推动联合执法,提升联合执法效能。 执法力量不足是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共同面临的难题。通过公安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联合执法,既能有效整合执法办案力量,增强打击合力,又能有效解决行政执法机关在日常执法中经常遇到的“进不了门、找不到人、取不了证、办不了案”的问题。同时,通过联合执法,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能及时了解掌握案件相关情况,有利于为案件侦查取证、移送起诉赢得时间、提高效率、争取主动。,五是,加强执法监督,保障“两法衔接”机制依法运行 。 各级公安机关坚持通过阶段性执法质量考评和执法质量全程考,将“两法衔接”案件纳入考评范围,加强执法监督。2011年6月,我厅与省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刑事案件侦查监督和执法监督相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将“两法衔接”工作纳入监督范围,以涉嫌犯罪案件是否移送、是否依法受理、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存在职务犯罪和违法违纪行为等作为监督重点.。通过加强对“两法衔接”工作的监督,严肃查处了一批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中的违法违纪人员,赢得了人民群众的广泛信任和好评。,六是,结合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加强执法培训 。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一规定有力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为此,全省公安机关积极会同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通过联合授课,交叉授课,共同提高落实“两法衔接”工作的能力。,第二部分 行政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 案件的一般程序性规定,第一,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有充分证据认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可以将有关案件和证据材料移交公安机关。 移交的材料包括:(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2)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3)涉案物品清单;(4)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5)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依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 移交的证据种类包括: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第二,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进行审查(非调查)。 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件材料。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第三,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三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机关的复议申请后三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或者报告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第四,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其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第五,非法证据排除 新刑诉法首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的必然制度安排。刑事诉讼中,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将越来越严格。 公安机关审查行政机关移送案件立案工作时,关键是考量移送的证据材料是否达到立案标准,也涉及非法证据审查排除工作。,非法证据排除主要是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1.证据来龙去脉的合法性。即所有证据都应当能够证明其来龙去脉是清楚的、合法的。 2.收集证据程序的合法性。即所有证据的发现、收集、查证、使用、保存、管理都应当能够证明是完全依法履行了法定程序。 因此,要求获取证据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证据的发现、收集、查证、使用、保存、管理工作,并清楚、完整、准确记录在案。,非法证据排除应当坚持“三项排除规则”: 一是所有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一律绝对排除,移送起诉后不可补证。即使是非法取得的“如实供述”也必须排除。 二是非法取得的“书证物证”只对“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进行排除,可以补正。因为“书证物证”具有客观性,其程序性瑕疵不影响证据实际的证明力,可以通过补正的方法补足。 例如,通过刑讯逼供取得口供从而找到真实的杀人凶器,则这个真实的杀人凶器不属于“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排除,但必须对刑讯逼供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是瑕疵证据如笔录字迹撩草、签字不全等等,不作排除,并应当补证。,第三部分 公安机关与水利部门协作 涉及的几种常见罪名,一、非法采矿罪 刑法343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起实施),对非法采矿罪作出修改,删除了“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条件要求。降低了入罪标准,以更有力地惩治非法采矿犯罪。 河道非法采砂构成犯罪的,以非法采矿罪立案侦查。以前实践中多数以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以非法采矿罪定罪量刑,一是定性更为准确,二是犯罪金额认定时除了以非法获取河砂的销售金额计算外,还可以通过认定非法开采河砂的数量,计算得出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来认定。而非法经营罪的数额认定仅限于非法采砂的销售金额,实践中因为大量证据灭失,难以准确认定犯罪金额。,非法采矿罪的构成特征 :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矿产资源和矿业生产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非法采矿,破坏矿产资源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即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非法采砂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如果非法采矿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应达到刑法所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上出于故意。其主观目的是为获取矿产品以牟利。,立案追诉标准 :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情形。,“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在河道非法采砂中的具体表现: (1)未依法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实施采砂作业的; (2)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实施采砂作业的; (3)河道采砂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进行采砂作业的; (4)河道采砂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立案追诉数额标准 : 我省非法采矿罪的立案数额标准为5万元。破坏性的开采方法以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受理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多次非法采矿或者破坏性采矿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未经处理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数额累计计算。,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认定: 总原则: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9号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认定具体方法: (1)非法采砂的河砂销售价值数额; (2)由有资质的价格认证机构评估认定的非法采砂量的市场价值 ; (3)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 2005年8月31日国土资源部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 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作了规定。明确指出由省级以上人 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设立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 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委员会,负责审查有关鉴定报告并提出审查 意见。涉及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 进行鉴定的,须向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 请,同时附对该违法行为的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由省级人 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出具鉴定结论。,实践中取证的困境 : 作案手段的隐蔽性,参与人员的流动性,随采随卖即时交易以转移赃物等作案手段让侦查取证非常困难,对非法获利的统计通常仅能以现场缴获赃物认定。具体说: 一方面,非法采矿犯罪因其损失具有隐弊性、长期性、间接性等特点,因此难以准确评估其经济损失,对犯罪的查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带来诸多不利。 另一方面,不法分子盗采河砂时边采边卖。行政、司法人员查获的往往只有刚刚采挖上船的部分,这与整个犯罪行为涉及的数额相去甚远。因没有具体犯罪数额,或犯罪数额小,犯罪分子有的得以逃脱处罚,有的则罚难当其责。刑罚难起震慑作用。,实践中取证的解决思路 : 1、执法机关在查处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注意执法程序,妥善保存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砂类水事违法案件违法的现场调查工作是整个调查环节的工作重点。 水利部门在查处过程中应收集并妥善保存下列有关证据资料:(1)违法行为调查报告;(2)调查记录或询问笔录;(3)有关鉴定结论;(4)现场调查时的勘测和音像资料;(5)其他可以保存的实物证据和资料。,2、有关部门对非法矿点所做的测量说明、造成价值损失的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对查处非法采矿案件,无论是追究行政责任还是追究刑事责任,都非常重要。 3、对破坏性开采方法、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等专业结论,应及时提交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实践中取证的解决思路 : 4、调查取证的重点 (1)确认违法采砂主体的基本情况。 (2)违法事实的认定:包括采砂行为的起始时间;采砂行为的目的;采砂行为的地点;已筛选出成品砂的种类及方量;采砂方式、所用设备以及设备的归属等情况。 (3)采砂行为的合法性认定,水利部门出具非法采矿的认定意见。,二、妨害公务罪 刑法277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中,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是其主要客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是其随机客体。 妨害公务罪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这是本罪社会危害性的重心所在,也是本罪区别于单纯侵害公务人员人身、财产的犯罪行为的关键所在。,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阻碍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某种活动的,或者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执行的不是职务活动,或者其活动不是依法正在进行的职务范围的活动,均不构成本罪。这就是说,成为本罪侵害对象的: 第一,必须是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已经着手执行职务、尚未结束之前; 第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而不是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 “执行职务”,既包括在国家机关工作时间和场所内的公务活动,也包括根据特定的命令在其他场所的公务活动。但是,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或者滥用职权侵犯国家和群众利益的活动,受到他人阻止的,不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的规定,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2、客观要件: 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本条所称暴力,是指行为人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实施了暴力打击或者人身强制,如殴打行为、捆绑行为等。 如果行为人的暴力行为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伤结果或因重伤导致死亡结果,甚至故意杀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应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以重罪吸收轻罪,按故意伤害(重伤)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本条所称威胁,是指行为人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扣押人质等方式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威逼、胁迫,企图迫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弃执行职务。,行为人如果并未采用暴力或威胁方法,而是用其他方法干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例如谩骂、吵闹等行为,虽然对执行职务有一定程度的妨害,但也不能构成本罪。对此种行为可以批评教育,或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其情节恶劣者,则可能构成侮辱罪或其他犯罪。,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对方是正依法执行 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 使其不能执行职务。行为人的动机,往往多种多样。比如; 事关行为人的利益;为了维护他人;与该工作人员有私怨, 乘机发泄,进行报复;等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可 作为情节在量刑时考虑。但是,如果行为人不知对方是正在 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加以阻挠的,不构成 犯罪。,立案标准 : 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属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了上述妨害公务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予以立案追究。但是,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按照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不以犯罪论处。(一般构成妨害公务罪的情形是致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才构成犯罪) 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以犯罪论处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取证要点 : 1、认定行政执法人员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执法身份; 2、认定行政执法人员正在实施的是依法正在进行的职务范 围的活动; 3、嫌疑人实施了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4、注重客观证据的取证,第一是伤者验伤、鉴定、伤势拍 照。第二是现场勘验配合现场照片。第三是视听资料的保存, 现场拍摄的视听资料,行政相对人自行拍摄的视听资料,群众 拍摄视听资料,街面监控。第四是工具提取。第五是受损物品 的证据固定,比如执法车辆受损的,办公场所和办公用品受损 的,应固定好相关的证据,以便为估价作准备。,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修正案(六)将本罪的法定最高刑由三年提高为七年,加重了对本罪的处罚力度。从2007年11月6日开始,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正式取消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罪名。 “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掩饰、隐瞒严重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数量巨大,或者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等情形。,构成要件 : 1、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犯罪对象包括两类:一是犯罪所得,二是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犯罪所得”,包括通过犯罪直接得到的赃款、赃物,如通过盗窃、抢劫犯罪得到的财物,通过贪污、受贿犯罪得到的财物。 “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是指对犯罪所得进行处理后得到得收益,如把赃款存入银行得到的利息,用赃款炒股得到的收益,把赃款用于投资办公司所得的收益,销售赃物得到的收益,等等。 2、客观方面: 表现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1) 窝藏赃物 窝藏赃物,是指隐藏、保管赃物使司法机关不能或难以发现赃物的行为。窝藏是有偿还是无偿,在所不问。窝藏赃物的行为方式有提供藏匿赃物的场所,接受委托而保管赃物,帮助不法分子将赃物进行加工转换, 收受赃物的行为。开始隐藏、保管赃物时不知道是赃物的,在隐藏、保管赃物过程中知道是赃物的,应该认定为窝藏赃物。 (2) 转移赃物 转移赃物,是指通过搬动、运输、邮寄赃物使之发生空间上的位移,转移赃物应达到足以妨害司法机关追缴赃物和违法状态是否维持的程度,有偿无偿、距离远近、是否搬运到指定地点,在所不问。不知是赃物而接受委托,在转移过程中得知之后仍然进行转移的,构成转移赃物,但不可能中止场合下,就不构成该罪。,(3) 收购赃物 收购赃物,是指为自己或者他人使用而收买不特定赃物或者大量赃物的行为。对于偶尔买赃自用,数额较小的情形不应认定为犯罪。收购的形式不限于买卖,亦包括互易、清偿债务、代物清偿、有利息消费信贷等。收购的对价是否相当,价款是否付清,均不影响收购赃物的认定。 (4)代为销售赃物 代为销售赃物,是指代理帮助本犯销售赃物的行为,它可以是受上游犯罪人委托以自己或他人的名义销售,或是从中介绍、协助上游犯罪人销售赃物的行为。 是否接受了行为人的委托,有偿无偿在所不问。代为销售赃物后侵占销售款的行为,同样成立本罪。,(5) “其他方法”,是指上述行为以外的掩饰、隐瞒行为,如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规定的提供资金帐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帐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等情形。 总的来说,掩饰具有相对的主动性, 行为人主动采取各种方式对犯罪人的违法所得或者收益的来源进行遮掩和粉饰, 使他人误以为是合法所得。隐瞒具有相对的被动性。当司法机关向行为人查询时, 行为人明知真实情况而故意制造假象以干扰侦查活动的, 属于刑法上的隐瞒行为。,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 :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掩饰、隐瞒的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明知”,不一定是“确知”,即行为人无需认识到这些财物一定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只要行为人凭借正常合理的判断能够认识到这些财物可能是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即可。 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不能仅凭嫌疑人的口供,而应当根据案件各方面的情况进行分析,只要证明被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掩饰、隐瞒的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即可。司法实践中,认定嫌疑人主观上是否明知,可以通过考察行为的时间、地点、物品本身的特征、收售物品的价格、行为人的一贯表现等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构成本罪,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盈利的动机或者目的,即使行为人无偿的为他人进行掩饰、隐瞒行为,也可以构成本罪。,立案标准 : 1、数额标准: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达到五千元以上; (2)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累计数额达到三千元以上; 2、关于“明知”的认定: (1)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2)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3)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4)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5)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6)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7)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取证要点(确定嫌疑人主观上“明知”) : 1、行为时间。行为人初次见到、接触赃物的时间,如果是在深更半夜,或明知当地刚发生了重大盗窃、抢劫等犯罪案件,可以认定行为人在主观上对物品的赃物性质是明知的 2、行为地点。如查明收购、转移、销售赃物的地点是在隐秘、偏远地点或案发现场附近等,可以认定为明知是赃物 3、物品价格。一般来说,本犯(指上游犯罪行为人)为使赃物尽快脱手变现,其转手的价格往往相对低于同类物品的市场价格。如果行为人收受物品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可作为判断行为人明知赃物的一个因素。 4、物品特征。为避人耳目,本犯往往将犯罪所得物品拆整为零,或改头换面,或将新物当旧物甚至废品处理,故销售的物品具有上述特征的,往往可以作为认定行为人明知是赃物的一个因素。另外,若行为人接受的是国家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或个人不可能持有的公用设施器材或机械零部件而对方又没有单位证明的,亦可认定行为人明知。,取证要点 : 5、物品数量。行为人接受对方较大数量的物品,而对方没有合法证明的, 可作为认定行为人明知的因素之一。 6、交易方式。行为人与本犯商定或事实上在秘密时间或地点交付物品,然后予以掩饰、隐瞒的,可作为认定明知的因素之一。 7、行为人对本犯的了解程度。如本犯所持物品与其身份明显不相符或者行为人知道本犯是财产犯罪、经济犯罪的惯犯,而接受其物品予以掩饰、隐瞒的,亦可作为认定明知的因素之一。 8、行为人发现接受的物品可疑,因贪图利益而故意不查明来源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对于情节显著轻微不以犯罪论处的行为,可以按照治安处罚法第59条第三款中规定, “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进行处罚。,四、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行政处罚。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构成要件 :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文、证件、印章,且仅限于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和印章。所谓公文,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制作的,用以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的书面文件,如命令、指示、决定、通知、函电等。某些以负责人名义代表单位签发的文件,也属于公文。公文的文字可以是中文,也可以是外文;可以是印刷,也可以是书写的,都具有公文的法律效力。所谓证件,是指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职务、权利义务关系或其他有关事实的凭证。对于伪造、变造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和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因本法或本条另有规定,不以本罪论处。所谓印章,是指国家机关刻制的以文字与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章或专用章,他们是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符号和标记,公文在加盖公章后始能生效。用于国家机关事务的私人印鉴、图章也应视为本款所称印章。,2、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无权制作者制作假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既包括根本不存在某一公文、证件或印章而非法制作出一种假的公文、证件和印章,又包括在存在某一公文、证件或印章的情况下而模仿其特征而复印、伪造另一假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既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伪造或制作,又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经批准而擅自制造。另外,模仿有权签发公文、证件的负责人的手迹签发公文、证件的,亦应以伪造论处。所谓变造,则是对真实的公文、证件或印章利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进行加工、改制,以改变其真实内容。所谓买卖,即对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印章实行有偿转让,包括购买和销售两种行为。至于买卖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既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伪造或者变造的。,3、犯罪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 即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4、主观要件 :故意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如行为人盗窃某甲的手提包,意图偷窃钱财,没想到包中装有某甲单位的公文及甲的证件。如此,行为人只构成盗窃罪,不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立案标准 :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一般是指多次或者大量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 (2)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重要的公文、证件、印章的。 (3)造成恶劣政治影响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 (4)动机、目的十分恶劣,如出于打击报复或者诬陷他人的等。,取证要点 : 1、现场缴获的伪造、变造国家机关重要的公文、证件、印章等的数量,及用于制作伪造、变造国家机关重要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设备、工具等。 2、嫌疑人的讯问笔录,尤其是对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动机、目的的供述。 3、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的次数、获得的利益,或实际造成的损失。 以上意见供参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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