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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淀区养老助餐服务实施细则(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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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淀区养老助餐服务实施细则(征.docx

    1、附件1海淀区养老助餐服务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我区养老助餐服务体系,丰富服务供给,规范服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根据民政部等11部门联合印发的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民发(2023)58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北京市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23)25号)、市民政局北京市加快养老助餐服务发展的工作方案(京民养老发(2023)2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坚持“政府引导、社会运营、属地责任、多元支撑、综合监管”的原则,立足于构建布局均衡、就近便利、需求导向的养老助餐服务体系,优先满足重点服务对象的基本就餐需求,兼顾满足

    2、其他老年人就餐的改善型需求。第三条重点服务对象指具有北京市户籍且居住在海淀区的城乡特困老年人,低保和低收入家庭的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其他家庭重度失能、重度残疾老年人。第二章服务供给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养老助餐服务”是指为本区行政区域内60周岁及以上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制餐、配餐、分餐、订餐、就餐、送餐等服务。本细则所称“养老助餐点”是指发挥自身资源优势为周边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社会单位内部食堂、社区分餐点,以及面向社会提供养老助餐服务的社会餐饮企业、集配中心(中央厨房)。其中,“社区分叠点”是指依托社区公共服务场所设置的、与有资质的养老服务机构或社会化餐饮企

    3、业、集配中心签订合作或托管协议,不具备制餐功能,可提供分餐、就餐或送餐服务的养老助餐点。第五条养老助餐服务采取以下模式供给:1.集配中心(中央厨房)供餐。具备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资质,利用单位场地开展堂食、外卖助餐服务,或为社区分餐点提供老年餐配送服务。2 .养老服务机构供餐。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养老服务机构,利用机构场地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不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养老服务机构,通过与具备集配资质的集配中心(中央厨房)合作,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3 .社区分餐点供餐。利用社区内不具备制餐功能的社区用房,通过与具备集配资质的集配中心(中央厨房)合作设置分餐点,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4 .社会餐饮企业

    4、内部食堂挂牌服务供餐。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社会餐饮企业、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食堂,承诺挂牌为养老助餐点,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对养老助餐点分别采取“备案制”“承诺制”管理。养老服务机构供餐、社区分餐点供餐采取“备案制”;集配中心(中央厨房)供餐、社会餐饮企业、内部食堂挂牌服务供餐可采取“承诺制”。“备案制”“承诺制”养老助餐点均可申请享受三类服务补贴。第六条各街道(镇)应综合考虑辖区老年人口规模和用餐需求、服务半径、服务能力和服务方式等因素,规划布局养老助餐点,确保老年人在15分钟服务半径内获取便捷、优质的助餐服务。社区分餐点原则上集中就餐人数达到10人即可设立。第七条养老助餐点选址应临近老年

    5、人集中居住或活动区域,步行通达性好,位置显著便于寻找,尽量设置在首层,设置在其他楼层的应配备电梯、无障碍坡道等无障碍设施。第八条鼓励各养老助餐点根据老年人用餐需求,与市场化平台、物流公司或其他互联网生活服务平台公司加强合作,利用其物流网络为老年人送餐。鼓励各养老助餐点依托专业人员和团队,提供老年营养餐和膳食营养指导。鼓励养老助餐点在服务老人的基础上,面向社会开展餐食服务。第三章服务补贴第九条按照“个人出一点、政府补一点、企业让一点”的原则,支持养老助餐点可持续发展。第十条建设补贴:1.集配中心(中央厨房)一次性建设补贴。各街遒(镇)自主选址建设集配中心(中央厨房)的,根据养老助餐服务量分档补贴

    6、养老助餐服务量每累计I万单(含)补贴2万元,累计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建设补贴由区级专项资金列支,对投资建设主体进行补贴,采取即达即补、梯度补差的方式发放,其中以街镇为建设主体的,建设补贴用于养老服务。集配中心(中央厨房)服务量按配送的社区分餐点服务数量累计核算。2.社区分餐点建设补贴。由街道(镇)统筹利用社区党建服务群众经费、社区公益金或大家商量着办等一般项目经费列支。第十一条运营补贴:1 .养老助餐点通过养老助餐服务管理平台完成养老助餐服务的,给予每单3元运营补贴。2 .为其他助餐点提供配送服务的集配中心(中央厨房),给予每单1元运营补贴。补贴按照其他助餐点在养老助餐服务管理平台上的服

    7、务数据核算。3 .运营补贴采取“先服务,后补贴”的原则,按月核发。同人同日多点消费的,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只补贴当日第一次消费的养老助餐点。4 .中央厨房、社区分餐点单笔消费不满10元的不享受运营补贴。第十二条重点服务对象用餐及上门送餐补贴:1 .重点服务对象在养老助餐点享受助餐服务,并通过养老助餐服务管理平台记录服务数据的,每人每天可享受5元的午餐或晚餐就餐补贴。就餐补贴在老年人支付就餐费用时自动扣减,就餐消费额度超过就餐补贴标准时方可享受。2 .为重点服务对象提供上门送餐服务,并通过养老助餐服务管理平台记录服务数据的养老助餐点,给予每单3元的上门送餐补贴。送餐补贴发放至养老助餐点,由助餐

    8、点联系物流公司等上门送餐。第十三条其他扶持政策:1 .未通过养老助餐服务管理平台记录服务数据的养老助餐点,由各街道(镇)自行统计助餐点服务量,按照年服务量排名给予奖励支持。年服务量排名第一的给予10万元,第二、第三的给予7万元,第四至第六的给予5万元,第七至第十的给予2万元奖励支持。2 .对符合条件的养老助餐点落实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和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居民生活类价格。第四章服务管理第十四条为加强全区养老助餐服务规范管理,全区按照“统一建设规范、统一形象标识、统一支付设备、统一管理平台”的原则实施。1 .统一规范建设:属地街道(镇)与区民政局按照北京市养老助餐点管理规范北京市养老助餐点核验标准

    9、等文件要求进行两级核验审批,明确食品安全、配送流程、服务价格、服务补贴及相关要求等事项。2 .统一形象标识:养老助餐点与属地街道(镇)签订运营管理协议,统一以“海淀区敬老幸福食堂”品牌对外经营,并于门口醒目处统一悬挂区民政局设计的形象标识。3 .统一支付方式:老人在全区所有养老助餐点就餐时,通过微信、支付宝扫描相应的支付二维码即可完成支付。4 .统一管理平台:区民政局依托区养老助餐服务管理平台对养老助餐点实行统一管理。老年人及其代理人需在首次订餐前将老年人账户、养老助残卡、老年人或代理人有效手机号码在养老助餐服务管理平台上进行绑定,进行身份认证。笫十五条养老助餐点实行“六公示”制度。在醒目处设

    10、置公示栏,对助餐工作人员健康证、收费价格及优惠套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承诺书、举报电话、区民政局备案信息进行公示。第十六条养老助餐点承诺为老年人提供优惠价格,其中,社会餐饮企业,对就餐的老年人提供九折以下(含)的就餐折扣。鼓励养老助餐点面向重点服务对象设置优惠套餐。第十七条养老助餐点应尽量丰富餐品品类,至少每周更新食谱,并对外公开。鼓励有条件的助餐点将餐品类型逐渐覆盖至咀嚼吞咽困难的失能老年人以及需慢性病饮食干预的老年人,为少数民族等有特定饮食习惯的老年人提供相对应的老年营养餐。第十八条社区分餐点因故暂停、终止助餐服务的,需于服务变更前20天在助餐场所门口醒目处张贴公告,并向所属街道(

    11、镇)书面报备。街道(镇)核实确认相关情况后,及时反馈区民政局,并按照“撤一补一”原则及时补充助餐点位。养老助餐点变更助餐地址、法人、运营主体或合作配餐单位的,须按照申请备案流程重新进行核验备案。第五章综合监管第十九条区民政局负责明确老年助餐点设立和退出的标准和程序,加强相关补贴的监督管理,并定期抽查、核查或审计。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立足自身职能加大对养老助餐工作的支持力度。第二十条强化街道(镇)属地责任,主动公开本辖区老年助餐服务的监督举报电话,依法受理有关举报和投诉。落实养老助餐点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自查、问题隐患整改、潜在风险报告等要求,保证食品安全。第二十一条养老助餐点存在以下情形之

    12、一的,各街道(镇)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由区民政局进行通报批评;拒不整改的,暂停其享受补贴资格一年:1 .有关部门检查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问题的;2 .承诺或备案后,连续2个月及以上未开展服务,或者在智慧养老服务平台上连续2个月以上没有服务数据的。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暂时无法提供服务的除外;3 .服务对象投诉后,核实属实的。第二十二条养老助餐点应在平台上如实做好服务记录,不得通过编报虚假信息、拆单等方式套取补贴资金。出现相关情况,经核实属实的,由区民政局会同街道(镇)依法追回已发放补贴资金;情形严重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

    13、期限为两年。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附件17养老助餐点申请要求拟加入海淀区养老助餐点的运营单位需向所在街(镇)提出申请,所有材料均需加盖公章。(一)采取“备案制”的助餐点需提交以下材料:1 .海淀区养老助餐点信息采集表2 .运营方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3 .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4 .养老助餐点运营管理协议5 .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证)复印件。养老助餐分餐点提供与第三方供餐单位的合作协议复印件、第三方供餐单位登记证书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证)复印件(二)采取“承诺制”助餐点需提交以下材料:1 .海淀区养老助餐点信息采集表2 .运营方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3 .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4 .食品经营许

    14、可证(登记证)复印件附件1-2社区分餐点建设标准1 .社区分餐点建设用房应符合结构安全要求,进行合理适老化改造(包括防滑地面、扶手、地面引导标识等),整体环境整洁、明亮,建筑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2 .仅提供备餐、售饭服务的应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三十条关于专用操作区的要求:与其他场所相对独立,专区专用,应设立专用的食品容器、工用具、设备和清洁工具;专用操作区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必要时,应设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专用冷藏设施;入口处应设置洗手、干手、消毒设施或用品;水龙头应采用非手动开启式。3 .在现场提供分餐服务的应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二十九条关于专间的要求: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

    15、应设置可开闭式食品传递窗口,除传递窗口和人员通道外,原则上不设置其他门窗;专间的墙裙应铺设到墙顶;专间的门、窗应闭合严密:专间的门应坚固、不吸水、易清洗,能自动关闭;专间内外运送食品的窗口应专用;专间内应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专用清洗消毒设施、专用冷藏设施、空气消毒设施。专间内的水龙头和废弃物容器盖子应为非手动开启式;专间入口处应设置独立的洗手、消毒、干手、更衣设施,水龙头应采用非手动开启式;应配备专用的食品容器、工用具、设备和清洁工具。4 .上门送餐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环保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避免送餐人员直接接触食品,确保送餐过程食品不受污染。送餐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附件1-3养老

    16、服务机构助餐服务条件1 .现场制作的,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场地、制作、加工、分餐、消毒等应符合北京市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有关规定。2 .不需要现场制作,仅提供备餐、售饭服务的应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三十条关于专用操作区的要求。在现场提供分餐服务的应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二十九条关于专间的要求。3 .按照食品安全相关规定设置就餐等功能区,并配备适合老年人使用的桌椅、用具、空调等设施设备;集中就餐区使用面积不小于20mi.能够容纳10名以上老年人同时就餐。4 .集中就餐场所设有满足老年人需求的无障碍设施并进行必要的适老化改造。5 .按规定在场所内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

    1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承诺书以及助餐配餐服务信息等。6 .符合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及相关规定。关于海淀区养老助餐服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为进一步优化我区养老助餐服务体系,丰富服务供给,规范服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根据民政部等11部门联合印发的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民发(2023)58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北京市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23)25号)、市民政局北京市加快养老助餐服务发展的工作方案(京民养老发(2023)2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了海淀区养老助餐服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二、主要内容实施

    18、细则共六章二十五条。1 .第一章总则。共三条,明确了制定本细则的依据、原则、服务对象。2 .第二章服务供给。共五条,对养老助餐服务、养老助餐点、社区分餐点概念以及集配中心(中央厨房)供餐、养老服务机构供餐、社区分容点供餐、社会餐饮企业、内部食堂挂牌服务供餐几种主要的服务模式进行了说明,明确了养老助餐点设置要求。3 .第三章服务补贴。共五条,对建设补贴、运营补贴、重点服务对象用餐及上门送餐补贴、其他扶持政策标准进行了明确。集配中心(中央厨房)一次性建设补贴根据养老助餐服务量分档发放,社区分餐点建设补贴由街道(镇)统筹列支。运营补贴针对通过平台完成服务的养老助餐点、为社区分餐点提供配送服务的集配中心(中央厨房)和社会集配企业分别明确了补贴标准。重点服务对象另外享受用餐及上门送餐补贴。4 .第四章服务管理。共五条,对养老助餐服务规范管理,包括“四统一六公示、价格优惠、菜品设置、点位变更等有关要求进行了说明。5 .第五章综合监管。共五条,明确各部门管理责任、街道(镇)属地责任、养老助餐点的主体责任,对养老助餐点补贴的监督、惩处措施进行了说明。6 .第六章附则。共两条,明确本细则试行期限为两年,由区民政局负贲解释。三、实施时间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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