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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水土保持法之缺失.ppt

    • 资源ID:3219505       资源大小:825.54KB        全文页数: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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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水土保持法之缺失.ppt

    論水土保持法之缺失,以林肯大郡災變案為例,以林肯大郡災變案為例,7099042005 鄭育騰 7099042023 何俊賢 7099042025 張台聖,大綱,一、前言,2,一、前言,水土保持法規及技術規範顯然抄襲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結構鬆散且不合時宜。 罰則要件之致生水土流失定義模 糊。 行政機關曲解立法意旨及精神,多以 簡單行政處分了事,未依法實行。,3,一、前言,本文即由三方面探討致生水土流失及移送配套措施之修正。 (一)分析本法所保護之法益、立法結構,以了 解本法之重要性,及訂定刑罰之必要性。 (二)分析林肯大郡順向坡崩塌災難,引論因司 法單位誤解致生水土流失喪失事前取 締,若權責單位能依水土保持法之精神, 落實管制,則將能降低甚至消弭災害之發 生。 (三)因罰則要件致生水土流失法意不明確, 造成執法失當,喪失第一時間救災。,4,二、水土保持法之分析,(一)保護之法益 水土保持法如空有規範而無刑責,則法令將形同虛設,故本法定有第七章之第32條至第36條之罰則。 目前執行罰則之情形而言: 1.取締濫墾、濫葬僅開立罰款。 2.未依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 條例移送司法機關。,5,二、水土保持法之分析,(二)立法結構 本法是以達山坡地之保育、水源之涵養為目的,技術上則需以水土保持相關工程或生態工法等予以整治,故其法律結構便係營建管理之精神。,6,二、水土保持法之分析,(三)執行之特殊性 本法執行因涉有行為輕微,使執行人員違法性判斷誤判, 惟刑法犯罪之三大要件構成要件之 (1)相當性 (2)行為之違法性 (3)有責任,凡符合該等要件即應依法 處分。 在山坡地無照動工,凡涉及開挖而致生水土流失便已涉法,即符合水土保持法之要件,依法應移送司法機關調查裁處。,7,二、水土保持法之分析,(四)水土保持法法意缺失 八十五年一月十六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函請行政院農委會解釋水土流失意涵 依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水土保持義務人,並於各該主管機關公告處公告之:,8,二、水土保持法之分析,(四)水土保持法法意缺失 1.土砂或渣物淤塞河床或水道。 2.破壞地表或地下水源涵養。 3.水、土壤或其他環境受汙染。 4.土地發生崩塌或土石流失。 5.損害田地、房舍、道路、橋樑安全。 6.有礙防洪、排水、灌溉、其他水資源保護或 水利設施。 7.違反特定水土保持區管制事項,有直接影響 水土保持功能或目的之虞。 8.其他有妨礙公共安全事項。,9,三、林肯大郡災變原因案例分析,民國86年8月18日上午8時左右溫妮颱風來襲,林肯大郡集中住宅因該颱風所帶來之雨水滲入該邊坡砂、頁岩互層之地層,使頁岩之抗滑力降低,加上水壓力作用,導致擅自施作之擋土牆因無法支撐岩體下滑而瞬間倒塌,並引發邊坡之地層滑動。 經分析發生因素幾乎全係人為所造成,就原因分析如下:,10,三、林肯大郡災變原因案例分析,(一)為求有效基地面積,未核准擅自施 工、未按圖開挖: 建商林肯公司負責人李宗賢依據修正後發布之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偽造高清智、邱垂欽兩人之名義,向台北縣政府工務局申請一般建築使用之開挖整地雜項執照。 李宗賢為利日後興建集中式住宅,擅自大量挖方整地,將現場整為二大平台,造成日後林肯大郡邊坡第二、三區邊坡不穩定性。,未按圖施工: (1)水土保持法第33條: 第1項第2款: a.未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未依核定計畫 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可處6萬元 以上30萬元以下罰緩 b.上述情形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下罰 金,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5條: 第1項第1款: a.依法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而未擬具,或 水土保持計畫未經核定而擅自實施可處 可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緩 b.上述情形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十萬元以 下罰金,申領雜項執照及建造執照: 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第3條: 從事山坡地建築,應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 關依下列順序申請辦理: 一、申請雜項執照。 二、申請建造執照。 前項建築農舍及其他經直轄市、縣 (市) 政府認定雜項工程必需 與建築物一併施工者,其雜項執照得併同於建造執照中申請之。,11,三、林肯大郡災變原因案例分析,(二)規避審核,分散建照,雜照並建造 申請核准: 前述高達五公頃以上之大筆土地,應委外審查,李宗賢為規避審查,將土地分分為七筆山坡地,別以七家公司之名義各別申請建造執照,並委請盧正堯建築師,在該七筆土地設計興建公寓五棟與大廈一棟之林肯大郡集中社區。,12,三、林肯大郡災變原因案例分析,(三)偽造地質鑽探資料,未依規定申設 擋土牆: 建築師事務所職員許哲元委託古文秀提供鑽探與土壤試驗報告書,古文秀未實際鑽探,更參考聯禾工程顧問公司所作成之測量回填土厚度鑽探報告,偽造不實之私文書。 該等鑽探報告未記載岩石品質指標及單位重、簡力強度參數等必備之地質報告,不足以作為設計房屋及擋土牆之依據。明顯有未實際鑽探及內容不實之情事。,偽照文書: 刑法第210條: 偽照私文書,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1條: 偽照公文書,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13,三、林肯大郡災變原因案例分析,(四)非技師擅自設計、施作擋土牆: 第三區邊坡下方開挖不久,時有坍方現象,李宗賢與盧正堯即得知該處地質屬砂、頁岩互層,原設計核准之邊坡穩定工程不足以保護建築基地。 盧正堯、李宗賢、張中良、翁文濤等人並未做進一步之地質調查,且明知擋土牆與原設計圖截然不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事項之私文書,以加裝地錨之方式繼續施工。足以損害山坡地水保工程管理之正確性。,擋土牆跨度過長: 建造執照申請有關特殊結構委託審查原則 第1條:審查對象 (1)高度超過五十公尺以上或超過十二層樓 以上之建築物,一律委託審查 (2)高度未達五十公尺而跨度較大或結構行為 與環境特殊或地下室開挖超過三層以上, 有安全顧慮之建築物,14,三、林肯大郡災變原因案例分析,(五)未先行疏散: 擋土牆因未設計排水,致內部壓力增加,陸續發生錨頭掉落之現象。 李宗賢、盧正堯、張中良與翁文濤僅將脫落之錨頭重新施預力補裝復原,而未作進一步之安全補強措施。 該區錨頭脫落現象日趨嚴重,翁文濤在會勘後即向李宗賢與翁正堯建議加設傾度管、水位觀測井及橫向排水管等設施。 至此李宗賢及盧正堯英已知悉擋土牆設計及施工上有嚴重缺失,溫妮颱風即將來襲之危險,竟未通知該擋土牆鄰近之居民進行疏散。,15,三、林肯大郡災變原因案例分析,(六)該管公務人員怠忽職守: 1.主管機關怠於隨時抽查致業主變更原核准 內容而大肆超挖: 公務員未依山開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工程之施作進行抽查,以致未發現實際施工情形與原工程內容不符,及超挖後對邊坡穩定性造成重大影響,而未限期令業主改善或停工,造成林肯大郡不穩災變之肇因。,隨時抽查: 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 主管建築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隨時抽查,發現 有不合格或有危害公共安全、衛生、交通之虞 者,應限期令其改善。必要時,得令其停工, 俟該部分勘驗合格後,始得繼續施工。,16,三、林肯大郡災變原因案例分析,2.雜照變更設計未依法勒令停工,又怠於 確實會勘審核危害安全: 申請人擅自超挖後,近完工時始向被告申請雜項工程之變更設計,農業局承辦人員未就該重大變更依山開辦法相關規定勒令停工,即逕行簽註准許業主變更設計。 工務局承辦人員就此重大變更核可之施工行為,僅依建築法第87條前段規定處以3000元罰鍰後核准補發變更設計手續,更迅速於十天後核發雜項工程使用執照,顯然有違法之處。,變更設計: 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第8條: 雜項工程施工中,發現地形、地質與實際 工程設計不符時,起造人應會同承造人及 監造人依法變更設計後,始得繼續施工。 其有危害安全之虞者,主管建築機關得令 其停工,並為緊急處理。,勒令停工: 建築法第87條: 違反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五十三條 至第五十六條各條規定之一者,處其起造 人或承造人或監造人三千元以下罰鍰,並 勒令補辦手續;必要時,並得勒令停工。,17,三、林肯大郡災變原因案例分析,3.不應雜項執照並建造執照核准: 山坡地挖填土方及整地、護坡工程應依建築法之規定申請雜項執照,且其程序應先於建築物之申領建造執照,其雜項工程均重大影響原有之水土保持設施,實為山坡地重大開發利用行為。 林肯大郡為集合式大型住宅並非農舍,被告建管機關人員竟准將雜項執照與建築執照併同核准,其有裁量濫用之裁量瑕疵,顯有違法。,申領雜項執照及建造執照: 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第3條: 從事山坡地建築,應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 關依下列順序申請辦理: 一、申請雜項執照。 二、申請建造執照。 前項建築農舍及其他經直轄市、縣 (市) 政府認定雜項工程必需 與建築物一併施工者,其雜項執照得併同於建造執照中申請之,18,三、林肯大郡災變原因案例分析,4.現場勘查未發覺地質鑽探不實而核發 建照: 林肯大郡業主為申請建造執照檢附之地基鑽探與土壤試驗報告書,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所載之鑽探孔數比較不足。且報告範圍與建照之基地範圍、地號亦有所不符。 工務局人員於審核建造執照時,未退件要求補正,而核准發給建造執照,明顯違法。,鑽探調查: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篇第64條: 建築面積六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應進行地下探勘,19,三、林肯大郡災變原因案例分析,4.現場勘查未發覺地質鑽探不實而核發 建照: 該管公務人員雖辯稱其依法採行行政監督及技術簽證分立原則辦理,並無違失。但技師簽證經抽查有違反建築師或技師法規定者,主管機關尚有移送懲戒之權力及義務。 顯見公務人員就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之簽證項目仍有實質審查義務,而非僅為形式審查。,20,三、林肯大郡災變原因案例分析,5.竣工查驗不確實,未詳對實地與圖面, 即核發使用執照: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至該區現場勘查時,雖已發現林肯大郡業主施作之工程外觀與原核准圖明顯不符。 未依規定對業主處以罰鍰、強制拆除、勒令補辦變更手續或勒令停工,而由練瑞麟在公文書上記載不實事項,進而由許信行發給建造併雜項使用執照。,21,裁量不實: 貪汙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 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私人不法 之利益者可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萬元 以下罰金,四、結論與建議,1.結論: (1)定罪要件因寫入致生水土流失之不確定 字句而導致誤解 (2)山坡地未依規定進行不當之開發,尤其非農 業開發可視為明知卻蓄意之行為 (3)該行為所牽涉的利益常高達數百萬至數億元, 所發生之人身傷害、財產損失亦不可勝數, 事後重建也花費無數納稅人之金錢,且對生 態之傷害難以復原,22,四、結論與建議,2.建議: (1)刪除致生水土流失六字 罰則要件乃指凡開墾、開發,便已涉及水土流 失,即有本法條之適用,無須贅言 (2)若不刪除則可修訂致生水土流失六字為 致生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第一項 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之一者替代,同時將該 等條款重新排列,23,四、結論與建議,24,四、結論與建議,(3)建請水土保持局凡於取締案件時,應視違法開 發之規模及蒐證結果,並送檢、調、警等單位, 盼能降低隱性災變能量之存蓄,藉以達到減災 之功效 (4)邀請水土保持學者就罰責執行之依據,對各法 院、地檢署、調查局等單位作有系統之教育,25,五、附錄,1.參考文獻: 洪勝雄,水土保持法第32、33條罰則缺失之 探討及其改進之研究以林肯大郡災變案為例 2.參考法規: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33條、35條之罰則 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第3、8條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5條 刑法第210、211條 建造執照申請有關特殊結構委託審查原則第1條 建築法第87條 貪汙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26,謝謝聆聽 敬請指教,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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