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重一大议事规则“三重一大”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核心作用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行政监察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指“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决定事项、重要干部(人事)安排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研究决定本单位的“三重一大”事项。 第四条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必要时可进行会议表决。 第五条主任是
2、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其他成员对分管的工作和其他工作负有向主任主动建议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重要责任。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范围第六条需要集体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重大决策包括: (一)研究决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传达上级重要会议、决定、决议、文件和指示精神并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方案、措施。 (二)审定以_名义上报的文件、重要会议的有关事项。 (三)酝酿本单位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部署、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各项业务工作计划、要点、总结。 (四)审定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五)研究决定本单位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3、研究决定本单位党支部建设、党员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党的建设方面的问题。 (六)研究决定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 (七)研究异常、突发性事件的决策和处理;对工作失误造成重大影响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研究决定重要信访件的处理和人大、政协提案的回复办理。 第七条需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重要干部(人事)任免包括: (一)审定成员的分工及调整。 (二)研究本单位职能配置及调整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决定本单位人才队伍建设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的重要问题。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人事)的任免、考核、表彰、奖励和处分等重要事项。研究决定干部(人事)的培养、选拔、交流
4、教育、调配、管理和监督中的重要问题。 (五)人员晋职晋级等事项。 第八条需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重大项目安排包括: (一)年度经费预算及需追加的经费开支;经批准的年度单位预算在执行中的重大变动事项。 (二)审议规模较大的投资、工程等项目。 (三)基本建设、维修项目等相关事项。 第九条需班子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包括: (一)大额度资金使用均采政府采购程序。 (二)大宗办公设备的购置及固定资产的处置事项。 (三)涉及职工福利待遇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研究决定其他需要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决策程序及要求第十一条本单位集体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要召开集体会议需上报相关部门
5、批准的按照规定上报相关部门。 (一)确定议题。议题原则上由_主任提出并确定。 (二)会议准备。议题材料由分管负责人准备。对重大问题和重要议题在会前要充分调研、协调和论证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准备可供选择的方案。 (三)会议讨论。集体会议原则上由_书记、主任主持实行一事一议。 (四)会议表决。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进行表决。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情况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逐项表决对每位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备查。表决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主持人宣布正式决定。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应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以超过应到会成员数的三分之二方能开会以超过应
6、到会成员数的二分之一通过形成决定。 第十三条根据研究议题的需要可请相关人员列席会。列席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十四条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做好会议记录载明会议名称、时间、主持人、参会人员、列席人员、请假人员、记录人员每项议题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意见和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五条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研究决定的主要责任元可急事急办临机处置但事后必须及时向召开有关会议通报。 第四章组织实施第十六条会议后应及时形成会议纪要由_主任签发并发出决定事项的通知。必要时将决策情况向上级报告或备案。 第十七条会议作出决定后应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按职
7、责范围和工作分工实施。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变化需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必须再经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同意。 第五章纪律监督与责任追究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执行“三重一大”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对本单位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根据需要适时向党员通报有关“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则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二)不准在会议上临时动议; (三)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负责人工作调动、职务任免时突击研究人事调整、财务报销、资
8、产处置等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经会议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由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认真执行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 第二十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在讨论同与会人员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要有回避问询程序本人应主动回避;除经组织同意公布的以外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会议内容对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的执行情况要作为年度工作总结、年度目标考核、班子考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要追究相应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
9、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除紧急情况外(见第十六条规则)对于应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集体讨论而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 (三)未向会议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四)决策执行中出现异常情况未及时向领导汇报或未作出补救措施的; (五)其它因违反本规则而造成失误的。 第二十三条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给国家、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纪依法追究。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 7 页 共 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