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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心学校超市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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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心学校超市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2).doc

    中心学校超市食品卫生管理制度(汇编)1、超市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并按许可项目的内容亮证经营。学校超市的法定代表人是食品卫生责任人,负责超市的食品卫生工作。超市若出售变质,过期食品,发生学生食物中毒,超市负责人负完全责任。2、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和详细的台帐制度,并有具体措施保证落实。3、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卫生法律法规,不采购、不销售、不制售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随时检查每批上架食品的标签标识,保证内容规范完整;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4、上岗前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培训合格证明后方能上岗。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5、直接接触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操作时带口罩、手套和帽子,不准佩带戒指、手镯、手表等饰物,不得留长指甲、染指甲,工作服应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手部有外伤应临时调离岗位。6、从业人员工作时不准吸烟、吃食物或从事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不准穿工作服上厕所或远离工作场所。7、个人的衣物、药品、化妆品等不得存放在食品加工区及经营区内。8、定型包装食品的产品标签内容应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要求,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不得模糊或脱落,生产日期与保质期在同一包装上;有中文标识,标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代号、规格、配方或主要成分、保质期限、食用方法并符合“GB7718”的有关规定。产品标签、说明书不得有夸大或虚假的宣传内容。9、散装食品必须符合卫生部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规定:有防尘材料遮盖,并设有禁止消费者触摸的标志;设专人负责销售,并为消费者提供分拣及包装服务。10、散装食品在适当的显著位置上标有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等;标识内容必须与生产者出厂时的标注相一致,严禁更改原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严禁与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混装销售。11、食品陈列与销售符合卫生要求,离墙、离地面。超市内外环境卫生整洁,做到食品无灰尘,无污染,保证学生吃上放心食品。12、应按规定条件存放;展示、销售的需冷藏(冷藏温度为010)或冷冻(冷冻温度为18以下)的食品,应置于相应条件下,并有明确的温度显示。13、超市售货员在出售食用品时积极配合学校教育学生保护环境,不乱扔包装袋、瓶、纸等垃圾,负责超市周围的卫生清洁。中心学校超市管理制度一超市必须持食品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从业人员应每年一次到当地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健康体检,必须身体健康无各类传染病,持健康证上岗。二食品陈列与销售符合卫生要求,离墙、离地面。三必须从正规渠道进货,经营的食品必须索证。四不得向学生出售过期、腐烂、变质及三无食用品(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限的食品)。五超市若出售变质,过期食品,发生学生食物中毒,售货员负安全责任。六存放食品的仓库应当干燥、通风,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贮存食品的容器必须安全、无害,防止食品污染。 七超市售货员在出售食用品时积极配合学校实际教育学生保护环境,不乱扔包装袋、瓶、纸等垃圾,负责超市周围的卫生清洁。 八负责超市内外环境卫生,做到食品无灰尘,无污染,保证学生吃上放心食品。 九认真做好防盗、防火、防毒、用电安全,不准私拉乱接电源。禁止将超市、烧饭处、住宿混用。中心学校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为了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防止食物中毒事故及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障学校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食物中毒,是指在学校管理的食堂、超市向师生、职工、家属供应的食物所引起的中毒事故及其他食源性疾患。第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将学校食物中毒事故等级区分如下:1 一般事故:中毒人数3人以上至3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2 较大事故:中毒人数31人以上至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3 重大事故:中毒人数100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的食物中毒事故。第三条 本办法的责任追究坚持公开、公正和有错必究、处罚适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责任分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追究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的责任追究按照现行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分别由学校相关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第五条 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管理;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院领导是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第二责任人;后勤主管领导是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第三责任人。第六条 学校内的食堂、内部超市向师生、职工、家属供应的食物引起的中毒事故及其他食源性疾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职责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第七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应当追究学校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第三责任人的责任。第八条 学校食品安全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明确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学校每学期开学前和每季度要召开一次食品卫生安全专题会议,每月检查一次学校食堂、超市食品及饮用水卫生安全,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达不到卫生基本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2学校食堂应坚持“服务至上,保本微利”的经营原则,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3学校食堂、超市必须符合食品生产经营的基本条件,取得卫生许可证,严禁出售“三无”食品和过期食品。4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要求接受食品卫生知识和卫生法律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发现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疾病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5学校负责校内食堂及超市的食品及饮用水卫生安全指导和检查,必须每周对学校食堂、超市及饮用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6学校食堂物资实行准入制度,定点采购,并建立采购索证及验收制度。7 加强饮用水的卫生管理。学校必须向学生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和必要的洗手设施。8 开展健康教育,普及饮食卫生安全知识,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饮食卫生习惯。9 加强食堂及饮用水源的安全保卫工作,禁止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严防投毒事故的发生。10 认真落实县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整改意见。11 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后,应当迅速向当地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采取积极措施开展救助工作。第九条 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后,要立即组织开展救助和调查处理工作,防止事故扩大;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迅速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配合、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不得阻挠、干扰事故调查。第十条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调查处理由学校相关部门配合政府教育部门、卫生部门等组织进行。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工作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完成,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提出包括依照本办法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意见。接受报告的学校有关部门应当在10日内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第十二条 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导致发生死亡1人以上学校重大食物中毒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第三责任人、饮食服务中心主任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学校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对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第三责任人和饮食服务中心主任,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2 有下列行为或事实之一的,对学校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第三责任人和饮食服务中心主任给予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处分。(1)学校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故的。(2)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后隐瞒情况不报或谎报的,或授意他人隐瞒或谎报,阻挠、干扰事故调查的。(3)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未采取积极措施救治的。3有下列行为或事实之一的,对学校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第三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1)学校发生一般食物中毒事故的。(2)学校食堂、超市一年内受到卫生行政部门2次以上处罚的。(3)学校食堂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4有下列行为或事实之一的,对食堂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标的,撤消食堂负责人职务,相关工作人员取消上岗资格。(1)学生食堂食品生产加工、消毒、贮藏、冷藏等环节不符合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要求的。(2)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上岗的。(3)学校食堂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加工用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4)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5)采购腐败、过期变质、劣质食品或有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品。(6)向学生出售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品的。(7)食堂及食品贮藏存在安全隐患的。转变超市经营机制 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中心学校认真落实县教育局后勤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开展学校“放心超市”创建活动,不断完善配套设施,全面提高服务质量,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绩。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创建标准为了全面提升学校“放心超市”创建水平,中心学校以省教育厅“鄂教财【2015】3号文件及湖北省中小学“放心超市”创建标准为指导,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了学校放心超市创建方案,召开了学校后勤工作专题会议,要求依据方案,突出特色,高标准的搞好学校“放心超市”的创建工作。学校迅速成立了创建工作专班,认真做好了创建规划,制定了创建工作方案,学校校长亲自督促落实,加大对学校超市的资金投入。通过扎实有效的创建活动,学校的“放心超市”创建达到了预期目标。二、完善硬件设施,强化管理措施,提高服务功能通过创建,校超市面积达80多平方米,经营品种300种以上。学校超市中冰柜、标准货架、收银刷卡管理系统、防盗监控设施,加温换气设施、休息椅凳等配套设施齐全,有防火、防毒、防蚊、防虫等“四防”措施和相关设备,服务功能更为完善。学校对店容店貌进行了大力改善,做到环境布置格调清新,商品分类有序排列,给人视觉上的愉悦感。 为了加强管理,学校后勤管理干部统一拟定了学校超市工作的系列管理制度,这些管理制度系统完整,具有可操作性。这些管理制度有:从业人员安全责任合同书、从业人员服务规范、超市商品准入制度、到期商品下柜制度、不合格商品退货、追究制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着装配证上岗制度、超市卫生管理制度、工作档案记载制度等;制度的完备,使学校超市工作的各个方面规范化、有序化;从而使职工有明确的责任,工作有严格的要求,事故能迅速的追究,安全有多重的保障。三、改变经营理念,加强业务培训,强化服务意识校在超市的经营上继续改变以前追求利润的经营理念,商品价格做到不高于或略低于市场价格,体现了服务性、公益性的经营思想,同时严把销售价格关,所有商品明码标价向学生公示。设有举报电话、意见簿,对被学生和家长举报,一经查实,严格追究责任。在管理经营上坚持“安全第一,服务第一,质量第一”的经营理念。学校后勤分管领导每学期至少召开二次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内容很广泛,从各个方面规范从业人员的言行,业务培训有效的提升了“放心超市”从业人员的服务形象和服务质量,学校 “放心超市”从业人员真正做到了一个服务人的标准。其次,完善“放心超市”商品的种类,加强食品卫生的监管;以前存在学校超市的商品种类不全面,学生购买不到所喜欢用品的现象,针对这一问题,学校在确定商品的进货上一方面严把进货关,落实检查验收制度,坚持所进商品安全卫生,质量优良,营养健康,同时定期调查市场,发现市场上有适宜于学生的一些新商品,只要有益于学生的身心健康,都及时进货,保证学校超市商品的新颖性,时尚性,使学生在学校 “放心超市”里就能买到喜欢的商品。四、创新服务手段,探索服务新路,降低运营成本在工作中我们不断探索新思路、新模式、新方法,引入现代经营机制,引入先进管理方式。根据鄂教体艺20093号湖北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了加强我镇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推进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我们对学校超市运营机制进行了改革。通过开学一段时间的运营,超市的各项工作都很规范。实践证明我们这一举措,既加强了学校食品的安全系数,提高了超市的服务能力,降低了超市的运营成本,又为学校增加了勤工俭学收入。五、建立补贴制度,资助贫困学生,促进和谐发展学校在后勤保障上建立了贫困生补贴制度,对于家庭困难学生,学校每年从勤工俭学收入拿出资金进行资助,据初步统计,2016年学校从超市收入中共拿出2000多元资助贫困学生,资助方式有充生活费,免费提供学习用品,支付现金等方式,通过我们的资助,这些贫困学生得以安心的学习,改善了学习生活,完成了学业,贫困生补贴制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一年来,通过我们的努力,学校放心超市工作成为了学校后勤工作的一个亮点,赢得了家长和师生们的好评,对学校其它方面的工作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我们将以此为突破口,再接再厉,更好地搞好学校后勤保障工作。 中心学校超市商品准入制度食品准入条件;一、食品生产厂家应提交的证照如下;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2、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3、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4、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加盖公章);5、每个单品的食品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6、属免检产品应提供与商品相吻合的免检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7、进口食品要提供与当批食品相吻合的海关检疫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加盖与报关单位名称相符的公章);8、冠有“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有机食品”、“名牌食品”、“弛名商标”标示的商品要提供有效认定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二、食品供应商应提交的证照如下: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2、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3、属总代理、总经销必须提供与商品相吻合的原始委托书或授权书复印件(加盖公章);4、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食品安全承诺书。三、注意事项;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必须有当年审登记;2、食品检测报告必须与商品名称相吻合,报检期限在一年以内;四、凡下列食品一律不得入场;1、无“QS”认证的食品;2、无厂址、厂名,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产品标准号的食品、无中文标示的食品;3、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内外包装有污垢、内外包装破损的食品;4、散装食品有肉眼可见杂物、表面变色、变质、发霉或有异味的食品。中心学校超市商品进货索证验收制度为保证进入学校超市的商品质量,把好进货关,防止“三无商品”及假冒伪劣商品的流入,保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及商品准入工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一、本制度所称索证制度是指为了保证商品质量,在商品进货关口建立的向供货方索要供货证明的管理制度。二、由张寿明负责索证工作,由黄培丰负责验收工作。三、索取证明的种类。对属于准入范围的商品,在进货时除应索取进货发票外,还应该向供货商索取下列与商品质量有关的证件:1、供货商和生产商的主体资格证明,主要是指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食品类的还须索取卫生许可证。2、产品检测报告和产品合格证。第一次进货时,应该向供货商或生产商索取由国家法定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和产品合格证,以后每批次进货,应索取生产企业出具的每批次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属国家免检产品的,应索取免检证书。3、商标注册证:属注册商标的,应索取商标注册证(包括变更、转让、继展证明),属商标使用许可的,还应索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4、强制认证证书:凡产品属国家强制认证的,必须索取强制认证证书(主要是3C认证,QS认证)。5、与产品质量有关的其他证书。主要是商品或产品包装上明示质量承诺的标志,如认证标志、荣誉标志等。四、商品检查与验收。商品采购部(收货人)必须按照质量标准,检验外观质量和包装质量,并对标签内容进行逐项检查,严格执行保质期管理制度。督查组和理货员对上架商品须逐一检查,严禁不合格商品销售。五、对索证不齐的商品的处理。对无法提供证明文件或者提交资料不完整的商品,应及时通知供货商在限期内补正。逾期不提供的,不得进入本超市。中心学校超市商品进货台帐制度为规范本超市进(销)货管理,根据商品准入工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本制度所称进(销)货台帐制是指对属于商品准入范围的商品,统一登记进(销)货台帐,以加强进(销)货管理的制度。二、记好“两本帐”,即进货台帐和销售台帐。通过进销台帐,保证商品的来路清、渠道正、货物真,去向明。三、进(销)货台帐必须登记的内容。对商品进货日期、进货数量、进货来源、商品规格、标识、销售去向、采购人员等栏目内容必须进行强制登记。四、对属于准入范围的商品,其每一批商品的进货情况都必须进行登记。五、登记台帐必须装订成册,并建立电子档案以备存查及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六、本制度由张寿明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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