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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工集团管理制度汇编劳动合同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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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工集团管理制度汇编劳动合同管理办法.doc

    建工集团管理制度汇编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集团公司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合法有序管理劳动合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全资公司。第三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劳动合同的管理,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的法规,修订管理办法。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 经常性工作岗位出现缺员时,原则上不得使用临时工。应本着节约用人的原则,首先在本单位内部调配解决;本单位内部解决确实有困难的,须报告集团公司调配解决;集团公司无法调配解决时,经集团公司批准可在用人单位“三定”方案规定的人员总数范围内招聘社会人员。所招聘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符合上岗条件,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并签订劳动合同。第五条 与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公司发生劳动关系的人员,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其中:1、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关经理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2、党委书记、工会主席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征得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3、其他人员由董事长授权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代理其办理与劳动者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书等事宜;新进人员(录用,调入)报到之日应签订劳动合同。第六条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3种。(一)新录用人员一般签订有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期限不得空置,必须填写起止年、月、日,或注明无固定期限。(二)对在集团公司所属单位范围内,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考核胜任工作的人员,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引进短缺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七条 非经常性工作岗位,确因工作需要用工时,可采用“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用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月。集团公司因工作需要临时增加工作人员,须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第八条 根据集团公司保密制度规定,集团公司工作人员,包括在职、借调、聘用人员在上岗或离岗(包括退休、调离、辞职、辞退等)时均须按规定签订保密承诺书。不签订的,或没有全部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得办理上岗或离岗手续。第九条凡用人单位责任人,违反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擅自用工,造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及发生的连带问题,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与后果给予责任人处罚。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第十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合同即行终止。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同意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应提前通知劳动者本人并征求意见,7日内员工未做出答复的按终止劳动合同办理;员工同意续订的应提出书面答复,并于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第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员工职务(岗位)或工种发生变动时,应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员工待岗、下岗、内部退养、外出劳务须签订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第十二条 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要及时下达员工违纪警告通知书送达本人并签认,同时进行教育。经教育无效的,用人单位按照有关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三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制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送达本人:(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或者劳动纪律的,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十四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开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十五条 由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用人单位有权裁减人员。但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并通知劳动者本人。第十六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需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双方签字盖章。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后,用人单位应于10日内将劳动者本人档案材料移交其失业保险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移交档案材料时用人单位应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放入档案。用人单位移交档案材料后,应通知劳动者本人,并出具失业人员登记证明书,劳动者个人按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第二十条 员工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新用人单位(调入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调出单位与调入单位及劳动者三方协定工龄连续计算的,原用人单位(调出单位)办理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时,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管理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要认真落实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责任制,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劳动合同管理人员要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做到依法管理劳动合同。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和统计报表制度,促进劳动合同的规范管理。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到企业、员工的利益。要加强领导,规范管理,依法办事,避免劳动纠纷。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执行。档案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档案的规范管理和科学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浙江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档案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党政管理、经营、科研及其他各项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的不同介质载体的文件材料,均属公司档案。第三条 公司档案严格按照档案法和本制度,实行集中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确保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便于提供利用。人事档案由人力资源部按本条例要求、组织部发布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和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进行单独管理,其余档案均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第三条 公司实行部门立卷归档制度,逐步做到“三纳入”(纳入公司计划和规划、纳入管理制度、纳入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四同步”(在布置、检查、验收、总结各项工作的同时,布置、检查、验收、总结档案工作)。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第四条 公司成立综合档案室,由公司办公室负责。是公司档案归口管理部门,对公司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对公司各部门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同时负责永久、长期保存和提供利用档案。第五条 综合档案室的基本任务和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政策法规,规划公司的档案工作;(二)制定公司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做好公司各部门文件立卷归档,监督、检查、指导工作;(三)组织档案管理人员进行档案业务知识学习;(四)负责收集、征集、整理、分类、鉴定、保管、统计公司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五)做好档案的提供利用工作,主动为公司的党政管理、资产运营管理及其它工作服务;(六)完成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须有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本部门档案工作;配备1名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本部门的资料收集、保管、立卷和档案资料的移交工作。综合档案室人员由公司办公室人员兼职。第七条 公司档案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档案事业,忠于职守,遵守纪律,钻研档案业务知识和相关的科学文化知识。第三章 文件材料的形成和归档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档案工作人员应按工作程序,进行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工作结束时整理、立卷、并按归档要求,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查合格后移交公司综合档案室。第九条 对于个人在从事党政管理、资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形成的各类载体的文件材料,必须按规定向档案工作人员移交,任何个人不得占为己有。第十条 公司系统内企业在改制工作中所形成的档案,尤其是公司负责指导的企业改制及遗留问题处理所形成的材料,立卷归档,移交综合档案室。系统内以前形成的企业改制资料,至今还未立卷归档的,由综合档案室与相关部门协商,妥善做好立卷归档工作。第十一条 归档要求 (一)公司实行部门立卷归档、综合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公司各部门均为立卷部门,分工归口立卷。立卷人应按文件材料自然形成的规律和便于提供利用的要求,进行系统整理、组卷,并编写页号和卷号,填写卷内目录、备考表,拟定案卷标题,注明密级和保管期限。(二)归档的文件材料应格式统一、质地优良、书写工整、声像清晰,符合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禁止用字迹不牢固的书写工具。(三)文件材料整理后,由公司各部门的档案工作人员组卷,并将立卷的案卷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拟制移交清单,移交公司综合档案室。(四)由几个部门合作完成的项目,由主办部门立卷归档,保存一套完整的正本,协作部门保存与自己承担任务有关的材料。第十二条 归档时间(一)公司各部门一般应在本年五月底前将上一年形成的文件材料移交公司综合档案室。人力资源部除员工人事档案由本部门保管外,其余资料均需按本条例要求移交公司综合档案室;财务部门帐册和付款凭证资料实行隔年(第二年)移交综合档案室的办法;(三)公司重大对外投资、工程建设、股权转让、资产重组、企业改制等项目,应在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移交公司综合档案室。第十三条 档案的保存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规定原则为:(一)凡是反映公司主要职能部门活动、基本历史面貌、各项工作、具有长远利用查考价值的档案,列为永久保存;(二)永久保存为50年以上,长期保存为16至50年,短期保存为15年及以下。(三)定期保存的计算方法,一般是从文件产生后的第二年起计算。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第十四条 公司综合档案室在接收公司各部门档案时,要依据移交清单仔细核对,并按照规定的分类编号方案进行统一的分类、登记、编目、排列。不符合移交要求的,综合档案室指导有关部门改正后方能接收归档。人事档案管理详见“第七章人事档案管理”。第十五条 档案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十六条 已归档的档案材料需要补充、更改时,必须由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审查核准,并签署意见,交公司综合档案室。第十七条 部门撤消、合并及有关部门人员调动时,必须办理档案和文件材料交接手续,不得私自带走和销毁。第十八条 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并编制档案工作基本情况表。第十九条 档案库房要坚固,要做好“八防”工作(即防盗、防火、防潮、防鼠、防虫、防尘、防光、防磁)。第五章 档案利用与纪律第二十条 公司综合档案室要逐步实现档案计算机管理,努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积极主动做好提供利用服务工作。第二十一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未经公司授权或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开档案。不准用电话索问或提供员工的全面情况和涉及政治历史或其它重要问题的档案材料。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查阅本部门归档档案,经办人可直接到综合档案室查阅;查阅非本部门归档档案,须经归档部门同意。档案管理人员不准带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进入公共场所,个人不得私自保存他人的档案材料。第二十三条 对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的,要依法处理。第六章 档案的鉴定和统计第二十四条 档案鉴定工作由公司综合档案室、有关业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第二十五条 销毁档案,应列出清单,经分管公司领导批准后,鉴定小组指定两人进行鉴销,批准人、鉴销人都要在销毁档案清单上签字。第二十六条 公司综合档案室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各门类档案台帐,并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定期的综合或专项统计分析,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统计数据。第七章 人事档案管理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部根据人事档案工作有关文件的要求,对收集的档案材料进行认真仔细地鉴别审查。对不属于人事档案内容的材料要及时转往有关部门,应退还本人的要及时退还本人。对手续不完备或不规范的材料要及时退回材料形成部门补办手续,限期15天内寄回。经鉴别确需销毁的材料,由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进行详细登记并报请领导批准后,予以销毁。鉴别登记后的人事档案材料要及时装入档案袋内,每两年装订入卷归档一次。第二十八条人力资源部严格按照中组发200912号印发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及时收集人事档案材料。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要及时主动地将材料送交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最迟不得超过一个月。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要经常地有计划地收集、补充档案材料,做到一季度一小收,半年一大收,年终一总收。同时要在半个月内,将收到的材料归入档案袋内,每两年装订入卷归档一次。收集的档案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文件材料。材料必须真实、完整齐全、手续完备、文字清楚、对象明确,并写明承办单位或个人署名,有形成材料的日期。特别是对符合规定的材料要坚决退回重新制作,对复印件存档要重点审核。第二十九条 人力资源部要认真做好收集材料登记工作。档案材料必须统一使用16开规格的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及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在人事档案的接收、转出、借阅及日常工作中,要认真检查核对,发现差错,及时登记处理。每月底要检查核对一次借出档案归还情况,逾期不还者,要及时催要。第三十条 每半年要全面检查核对一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情况,做到名册上的姓名与档案柜里的档案一致,档案与档案袋、面和材料上的姓名一致、档案存放的位置与编号一致。第三十一条 接到有关干部的任免、调动文件或领导指示后,要及时将档案转给新的主管单位。每年底按干部任免通知检查核对一次档案送交情况,对未交档案的要及时催要,并将不该管理的档案转至有关单位。要做好人事档案的登记和统计工作。第三十二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事档案的转出管理。(一)转出的人事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要求,整理装订成册,一次性转出。(二)转递档案必须填写干部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并与档案一道密封,加盖密封章。(三)转递档案必须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党员干部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四)档案转出后,必须在档案花名册上注明何年何月转往何处,以备查考。第三十三条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事档案的接收管理(一)接收单位应及时催要人事档案,对不符合要求的档案要立即退回,并限期在10天内整理好后再报送。对收到不属于管理范围的人事档案,要立即退回转出单位。(二)对接收的人事档案进行认真检查核对,确认无误后,在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退回。若发现缺少材料,应在回执上写明。逾期一个月未退回执的,转出单位应写信催问,以防丢失。(三)对接收的人事档案,须认真登记、编号,及时入库。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人事档案管理部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其余部分由综合档案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保密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国家秘密,保守嘉兴市实业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秘密,维护集团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集团公司秘密是关系集团正常运营、经济利益和可持续发展等商业秘密,依照民法通则、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一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第三条 集团公司各部门和承资企业以及员工,都有保守集团公司秘密的义务。第四条 集团公司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集团公司领导任组长,总经理助理任副组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组织实施集团公司的保密工作。第五条 集团公司以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原则做好保密工作。要求员工保守、保护集团公司秘密。第二章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第六条 集团公司的保密内容,除收到上级的密级文件以外还有集团公司内部需要保密的有关文件和信息,范围包括:(一)集团公司行文的文件,材料、函告等以及所属企业(单位)上报的文件材料。(二)集团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三)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房产招租、办公物品及服务等采购中需要保密的信息;集团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三)企业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审计资料。(四)涉及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的资料,尚未经党委讨论通过的事务;纪检、监察等工作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六)集团公司招聘、考核、考察、聘任等人事信息,员工人事档案和工资奖金等信息、资料。(七)涉及系统内企业改制、资产重组方案、协议等文本及法律文书。(八)涉及信访工作的相关材料和信息。(九)其他经集团公司确定应保密的事项。第七条 密级的设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保密法党政机关等涉及的国家秘密,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由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保密工作部门或者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的机关确定具体密级。集团公司内部信息及文件资料,就其内容的秘密程度可分以下五类:绝密:一旦泄密会使公司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一旦泄密会使公司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 秘密:一旦泄密会使公司利益遭受较大的损害; 内部资料:一旦泄密会使公司利益遭受一般损害; 公开资料:通过公开宣传和广告等有助于公司利益。保密工作是对“绝密”、“机密”、“秘密”和“内部资料”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一定的人员范围和时间期限内防止泄露,确保集团公司利益安全。需要公开的资料也必须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给予公开。第八条 秘级的确定(一)集团公司重大决策的秘密事项。根据集团公司章程关于法人治理结构、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增减注册资本、变更公司形式和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在研究讨论过程中尚未通过执行前,相关信息、文件或资料为“绝密”级内容。密级由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确定。(二)集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重大投资决策,招投标工作中在未确定或公开中标人前的投标和评标情况、招租底价、采购询价信息等,为集团公司“机密”级内容。密级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确定。(三)集团公司的发展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运营数据分析、合同协议、人事档案、工资信息为“秘密”级内容,密级一般由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确定。(四)除前三款外的本制度第六条其余内容为“内部资料”,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确定。第九条 属于企业“秘密”级以上的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明确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如在确定密级时没有具明保密期限的,保密期为二十年)。第三章 保密措施第十条 集团公司制订“员工保密守则”, 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切实做到。具体内容为:1、 不该说的,绝对不说;2、 不该问的,绝对不问;3、 不该看的,绝对不看4、 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5、 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6、 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7、 不在普通电话、手机通话中涉及秘密;8、 不在公共场合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9、 不在非涉密计算机和互联网上处理、传输、储存秘密;10、 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场所阅办和存放涉密载体;11、 不带涉密载体出入公共场所和探亲、访友;12、 不私自销毁、处理涉密载体;13、 不通过普通电话、传真、邮政通信、明码电报和无线通信商备传递秘密;14、 不将涉密计算机与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网络连接;15、 不将涉密移动介质在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及互联网上交叉使用。第十一条 贯彻嘉保20092号、3号关于保密承诺制度的文件精神,建立“保密承诺制度”。集团公司干部、员工(含聘用、借用等)在上岗或离岗时均须签订保密承诺书,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要求,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及保密局。在岗人员必须在年度述职或工作总结中对保密承诺执行情况作出说明。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根据签订人员工作岗位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程度确定涉密等级,其中:根据签订人员工作岗位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程度确定涉密等级,其中:集团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党委成员、经理班子成员、纪委正副书记和办公室机要文件收发及档案管理等界定为“重要涉密人员”;其他人员界定为“一般涉密人员”。 在岗位调整时涉及涉密等级变化的人员,应在及时调整涉密等级的同时进行涉密期限的管理。第十三条 在岗人员保密承诺书内容包含三部分,第一部分为“单位”、“姓名”、“职务(岗位)”、“涉密等级”及承诺书编号;第二部分为“保密守则”(详见第十条);第三部分为“我了解有关保密法规制度,知悉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本人庄重承诺:一、认真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二、不提供虚假个人信息,自觉接受保密审查;三、不违规记录、存储、复制国家秘密信息,不违规留存国家秘密载体;四、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接触和知悉的国家秘密;五、未经单位审查批准,不擅自发表涉及未公开工作内容的文章、著述;六、离岗时,自愿接受脱密期管理,签订保密承诺书。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承担党纪、政绩责任和法律后果”,最后本人签名,并注入日期。第三部分可根据需要补充相关内容,或增订专项保密承诺内容。第十四条 离岗人员(含退休、外调、劳动合同到期及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等离开集团公司)在离开岗位时应签订保密承诺书,保密承诺书内容包含三部分,第一部分为“单位”、“姓名”、“职务(岗位)”、“涉密等级”及承诺书编号;第二部分为“保密守则”(详见第十条);第三部分为“我了解有关保密法规、制度,知悉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本人庄重承诺:一、认真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二、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接触和知悉的国家秘密;三、已全部清退不应由个人持有的各类国家秘密载体;四、未经单位审查批准,不擅自发表涉及未公开工作内容的文章、著述;五、自愿接受脱密期管理,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服从有关部门的保密监管。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承担党纪、政绩责任和法律后果”。第三部分可根据需要补充相关内容,或增订专项保密承诺内容。离岗人员的脱密期限,集团公司根据其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密级、数量、时间等情况确定,其中:重要涉密人员脱密期限为2年;一般涉密人员为1年。如离岗前从重要涉密岗位调整到一般涉密岗位工作不到一年的,离岗时按重要涉密人员进行脱密期管理。第十五条 承诺书实行编号管理。在岗人员中重要涉密人员编号“JSZ××”,一般涉密人员“JSY××”;离岗人员在办理离岗手续前为重要涉密人员的编号为“JSZL××”、一般涉密人员的编号为“JSYL××”。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建立“保密员队伍”,根据保密内容与各部门的相关性确定保密员,在成立、调整保密领导小组及成员时,同时确定或调整保密员人选。保密员主要负责所在部门的具体保密工作,根据集团公司及保密领导小组对保密工作的要求和本部门负责人意见,草拟、收集、保管有关保密信息和内部资料,并对本部门人员保密制度的执行进行监督。第十七条 加强保密文件、资料的日常管理,健全手续。(一)办公室文书(保密员)对收到的文件要认真登记、编号,按规定的范围和程序传阅、办理。其中具有“秘密”级以上文件,要及时送领导阅示,紧急密件、密电要随到随送、不过夜,阅后及时退回办公室,按保密规定保存或送缴发文单位。(二)属集团公司绝密、机密内容的电子文档必须要用专用磁盘。绝密纸质文件只能打印一份,由起草人送有阅文资格的人员传阅,阅完后由起草人收回归档,保存在具有保险防护装置的橱柜内。机密文件和资料,由起草人根据批阅人要求按审阅人数确定打印份数,并对每份进行编号后登记发放,阅完后由起草人收回归档,保存具有保险防护装置的橱柜内。秘密文件、资料由办公室文书(或部门保密员)根据要求确定打印份数、登记发放,由阅文人妥善保管,最后按档案管理制度立卷归档。(三)“秘密”以上文件未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不得查阅、复印和严禁携带外出;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查阅时要做好查阅登记工作。(四)妥善保管秘密文件、内部资料,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内部资料。(五)当公开集团公司信息、资料时,凡涉及集团公司内部统计数字、资料的,必须经集团公司领导同意。第十八条 具有属于企业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一)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二)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三)周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管理会议文件。(四)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第十九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讯中泄露集团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集团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国际互联网等其他方式传递集团公司秘密。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员工发现企业秘密已经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部门负责人或保密领导小组成员,由集团公司及时作出处理。第四章 电子信息保密管理第二十一条 随着办公现代化的普及,用计算机、电子网络处理、传输集团公司内部信息和资料已为日常工作,因此电子信息涉密管理日显重要,国家有关部门对此进行专项保密检查,为加强集团公司保密工作,本制度对计算机、局域网的保密管理作出规定。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办公室按采购规定负责各职能部门计算机的添置,并对集团公司计算机进行登记备案,建立计算机台帐。公司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由专人保管,其中连接市政府信息中心的计算机由公司文书专人负责,按市保密局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并做到与国际互联网脱离。集团公司专设一台涉及公司秘密及内部资料的计算机,安装在公司综合档案室,不与任何网络连接,按有关规定操作和储存信息,定期对信息进行光盘记刻录,登记编号保存。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计算机由使用人员做好设备的日常清洁、维护工作。计算机使用人员对所使用计算机设置并保管开机密码和屏保密码(密码由所在部门保密备份一份,以防遗忘)。计算机由使用人员不得使用来历不明的软盘或光盘,禁止在集团公司计算机上传播含有反动、黄色淫秽内容的信息。未经集团公司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将集团公司的文件和数据拷贝或传输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计算机由办公室负责安装正版杀毒软件,计算机使用人员应定期对所使用的计算机扫描杀毒,如遇清除不了的病毒或其他故障,及时报告办公室,由办公室安排专业人员进行杀毒或维修。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局域网安装硬件防火墙和路收器,通过技术手段物理隔离病毒和计算机上网管理,局域网机房由纪检监事专人管理,保持机房整洁。如有故障报请办公室安排专人进行维修,其他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第二十六条 在计算机上处理涉及公司内部秘密信息时,该计算机必须切断与互联网的联通,用后及时存储到专用可移动介质(移动硬盘),当处理结束后可移动介质应及时在计算机上移除,做到“计算机不涉密,可移动磁介质不联网”。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为各部室配备可移动介质(移动硬盘),指定专人妥善管理,由办公室进行统一登记编号和密级标积;各部室定期将保密信息在公司档案室计算机进行备份,以防资料的丢失;报废涉密硬盘及可移动存储介质,按涉密载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统一交行政办公室集中销毁。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综合档案室计算机由档案管理员负责,该计算机除存储综合档案室内部信息外,为各部门设置带有密码的文件夹。由各部门自己在档案室计算机上设置本部门文件夹的“打开密码”,并报纪委监事室密封备案,以防遗忘无法开启使用。当备份信息提取使用实行时登记管理。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网站是公司宣传企业形象的重要窗口,在及时上传公司新闻等信息时,由专人填写公司网站上传信息登记审批表,经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人员审批同意后,由专人负责上传。第五章 责任追究第三十条 泄密责任人或单位因失职或管理不善造成事故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追究,按照保密承诺书承担党纪、政绩责任和法律后果,采取通报批评、黄牌警告,一票否决及经济处罚等方式对责任人及单位进行处罚,直至追究泄密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集团公司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三十三条 如以前执行的有关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综合事务管理制度(修订)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党委、董事会、行政等日常事务管理,理顺内部关系,使日常工作管理标准化、制度化,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日常事务包括重要事项管理、会务管理、办公用品管理、公文管理、印信管理、公文管理、计算机管理、车辆管理、报刊及邮发管理等。第三条 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本制度的贯彻执行。第二章重要事项管理第四条 重要事项由集团公司领导签署意见或授意,由各归口职能部室负责办理。一般事项由办公室负责人通知各职能部室办理。第三章会务管理第五条 集团公司各类会议由举办部门组织,具体会务由办公室承办,第六条 会议举办部门填写会议申请单,逐项填写会议名称、时间、会期、餐饮、住宿、会场等需求,由办公室统一安排;要求在其他宾馆等会场举行的会议,举办部门逐一填写需安排内容,由集团公司领导签字后交行政办公室统一安排。第七条 在会议安排中,如需要其他安排活动的,应经总经理或董事长同意,由办公室经办。第八条 会务费报销按集团公司费用开支报销管理办法执行。第九条 外单位来联系工作,需介绍情况的,由各职能部室负责介绍情况及活动安排,需安排膳宿的,由职能部室负责向集团公司领导请示,并通知办公室安排。第四章办公用品、设备(物资)采购供应管理第十条办公用品为日常办公用品(指印刷品及纸、笔等低值易耗品)和办公设备(指计算机及耗材、复印机、空调、汽车等设备)以及各类物资,办公室为主管部室。第十一条 日常办公用品领用、申购、审批和采购按嘉实集团招标招租采购等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办公用品、设备的管理。 1、办公用品、设备入库。到货后,由采购人员与办公用品管理人员一起清点数目和检验质量,将实物与采购清单核对。验收过程中发现残损、短缺等情况,办公用品管理人员应不予验收入库,同时由采购人员尽快安排退货或补货。2、办公设备如属于固定资产的,填写固定资产验收表,由办公室统一编制设备编号,送交财务部。3、办公用品管理人员要建立办公用品、设备台帐,负责办公用品、设备的入帐、管理、领用等工作。4、办公室根据各类设备的特性和使用情况,制定年度设备维护和保养计划。第十三条 办公设备转移、报废(报损)。1、对于闲置设备,由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总经理同意、董事长审批,通过拍卖等方式进行处理,并受相关部门监督。2、对于拟报废的设备,由设备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库存报废设备由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办公室、财务部审核,总经理同意,董事长审批,通过拍卖等方式处置,并受相关部门监督。第五章公文管理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文件,是传达贯彻上级指示精神,请示或答复问题,指导或商洽工作的重要载体。第十五条 以集团公司名义制作的文件,实行办公室统一管理。在相关业务部门及时拟稿的基础上,办公室进行编号管理、文种和文字把关,努力提高办文质量和办文效率,做到规范、准确、及时、安全。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公文种类主要有:(一)请示。请上级指示和批准给予明确书面答复公文,用“请示”,并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二)报告。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不需上级明确答复的公文,用“报告”。在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否则会延误需请示事项。(三)通知。传达上级的指示、要求下级办理或者需要知道的事项、批转下级的公文,或转发上级、同级和不相隶属单位的公文,用“通知”。(四)批复。答复下级单位的请示事项,用“批复”。(五)指示。对下级单位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用“指示”。(六)决定、决议。对某些问题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安排,用“决定”。 经过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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