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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账户收款的风险与责任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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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账户收款的风险与责任分析.docx

    1、个人账户收款的风险与责任分析个人账户与公司资金往来混同?长期以来,公司老板、股东用自己个人银行账户收支公司的资金往来,是常规做法。有的是为了避税,有的图方便,有的认为反正是自己的钱有何不可。殊不知,这种常规做法,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90%的企业老板特别中小企业家是都不知道,将公司的营业收入转入个人账户的法律风险,企业营业收入转入个人账户所面临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法律风险。案件事实XX公司是一家劳务公司,从事承包劳务工程,法定代表人为黄某,股东为黄某和张某,黄某拥有70%的股份,张某拥有30%的股份。黄某和张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3年9月24日办理离婚登记。2012年2月1日,黄

    2、某以XX公司名义与高某签订钢管扣件租赁合同,高某在该合同上签名,黄某在该合同乙方处注明河南XX并以代表人身份签名,但未加盖XX公司公章。合同履行期间,XX公司收取的承包劳务费用及日常开支均是黄某作为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以个人账户收支的。黄某和高某签订租赁合同,支付租赁费由黄某和XX公司的另一股东张某支付的。张某作为股东支付高某租赁费的情况为2013年2月5日通过转账支付高某租赁费100Ooo元2013年5月27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高某租赁费70000J1.o2013年9月28日,黄某向高明强出具租赁费结算单,租恒达租赁站(高明强)钢管、扣件、顶丝总租费叁拾玖万捌仟零肆拾伍元(398045

    3、元结算单及证明出具后,XX公司、黄某均未向高明强付款。2015年9月,高某诉请法院判令XX公司、黄某、张某支付高明强的租金114997元及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一审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租赁合同的甲方为高明强,合同乙方系为黄真杰,乙方处虽并未加盖XX公司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但黄真杰系XX公司的时任法定代表人,且该合同的租赁物用于XX公司承建的工程,故应认定黄真杰签订该租赁合同是履行职务的行为,该租赁合同的乙方为XX公司。XX公司应当对拖欠高明强租金及物资损失费合计155435.2元承担还款责任。XX公司承建三门峡市湖滨区湖滨中央花园保障房工程过程中,收取的承包劳务

    4、费用及日常开支均是黄某作为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以其个人账户收支的。支付租赁费,也是由XX公司的股东黄某和张某支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XX公司的股东为黄某和张某,二人作为XX公司的股东,通过个人账户收取劳务费,支付租赁费,形成XX公司的

    5、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混同同时,黄某和张某作为XX公司的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应对XX公司拖欠高明强的租赁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某上诉辩称1 .张某作为XX公司的股东并未滥用公司独立地位,更未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张洁仅在2013年2月5日、5月27日受XX公司的委托代XX公司向高某支付过两笔租赁费。张某的代支付行为是向高某支付租赁费,其产生的法律后果不仅没有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且恰恰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2 .XX公司的设立均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有其独立的住所、公司账户等,属于依法设立存续的法人,并未丧失其法人独立地位,其应以自己的财产对公司

    6、债务承担责任,张某作为XX公司的股东之一,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二审法院意见黄真杰称其在与高明强签订和履行涉案租赁合同时系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洁系XX公司财务,其和张洁从个人账户支付租赁费均是代表XX公司的职务行为。黄真杰作为XX公司股东,以其个人账户收取了应由XX公司收取的劳务费,黄真杰和张洁作为XX公司股东以其个人账户支付了应由XX公司支付的租赁费。张洁称其个人账户向高明强支付租赁费系受XX公司委托的代支付行为,其个人账户并无收入劳务费的事实,其个人作为股东不存在与XX公司财产混同的事实。但在涉案租赁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张洁和黄真杰是夫妻,张洁并未主张或证明其与黄真杰在婚姻关

    7、系存续期间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根据张洁和黄真杰实为夫妻以及XX公司存续期间的股东身份,在张洁无法否认黄人杰个人账户收取了应由XX公司收取的劳务费、夫妻二人又以个人账户支付了应由XX公司支付的租赁费的情况下,张洁仅以其个人账户未收取劳务费主张其个人财产与XX公司财产不存在混同无法成立。律师意见O1.民法上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一规定将公司老板的家庭财产与公司财产之间建立了防火墙,对

    8、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需用家庭财产偿还公司债务。而股东个人账户收款,就像一把刺刀刺穿了这堵防火墙,导致公司财产与家庭财产混同,构成滥用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就像上述案例,张某和黄某对高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9、责任。02税法的法律责任股东从本应该入公司的帐的资金转到个人账上,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该行为视为对于股东个人的分红。股东个人的分红应该缴纳20%的个人股息红利所得税,因为股东乙直接将本应入公司的帐资金转到个人帐,等于股东没有缴纳个人股息红利所得税。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这一规定想必经过范冰冰的普法,

    10、大家都懂得。03刑法上的法律责任如果股东个人账户收款达到一定的金额,可能会涉嫌构成以下三种犯罪。(1)逃税罪刑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公司股东利用自己职务上的

    11、便利,将个人账户所收款项个人使用超过3个月未还、进行其他经营活动、进行非法活动,达到一定金额构成挪用资金罪。(3)职务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4月18日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职务侵占六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一百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如果公司股东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公司的货币资金6万,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100万以上属于数额巨大,属于严重的职务侵占行为,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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