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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基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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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基点.doc

    新疆财经大学本科毕业论文题目: 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基点 学生姓名: 学 号: 院 部: 法学 辅 专 业: 法学 年 级: 辅修08-1班 指导教师姓名及职称: 完成日期: 2012 年3月25日前言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依法治国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基本治国方略”。实行依法治国,就必须严格执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依法治国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跨世纪发展的要求。邓小平同志指出,要正确处理法治建设和现代化建设的关系,坚持“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方针,正确处理法制建设与社会稳定,经济基础发展的关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治国思想是我们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逐步形成的, 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对于进一步加强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 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基本方略显得尤为重要。在我国大力推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并举的治国方略的时代条件下, 准确地理解和把握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 就成为推行这一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治理国家的重要手段,两者缺一不可。法治是他律,德治是自律,不同的功能和特性决定了法治与德治互补的内在关系。本文指出我们要在理论和实践中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法国”紧密结合起来,从而推进社会的和谐全面发展。关键词: 依法治国; 以德治国; 中国特色; 和谐社会 法律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基点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内涵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 法律至上是依法治国的行动口号和价值准则。所谓依法治国, 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 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 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并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 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在我国, 实行依法治国, 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 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 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办事; 依法治国的领导力量是中国共产党; 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十六字方针”, 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德治国, 就是运用一定的思想道德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治理社会或国家。应该注意得是, 这里的“德”不是狭义的“德”即道德, 而是广义的“德”即思想道德。它不仅包括道德规范, 而且包括理想信念, 包括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包括政治思想。在社会主义条件下, 坚持以德治国就是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积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整个社会发展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 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 以实现社会主义国家的长治久安。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 对以德治国的具体要求作了精辟的论述: 一是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 二是要“深入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宣传教育, 引导人们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三是要“认真惯窃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 弘扬爱国主义精神, 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诚实守信为重点, 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 特别要加强青少年的思想道德建设, 引导人们在遵守基本行为准则的基础上, 追求更高的思想道德目标。”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相互融合、相互补充、相辅相成的, 它们共同担负着调节社会关系的职责, 相得益彰、缺一不可。(一)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与道德作为人类社会规范体系中最为重要的两大部分,具有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道德是法律的价值内涵,法律是基本道德要求的制度化,是道德体系的依托和后盾。良好的法律本身就能体现社会的道德要求。法律规范不断从道德规范中吸取营养,道德规范又以法律规范为底线和保障,使那些突破防线的严重违反道德的行为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在社会主义社会中道德和法律的互相支持和配合作用更加突出,在很多情况下它们都是互相渗透、交叉甚至一致。当然,法律和道德有所区别、不可混同。法律允许或禁止人们的某些行为,是对行为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的最基本规定;道德规范提倡和鼓励人们的某些行为,是对人的行为应有益于他人和社会的进一层次要求,注重通过潜移默化和榜样的力量来进行自我矫正,以期养成个人良好的行为习惯和品质。道德和法律各优缺点,如果能紧密配合,就可以更有效地规范、引导、评价和矫正人的行为。在加强法制建设的同时必须要重视加强道德建设,反之亦然,使之相辅相成,这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应高度注意的一个重要问题。(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在治理的手段上,法治带有权威性和强制性,保证社会生活有序运行和人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德治则更多地依靠社会舆论、价值评判、良知,通过说服、劝导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在社会生活中有极强的渗透力和影响力。两者虽然形态各异,但内容上相互渗透,目的上也一致相同,二者的关系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1以德治国为依法治国奠定了思想基础首先,德治是立法的思想基础。良好的道德规范不但为立法法律确定了基本价值,也是评价法律规范的重要标准,不体现道德,甚至背叛道德的“恶法”是非常危险。其次,德治是守法的思想基础。道德水准的高低决定了守法自觉性的强弱。大多数人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是法律存在的基础。外在的法律规范必须转化为大多数人的内心自觉,才能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发生作用。“依法治国”能否顺利进行,人的自觉自愿意识和道德素质高低以及“德治”思想是否深入人心是有一定关联的。最后,“德治”是执法的思想保障。良法的实施,不但要依靠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也需要执法人员的切实执行。由于法律语言的复杂性以及自由裁量权的使用,法律适用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人员自身的综合素质,再完备的法律条文都不可能面面俱到。德治拥有法治所不具备的灵活性,在法律未涉及的领域,德治就可以起到补充作用。2法治为德治提供了法律依据。虽然道德在人类社会无处不在,无时不在,但其强制力有限,难以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不能以法律的制裁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道德亦具有差别性,不同的个体和群体对道德价值的判断存在差异,法律是经过严格选择,既从社会上大多数人道德水准的实际出发,又指引着社会进步和人类文明的前进方向,并因其强制性而使得法律既源于道德同时又高于道德。依法治国能以其明确性、制度性和强制性弥补了以德治国的不足,通过立法活动使一部分最基本、最重要的道德规范制度化、明确化,再通过司法活动使这部分明确化了的道德规范取得国家强制力的支持,以法治来推进德治。由此可见,没有法治,不以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手段来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社会稳定就没有保障。如果放松道德建设,就没有说服力和劝导力来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增强人们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信心。只有充分发挥法律和道德作用,才能进一步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3.以德治国是依法治国的必要补充首先, 从起源上看, 法律源于道德。人类产生之初, 并没有法, 而是靠逐步形成的道德和习惯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构成原始的道德规范。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 人类进入阶级社会, 统治阶级为让自己的意志在全社会贯彻,除了依靠军队这个专政的机器以外,还需要法律的协作,于是他们将原始的禁忌礼仪加以完善和强化, 便之成为国家意志,以维护其统治,这样法律就产生了,所以法律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道德标准。如此看来, 法律与道德有一种无法割舍的血肉关系。其次从功能上看,法律不能取代道德。随着社会的发展, 法律的规范作用日益突出,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统一性和权威性决定了它必然成为社会的最佳高层调整器。它在社会所起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但法律也有自身的局限性,它对社会行为的规范作用需要道德的支持和补充, 这是因为: 第一, 法律不能写尽一切细节。第二, 法律标准低于道德标准。4.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互补性法律与道德都是为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服务的, 由于两者之间各有独特的地位和功能, 它们之间有着很强的互补性。1.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区别。依法治国是通过外在的、强制性的力量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以德治国是从人的内心、从素质上要求自觉地遵循这些规范。法律的实施需要道德的土壤。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思想, 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的基础上, 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规律性再认识的成果。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和道德在实质上是一致的,有着共同的经济、政治和思想基础, 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内容体现了不同层次的道德要求, 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都是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力量和鼓励力量, 并且通过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和鼓励而具有指引人们应该怎样行为的功能, 实现它为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和一定的阶级利益服务, 对社会的发展起推动作用。遵纪守法成了社会生活的基本道德要求, 法律具有崇高的道德价值。法治和德治是人类管理社会和阶级社会实现阶级统治的两种重要手段, 是两种性质不同而又关系密切的社会现象。2.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内在联系。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法律的最终目标是人们在道德上善良。为了求得众人所能达到的最大的善良, 法律使自己适应各种道德信条所认可的各种生活方式,它应该始终保持走向有道德生活的总方向,并使共同的行为在第一个标准上面倾向于道德法则的充分实现。道德是法律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 两者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相互转化。道德和法律是不可分的,没有道德的支持,法律就不成其为社会组成部门,两者相辅相成,互相配合,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但是,法律本身属于政治上层建筑范畴,是以国家意志和全民必须遵守的姿态出现的, 它直接干预人们的行为, 它只要求对人们的行为是否违法、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违法或犯罪的程度, 做出相应的评判; 道德属于思想范畴, 而思想问题是不能靠国家权力的强制来解决的, 它通过干预人们的思想和精神来实现干预人们的行为, 道德规范的评判要求比法律要广泛得多、高得多。这告诉我们, 在实行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 必须高度重视道德建设, 把法治和德治紧密结合起来, 相辅相成, 相互促进。法律的充分实现必然会提高一般公民和国家工作人员的道德水平,反过来, 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又必然会促进法律的制定和实现。我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 必须把握法治与德治的互补性。5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差异性1.从法律和道德的区别看二者的差异性。法治和德治虽然具有一致性, 但两者始终是两种不同的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方式, 两者不能混淆。其区别可以从法律和道德的区别中看出, 即两者产生的条件不同, 表现形式不同, 实施方式不同, 调整范围不同。法律由国家制定和实施, 道德则通过人的内心信念、信仰及社会舆论来实现; 法律具有确定的、强制性的制裁力, 道德的惩罚方式则主要依据公共舆论、不赞成、嘲笑和摒弃于某一特定的社会团体之外; 法律着眼于行为, 而道德着眼于意志和感情; 法律规则的效力具有普遍性和绝对性, 道德准则则因人、因环境而异。法律规定一般来说总是避免涉及良心的问题, 不过问其意图如何, 而只考虑其行为和态度; 道德所选定的范围则是意图。对法律来说, 所有未禁止的都是允许的。2.从强调的核心和要求看二者的差异性。德治强调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 以集体主义为原则, 以诚实守信为重点; 法治则强调公民意识, 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德治要求人们多尽义务、多奉献; 法治则要求人权保障, 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 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德治要求发扬传统美德和老一辈革命传统;法治要求遵循现行法律和法治与国际接轨。德治从治心的角度来规范人们的内心世界和行为,执行的标准有点空洞,不便于操作,法治从治行为的角度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执行的标准就是法律,明确具体,便于操作。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 是“两手抓, 两手都要硬”战略思想的运用和发展, 是治国安邦、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大计。法治与德治二者互为基础、互为保障,要使它们协调配合,共同发展、有机统一于调整社会关系的实践中,就要求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 提高人的综合素质,是执法者专业技能与职业道德水平;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带动整个国家法治体系的形成和发展; 要维护法律和制度的严肃性,一经宣布的法律就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如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法律和制度就成了一纸空文, 加强法治控制机制, 重视人权保障,推动法治与德治的和谐发展,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一)依法治国和依德治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第一,依法治国与依德治国,儒法并用,软硬相佐。在我国历史上,儒家思想源远流长,并且长期以来是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核心思想。面儒家则主张儒法并用,把儒家的政治思想和道德思想的教育手段,同国家的法律管理手段相结合,长期维护着奴隶、封建社会的基本秩序,使生产秩序、社会秩序处于良好状态。统治阶级一方面要求人们“有道德”, 注意修身养性形成以德为本的管理体系,另一方面又极力主张“立刑以明威”。德治与法治历来是统治阶级治理国家、调整社会关系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管理之道和根本方法。第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法治与德治,从古至今,在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两方面,如同车之两轮,鸟之双翼,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一般而言,违法犯罪多属道德品质低下者, 而有高尚道德修养的人,大体也是守法的好公民。法律是道德的基本体现, 道德是法律的精神基础,社会主义法制是建设和维护实行社会主义道德的保障,社会主义德治又可以推动依法治国。第 三, 依法治国与依德治国同为部分,构成整体。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是两个不同的部分, 构成了治国方略的整体。就整体和部分的关系而言, 整体由部分组成,脱离任何部分的整体都是残缺不全的,极易出现治标不治本的现象。要标本兼治,双管齐下,才能有社会的长治久安和国富民强。中华民族5000多年的凝聚和发展,就不仅仅是依靠法治维系着, 而且也是道德维系着。同时法治和德治都属于上层建筑。法治从属于政治建设,是政治文明的内容。德治从属于思想建设,是精神文明的内容。它们都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比较直接地反映着人们的生产和社会生活。在上层建筑这个大整体中,法律和道德都是一个完整的部分,在法治和德治的功能中,法治的政治文明是主导, 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而德治以其感召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法治和德治这些功能, 离开上层建筑的整体功能,将会失去其广泛的群众基础和强大的生命力,只有在整体中才能显示无限的力量,把国家和人民治理得国泰民安,从而自立于强国之林。第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不同时期, 不同侧重。在我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法制意识、道德意识和文化素质逐步提高, 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转型期内出现的个别质量意识淡薄道德水平滑坡等现象,人们深恶痛绝;党和国家领导人也心急如焚,一方面加强正面宣传和治理力度,从严打击少数犯罪分子, 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另一方面强化道德意识,倡导职业道德, 家庭美德和社会公德的巨大感召力,劝导力的作用, 不断寻找二者相结合的最佳载体形式,如“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的“两思” 教育,“五好家庭” 的评定等,正是不断加强宣传的结果。这都体现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第五,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 是发展, 是创新。以德治国,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与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统一起来,把思想道德教育的理论性与人民群众工作,生活的实践统一起来,把继承优良传统与弘扬时代精神统一起来, 把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与社会责任。这是发展, 是创新, 体现出鲜明的时代精神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总之,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基本方略,不仅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 而且有更大的现实意义。只要我们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 坚持以“三个代表” 思想为指导,从具体的事情做起, 一定能够不断提高民族的整体素质。(二)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的必要性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是对我们党治国理论与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和深化发展,是个人健康成长和国家繁荣稳定的客观需要, 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是建立健全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法律虽然严密, 但也有它难以管辖的地方。因为违反法律的行为一般是违反最低层次的道德要求的行为, 但不能由此认为一切违反道德的行为就是违反法律的行为。法律行为与道德行为, 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之间是有严格界限的。法律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而道德一般强调的是义务。通过道德的义务推动法律的实施。无论道德和法律, 既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 也调整人们的内心活动。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互作用(一)依法治国对以德治国的作用1.法治对德治具有规范和促进作用一个社会的德治应该与社会的法律规范保持一致, 社会的德治在境界上可以高于法律规范, 但绝不能和法律规范相冲突。法律可以直接规范人们的行为, 而思想道德教育对人们行为的规范却是间接的。如果法律制度不完善,就会为不道德思想过渡到失范行为提供机会; 如果法律制度健全, 合乎道德的思想就能充分得以施展,不道德的思想行为就可以得到及时的制裁和匡正。德治只有依附于一定的法治, 才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抛开法治的德治是没有保障的, 会由于缺少规范性和可操作性而被人忽略, 使规范和道德制约显得软弱无力。2.道德建设法制化是德治焕发生命力的必然要求所谓道德建设法制化, 就是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 将道德建设的基本要求、主要环节、工作程序及其督促检查等内容及时加以总结归纳, 融入有关法律和具体制度中,用法律推动道德建设的发展。只有这样, 道德建设才能扎根于现实生活,才能依此为据指导全社会的道德建设, 德治才算最终落到了实处。(二)以德治国对依法治国的作用1.依法治国需要道德建设先行道德品格是法治的前提, 法律的产生以道德为基础。重要的基本的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主要来源之一。没有对道德理念的追求, 法律就可能成为专制与奴役的工具。法治的关键在于善法或良法的存在, 法的正义与否, 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和道德水准。不同的经济社会群体有着不同的法律愿望, 立法主体的道德品质中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把什么样的法律愿望上升为国家法律,从而决定法律的品质。在我国,只有把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美好愿望上升为国家法律,才能获得绝大多数人的支持, 法律才具备顺利执行的前提条件,因此,德治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2.依法治国的运行需要道德支撑道德抑制是法治的内在动力。法治的重点是人的外在行为,德治的重点是人的内心世界。法律不能自行,再好的法律也需要人来执行,也需要人来遵守。法律的确立和实,归根到底是人的活动过程,法治是靠人来实现的。法治的推行首先要依靠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没有较高的道德水准, 有了好的法律也不易执行。不可能设想,法律和制度一旦建立, 社会秩序就井然有序, 失范现象就不攻自破或荡然无存。一个社会如果大多数社会成员思想觉悟和道德素质低下, 那么不论多么苛刻严厉的法律, 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秩序和管理问题, 社会也不能长治久安。法治是对人们行为的最低要求, 德治则是高层次的要求。没有德治支持的法治, 是没有根基的。3.法治的完善离不开道德的补充法律在实践中是动态的开放的体系, 需要在面对新情况、总结新经验的基础上, 不断延续、提升和发展。道德的自觉约束与法律的强行约束是互相制约的, 也可以互相转化, 某些道德规范需要适时提升为法律规范。以德治国并非是要以德治来代替法治, 而是要真正强化和实现法治。只有在实行法治的同时实行德治, 以道德教育、道德自律和道德建设作为法治的后盾, 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 依法治国才能进入良性循环, 社会发展才能进入较高层次。参考文献1. 章 淑 珍: “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 中共新建县委党校, 江西 新建 330107).2009.1;2. 李冬云: “建设文明、和谐社会要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 中共依兰县委党校,黑龙江依兰150800).2010.3;3. 李晓军:“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 ( 山西大学法学院, 山西太原030006)4. 胡礻韦文:“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关系辨正” .( 天水师范学院, 甘肃天水 741001)2008.35. 刘 冰 :“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辨证统一”. (吉林大学 吉林 长春 130012)2009.36. 郑文姬 :“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 .(法制与社会).2009.57. 魏怡然 :“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的辩证关系”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政法系,湖北武汉430205).2009.12期8. 肖永军 :“浅议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吉林省中共前郭县委党校).2010.19. 张志平:“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探析”. (内丘县内丘中学, 河北邢台054200).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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