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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NT 1260-2003 国境口岸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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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NT 1260-2003 国境口岸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规程.pdf

    S n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 N/ T 1 2 6 0 - 2 0 0 3 国境口岸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规程 C o d e s o f s a n i t a r y s u p e r v i s o n f o r f o o d a n d d r i n k i n g w a t e r a t t h e f r o n t i e r p o r t 2 0 0 3 - 0 5 - 2 8 发布2 0 0 3 - 1 2 - 0 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匡 国 家质 量 监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后 S N/ T 1 2 6 0 -2 0 0 3 前言 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 起草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出人境检验检疫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出人境检验检 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邵柏、 孙宝杰、 商振海、 纪玉先、 王黎光、 樊德海。 本标准系首次发布的出人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 N/ T 1 2 6 0 -2 0 0 3 国境口岸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规程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 境口 岸食品、 饮用水卫生监督的 对象、 要求、 程序、 实验室检验、 结果判定及处置。 本标准适用于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集中式供水、 二次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 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 使用这些文件的 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 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 B 2 7 6 。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 B 5 7 4 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 T 5 7 5 。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 B 1 4 9 3 4 食( 饮) 具消毒卫生标准 G B 1 4 9 3 8 食物中 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卫生部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 1 食品f o o d 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 但是不包括以治疗 为目的的物品。 3 . 2 食品 生产经营 f o o d p r o d u c i n g a n d d e a l i n g 一切食品的 生产( 不包括种 植业和 养殖业) 、 采集、 收购、 加工、 贮 存、 运输、 陈 列、 供应、 销售活 动。 3 . 3 集中 式供水 c e n t r a l i z e d w a t e r s u p p l y 由水源集中取水, 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 由输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 包括公共供水和单 位自建设施供水) 。 3 . 4 二次供水 s e c o n d a r y w a t e r s u p p l y 将来自 集中 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压、 贮存, 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设施, 包括船舶、 火车、 客车 交通运输工具上的供水( 有独自 制水设施者除外) 。 对 象 国境口 岸区 域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为国境口 岸服务的生产经营 部门; 自 管的自 用水源( 包括地表 水和地下水) , 口岸以外当地集中供水部门供应的末梢水, 外采成品包装饮料、 矿泉水、 纯净水。 S N/ T 1 2 6 0 -2 0 0 3 5 要求 5 . 1 食品 5 . 1 . 1 食品的一般要求 5 . 1 . 1 . 1 食品应当 无毒、 无害. 符合应有的营 养要求, 具有相应的色、 香、 味感官性状。 5 . 1 . 1 . 2 专供婴幼儿的主、 辅食品, 应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 卫生标准。 5 . 1 . 1 . 3 食品应符合国家卫生要求和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标准的规定。 5 . 1 . 1 . 4 食品中不应加人药物。 5 . 1 . 1 . 5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 G B 2 7 6 0的要求。 5 . 1 . 1 . 6 食品容器、 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 设备应符合卫生要求。 5 . 1 . 1 . 7 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识或产品说明书, 不应有夸大或虚假的宜传内容。 5 . 1 . 2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卫生要求 5 . 1 . 2 . 1保持内外环境整洁, 采取消除鼠、 蝇、 蜚嫌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孽生条件的措施, 与 有毒、 有害 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5 . 1 . 2 . 2 应有与产品品种、 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 加工、 包装、 贮存厂房或者场所。 5 . 1 . 2 . 3 应有相应的消毒、 更衣、 盟洗、 采光、 照明、 通风、 防腐、 防尘、 防蝇、 防鼠、 洗涤、 污水排放、 存放 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5 . 1 . 2 . 4 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合理, 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人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 食品 不应接触有毒物、 不洁物。 5 . 1 . 2 . 5 生熟食用具、 容器应有明显标志, 生熟食分开, 生熟菜盘分开。 5 . 1 . 2 . 6 食( 饮) 具消毒卫生标准应符合 G B 1 4 9 3 4 的规定。 5 . 1 . 2 . 7 贮存、 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 工具、 设备和条件应安全、 无害, 保持清洁, 防止食品污染。 5 . 1 . 2 . 8 直接人口的食品应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 清洁的包装材料。 5 . 1 . 2 . 9 食品、 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应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和 合格的卫 生知识培 训证. 5 . 1 . 2 . 1 0 食品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 7 4 9 规定。 5 . 1 . 2 . 1 1 使用的洗涤剂、 消毒剂应对人体安全、 无害。 5 . 2 饮用水 5 . 2 . 1 饮用水的一般要求 5 . 2 . 1 . 1 饮用水应清澈透明、 无色、 无异臭、 无异味、 无异物。 5 . 2 . 1 . 2 饮用水有毒、 有害物质含量不应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5 . 2 . 1 . 3 饮用水不含有寄生虫、 微生物。 5 . 2 . 1 . 4 饮用水不应与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要求的供水设施及用品直接接触。 5 . 2 . 1 . 5 饮用水应经卫生检验, 并符合 G B 5 7 4 9 规定。 5 . 2 . 2 供水卫生要求 5 . 2 . 2 . 1 集中式供水应具备必要的净化处理设施和消毒设施, 保证消毒设施正常运转。 5 . 2 . 2 . 2 生活饮用水供水工程中的输水、 蓄水和配水设施应密封, 不应与排水设施连通。 5 . 2 . 2 . 3 自 建集中 式供水系统不宜与城市供水系统连接; 生产用水供水系统不应与城市供水系统 连接 。 5 . 2 . 2 . 4 凡与饮用水接触的输水、 净水、 蓄水、 配水设施、 防护材料及各种净水剂、 消毒剂, 不应污染 水质 。 5 . 2 . 2 . 5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加强对取水、 输水、 净水、 蓄 水和配水设施的管理, 建立的放水、 清洗、 消毒 和检修制度及操作规程。 z S N / T 1 2 6 0 -2 0 0 3 6程序 6 . 1 准备 监督记录表、 卫生监督通知单、 抽样检验单、 采样箱、 采样工具。 62 预防性卫生监舒 对国 境口 岸食品生产 经营 单位、 集中式供水、 二次供水单位的 新建、 扩建、 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 计进 行卫生审查, 并参加工程验收. 6 . 3 食品的卫生监舒 6 . 3 . 1 检查卫生许可证、 健康证和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情况。 6 . 3 . 2 检查卫生管理组织、 管理制度情况。 6 . 3 . 3 检查环境卫生、 卫生设施、 设备布局、 工艺流程情况。 6 . 3 . 4 检查食品从业人员个人卫生。 6 . 3 . 5 验核采自 外埠食品的供应商经营资格、 食品 质量检验证明以 及肉 类食品检疫证明。 6 . 3 . 6 检查医学媒介生物孽生情况与防治措施。 6 . 3 . 7 检查生产经营方式及范围。 6 . 3 . 8 检查食品加工、 包装、 贮存、 运输、 销售过程的卫生及产品卫生检验情况。 6 . 3 . 9 检查食( 饮) 具消毒情况。 6 . 3 . 功检查食品下脚料、 废弃物、 垃圾的处理情况。 6 . 3 . 1 1 检查食品生产用水卫生情况. 6 . 3 . 1 2 检查原料和成品库的防蝇、 防尘、 防鼠设施, 垫板离墙离地情况。 6 . 3 . 1 3 检查食品卫生标识。 6 . 3 . 1 4 检查食品原料、 半成品、 成品的感官性状及添加剂使用情况。 6 . 3 - 1 5 对食品卫生质量评价应采取样品, 并进行现场快速检验。 6 . 3 . 1 6 按 食品中毒事故处理办法 的规定, 调查和处理食品变质、 毒物污染和食物中毒事件。 6 . 4 饮用水的卫生监督 6 . 4 . 1 审核供水卫生许可证有效性。 6 . 4 . 2 检查供水环境卫生。 6 . 4 . 3 检查水源卫生保护措施。 6 . 4 . 4 检查供水设施设备( 包括储水罐池、 供水车、 供水软管及其接头) 卫生。 6 . 4 . 5 检查供水消毒的工艺流程及其设施、 设备卫生状况, 6 . 4 . 6 检 测饮水消毒效果和卫生质量。 6 . 4 . 7 检查检验外采成品饮水饮料卫生标识和卫生质量。 6 . 4 . 8 检 查供水人员健康和 颁发健康证书。 6 . 4 . 9 检查供水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及法规的培训。 6 . 4 . 1 0 检查供水从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个人卫生。 6 . 4 . 1 1 对水源和供水设 施设备进行微 生物检 测。 6 . 4 . 1 2 对新开水源的水质进行全部项目检测。 7 实验室检验 7 . 1 食品检验 7 . 1 . 1定期抽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产品送实验室做微生物和理化指标检 验。 7 . 1 . 2 随时 抽取存在卫生质量疑点的 食品 送实验室做单项或多项检验。 S N / T 1 2 6 0 -2 0 0 3 7 . 2 饮用水检验 7 . 2 . 1 饮用水检验应采用 G B / T 5 7 5 0 检验方法。 7 . 2 . 2 对水源和供水设施设备每月检测微生物指标一次, 雨季应增加检测频次。 7 . 2 . 3 对新开水源的水质应进行全面的微生物和理化指标检测。 7 . 2 . 4 对外采饮料饮水的卫生报告应进行符合检验。 结果判定 8 . 1 新建、 扩建、 改建的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集中式供水或二次供水单位符合卫生要求的, 签 发卫生许可证书。否则, 不予签发卫生许可证书。 8 . 2 符合5 . 1 要求的, 判定食品卫生合格; 符合5 . 2 要求的, 判定饮用水卫生合格。 否则, 判定为食品 或饮用水卫生不合格。 9 处置 9 . 1 食品卫生不合格的, 实施封存、 销毁、 改作它用或清洗消毒; 对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 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 应对该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GB 1 4 9 3 8和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 的规 定, 采取控制措施。 9 . 2 饮用水卫生不合格的, 停止供水。直至检验合格后, 方可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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