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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盟新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11月)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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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盟新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11月) .pdf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1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2011 年 11 月 3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明确管理程 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 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第二章 信息申报规定信息申报规定 第四条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 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 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2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 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 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 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 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七条第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登记结 算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 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八条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九条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 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 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第三章 信息披露信息披露 第十条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将本人及其配偶买卖计划提前 3 个交 易日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 等进展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以书面方式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事 会秘书的书面确认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的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 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3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 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第四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三)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 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票 并在该期限内;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 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 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4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的规定, 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 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登记结算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 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 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第五章 限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限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5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本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 可一次全部 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登记结算公司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上一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作为基数, 按基数的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 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 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变化的,对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 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 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 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 手续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新增的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 份的计算基数。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 司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后登记结算公司自动对公司 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 份自动锁定。 第六章第六章 股份锁定及解锁股份锁定及解锁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 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6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委托书中声明: “本人已知晓创业板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股份继续锁定的相关规定,并已委托上 市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职信息,在离职后本人将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 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 以及 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所持股份进行管理。 ”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自公司向深交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信息并办 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的两个交易日内起,离任人员所持股份将全部予以锁定。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任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 将予以锁定。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在申报离职后的十八 个月或十二个月期满,且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上述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锁定。 第七章第七章 其他规定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登记结算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 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三年内,公司拟再次聘 任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将聘任 理由、 上述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等情况书面报告深交所。深交所收到有关材 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公司方可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章第八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7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证券监管部 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和处罚。 第九章第九章 附则附则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及修订。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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