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文库! | 帮助中心 三一文库31doc.com 一个上传文档投稿赚钱的网站
三一文库
全部分类
  • 研究报告>
  • 工作总结>
  • 合同范本>
  • 心得体会>
  • 工作报告>
  • 党团相关>
  • 幼儿/小学教育>
  • 高等教育>
  • 经济/贸易/财会>
  • 建筑/环境>
  • 金融/证券>
  • 医学/心理学>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文库 > 资源分类 > PPT文档下载
     

    增值税优惠政策讲解课件.ppt

    • 资源ID:3374830       资源大小:369.57KB        全文页数:29页
    • 资源格式: PPT        下载积分:6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微博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6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增值税优惠政策讲解课件.ppt

    增值税优惠政策讲解,一、起征点调整,(1)适用范围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2)具体优惠内容 对自2011年11月1日起,对全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关于调整全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辽财税2011942号),一、起征点调整,(3)热点问题 1、请问销货方的销售额在起征点以下,那么就可以免征增值税,那么购货方是不是就不能抵扣进项税了? 答:销货方如果不达起征点,税务机关是不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也就不存在购货方抵扣税款的问题。 2、请问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调整的针对对象? 答:此次调整的增值税起征点范围仅限个人,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3、此次调整的范围是针对核定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吗? 答:此次调整的增值税起征点范围仅限个人,而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4、请问调整起增点为20000元,是否意味着我月营业额低于20000元,就不用上税了吗,假如月营业额为30000元,是扣除20000元以后上10000元的税吗? 答:月销售额低于20000元,按照起征点政策月销售额低于20000元的就不用上税了,假如月销售额为30000元,是就30000元全额上税,征收率3%,而不是扣除20000元。,一、起征点调整,5、我是个体工商户,如果连续三个月的销售额超过起征点20000元,主管局是否会对我实行定额征收?如果我偶尔一个月达到起征点,当月是否需要补税? 答:根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17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200711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经营额达到起征点应当在纳税期限内申报纳税。连续3个月达到起征点,税务机关应当重新核定定额,恢复征税。” 6、个体工商户到哪里申报纳税? 答:(1)固定业户(按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其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外出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报验登记。未持有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外出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一、起征点调整,7、个体工商户的申报方式有几种? 答:(1)直接(上门)申报方式:纳税人可以自行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2)委托代征方式:以征代报。 8、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增值税,核定期一般多长时间? 答:定期定额户定额核定期一般一定一年,对特殊行业、销售额月份之间波动较大的纳税人也可按季度或按半年核定。 9、税务机关核定个体工商户销售额的方法? 答: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七条规定:“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一、起征点调整,10、我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查账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到目前为止,独资企业查帐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没有什么优惠政策。 11、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在收到税务机关的核定定额通知书前如何缴税? 答: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在未接到税务机关送达的核定定额通知书前,应当按月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12、个体工商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定额有异议如何处理? 答:根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17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2007119号)第三条、第(十)款规定: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对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符合实际,应填制不予变更纳税定额通知书下达个体工商户执行。”,一、起征点调整,13、个体工商户可以到主管局代开专用发票吗? 答: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持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1)购货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2)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4、个体户如果当月销售额比定额要大,是否需要补税? 答:需要按照实际销售额申报纳税。 15、个体工商户如果销售额很大,开票有限制吗?假如一年销售额很大能达到200万,如何缴税? 答:(1)主管局会根据个体工商户的实际业务需要核定发票使用数量和版别。(2)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二)从事货物批发和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您的销售额一年如果达到200万元,就应按照总局22号令规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按照一般纳税人核算要求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一、起征点调整,16、个体户不缴应纳税款会受到什么惩罚?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8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征管法第65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征收率是多少? 答: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18、个体工商户取得营业执照之后多少日内办理税务登记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十五条规定:“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一、起征点调整,19、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税务登记时需要提供的资料有哪些? 答:(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2)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3)经营场所证明及复印件一份;(4)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表;(5)负责人照片两张;(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0、个体工商户如何办理停业?停业期的最长期限是多少?停业期间还需要纳税申报吗? 答:(1)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第二十一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需要填制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2)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六条规定:“第六条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3)纳税人在核准的停业期间可免于纳税申报。,一、起征点调整,21、个体工商户申请停业了还需要交税吗? 答:根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17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200711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停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当月应纳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停业当月应纳税额定额÷30天×开业天数×征收率。如当月开具发票的应纳税额小于当月经计算的应纳税额,按计算的应纳税额缴纳税款;如当月开具发票的应纳税额大于当月经计算的应纳税额,按开具发票额缴纳税款。” 22、个体工商户如何办理复业? 答:已办理停业的纳税人停业期满或提前需恢复生产、经营的,应于停业期满前或提前复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办理复业登记,领回封存的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并于恢复生产经营次月申报纳税。 ,一、起征点调整,23、个体户如何办理注销? 答:双定户办理注销时应当先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实施纳税检查,结清税款、缴销发票、收回发票领购簿、税务登记证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纳税人持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查帐征收的个体户办理注销时,按稽查程序办理。 24、个体户到外地经营还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吗? 答:(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持税务登记副本和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接受税务管理。(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累计超过180天的,必须在经营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纳入经营地税务管理。 ,二、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1)适用范围 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 (2)具体优惠内容 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相关事项及条件: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二、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二、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3)申请资料 填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二、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4)热点问题 1、咱们大连现在有没有销售蔬菜免税的通知?请问这个政策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答:根据下列文件规定,大连地区享受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此政策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文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2、从今年起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请问流通行业具体是指哪一个行业,如果是超市销售蔬菜,也享受免征政策吗?那蔬菜有具体定义吗? 答:根据下列文件规定,如果超市销售蔬菜,也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免税蔬菜的品种具体可以参照财税2011137号文件中列明的蔬菜主要品种目录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二、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3、听说现在最新政策对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请问水果批发环节也免征增值税吗? 答:根据下列文件规定,水果批发环节不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4、蔬菜企业从今年起免征增值税,我企业是从事蔬菜干制品的,请问也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答:根据下列文件规定,您企业经营属于财税2011137号文件范围内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二、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5、蔬菜流通环节可以免征增值税,请问我是生产加工蔬菜罐头的,也享受免税政策吗? 答:根据下列文件规定,蔬菜罐头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6、企业既销售蔬菜,又销售水产品,请问此种情况还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吗? 答:根据下列文件规定,如果您企业能将销售蔬菜和水产品的销售额分别核算,既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反之,则不可以享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二、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二、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7、企业11年购进的蔬菜,当时已经计提了销项,但进项未参与抵扣,从今年起销售蔬菜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请问之前未参与抵扣的进项还可以正常抵扣吗? 答:根据下列文件规定,您企业在11年购进蔬菜发生的进项可以正常抵扣,但今年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后,购进蔬菜发生的进项不可以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8、我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蔬菜零售,请问现对外开具发票时,应该开具什么发票? 答:根据下列文件规定,您企业对外销售蔬菜时,应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三、税控系统设备和维护费抵减增值税,(1)适用范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符合要求的小规模纳税人。 (2)具体优惠内容 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三、税控系统设备和维护费抵减增值税,(3)报表填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0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三、税控系统设备和维护费抵减增值税,(4)热点问题 1、我企业是新成立的一般纳税人,请问购买税控系统发生的进项,可以抵扣进项吗? 答:根据下列文件规定,您初次购买税控系统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三、税控系统设备和维护费抵减增值税,2、现听说购买税控设备可以抵减应纳税额,请问税控设备包括扫描仪吗? 答:根据下列文件规定,税控设备不包括扫描仪。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三、税控系统设备和维护费抵减增值税,3、企业购买税控设备可以抵减应纳税额,那支付的维护费呢? 答:根据下列文件规定,支付的维护费也可以抵减应纳税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三、税控系统设备和维护费抵减增值税,4、一般纳税人企业购买税控设备抵减应纳税额时,应该如何填写报表? 答:请您根据下列文件规定填写报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三、税控系统设备和维护费抵减增值税,5、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购买税控设备抵减应纳税额时,应该如何填写报表? 答:请您根据下列文件规定填写报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0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四、供热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1)适用范围 “三北”地区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 (2)具体优惠内容 一、自2011年供暖期至2015年12月31日,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8号) (3)申请资料 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四、供热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4)热点问题 1、我是供暖企业,请问收取的供暖费收入可以全额免征增值税吗? 答:根据下列文件规定,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 一、自2011年供暖期至2015年12月31日,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谢谢!,

    注意事项

    本文(增值税优惠政策讲解课件.ppt)为本站会员(本田雅阁)主动上传,三一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

    三一文库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