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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修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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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修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解读.ppt

    刑事诉讼法修改 及对公安执法的影响,华列兵,目录: 一、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必要性 二、修改的过程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四、对公安执法的影响及应对措施,一、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必要性,(一)修改刑事诉讼法是进一步加强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需要,(二)修改刑事诉讼法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 (三)修改刑事诉讼法是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需要 (四)修改刑事诉讼法是进一步落实人权保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需要,二、修改的过程,(一)刑诉法大事记 (二)十年争议 (三)三年筹备,(一)刑诉法大事记,上世纪50年代启动刑诉法起草 上世纪60年代再次启动第二次启动很快再次停止 1979年刑诉法制定,1993年第一次修正开始 1994年建议稿出炉 1995年征求意见并列入立法规划 1996年刑诉法首次修正 2003年再修正纳入十届人大立法规划 2009年初研究刑诉法再次修改 2011年8月刑诉法修正草案初审,2011年10月修正草案征得7万民意 2011年12月修正草案二审 2012年3月修正草案通过,(二)十年争议,各方都谈不拢,怎么改? 2008年做了个铺垫 公民沉默权之争 “技术侦查”合法化不易,权力部门争夺管辖范围 “保障人权”的遗憾 律师辩护风险能否降低?,(三)三年筹备,修改工作中,注意把握了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二是,坚持统筹处理好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三是,坚持着力解决在惩治犯罪和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是,及时总结了近几年执法实践的成功经验、教训。,三、修改的主要内容,1979刑诉164条 1996刑诉225条 2012刑诉290条,(一)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并贯穿整部法律 (二)关于证据制度 (三)关于强制措施,(四)关于辩护制度 (五)关于侦查措施 (六)关于审判程序 (七)关于执行程序 (八)增加规定特别程序 (九)全面加强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一)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并贯穿整部法律,“这是宪法有规定以来,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人权规定。”,1、修改5条 2、增加8条 3、没有改动的3条,(二)关于证据制度,1、修改5条,(1)修正了证据的概念和证据种类 (2)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 (3)增加了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中收集的证据,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定 (4)明确了刑事证明标准,(1)修正了证据的概念和证据种类,一是将刑事证据的概念由原来的“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修改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二是将原来七种法定证据修改为八种以上。,三是增加了“电子数据”这一新的证据形式。 四是增加了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五是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2)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3)增加了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中收集的证据,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是依法对违法事实进行审查的责任和义务。 二是妥善保存和提供有关证据的义务。 三是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四是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依法作出处理。 五是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六是在法定期限内与司法机关办结涉嫌犯罪案件的交接手续。 七是依法接受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的监督。,公安机关的职责和义务主有:,一是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必须接受。 二是公安机关必须自接受移送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照规定进行审查。 三是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立案监督。,(4)明确了刑事证明标准,“两个基本” 1983年 “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 2001年 “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 “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扎实” “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充分”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62条 “案件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2010年 两院三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证据确实充分”这一证明标准予以了细化。 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规定了认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满足的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证明标准首次出现。 这个标准要求对犯罪事实的存在和犯罪行为的认定达到确定无疑、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从正面(肯定)的角度要做到内心确信无疑,从反面(否定)的角度要做到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从以下四个方面理解把握这个标准:,1、突出强调合理的怀疑。 2、强调排除有正当理由的怀疑,而非任意妄想的怀疑。 3、要求确信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 4、不要求达到绝对确信的程度,不要求百分之百的确定无疑。,2、增加8条,新第49条、新第54条、新第55条、新第56条、新第57条、新第58条、新第62条、新第63条,(1)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2)明确了证人出庭范围 (3)加强了对证人的保护 (4)明确了对证据合法性控方负举证责任,(1)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第54条第1款规定了对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的种类和情形 : 应当排除的言词证据包括三种:,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 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害人陈述。,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侦查机关应当对该证据予以补正或者对收集证据时违反法定程序的原因作出合理解释。 如果不能补正或者虽然作出了解释,但该理由不具有合理性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第2款规定了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发现了应当排除的证据,都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有义务发现和排除非法证据,在制作 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时,不能采信非法证据。,(2)明确了证人出庭范围,证人出庭有以下几类情况: 一是人民检察院提请。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二是侦查人员要求。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 三是因质证出庭。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四是警察证人出庭。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五是鉴定人出庭。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通知,鉴定人抿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六是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七是强制出庭。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对于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适用强制出庭时,“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亲亲相隐” : “亲亲相隐”的底线在哪里?“亲亲相隐”不能理解为可以捏造事实帮助嫌犯逃脱法律制裁,“相隐”的底线在于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比如包庇罪。,(3)加强了对证人的保护,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9条(新第61条)已经规定有保护证人及其近亲属的条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新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是扩大了保护的对象。 二是明确了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三是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的配合义务。 四是适用范围不限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毒品犯罪这四类犯罪。,(4)明确了对证据合法性控方负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司法机关或某些当事人应当收集或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 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需要提出证据对案件事实或者提出的主张加以证明。 举证责任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提供证据的责任;二是举证不能时应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明确控方对证据合法性负举证责任,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原因: 一是符合刑事诉讼中控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这一基本原理。 二是根据惯例,诉讼中主张积极性(肯定)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三是诉讼中举证能力较强的一方应承担较多的证明责任。,3、没有改动的3条,现第44条新第51条 现第48条新第60条 现第49条新第61条,新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新第六十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新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三)关于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的修改,在整个刑诉法的修改过程中,是争议最大、社会公众关注最多,也是对公安执法影响最大的环节之一。,有的认为:刑诉法的修改关于强制措施部分的变动,与我国的基本国情是相适应的,体现了我国民主与法制的进步,具有相当重要的积极意义。 有的认为:刑诉法的修改在总体上有进步,但在强制措施上,尤其在73、83条上存在遗憾。 有的观点更为激进,认为由于73、83条的存在,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大退步。,还有的人讲,这次刑诉法修改,是警察系统的全面胜利,是法律领域的国(国家权力)进民(公民权利)退。 有的还冠以秘密拘捕、秘密关押等惊悚的字眼。,强制措施是打击犯罪和人权保障最集中、最具体的体现。 公安机关的侦查权力得到加强,打击犯罪力度将有所提升。 同时,公民权利也得到了加强。 现行的强制措施结构发生变化,监视居住改造为逮捕的替代性羁押措施。,1、关于传唤、拘传的修改。 2、关于取保候审的修改。 3、关于监视居住的修改。 4、关于拘留的修改。 5、关于逮捕的修改。,1、关于传唤、拘传的修改,对刑事诉讼法第92条作了三处修改。(新第117条),1、增加了“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解决了公安机关长期以来对于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采取何种措施不明确的问题。,2、增加“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据传持续的事件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3、增加“传唤、据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2、关于取保候审的修改,取保候审在本次修订中有变动交大的环节,主要变化: 一是直接明确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二是增加了两种取保候审的情形。 三是删除了有关监视居住的规定。 四是对被取保候审人应遵守的规定进行了相应的完善。,增加了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有选择地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遵守的规定。 增加了三项禁止令:即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还有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增加了“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的规定。 将没收保证金的规定细化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 增加规定对违反规定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先行拘留。,3、关于监视居住的修改。,增加了第七十三条规定: 一是将无固定住所之外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情形作了严格限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即本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符合逮捕条件,且有下列情形: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抚养人。 2、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这三种犯罪。 3、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4、应当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经上一级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批准。 5、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等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其他工作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一日折抵管制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二是明确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三是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其家属; 四是对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做了规定; 五是对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作了规定。,被监视居住人应当遵守的规定作了修改:将“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在“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的规定后增加不得“通信”的要求;增加了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的要求;增加规定,对违反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需要予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先行拘留。,增加了监视居住执行方式的规定:“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应当注意的是: 一、这些措施只能涉及被监视居住人本人,不宜对其家人也进行电子监控。 二、在侦查阶段为了对被监视居住人进行监督管理,可以采取通信监督的方式。,关于电子监控、通信监控的性质问题。首先要明确,这里的“电子监控”、“通信监控”等措施与新刑事诉讼法中增加的“技术侦察措施”存在本质不同,二者不可混同。,1、技术侦察措施是一种侦查手段,需要“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而电子监控、通信监控等则是监视居住这种强制措施的实现方式,目的在于对被监视居住人遵守监视居住的情况进行监督。 2、从权力归属上将,电子监控、通信监控的权力属于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与决定机关无关。而技术侦察则是决定机关的权力。,3、关于拘留的修改。,第83条本条对修改前刑事诉讼法第64条作了三处修改。 1.增加了拘留犯罪嫌疑人以后,将其送交看守所的规定,即“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2.对有碍侦查不将拘留情形通知家属的案件范围予以明确,即“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3.增加了“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人留的家属”。,3、关于逮捕的修改,逮捕措施在此次修改中也有了一定变化,主要体现逮捕条件和审查批准程序的进一步明确上。,对逮捕条件进行了细化,取消了有逮捕必要这一模糊条件,而代之以五种具体情形。增加了一款应当逮捕情形(十年以上、故意重新犯罪、身份不明),一款可以逮捕情形(违反监视居住、取保候审规定的)。,逮捕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才能依法逮捕: 第一,证据要件,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里所说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一般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并不要求侦查人员把犯罪的所有证据都必须先拿到手。,第二,罪行要件,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有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法的。 第三,社会危害性要件。本款明确规定了五种社会危害性的情形:,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能够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应当逮捕,主要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法的情况。 二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三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检察院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的规定,三层含义: 第一,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以后,人民检察院仍然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第二,人民检察院在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如果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第三,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结果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继续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是本次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新设置的制度。,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以及有关机关对申请的处理程序的规定。 包含三层含义:,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这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的一项权利。 第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 第三,如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四)关于辩护制度,1、明确了侦查阶段律师的人地位。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辩护人 2、强化了辩护律师对侦查终结、适用逮捕措施、死刑复核的发表意见权。,3、律师会见权得到强化,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 “三类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4、扩大了律师阅卷权。 自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原来只能查阅、摘抄、复制“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5、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 6、增加了申请调查取证权 7、律师涉嫌伪证罪应当“异地”侦办,(五)关于侦查措施,明确规定可以使用技术侦查措施;规定了口头传唤的程序,适当延长了特别重大、复杂案件传唤、拘传的时间;增加规定了询问证人的地点,建立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完善人身检查的程序,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完善了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在查询、冻结的范围中增加规定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六)关于审判程序,1、调整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完善第一审程序,将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范围,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的案件。,2、明确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对发回重审作出限制规定 3、完善附带民事诉讼程序 4、对死刑复核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5、对审判监督程序进行补充完善,(七)关于执行程序,1、严格规范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 2、强化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八)增加规定特别程序,1、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2、设置特定范围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 3、设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4、设置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1、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一是确立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二是确立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 三是确立严格限制适用逮捕原则和程序; 四是确立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五是确立了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2、设置特定范围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3、设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4、设置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由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九)全面加强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1、加强对羁押执行过程的监督 2、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的监督 3、对阻碍行使诉讼权利违法行为的监督,4、加强对非法取证行为的监督 5、明确对侦查措施的法律监督 6、加强对简易程序审判的监督 7、加强对量刑活动的监督制约 8、完善对刑罚执行程序的法律监督,1、加强对羁押执行过程的监督,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2、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的监督,3、对阻碍行使诉讼权利违法 行为的监督,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检察机关控告。,4、加强对非法取证行为的监督,检察机关在排除非法证据中的职责: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负责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6、加强对简易程序审判的监督,明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公诉人出席简易程序的法庭: 一是履行公诉职能。 二是履行对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的职责。,8、完善对刑罚执行程序的 法律监督,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四、对公安执法的影响及 应对措施,修改的条文中,直接与公安机关刑事执法工作密切相关的有93条,还有49条的规定虽然是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诉讼职责,但也间接涉及到公安机关的刑事执法工作。,(一)转变执法理念 (二)加强能力建设 (三)完善工作制度 (四)搞好硬件设施建设,(一)转变执法理念,法治理念 人权理念 程序理念 证据理念 受监督的理念,(二)加强能力建设,新的要求: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律师介入的提前、律师会见常态化、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确立、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警察出庭制度的确立、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制化,等等。 需要提高的能力:调查取证能力、出庭应变能力、应对律师的能力。,(三)完善工作制度,对原有的制度进行清理,抓紧做好立、改、废工作。针对新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建立健全新的工作制度和相应配套措施:技术侦查工作流程及相关证据如何收集、管理、移交;,网络执法流程和相应法律文书的修改、看守所安排律师会见的制度、涉案财物管理、执法办案场所的规范管理、证据和案卷的管理与移交制度、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制度、侦查人员鉴定人出庭制度、证人保护制度、秘密侦查制度、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等等。,(四)搞好硬件设施建设,如录音录像设施、律师会见室相关设施、执法场所的规范化 、电子监控设备的安装、现场记录仪等等数字 设备的配备、网络执法设施等。,谢谢大家! 河南省厅法制处 华列兵 037165882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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