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文库! | 帮助中心 三一文库31doc.com 一个上传文档投稿赚钱的网站
三一文库
全部分类
  • 研究报告>
  • 工作总结>
  • 合同范本>
  • 心得体会>
  • 工作报告>
  • 党团相关>
  • 幼儿/小学教育>
  • 高等教育>
  • 经济/贸易/财会>
  • 建筑/环境>
  • 金融/证券>
  • 医学/心理学>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文库 > 资源分类 > PPT文档下载
     

    证券法案例解析-杨兆全-金融梦工厂第5讲.ppt

    • 资源ID:3392486       资源大小:659.54KB        全文页数:36页
    • 资源格式: PPT        下载积分:6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微博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6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证券法案例解析-杨兆全-金融梦工厂第5讲.ppt

    ,金融梦工厂讲座第50期 杨兆全 证券法经典案例解析,本次课程的目标:,掌握证券法涉及到的主要案例类型,防范规避风险,一、虚假上市案例: (一)万福生科案中国创业板上市公司涉嫌欺诈发行股票首案 (二)绿大地案知名绿化上市企业刑事认定造假案,金融梦工厂讲座第50期 杨兆全 证券法经典案例解析,金融梦工厂讲座第50期 杨兆全 证券法经典案例解析,(三)虚假上市所涉刑事问题 虚假上市所涉刑事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 1我国刑法第160规定了欺诈发行股票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行为人如构成犯罪,将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2根据刑法第177条的规定,伪造金融票证罪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伪造信用卡等金融票证的行为。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违法后,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4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刑法第162条第二款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金融梦工厂讲座第50期 杨兆全 证券法经典案例解析,二、虚假陈述案 (一)佛山照明案 (二)五粮液案 (三)海联讯案上市公司主动赔偿投资者第一案 (四)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所涉法律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定义,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以下简称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是指证券市场投资人以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事赔偿案件。,金融梦工厂讲座第50期 杨兆全 证券法经典案例解析,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 误导性陈述,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作出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 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或者部分予以记载。 不正当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这类案件的提起有明确的前置条件,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财政部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或者虚假陈述行为人未受行政处罚,但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作出刑事判决。,金融梦工厂讲座第50期 杨兆全 证券法经典案例解析,三、内幕交易案 (一)黄光裕内幕交易案 (二)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案 (三)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所涉法律问题分析 1何为内幕交易?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证券法第73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金融梦工厂讲座第50期 杨兆全 证券法经典案例解析, 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a)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b)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c)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人员。,金融梦工厂讲座第50期 杨兆全 证券法经典案例解析,金融梦工厂讲座第50期 杨兆全 证券法经典案例解析,3内幕交易行为有几种表现形式? 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内幕信息知情人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金融梦工厂讲座第50期 杨兆全 证券法经典案例解析,4内幕交易行为的责任承担 民事责任的承担: 证券法202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金融梦工厂讲座第50期 杨兆全 证券法经典案例解析,刑事责任的承担: 内幕交易罪,是指评判或者通晓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或者单位,在涉及股票、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支股票、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股票、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犯罪数额和犯罪情节两个方面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作了规定。,金融梦工厂讲座第50期 杨兆全 证券法经典案例解析,四、老鼠仓案 (一)原博时精选基金经理马乐国内最大“老鼠仓”案 (二)“基金明星”李旭利案 (三)最赚钱老鼠仓苏竞案 (四)老鼠仓所涉问题法律分析 1老鼠仓的定义 老鼠仓是一种无良经纪人对客户不忠的“食价”做法。具体指庄家在用公有资金拉升股价之前,先用自己个人(机构负责人,操盘手及其亲属,关系户)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待用公有资金拉升到高位后个人仓位率先卖出获利。对于这类通过一定关系来实现低价位成交的仓位,俗称“老鼠仓”,投资者短线及时跟进往往会有一段快速的利润空间。,金融梦工厂讲座第50期 杨兆全 证券法经典案例解析,2老鼠仓所涉法律责任 操纵“老鼠仓”的行为在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实施之后,才被定性为刑事犯罪,对应罪名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国内已有多起“老鼠仓”案审判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对包括老鼠仓在内的违规行为有明确涉及,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金融梦工厂讲座第50期 杨兆全 证券法经典案例解析,五、操纵市场案 (一)王国斌操纵证券市场案典型短线操纵 本案中,王国斌不以实际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的交易行为,是典型的短线操纵。短线操纵具有严重的危害性:一是误导其他投资者对股票交易价格和供求关系的判断,侵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二是造成股票价格异常波动,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扭曲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影响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金融梦工厂讲座第50期 杨兆全 证券法经典案例解析,(二)唐建平操纵证券市场案介于长线操纵和短信操纵之间的新型操纵案 本案中,唐建平的行为是一种介于长线操纵和短线操纵之间的新型操纵行为,违法手段隐蔽,通过融资和多点布局,造成交易行为真实、活跃的假象,意图掩饰操纵股价的实质。唐建平的操纵行为涉及金额十分巨大,性质较为恶劣,应受到法律严惩。 (三)周武秀操纵证券市场案 本案中,周武秀在连续高价买入的同时在其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对倒交易,拉升股价的同时造成交易活跃的表象,并在股价升高后卖出所持有的股票,操纵手法典型,性质恶劣。 三起案件均属于典型的操纵证券市场案件,虽具有不同的操纵手法,但实质均是通过操纵造成交易活跃的假象,吸引投资者跟风买入,扰乱市场秩序。,金融梦工厂讲座第50期 杨兆全 证券法经典案例解析,(四)操纵市场行为法律分析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是指行为人背离市场自由竞价和供求关系原则,以各种不正当的手段,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制造证券市场假象,以引诱他人参与证券交易,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行为。 操纵市场的行为包括: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金融梦工厂讲座第50期 杨兆全 证券法经典案例解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责任 民事责任: 1根据证券法及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的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场所以及其他从事证券业的机构有操纵市场行为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3个人有操纵市场行为的,根据不同情况,没收其非法获取的款项和其他非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金融梦工厂讲座第50期 杨兆全 证券法经典案例解析,行政责任: 1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场所以及其他从事证券业的机构有操纵市场行为的限制或者暂停其证券经营业务、其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撤销其证券经营业务许可、其从事证券业务许可。 2已上市的发行人有操纵市场行为,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上市资格。,金融梦工厂讲座第50期 杨兆全 证券法经典案例解析,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82条规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金融梦工厂讲座第50期 杨兆全 证券法经典案例解析,六、众筹及P2P所涉法律问题探讨 众筹,翻译自国外crowdfunding一词,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是指用团购+预购的形式,向网友募集项目资金的模式。 众筹利用互联网和SNS传播的特性,让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对公众展示他们的创意,争取大家的关注和支持,进而获得所需要的资金援助。 由发起人、支持者、平台构成。众筹最初是艰难奋斗的艺术家们为创作筹措资金的一个手段,现已演变成初创企业和个人为自己的项目争取资金的一个渠道。,金融梦工厂讲座第50期 杨兆全 证券法经典案例解析,众筹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刑法第176条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众筹模式要避免转变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就要做到不能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金融梦工厂讲座第50期 杨兆全 证券法经典案例解析,众筹与集资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因此项目发起人对于采用众筹模式筹集资金的使用,应该有明确的使用项目,在过程中应按照众筹的规则进行公示,如果项目失败则应该按照规则进行款项退还工作。如果存在以莫须有的项目进行圈钱,或者取得筹集的资金后却肆意挥霍,则可能涉嫌集资诈骗犯罪。,金融梦工厂讲座第50期 杨兆全 证券法经典案例解析,众筹的民事风险 1合同违约纠纷。 众筹最可能存在的合同违约,主要表现在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交货期不符合约定,不能如期提交约定回报结果,不能如期还款造成的债务纠纷等。 2股权争议。 股权类众筹还可能引发股权纠纷及公司治理有关的纠纷。此外,对于采取股权代持方式的股权类众筹,还可能存在股权代持纠纷等。 3退出纠纷。 股权类众筹还涉及一个退出问题,如果没有事先设计好退出机制或者对退出方式设计不当,极容易引发大量的纠纷。,金融梦工厂讲座第50期 杨兆全 证券法经典案例解析,七、P2P的法律责任分析 (一)我国P2P五大模式: 以拍拍贷为代表的纯线上无担保模式; 以宜信为代表的纯线下模式; 以红岭创投为代表的线上有担保模式; 以人人贷为代表的线上线下相结合模式; 以人人聚财为代表的担保机构合作交易模式。,金融梦工厂讲座第50期 杨兆全 证券法经典案例解析,(二)存在的七大风险: 一、是影响宏观调控效果; 二、是容易演变为非法金融机构; 三、是业务风险难以控制; 四、是不实宣传影响银行体系整体声誉; 五、是监管职责不清,法律性质不明; 六、是贷款质量远远劣于普通银行业金融机构; 七、是风险隐患高。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金融梦工厂讲座第50期 杨兆全 证券法经典案例解析,(一)平台运营商面对的刑事法律风险 1、平台运营商不参与借贷活动无法律风险 针对平台运营商的风险,很多人会首先考虑到其运营合法性的问题,事实上,网络借贷平台作为民间融资的一种新型形式并不存在法律上障碍,P2P网贷平台承担的是信息公布、信用认定、法律手续和投资咨询等服务,收取一定服务费,并不参与到借贷的实质经济利益中,只充当中介的职能。 关于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合同法第十二章关于“借款合同”对此已有明确规定。此外,民法通则中也有“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的模糊表述。当然,出借人只能是自然人,若是企业法人作为出借方,则需要满足其他法律要求,比如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作为法人出借方。,金融梦工厂讲座第50期 杨兆全 证券法经典案例解析,2、平台运营商参与借贷活动涉嫌“非法集资”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下“非法集资”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目前,我国并没有规定统一的“非法集资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1月4日生效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涉及非法集资的罪名主要有以下六个:第160条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76条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9条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92条的集资诈骗罪,第225条的非法经营罪。 而在P2P运营过程中,可能涉及的主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集资诈骗罪。,金融梦工厂讲座第50期 杨兆全 证券法经典案例解析,(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如果P2P平台运营商把投资人的钱借出去形成债权,再将债权转让出去,这就与银行存款放款本质上没什么区别,这就有被司法部门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易信的“线下债权转让”模式就有此法律风险。另如P2P运营商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这种模式同样也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非法经营罪 如果P2P平台运营商在借贷活动通过投资理财产品形式融募资金,或充当融资性担保人,由于P2P运营商大部分不具备“融资、理财”经营范围且所涉业务又是特管行业,这就很容易被扣上“非法经营”的罪名。 (3)集资诈骗罪 如果P2P平台运营商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这种行为是集资诈骗罪的典型案例。,金融梦工厂讲座第50期 杨兆全 证券法经典案例解析,3、P2P平台运营商涉嫌洗钱 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如果通过P2P平台出借的资金真的是“黑钱”,P2P平台运营商如果仅是提供的中介服务而未参与其借贷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3条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规定,网贷平台即使被动参与了洗钱服务,因不具有主观上“洗钱”故意,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如果P2P平台运营商主动参与到“洗钱”过程中,那肯定是要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的。,金融梦工厂讲座第50期 杨兆全 证券法经典案例解析,(二)投资人投资行为面临的民事法律风险 1.投资收益保障系数较低 P2P业务主要是针对小微客户的小额贷款服务,较大比例贷款业务是无抵押无担保和纯信用性的,在国内社会信用坏境和客户金融行为习惯不成熟的情况下,很难保证借出的资金能按约收益,金融梦工厂讲座第50期 杨兆全 证券法经典案例解析,2.易触发“高利贷”的红线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法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合同法和该司法解释也就基本构成了“高利贷标准”的定义和自然人之间合理利率借贷的合法性。 在国内P2P实践中,出现了实际利率不超过4倍,但加上P2P平台的服务费用超过4倍基准贷款利率的情形,目前没有能判断其违法的法律依据。因此,这部分资金究竟是否属于“高利贷”的性质,目前暂无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给予界定,依旧处于法律的边缘地带。,

    注意事项

    本文(证券法案例解析-杨兆全-金融梦工厂第5讲.ppt)为本站会员(本田雅阁)主动上传,三一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

    三一文库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