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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明责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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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明责任.ppt

    第九章 证明责任,一、证明责任的概念、特征、性质 二、证明责任的分配原理,案例:,A将8万元现金借给B,双方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6个月后B以经济上困难为由,要求延长还款期限,A不同意,3个月后,A再次要求还款,B答复已经通过C还款,A主张自己没有收到此款,并认为是B想赖帐,便向法院起诉,要求B还款。起诉状中,A主张B没有还款。而B在其答辩状中称已经还款。诉讼中,法院要求A对于没有还款的事实加以证明,A无法证明,法院又要求B对已经还款的事实加以证明,B要求传唤证人C出庭作证,A质疑C的证人资格,法庭要求A加以证明,A不能证明,法庭认为A的主张不能成立。C的证人资格没有问题,,但由于证人C不知去向,无法传唤出庭作证。 问题: 此案中,关于是否还款的事实,谁应当承担不能证明的后果?,案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2款,“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双方争议的是被告B是否履行了还款的义务,因此义务人B应当对已经履行还款义务的事实加以证明,如果是否还款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义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风险,即败诉的结果。本案应当判决B败诉。,一、证明责任的概念、特征、性质,(一)证明责任的概念 (二)特点 (三)证明责任的性质,(一)证明责任的概念 证明责任有时又被称为“举证责任”,是指证明主体为了使自己的诉讼主张得到法院裁判的确认,所承担的提供和运用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以避免对于己方不利的诉讼后果的责任。 证明责任(burden of proof), burden除了有“责任”的意思,还有“负担”,所以有些人称为“举证责任”为“举证负担”。称“证明责任”为“证明负担”。,证明责任一般包括:主张责任、提供证据责任、说服责任和不利后果的责任四个方面。 主张责任是指诉讼活动中的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一定的主张,并通过自身的证明活动要求法院支持其该主张的责任。 提供证据责任是指承担主张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证据(或提出证据的线索请求法院依职权收集证据)来支持其主张的责任。,说服责任是指负有证明责任的诉讼方承担的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说明、论证,使法官形成对案件事实的确信心证的责任。 不利后果的责任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方如果最终不能提出说服法官确认自己诉讼主张的足够证据,则该方将面临可能或者必然败诉或者其他不利后果的责任。,(二)特点: 证明责任总是与一定的法律职责和义务相联系 。 总是与一定的法律风险相联系。 行为责任+结果责任,(三)证明责任的性质: 1、权利说。证明责任是诉讼当事人的一种权利。其主要理由有两点: 一是因为诉讼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所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事实主张和运用证据进行证明也是一种权利。 二、当事人对诉讼标的的有处分权利,而提出诉讼主张和运用证据进行证明是这种处分权利的体现。,2、义务说。证明责任是诉讼当事人的一种义务。其主要理由: 当事人履行证明责任是法律所要求的,是不能选择的。如果说证明责任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那么当事人就可以放弃,而且放弃权利不应导致额外的法律后果。但是,证明责任是法律要求当事人必须履行的义务。既然当事人向法院提出某种事实主张,就应该向法庭承担相应的证明义务。如果当事人不进行相应的证明,就必须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如果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不履行证明义务,法官在认定该事实时就会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判。,3、责任说。 证明责任属于诉讼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其主要理由与义务说相似。既然当事人向法庭提出了某种事实主张,当然就有责任用证据加以证明。但是他们认为,责任与义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把证明责任说成是当事人的义务不太妥当。责任主要是对自己来说的,但义务一般都是对他人而言的。对于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来说,如果他不进行证明或者没有完成法律所要求的证明,只是对自己不利,并非没有履行对他人的义务。而且,举证责任本身的用语就是“责任”,这种定性已经相当明确了。,4、负担说。 证明责任属于诉讼当事人的负担。从法律上讲,证明责任既不是权利,也不是义务,而是当事人为了获得胜诉判决而不得不接受的负担。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不进行证明或者没有完成法律所要求的证明,就必须面对不利的诉讼结果。如果其不愿意接受不利的诉讼后果,也可以卸下这负担。负担的概念比义务和责任的概念更为宽泛,它实际上包括了义务和责任的含义。另外,证明责任是从国外引入的术语,英语“burden”本意都是“负担”,只不过在翻译成中文时译为“责任”。,二、证明责任的分配原理,(一)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 (二)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 (三)行政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我国关于证明责任的立法规定 (1)刑事诉讼法第162条 (2)民事诉讼法第64条 (3)行政诉讼法第32条,(一)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1935年,英国的一个案件。被告人被指控谋杀同他已经分居的妻子。他承认妻子死于自己持有的枪中射出的子弹;但辩解说他自己扣扳机时没有故意,因为他当时正准备用自杀的方式说服妻子回去与他共同生活,这时枪意外走火了。一审判决被告人有罪。判决书中写道,“控方已经证明了这女人死在被告人手上,因此被告人必须用证据证明哪些事实可以减轻自己的罪责,或者证明这完全是一个意外;否则就是谋杀”。,这个案子辩方上诉至上诉法院被驳回;但上诉至上议院却胜诉了,上议院认为一审判决对证明责任的处理是错误的,应当由控方证明犯罪意图的存在。,1、定义,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指对于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犯罪情节轻重,应当由谁提出证据加以证实的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发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2、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1)谁主张谁证明公诉人的证明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43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第162条 审理终结时(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可见,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和“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相结合。,无罪推定原则含义: 一、明确在刑事诉讼中由控方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 二、在控诉方提出的证据没有能够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时,法院应该宣布被告人无罪。,在刑事诉讼中,原则上由公诉人承担证明责任,根据主要是: 1、证明责任分配的通常根据。(1)满足“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内含正义的常识性的要求。(2)与被告人相比,公诉人具有更强的收集提供证据的能力,并且还有侦查机关的支持。由公诉机关承担证明责任,既体现了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等价值,又有利与实现诉讼目的。,2、刑事公诉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有根据。(1)由公诉人承担证明责任,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制约公诉权的滥用的作用。 (2)“无罪推定”原则要求,公诉人在提出追究被告人罪行的诉讼请求时,须就被告人罪行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该原则禁止强制被告人自证其罪,被告人没有责任证明无罪。 总结:由公诉人(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这一证明责任分配原则与无罪推定、罪行法定等原则一样,是强行规范,不允许任意结实和随意变更。,刑事诉讼法第43条的规定法院和侦查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有些人就认为法院和侦查机关均承担证明责任。 若法院承担证明责任,则使其成为在追诉者而偏离中立裁判者的地位和职责。作为中立裁判者,不得提出追诉请求,也就无承担证明责任的可能。 证明责任是审判程序中一个不可或缺的制度原理,而侦查机关并不参加审判程序,其在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交由公诉人向法院提供,并且未提出追诉请求,也不会承担败诉的后果。所以侦查机关承担侦查职能,并不承担证明责任。,(2)谁主张谁证明被告人和自诉人的证明责任,a.刑事公诉中,被告人的证明责任 在刑事公诉总,原则上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不过,被告人有权进行抗辩即提出证明自己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事实和证据。 被告人如果提出自己精神失常、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基于合法授权或合法根据、不在犯罪现场等抗辩事实,显然对被告人有利,被告人对这类事实的证明,即“谁主张谁证明”的一般规则。,但是与公诉人承担证明责任的刑事公诉证明责任分配一般规则,却又是特殊情形,所以这类情形应由法律明文规定,防止动摇刑事公诉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被告人的证明只需要达到优势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公诉人推翻这类事实证明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被告人进行抗辩或提出反证,并非被告人的主张责任或证明责任,而是被告人所拥有的抗辩权或辩护权。,b.刑事自诉中,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在刑事自诉中,证明责任分配之一般规则是“谁主张谁证明”,自诉人对利己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被告人有权提出抗辩事实并对此承担证明责任。,3、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倒置,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了证明责任由被告方承担的情形。为保护某种更为重要的利益,实现某种社会政策,维护公诉人与被告人在证明责任承担方面的合理均衡,法律明文规定某类刑事案件使用证明责任倒置。 首先由公诉人就没有倒置的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之后由被告人就倒置的要件事实负证伪的责任。如果被告人没能证伪倒置的要件事实,则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全部真实,被告人应当承担有罪的诉讼结果。,刑法第282条第2款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公诉人应对被告人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承担证明责任,由被告人对其持有上述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的来源与用途的合法性,承担证明责任,若被告没能证明其合法性,则推定其来源与用途是非法的,并存在犯罪故意。,刑法第395条第1款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公诉人应对被告人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承担证明责任,由被告人对其财产或者支出部分的合法性,承担证明责任,若是被告人没能证明其合法性,则推定其差额部分是非法所得,并存在犯罪故意。,上述两类犯罪案件属于持有型犯罪案件。持有型犯罪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持有”是一种行为状态,这种状态是因一定的积极作为而形成的。“持有”的合法性往往取决于形成“持有”状态的积极作为是否合法或者“持有”物品的用途是否合法。 比较而言,其合法性(肯定事实)容易证明,而其非合法性(否定事实)不易证明。因此由主张合法性者承担证明责任。 这样的设置可以维护公诉人与被告人在证明责任承担方面的合理均衡。也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公职人员腐败,实现反腐败的刑事政策。,刑法第128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130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1968年,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鸡瘟引起的产品责任案件。原告为某养鸡场的场主,为预防鸡瘟,请某兽医给其鸡注射鼠疫预防针,不料数日后仍发鼠疫,4000多只鸡死亡,损失马克十余万。原告认为发生鼠疫的原因是疫苗的免疫性不充分,便以生产该疫苗的某公司为被告提出诉讼。被告在答辩中主张突发鼠疫与本公司的疫苗无关,而是由于杀菌不充分所致。原告在诉讼中还提出了使用该公司疫苗的其他养鸡场也发生过同样情形的证据。在该案中,疫苗的棉衣性能否不充分和瘟疫是否由疫苗引起是双方争执的焦点,也是案件中关键性事实。,按照证明责任的分担规则,上述两项事实的证明责任应由原告负担。但法院认为,药品的制作属于高度技术性问题,况且整个生产过程都处于被告的控制下,因而原告难以证明上述事实。为解决原告举证的困难,法院裁定证明责任倒置由被告承担。后来,被告因不能充分举证,遂败诉。,1、定义,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对当事人而言,它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加以证明的责任。其中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指由谁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即证明责任的承担;二是指当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案件时法律后果由谁承担。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2、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一般规则,(1)原告对权利产生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主张实体权利的人应对其享有的实体权利的产生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在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受害人(原告)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要获得法院支持,受害人就应当证明: 存在加害行为 存在损害结果 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加害人有过错,在诉讼中如果被告人承认权利产生事实,就构成了诉讼上的自认,则无须原告举证来证明,法院直接将该自认事实作为判决的依据;若被告人否认该事实,则原告应当举证证明。 侵权案件中,原告主张被告有过错,被告主张自己无过错,按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原告应就被告有过错负举证责任,被告应就自己无过错负举证责任。结果,对同一争议事实双方当事人都负有举证责任。,(2)被告对抗辩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在民事诉讼中被告可以提出的抗辩事实: a.民事权利妨碍事实。如:合同不成立、存在免证事由等。 b.民事权利阻却事实。即被告行使实体法上的抗辩权,如:消灭失效届满后债务人的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 c.民事权利消灭事实。如:履行、抵销、免除、合同解除等。 对于上述事实被告提出抗辩事实,若原告自认的则被告无须举证,若原告否认的被告应对其加以证明。对于被告的抗辩原告也可以提出抗辩,如此往复下去。比如:被告提出消灭实效的抗辩,原告可以提出消灭实效中断的事实抗辩。,辨析:否认与抗辩,原告提出“要求被告返还10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并提出某年某月某日原告借给被告10万元和被告逾期未偿还借款的权利产生事实。 若被告否认道:没有向原告借过10万元。对该“否认”,被告无须举证,而由原告对该借款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若被告提出“已经偿还了10万元借款”的抗辩事实(权利消灭事实),该事实对被告有利,所以被告应负证明责任。抗辩所达到的效果是推翻原告的诉讼请求。,在通常情况下,否认者对其否认的事实不承担证明责任,而对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当事人对其提出的抗辩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而对方当事人不承担。可见,可以根据证明责任在何方当事人,来判定是否认还是抗辩。,3、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倒置,立法上规定民事证明责任倒置主要基于两个考虑:一是举证难易,二是保护弱者 。 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倒置主要适用于特殊侵权纠纷和劳动争议案件。,民事证据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证据规定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在过错证明上,应当区别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事实中的过错与免责事由中的过错。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加害人过错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个构成要件,如果法律把受害人过错证伪的责任倒置给加害人,则减轻了受害人的证明责任,加害人以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存在过错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从而阻碍自己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 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虽不以加害人过错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但加害人可以证明受害人或第三人存在过错来免责,在此情况中加害人对利己事实负担证明责任,并未减轻受害人的证明责任,因此不构成证明责任倒置。,民事证据规定第四条和第六条就证明责任倒置的合理情形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解释,但是应当明确,其中规定被告对其免责的证明,不属于证明责任倒置,应属于证明责任通常分配。 比如:关于环境污染和产品责任中的免责事由的举证、高度危险作业中受害人故意的举证、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中过错的举证,均属于被告对利己事实(抗辩事实)所负担的证明责任,并非证明责任倒置。,案例: 原告张某(女,14岁)系王某的外甥女。1977年3月,王某经政府批准,在温岭县松门镇宝春路边建造了两间平顶房屋。1983年5月,温岭县电力公司经批准在宝春路自西向东架设了10千伏高压电线路,高压电线路与王某平顶房屋之间垂直距离大于4米。1989年4月,王某未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将平顶房屋加层为三层半楼房,东边三楼阳台扶手与高压电线之间最近距离约40厘米,当地电力部门对王某的翻建行为未加阻止。,1989年7月18日,张某到王某家度暑假,于当晚8时许,在东边间三楼阳台乘凉靠近扶手时,被高压电线所吸触电受伤,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经法医鉴定,伤情属重伤。同年9月,张某向温岭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力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公司指出公司于1983年5月架设的高压电线与王某平顶房屋之间的垂直距离大于4米,符合水电部关于10千伏高压电线与建筑物的垂直不小于3米的规定。因而其不应承担责任。,分析: 高压电致人损害属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由此引发的侵权诉讼,应由电力公司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这一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但本案中,被告电力公司虽然举证证明其不存在过错,但他未能举证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这一事实,因此,未尽证明责任,当然他就应当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风险。,如果本案中原告起诉王某赔偿,原告应承担证明责任,即应举证证明有损害结果、被告王某实施了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王某有过错等要件事实。,(三)行政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在英美法系国家,行政诉讼同民事诉讼没有严格的区别,它们适用同样的诉讼规则,也适用同样的证明责任规则;在大陆法系国家,并没有为行政诉讼制定单独的证据规则,而是适用与民事诉讼同样的规则。,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1、行政诉讼证明责任的一般规则,我国的行政诉讼是以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为核心的诉讼。在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中,很重要的内容就是审查被告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认定的事实及其依据的证据。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机关即行政诉讼被告处于管理者的地位,相对人即行政诉讼原告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无需经相对人同意,完全按自己意志作出。被告依照自己的判断单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就是其主张,原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实际上是对被告的主张不服。 对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由被告负证明责任,对于具体行政行为以外的其他证明对象则根据具体情况由原告或被告分别承担证明责任。,2、行政诉讼证明责任的特殊规则,(1)对具体行政行为合理合法,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条还作了具体的配套规定。 被告要对行政诉讼承担主要责任,即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理合法承担证明责任。,被告主要承担证明责任主要有两种情况: 1、对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2、是对行政处罚的事实和不履行法定职责具有合法理由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这两种情况下的证明责任承担,实际上是被诉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所负担的证明责任在诉讼领域中的表现,二者在内容上和范围上是一致的。,(2)对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事实,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三款 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3)在起诉行政不作为的案件中,对提出申请的事实,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第二款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但有下列情况的除外: 被告应当依职权履行法定职责的 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4)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对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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