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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GMO食品管理合理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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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GMO食品管理合理否.ppt

    台灣GMO食品管理合理否,指導老師:黃顯宗 組員:黃志偉 周政毅,GMO是什麼?,基因改做生物(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 GMO ) 將甲生物某個基因用現代基因工程技術轉移殖入到乙生物,如此乙生物便成為GMO,它獲得了甲生物基因的遺傳特性。,包括三種類別 1 基因改做微生物(及其產物): 包括可作為發酵食品的 菌元,或用以生產酵素、胺基酸、有機酸、維生素、色素、香料等食品添加物之微生物。 2 基因改做農作物(及其加工品): 此為GMO中發展最快的領域,已有大豆、玉米、蕃茄、馬鈴薯等轉殖作物問世。 3 基因改做動物(及其加工品): 如轉殖生長激素基因的鮭魚等,但目前多處於研究階段,尚無此類基因改造食品正式上市。,基因改造科技的優點,基改技術不但可能提昇農作物或牲畜的生長速度以及產量,也可能增強可抗蟲、抗寒、抗病的能力,與改良產品的養分;或者讓基改生物體產生高價值的成分如疫苗等 基改技術也可以設計的延長產品的儲存時間、便利於加工、增加商品的多樣性。,瑞士科學家利用基因工程,成功培養出一種名為黃金米(Golden Rice)的新品種稻米,該項新品種富含胡蘿蔔素,對於全球缺乏維他命的2億5000萬名兒童而言,將可有效改善其視力喪失與相關疾病。,基改產品的的安全問題,食品安全 環境安全 田間種植的規範,基改食品為何導致食品安全的考慮?,殖入的基因所產生的蛋白質會不會成為過敏原 劑量的因素 吃了多少才會引發過敏,例子,衛生署所聘請的審查委員在審視某基改玉米的申請進口案時,發現其所轉殖的基因會製造出類似塵蟎過敏原成分的蛋白質,因此要求申請的公司提出該產品不會造成過敏的試驗證據。雖然該公司辯稱在美國並無此項需求,但在我國堅持下不得不另作試驗,後來才通過得到我國的准許進口。,根據一九九五年英國一位生化學家普茲塔(Arpnd Pusztai)針對基因改造食 品的安全性所做的實驗發現,普茲塔將基因改造過的馬鈴薯餵食給老鼠吃,結果發現老鼠胃壁增厚, 胃腺窩增長的現象,這些現象意謂著可能使罹 患癌症的機率增加 研究更發現,老鼠也出現 免疫力降低、頭腦萎縮的現象,另外,胸腺、腎臟、腸子、脾臟也都有不良影響跡象 另外,美國一項研究也發現,一 位對巴西胡桃過敏的人,吃了一種注入巴西胡桃基因改造生產的大豆,竟然也出現相同的過敏現象,消費者態度,國內 國外,國內,2005-03- 根據中研院電話調查 四分一的國人沒聽過基因改造生物或基因改造食品,一半的人聽過但不瞭解。聽過的人之中,年輕者多於年長者,學歷高者多於學歷低者,收入高者多於收入低者; 資訊的來源以電視最高,約86%,依次為報紙(55%)、雜誌書刊(43、雜誌書刊(43%)、網際網路(22、網際網路(22%)等;正面消息(24等;正面消息(24%)略多於負面消息(17略多於負面消息(17%),兩者皆有者佔42%。,2005-05- 根據中研院台灣基因體意向調查顯示 認為基改產品不安全者37%, 認為安全者25%; 不願意購買者43%, 願意者31%。 愈認為基因改造食品是安全的受訪者,對購買基因改造食品的意願愈高,顯示安全性認知與購買意願的確有相關。,2006-09- 根據台灣基因體意向調查的報告,2005年2月到3月間1,005份電話訪問調查結果顯示, 可接受基改生物者,依序為觀賞用花卉 86.2%、觀賞用動物 52.9%、食用植物 52.9%、食用動物22.2%。 不能接受者依序為食用動物 70.5%、食用植物 41%、觀賞用動物 39%、觀賞用花卉 9%,2007-05- 根據台灣基因體意向調查電話訪問的報告 即使基改食品價格較低廉,仍有近九成的受訪者因其風險而無意購買。 即使相信科學家宣稱的基改食品可以控制健康、生態的受訪人民中,不會購買者仍近八成。 僅有兩成的受訪者知道基改食品強制標示的規定。在知道者當中,仍有近七成的人不知道衛生署有這項宣導。,國外,2004- 02- 澳洲消費者協會網路調查結果指出84%的人擔心基改食物,94%的人希望廣泛地進行食物標示。 2004- 04- 根據巴黎的加樂福公司的調查,歐洲人高達70%不要買基改食物,而許多公司會想盡辦法不需要標示,例如重新檢討材料的供應鏈。 2005- 年初調查接果顯示英國人有61%對於食品是否為基改表示關切,在2002年為56%。 2005-12- 愛爾蘭生物倫理委員會發表研究報告指出,調查結果,有回答者之中78%表示不信任科學家與政府會提供事實的資訊,超過半數認為市售基改食品並不安全。,我國基因改造食品管理相關部會權責分工,一、上游研究開發階段之管理 行政院國家科學發展委員會訂有基因重組實驗守則,不但可規範國內所有政府經費支助之基因工程研究計劃在實驗室階段之生物安全管理,亦可作為所有相關基因改良食品上游研究開發階段之準則。 二、中游田間試驗階段之管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有基因轉移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範及基因轉移動物田間試驗管理規範,做為中游生產階段基因改造食品對環境生態之管理基礎。 三、下游基因改造食品之管理 行政院衛生署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對基因改造食品在下游製造、販售階段加以規範、管理。,我國現行食品衛生管理法與基因改造食品之管理,為了解決民眾的疑慮,衛生署已根據食品衛生管理法,擬定方針,將確定採取上市前審查許可制度,同時亦將公告標示辦法,以建立我國完整之管理體系。,強制標示重要產品項目之選定,1.先以目前最主要之黃豆及玉米二項做為優先執行強制標示之食品項目。 2.採三階段管理方式,第一階段產品項目係指農產品形態之黃豆及玉米,包括:黃豆、黃豆粉、玉米、碎(粉)狀玉米。 第二階段產品項目係指黃豆、玉米之初級加工食品及加工用原料,包括:豆腐、豆乾、豆漿、豆花、冷凍玉米、罐頭玉米、黃豆蛋白。 第三階段產品項目係指其他較高層次含黃豆、玉米之加工食品。 惟加工層次高而最終品中不含轉殖基因片段或蛋白質之黃豆、玉米加工食品,包括:醬油、黃豆油(沙拉油)、玉米油、玉米糖漿、玉米澱粉,將不列為強制標示之對象。,緩衝期之設定,為保護國內消費者之權益,亦兼顧國內食品業界之發展,採漸進方式之緩衝期,即第一階段產品緩衝期為二年;第二階段產品緩衝期為三年;第三階段產品緩衝期為四年。,容許量之設定,比照日本,採用百分之五為容許量。,自願標示之方式,一般食品之製造或輸入廠商在配合容許量規定之條件下,得自行視其品管制度落實之情形,進行自願性標示,惟標示內容必須真實。未來,衛生機關將針對廠商所擁有之文件資料進行查核,不替廠商做品管檢驗。,各主要國家對於產品之管理現況,美國,美國並未訂定特別之管理規範 若改造之基因係一般認定安全(generally recognized as safe)時,則該食品上市前毋須取得核准,亦不強制規定需加以標示; 但若改造之基因係非一般認定安全時,則需在上市前先取得核准。且若改造之基因可能引起過敏之疑慮時,則該食品一定要加以標示。,受到國內消費者與環保團體的壓力 重新考慮原先堅決主張食品毋須標示之政策,並著手研擬負面標示(negative labeling)規範。即由廠商以自願性方式標示產品為非基因改造食品(non-GMO)或無基因改造成份食品(GMO-free),而非採取正面標示如基因改造產品(Product of GMO)或可能含基因改造成份(may contain GMO)。,將要求生物技術公司在提出開發轉基因作物之申請時,先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以保證作物不致於對生態系產生不利的影響。 並規定農民種植轉基因抗蟲玉米時,需至少保留種植20%的傳統玉米,而在棉花種植地區內種植轉基因抗蟲玉米時,更需至少保留種植50%的傳統玉米,以避免種植轉基因抗蟲植物所可能產生之生態干擾(ecological disruptions)。,歐盟,嚴格執行產品管理與標示制度 若單項成份之含量達1%以上者,必須加以標示為產品。 雖然歐聯已達成對於產品嚴格管理與標示的決議,但各盟國間仍有若干不同之立場。 例如法國與德國等國家就主張嚴格管制,但英國則支持生物科技公司在英國境內設立試驗研究農場,以進行產品之研究與發展。,日本,30種含產品進行標示 其餘27項產品則需在產品、可能之產品及非產品等3種中擇一標示,對來自美國及加拿大進口基因改造黃豆及玉米實施標示之規定, 配銷者(distributors)處理由非基因改造黃豆及玉米(GM-free soybeans and corn)製成之產品時,得自願標示為非基因改造產品(GM-free products); 配銷產品之來源未能分類為基因改造或非基因改造之黃豆及玉米時,必須強制標示該產品為未分類是否含基因改造產品(Not GM-sorted products); 配銷產品之來源為基因改造黃豆及玉米時,必須強制標示該產品為使用經分類含基因改造產品(Using sorted GM products)或含基因改造產品(GM-based products);,此外,日農林水產省亦規定第一及第二種產品之基因改造成份含量在5%以下者,得標示為非基因改造產品(GM-free products),但此一規定已引起消費者團體的反對,認為不應有5%的彈性空間。 擬擴大適用產品範圍 (農林水產 ),紐西蘭及澳洲,兩階段管理 在產品未上市前,依規定應向紐澳食品管理局(Australia New Zealand Food Authority,)申請檢測該食品的安全性 標示規定,強制要求含有基因轉殖成份之食品應加以標示 並責成就相關細則加以評估 依據提出之草案,其要求標示之標準為零容許度(zero tolerance rule),加拿大,加拿大對基因改造食品的安全及標示管理追隨美國,並無意強制執行基因改造食品成分標示。 加國政府針對基因改造產品之標示,提出指導方針 1 GMO食品若有安全上考量(如:含過敏原)或食品成分、營養成分有改變時,廠商應自動標示。 2 其標示必須清楚明瞭、真實、且不致誤導消費者。 3 有關產品採正面標示或負面標示均可,惟應陳述事實而無 誤導或欺騙。,瑞士,凡食品中含有1%以上之原料,即必須加以標示 將農產品或其種子之含量上限訂為0.5%,南韓,標示之產品範圍包括玉米、黃豆及豆芽等農產品,討論,醬油,玉米油等加工品應否加標示? 門檻高不高? 展望,參考資料,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http:/www.coa.gov.tw/view.php?catid=2349 食品資訊網 http:/food.doh.gov.tw/chinese/gmo/gmo1_3.htm 環保資訊月刊第94期 http:/www.fengtay.org.tw/paper.asp?num=300 黃顯宗-生命科學導論 http:/microbiology.scu.edu.tw/lifescience/wong1/content.htm INLY 創藝生活桃花源 http:/inlyidv.twobc.com/Page_Show.asp?Page_ID=1579 http:/gmo.agron.nt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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