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1 中国认证认可行业自律公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认证认可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不断提高认证认可工作质量和有效性,维护国家和全行业整体利益,保护认证认可行业的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获证组织及社会各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建立我国认证认可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从业者行为,优化市场竞争环境,依据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章程,制定本公约。第二条 中国认证认可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正、公平、守法、诚信、独立。第三条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的全体会员,包括认可机构、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认证培训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及获证组织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均承诺自觉信守本公约。第四条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是本公约的组
2、织实施机构。第二章 承 诺第五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严格履行行规、行约。第六条 坚持科学发展观,树立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诚信为本,恪守承诺,共同营造和维护认证认可行业的良好信誉和形象。第七条 坚持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断提高工作质量,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以优质高效服务回报社会。第八条 规范运作,合法经营,不以非正当手段谋取利益。尤其要:坚持优质服务,反对劣质低价;坚持团结共赢,反对诋毁同行;坚持诚实信用,反对弄虚作假;坚持行业准则,反对无序竞争;坚持遵纪守法,反对商业贿赂。第九条 积极参加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组织的自律规范活动,相互监督,共同抵制和纠正违
3、规违约行为。第三章 监 督第十条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并对会员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全体会员对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组织实施本公约的公正性进行监督。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反映可能的违约行为,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应对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公约的单位与个人,经查证属实的,由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依据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章程及相关自律规范性文件,视不同情况给予处置,并将调查和处理结果及时向全体成员公布。第四章 附 则第十三条 本公约经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会长签署后生效。第十四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十五条
4、本公约由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负责解释。附件 2认证机构公平竞争规范管理体系认证价格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优化认证市场竞争环境,有效遏制恶性低价竞争,引导认证机构会员自觉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以品牌、信誉、质量、服务为主要竞争手段,着力提高认证的有效性,促进认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章程、中国认证认可行业自律公约,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认证机构会员所开展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第三条 协会负责组织本规范的实施。认证机构会员应执行本规范,并在需要时配合协会开展相关工作。全体会员对
5、本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原则和要求第四条 为了更好地执行国家价格政策,按照申请认证组织的规模(员工人数)并考虑其他影响认证工作量的因素,在鼓励优质优价的基础上,形成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管理体系认证最低限价(总价,不含交通费和食宿费)。(一)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最低限价:员工人数在65人以下,初审最低限价为12000元;员工人数在66125人,初审最低限价为18000元;员工人数在126275人,初审最低限价为21000元;员工人数在2761000人,初审最低限价为33000元;员工人数在10014000人,初审最低限价为45000元;员工人数在4
6、001人以上时,每增加一个审核人日,认证收费最少增加2400元。(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最低限价:根据申请认证组织环境因素复杂程度的不同,按高复杂程度、中等复杂程度和低复杂程度,分别设定最低限价:员工人数在30人以下,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22000元、20000元、13000元;员工人数在31100人,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33000元、26000元、20000元;员工人数在101500人,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48000元、38000元、29000元;员工人数在5012000人,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68000元、55000元、40000元;员工人数在2001人以上时,每增加一个审核人日,认证收费最少增加2
7、400元。(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最低限价:根据申请认证组织风险程度的不同,按一级、二级、三级风险程度,分别设定最低限价:员工人数在30人以下,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22000元、20000元、13000元;员工人数在31100人,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33000元、26000元、20000元;员工人数在101500人,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48000元、38000元、29000元;员工人数在5012000人,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68000元、55000元、40000元;员工人数在2001人以上时,每增加一个审核人日,认证收费最少增加2400元。(四)两体系结合审核初审的最低限价为相应的两个单体系初审
8、最低限价之和的75%;三体系结合审核初审的最低限价为相应的三个单体系初审最低限价之和的65%。(五)监督审核的最低限价为相应初审最低限价的1/3;复评的最低限价为相应初审最低限价的2/3。(六)考虑管理体系覆盖产品的特点、复杂程度和行业风险,其他管理体系标准认证的最低限价可在以上限价基础上增加收费。第五条 认证机构应承诺在实施相关认证活动时,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认证收费标准,实际认证收费不低于相应的最低限价。第三章实施与监督第六条 认证机构应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季度认证价格执行情况上报协会。报送内容包括:季度发证总量、执行本规范最低限价的项目数量、未能执行本规范最低限价的项目数量,其中未执行
9、的项目要列出获证组织名称、认证类别、获证组织规模、环境因素复杂程度及行业风险等级、认证收费及未能执行本规范最低限价的原因等。第七条 认证机构一次性交纳公平竞争信誉保证金10万元。拒不交纳公平竞争信誉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会员资格。公平竞争信誉保证金由协会设立专项账户进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公平竞争信誉保证金产生的利息返还认证机构。第八条 协会定期或不定期地以组织同行评议等方式,对认证机构的认证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九条各认证机构应信守承诺,模范执行国家制定的认证收费标准及本规范的要求,积极向协会反映其他认证机构的价格违规行为。第十条协会应对被反映的涉嫌违规行为进行调查。认证机构实际认证收费低
10、于最低限价的,或虽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不低于最低限价但在一个认证周期内以明显低价向同一客户提供其他认证服务的,视为价格违规行为。第十一条 鼓励社会各界对认证机构执行国家制定的认证收费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第四章违反规范的调查与处理第十二条 协会对在监督检查或调查中发现的认证机构价格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理。(一)协会在监督检查或调查中发现认证机构一年内出现价格违规行为次数较少,涉及的组织规模较小,没有造成其他负面影响的,责令其立即纠正,并给予书面警告。(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协会责令其立即纠正价格违规行为,给予内部通报批评,并处交纳违约金13万
11、元。1监督检查或调查中发现认证机构一年内出现价格违规行为次数较多,在行业内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的;2不接受协会组织的监督检查或调查工作的;3瞒报、拒报认证价格执行情况的。(三)协会在监督检查或调查中发现认证机构一年内频繁出现价格违规行为,并在行业内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的,经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责令其立即纠正价格违规行为,给予公开通报批评,并处交纳违约金5-10万元。(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协会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将其违反公平竞争规范的事实给予公开通报,并处交纳违约金10万元。1监督检查或调查中发现认证机构在一年内频繁发生价格违规行为,严重违反本规范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2一年内累计2次
12、不接受协会组织的监督检查或调查工作的;3一年内累计2次瞒报、拒报认证价格执行情况的。对拒绝交纳违约金的违规认证机构,则在其公平竞争信誉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并责令其补足公平竞争信誉保证金。第十三条协会对认证机构违反本规范规定的行为做出处理后,向国家认证认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第十四条 认证机构若对协会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于收到违规处理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出申诉。协会应对申诉内容进行再次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告知申诉人。必要时,协会可将违规处理决定提交常务理事会进行复议。常务理事会的复议决定是最终决定。认证机构若对协会常务理事会的复议决定有异议,可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
13、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反映。第十五条 违约金原则上用于价格违规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包括对反映经查证属实的认证机构价格违规行为的单位及个人给予奖励。处违约金的,一次性奖励违约金的30%;未处违约金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第十六条 协会对各认证机构执行本规范的情况及时进行通报。第十七条 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活动,是协会的日常工作之一,所需经费由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解决,不另向会员收取。第十八条 协会必须对执行本规范的相关认证机构提交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协会有义务为举报人保守秘密。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 本规范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协会会长签署后生效。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二十一条 本规
14、范由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负责解释。附件 3认证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和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为规范认证审核员(以下简称“审核员”)的执业活动和有序流动,保护审核员和认证机构的合法权益,加强认证机构对审核员的培养、管理和平衡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是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的根本依据。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应遵循有利于事业和个人发展、平等互利,有利于调动审核员和培养机构积极性和保证双方基本利益的原则。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注册的各类、各级别管理体系
15、审核员。经过协会注册的其他认证人员转换执业机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条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认证机构应按本规定的要求做好审核员的执业机构转换工作。第二章 执业机构确定及要求第五条 审核员只能在一个认证机构执业,不能以任何形式和方式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认证机构也不得雇用正在其他认证机构执业的审核员。第六条 审核员在认证机构执业分为专职和兼职两种形式。无论何种形式,审核员都应与认证机构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要求的工作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以下简称“合同”)。合同,应包括工作期限、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经济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对于专职人员应明确其它劳动社会保障权力;涉及关键和特殊岗位(
16、如:业务研发、市场开发、人力资源管理等岗位)可增加竞业限制的约定。需要时协会也可以提出在合同中增加有关条款。第七条 当前与审核员签订有合同的认证机构决定审核员的所属,对任何有关审核员归属问题的起诉或争议,唯一的裁定原则是判定审核员的所属。认证机构应提供相关合同文件,其中若有任何涂改,一律视为无效。第八条 协会根据认证机构的申报建立审核员执业数据库,确定审核员的执业机构。审核员在协会初次注册时,其推荐机构即为其执业机构。在审核员年度确认和再注册时,协会仅接受认证机构申报的在本机构执业人员的申报材料。第九条 审核员在认证机构执业必须履行职业道德,恪守行业规范,同时必须承担其应尽义务和责任。审核员转
17、换从业机构还应遵守竞业限制的原则。第三章 执业机构转换要求第十条 在合同期满后,审核员可以申请转换执业机构,认证机构也可以根据需要申请审核员转出。第十一条 在合同期内,审核员和认证机构有一方提出中止合同的,双方须对合同涉及的内容协商一致后,方可申请转换执业机构。第十二条 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必须向协会提出执业机构转换申请(以下简称“转换申请”),转换申请必须由审核员本人提出,不得经过中间人提出,否则视为无效。认证机构根据业务发展和人力资源配备情况,可以向协会提出转出人员申报(以下简称“转换申报”),转换申报必须由认证机构提出,不得经过中间人提出,否则视为无效。第十三条 审核员提出转换申请及认证机
18、构提出转换申报须填写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申请书可向协会索取,或按协会下发的样本复制。申请书须逐项如实填写,如填写不实者,申请书作废。第十四条 协会在接到转换申请或转换申报并经核实无误后,将相关审核员列入可以进行转换人员数据库,数据库采取每6个月公布一次的方式供认证机构查询。必要时可以适当增加公布次数。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提出转换申请或转换申报:1与原属机构合同期满或一个月后合同期满的审核员;2原属机构同意转出的审核员;3未到期终止合同,双方就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关系的审核员;4由于原属机构解散、破产或无能力维持正常活动(不含更名)而不能从事认证审核
19、活动的审核员;5六个月原属机构未安排参加任何认证审核活动的审核员。第十六条 符合上述条件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协会不受理其提出的转换申请或转换申报,特殊情况确需转换执业机构的,要提供有关证据,由协会确认后方可办理:1在协会处罚期内的审核员;2经协会核准,被原属机构除名一年内的审核员;3未解决合同纠纷的审核员;4不能履行竞业限制和保密条款的审核员;5在过去12个月内转换过执业机构的审核员;6. 由于个人原因连续6个月未参加所属机构安排的任何认证审核活动的审核员。第十七条 认证机构对审核员转换资格有异议者,必须在转换人员数据库公布后10天之内提出,逾期协会不予受理。第十八条 培训与培养费:1审
20、核员机构转换应由审核员或转入机构向转出机构适当支付转出机构对于该审核员的培训与培养费用,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2经双方协商同意,也可不支付费用,但必须经过适当方式予以确认。3在双方因相关费用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可申请协会予以协调。第十九条 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为认证机构之间行为,转入机构必须凭转出机构为该审核员开具的离职证明以及由审核员本人和转入机构签字盖章的申请书到协会办理转换手续。由于原认证机构撤销或其他正当理由无法作为转出机构开具离职证明的,经协会确认可办理转换手续。第四章 执业机构转换程序第二十条 办理执业机构转换程序如下:1审核员及认证机构向协会提出转换申请或转换申报,经协会审核后将符
21、合转换执业机构条件的审核员录入转换人员数据库;每年4月第一周和10月第一周公布转换人员数据库名单,未列入名单者不能转出或转入;转换人员数据库自公布之日起2个月后关闭,协会办理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的一个工作周期终止。2根据公布的名单情况,希望转入相应审核员的认证机构可以和协会或审核员本人取得联系,了解相关信息,确定审核员转入意向,转出机构应如实反映审核员在其机构执业的实际情况和表现,以方便其他认证机构了解。3审核员在一个转换周期内,即在转换人员数据库公布之后的2个月之内,没有认证机构与其签约的将自动转入下一次公布的转换人员数据库。4确定转入审核员的机构,将转出机构为该审核员开具的离职证明及由审核员
22、本人、转入机构签字盖章的申请书一并提交协会。5协会对离职证明及申请书审核确认后加盖协会印章,同时为转换审核员开具机构转换证明并收取手续费50元,手续费由转入机构支付,该证明将作为认证机构办理相关业务的凭证,至此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完成。第二十一条 审核员在未取得机构转换证明之前,仍属于原认证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其他认证机构从事认证审核活动。否则,协会将对审核员本人和其代表的认证机构做出相应处罚。第二十二条 凡在转换执业机构中出现争议,涉及本规定程序要求和行业管理规范方面的争议可向协会提出上诉,协会将依照本规定和相关规定做出裁决;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方面的争议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第五章
23、 违反规定的调查与处理第二十三条 协会所有会员机构有义务自觉遵守本规定,有义务对发现的违规认证机构、审核员及相关事实向协会报告,有义务对协会就本规定有关事项的调查给予充分合作。第二十四条 认证机构违反本规定经调查核实的,协会将按照协会章程规定进行内部通报、公开通报、暂停或取消该认证机构转换审核员资格和暂停或取消该认证机构审核员资料申报资格等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协会将向国家认证认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第二十五条 审核员违反本规定经调查核实的,协会将按照协会章程规定进行公开通报、暂停或取消该审核员转换申请资格;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协会将依据相应的认证人员注册准则对其进行注册资格处置,包
24、括暂停、降级直至撤销注册资格,同时协会将向国家认证认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协会裁决应将申请裁决书一式两份和调查费2000元递交协会。协会在接到申请裁决书后30个工作日内做出结论。调查费由败诉方负担。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裁决结论不服,可在接到裁决书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要求协会复议,并交纳复议调查费2000元。协会在接到申请复议书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并作出决定。此决定为最终决定。第二十八条 裁决的结论由协会组成诉讼委员会作出,复议的决定由协会指定的专门委员会作出。在讨论时,与裁决、复议内容有关的人员应回避。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协会会长签署后生效。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