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课荟”系列N。2612024年4月解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及修订的主要内容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任进(2024年3月22日)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背景、主要看点及学习要求(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背景和主要过程1997年2月27日,中共中央发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o这是我们党历史上首部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三编、十五章、一百七十八条,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2015年,随着时代的变化,一些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问题逐渐显现,于是我
2、们对2003年颁布的条例进行了修订。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修订后的条例,共三编、十一章、一百三十三条。2015年修订的条例坚持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重在立规;耒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的理念,对结构和内容进行了“体系性重建”,纪法分开的同时又相互宽通,实现了思想认识上的飞跃。2018年8月,又一次修订的条例正式发布。此次修订与2015年条例一脉相承,适应纪检监察体制改革需要,突出纪法协同、纪法衔接,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六项纪律的具体条款,严明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新修订的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3、2024年1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强调,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在全党开展一次集中性纪律教育。(一)修订条例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三次修订条例的重要意义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个支要意义,促进全党深刻有(悟“两个磷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2021年11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明确提出“两个确立”,即“确立习近平同志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明确了“两个维护,即“坚决维护习
4、近平同志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2022年10月16日,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作出部署。“两个确立”和“两个维护”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取得的重要政治成果,必须以严明的纪律作保障。条例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规定,是全党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重要保证,因此需要根据形势的发展进行修订,确保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切实做到“两个维护”I)第二个重要含义,贯拗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珑设的重要论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把
5、党的伟大自我革命进行到底”。比如,条例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转化为纪律要求,用贯穿党的创新理论的立场观点方法引领纪律建设工作,有利于为新征程上一刻不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第三个玄美意义,昼椅问题导向、用尸明的纪律管党治党.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取得历史性开创性成就,管党治党宽松软状况得到根本扭转。同时还应该清醒看到,管党治党还面临一些问题。比如,一些党员干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时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存在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统计造假等。因此,我们需要修订条例,充实违纪情形,细化处分规定,使之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第四个重委孟义
6、总结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畿验、实现制度与时俱进.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可以看到,党的十九大把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在党中央的坚持不博下,纪律建设取得重要的制度成果。比如,2019年,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同年,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o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同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另外
7、2020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明确了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的权限和责任。2023年1月9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工作报告指出,要“研究修订党纪处分条例”。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条例。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新修订的条例。该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三)新修订的条例的转点和看点新修订的条例有三个特点:一是保曾了2018年条例的大部分内容,同时,新修订的条例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以党规党纪形式固化下来,既一脉相承
8、又与时俱进.二是新修订的条例政治性更强,内容更科学,逆辑更严道,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三是把产的要求贯彻到党规制定、党纪教育、执纪监督全过程。2023年新修订的条例共三编、十一章,一百五十八条,与2018年修订的条例相比,新增十六条,修改七十六条。新修订的条例的五大看点:第一,进一步尸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新修订的条例在总则部分增写了“坚持自我革命”,“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内容,并在分则具体条文中贯通体现,牢牢把握了党的纪律建设的政治属性和时代特征,贯彻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的要求。新修订的条例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
9、为的处分”中,增加了“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这一内容: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的处分,由违反工作纪律部分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部分;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的处分,由违反群众纪律部分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部分;增写“政治攀附”,“结交政治骗子”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写“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资料行为的处分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对党员“信仰宗教”,“个人搞迷信活动”行为的处分规定。第二,加强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丈督.新修订的条例坚持严的基调,在总则部分增写“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
10、等内容;总则第四条强调,“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新修订的条例不仅对党员干部自身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作出处分规定,还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促进执纪执法贯通,准确运用“四种形态”,明确了对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违规行为的处分规定,明确指出,“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
11、党内职务处分”。第三,引导激励党员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新修订的条例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有针对性地作出纪律规范,引导激励党员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大力营造积极健康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和良好环境。一是促进党员干部敢于斗争、正确履职。新修订的条例增写“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缗”“统计造假”“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行为”等行为的处分规定。二是推动党员干部担当作为.新修订的条例明确“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等行为的处分规定
12、三是确保正确执行新时代党的纲织路线。2018年7月3日至4日,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在这次会议上提出了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新修订的条例增加“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明确“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称号或者其他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四是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2016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提出“三个区分开来”,即“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脏、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
13、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O在新修订的条例总则中完善了“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相关条款;分则中增加了“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处分规定,这是为了防止问责泛化滥用,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第四,坚持党性党风党圮一起抓。202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要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把条例纳入党员、干部培训必修课,增强遵规守纪的自觉”。2023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内蒙古考察时强调,要“对标党风要求找差距、对表党性要求查根源、对照党纪要求明举措”。在这方面,新修订
14、的条例均有体现。一是注重从党的光荣传统中汲取纪律滋养。在新修订的条例总则中增写“坚守初心使命”、“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等内容,引导党员干部盛续红色血脉,提升党性修养。二是完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规定。新修订的条例明确“违反接待管理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以及“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写“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随意决策、机械执行”,“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行为的处分规定。三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倡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社会风尚,明确“在公务活
15、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膏、监IF管理职责”,“铺张浪费”等行为的处分规定。第五,促进执纪执法贯通街接.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2019年修订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规定,要“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新修订的条例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贯通规纪法,衔接纪法罪,推动综合运用党纪、国法规定的各种惩戒措施,做到精准执纪、纪法协同。一是完善纪法衔接条款,新修订的条例明确规定,“破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佚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篇处分”,“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
16、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产篁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二是促进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比如,明确对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党员的处分规定,”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三是借要法律有关规定,充实完善了“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以及“共同违纪”的处分规定。新修订的条例推动党内法规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2024年1月,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指出,“突出严的基调深化党的纪律建设”。因此,各级党委(党组)和广大党员要把学习贯彻新修订的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四)学习贯彻新修订的条例的三方面
17、臬求第一,全面深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条例.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一是要把新修订的条例作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和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全体党员的必修课;二是直点学习新增的或者调整的条款和:点内容;三是深刻领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全面加强党的纪律竟设的重要论述;四是结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如果新修订的条例是“形”,那么“魂”就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我们不仅要掌握新修订的条例的主要内容和条款,还要深刻领会这些内容和条款包含的重要精神和基本要求。全体党员要通过学习新修订
18、的条例,清楚认识党的纪律是什么,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着力解决一些党员干部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甚至不执行的问题。第二,全面加疆党纪4dT,增程遵规守纪自觉.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把他律要求转化为内在追求”。比如,2016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无数案例证明,党员破法,无不始于破纪,只有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才能克服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的不正常状况,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要深入开展纪律教育,加强学习宣传教育,使党员、干部漕强纪律意识,把党章党规党纪刻印在心上,形成尊崇党章、遵守党纪的良好习惯”。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加强党
19、的纪律建设,督促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所以,全体党员干部要深入领会和切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和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要求,深刻把握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注重从思想上固本培元,把纪律教育融入日常监管中,使铁的纪律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各级党组织要推进纪律教育常态化,引导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严格按照党章和新修订的条例规定,知边界、明底线,营造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浓厚氛围,促进党员干部增强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我们要把正向引导和反面警示结合起来,运用典型案例和身边人身边事开展警示教育。督促指导发
20、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相关单位党委(党组)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举一反三、以案明纪,促进干部引以为戒、醒悟知止。第三,深化严格执纪.新修订的条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关键在于认真,要害在于从严。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对违反党纪的问题,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2023年1月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指出,“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党规制定、党纪教育、执纪监督全过程都要贯彻严的要求,既让铁纪长牙、发威,又让干部重视、警醒、知止,使全党形成遵规守纪的高度自觉”。新修订的条例完善了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加强了纪法衔接,充实了违纪情形,细化了处分规定,是党组织执行和
21、维护纪律的基本标尺。因此,各级党组织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坚持和完善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党内谈心谈话制度,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武器;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做到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执行纪律没有例外,对违反党规党纪的问题,发现一起就坚决查处一起,切实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要促进执纪执法贯通,从政治上、纪法规定上全面评价违纪违法干部,形成纪法合力I)二、解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及修订的主要内容条例总则笫一章第一条是关于条例的制定宗旨和依据的规定,明确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
22、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条例第二条是关于指导思想的规定,明确“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增写“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这些内容。条例第三条是关于纪律处分工作要求的规定,明确“党章是
23、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要求“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和“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增写“必须坚守初心使命”和“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等内容。条例第四条是关于党的纪律处分工作遵循原则的规定,明确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遵循五项基本原则,第一项是“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第二项是“党纪面前一律平等”;第三项是“实事求是”;第四项是“民主集中制”;第五项是“惩前影后、治病救人”。增写“把严的基调、严的
24、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执纪执法贯通”等内容。条例第五条是关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规定,明确“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是“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枇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富态”;第二种形态是“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第三种形态是“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第四种形态是“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第四种形态将原来的“涉嫌违法立案审查”改为“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党员、干部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或者有一般违纪问题但具备免予处分情形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
25、态,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以及条例的规定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党员、干部有一般违纪问题,或者违纪问题严重但具有主动交代等从轻减轻处分情形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二种形态,按照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者建议单处、并处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党员、干部有严重违纪问题,或者严重违纪并构成严重职务违法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三种形态,按照规定给子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同时建议给予降职或者依法给予撤职、开除公职、谖整其享受的待遇等处理。党员、干部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运用监督执纪第四种形态,按照规定绐予开除党籍处分,
26、同时依法给予开除公职、调整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等处理,再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第六条指出,“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条例总则第二章是关于违纪与纪律处分的规定,从第七条到第十六条。条例第七条是关于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明确“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子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和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条例第八条是关于
27、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的规定,明确“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种处分种类。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处分的区别是什么?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这里的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列举的六种人。监察机关给予的政务处分有六种,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按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的第一个不同:主体不同。党纪处分是党组织作出处分,党纪轻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
28、党纪重处分包括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的第二个不同:种类不同。党纪处分是五种,政务处分是六种。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的第三个不同:对象不同。政务处分的对象是公职人员,党纪处分的对象是党员。如果一个公职人员有党员身份,在受处分时可能面临三种处分:一是党纪处分;二是政务处分;三是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公职人员作出处分。要明确,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条例第九条指出: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杳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
29、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改组、解散。条例第九条是关于纪律处理的规定。纪律处分和纪律处理是不同的,纪律处理是针对党组织,纪律处分是针对党员。条例第十条到第十三条是关于党纪处分影响期的规定。条例笫十条规定,”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条例的警告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警告严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里的警告影响期是六个月,条例里的警告影响期是一年。条例第十条增写党员在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内不得“进一步使用”的表述。条例第十一条是关
30、于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规定,明确“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规定“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增写“对于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党纪被免职的党员,审查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按照其原任职务给子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条例第十一条还规定,“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
31、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条例第十二条是关于留党察看期限的规定,明确“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O条例第十三条是关于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明确“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o条例第十四条增写关于组级处理的规定,明确“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需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C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指出,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条
32、例第十五条规定,”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子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条例总则第三章是关于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的规定,从笫十七条到第二十七条。条例第十七条是关于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规定,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第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第二,“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
33、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增写“谈话函询”;第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第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第五,“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第六,“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什么是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党员干部如果被立案审查,一定是违纪违法或者犯罪了。关于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一般来源于信访举报。纪委、监委有信访室,归口受理信访举报。另外,有可能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来源于巡视巡察,以及审计监督和其他方面。所以,我们有纪委、监委的案
34、管室,集中管理问题线索,然后提出分办意见,交给相关职能部门承办。比如,一般的违纪问.题由监督检查室负责谈话函询,绐予了结;比较严重的违纪违法的问题,由审查调查室进行初核或者立案审查。问题线索的处置包括四种方式:一是谈话函询;二是初步核实;三是暂存待查;四是予以了结。谈话函询的结果有四种:一是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二是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三是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子以否认且否认理由不充分具体的,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一般应当再次谈话或者函询;发现被反映人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需要追
35、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的,应当提出初步核实的建议。四是对诬告陷害者,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查处。什么情况需要初步核实?初步核实是处置问题线索的方式之一。什么情况需要立案审查?经初步核实后,如果发现了一部分违纪违法或者是犯罪的事实和证据,则需要追究责任,走相关程序,并对被举报人进行立案审查。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枇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条例第十九条指出,”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
36、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增写“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以及“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条例第二十条是关于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规定,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是“强迫、唆使他人违纪”:二是“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三是“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四是“违纪受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37、五是“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条例第二十一条,增写“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条例第二十二条指出,“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子较轻的处分”,“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条例笫二十三条指出,“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条例笫二十四条是关于合并处理的规定,明确“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
38、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条例总则第四章是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的规定,从
39、第二十八条到第三十五条。条例第二十八条增写,”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条例第二十九条是关于党员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处分规定,明确“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溢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条例第三十条是关于党员违纪违法的处分规定,明确“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
40、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增写“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以及“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条例笫三十一条是关于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处分顺序的规定,明确“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党员如果违纪又违法,先党纪处分,然后政务处分或处分,最后移交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条例
41、第三十二条规定,”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宏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留置是一种监察措施,2018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用留置取代“两规”逮捕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条例笫三十三条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如果党员犯罪情节轻微,免予了刑事处罚,也要给予党纪重处分,比如,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42、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是“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二是“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是“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条例第三十四条还规定,“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
43、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相应处分”。如果法院先对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员判刑了,这个党员所在的党组织要根据判决书再给他党纪处分;如果这个党员还是公职人员,监察机关还要给他相应的政务处分。另外,对公职人员的处分,除了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公职人员任免机关或单位也要按照管理权限给他处分。这条增写“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相应处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其中,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
44、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这部分主要表达的是,如果党员先受到政务处分,或者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行政处罚,那么在追究他的党纪责任的时候,要根据相关单位给出的处分、处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给予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条例总则第五章的内容是“其他规定”,从第三十六条到第四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指出,“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颈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f页备党员资格”。条例第三十七条指出,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45、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及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处分的,作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是关于区分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规定,明确:一是“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馒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二是“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
46、干部”;三是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度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这一条还规定,”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直接责任是说,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起决定性作用;主要领导责任是说,党员领导干部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是说,党员领导干部在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条例第四十
47、条指出,”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原来的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党员在组织初步核实前,向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现在,这一条在初步核实前加了组织谈话函询,说明延长了主动交代的时间。条例笫四十一条增写,”担任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受到处分,需要对其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进行调整的,参照本条例关于党外职务的规定执行”。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计算经济损失应当计算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全部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违纪行为所造
48、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立案后至处理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当一并计算在内”。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主动上交的违纪所得和经济损失赔偿,应当予以接收,并按照规定收缴或者返还有关单位、个人“。这里是说,对于主动投案上交违纪所得和经济损失赔偿,我们应该接受,并且要按规定收缴或者返还给有关单位、个人。这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这一条第三款规定,”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这说明,无论党员是下落不明还是死亡,都要对其违纪所得进行收缴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