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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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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ppt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权利义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处 杨洪涛 Tel:0531 66605907 QQ:1306016031 Email:13853123777163.com,提纲,一、社会保险法律关系 二、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权利义务 三、违法情形及责任追究 四、社会保险争议救济,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社会保险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社会保险法调整的社会保险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社会保险当事人: (1)保险人:社保经办机构(强制性) (2)投保人: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城乡居民(特定性) (3)被保险人:职工、城乡居民(保障性) (4)受益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属、用人单位(补偿性) (5)保险辅助人: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性) (6)监管人:政府各有关部门及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用人单位、个人、工会、专家代表等)(正义性),社会保险法律关系, 社会保险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社会保险法第一章总则第四条至第九条 1、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 2、政府的职责 3、部门职责 4、经办机构职责 5、工会作用,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政府的职责(第五、六条),1、将社会保险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十七大报告) 2、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财政、单位、个人、集体)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财政补贴。社保基金支付不足时; 承担部分养老保险费。(我市2001年以来投入14亿多元) 社保经办费用。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管理经费。 4、税收优惠。 社会保险缴费在所得税税前列支。 个人账户资金免收利息税。 社会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5、管理职责,鼓励、支持和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部门职责(义务),社会保险法第七条: 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综合管理职责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2、卫生部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3、财政部门:财政补贴,核拨经费,社保基金专户管理,审核社保基金预算、决算草案,对社保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财政监督。 4、审计部门:对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5、发展改革、监察等部门也承担相应管理职责。,经办(征缴)机构职责(第八条、第七章、第九章),1、社会保险登记。受理申请15日内予以审核;未办理社保登记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建立缴费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保单位人员、缴费等社保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3、记录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情况,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个人。 4、提供咨询服务。 5、支付社保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保待遇。,经办(征缴)机构职责(义务),6、公布汇报基金情况。 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保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定期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汇报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 7、社会保险稽核。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8、受理举报投诉。对于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依法处理;对于职责范围以外的,应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9、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社会保险服务及信息系统。,工会的作用(第九条),1、事前参与:参与立法、参与规划、参与政策 2、事中监督:职代会、社保监督委员会、日常维权(纠正、投诉、举报、调查) 工会法第二十五条: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3、事后救助:法律救助。 工会法第二十一条: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权利义务,企业的权利,(一)免费查询、核对其缴费记录; 1、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缴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14号令)第十四条: (1)经办机构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应当设立专门查询窗口。,企业的权利,(二)要求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社保咨询等相关服务。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14号令)第十五、十六条: 1、参保用人单位凭有效证明文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查询本单位缴费情况,以及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社会保险登记信息、缴纳社会保险费、获得相关补贴的信息。 2、参保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信息存在异议时,可以书面申请核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进行复核,确实存在错误的,应当改正。,企业的义务,一、登记义务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协助义务),企业的义务,(一)成立登记 1、登记时间: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进行登记。 2、登记机关: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分支机构?) 3、提交手续: (1)营业执照: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营利性组织; (2)登记证书: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非营利组织; (3)单位印章: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依法不属于登记范围内的组织。 3、登记事项:单位名称、住所或地址、单位类型、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等与社会保险有关的事项 4、办理时限:社保经办机构15日内审核登记,发给社保登记证。,企业的义务,(二)变更登记 1、变更情形:单位名称、住所或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帐号;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2、登记时间: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2、提交手续: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社会保险登记证;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3、登记机构:原先办理登记的社保经办机构 社保变更登记的内容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内容,需更换社保登记证件的,社会经办机构应当收回原登记证件,并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社保登记证件。,企业的义务,(三)终止登记 1、终止情形:企业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时。 2、时间要求: (1)工商注销、吊销的,自注销或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登记; (2)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经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终止之日30日之内登记; (3)因住所变动或生产、经营地址变动而涉及改变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的,应当自上述变动发生之日起30日内登记; 3、登记机构:原先办理登记的社保经办机构 4、提交手续:注销登记申请、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缴费单位减员表(职工签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5、其他要求:在办理注销登记前,用人单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企业的义务,案例:某公司于1996年宣告破产,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了社保减员,提交了破产清算材料、减员申请、减员登记表、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材料。今年8月份,该公司原职工起诉我局,认为我局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了减员手续,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要求法院撤销我局办理减员这一具体行政行为。 问:哪个环节出了问题?,企业的义务,(四)用工登记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我市从今天起开始使用“社会保障卡”发放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企业的义务,(四)用工登记 职工由用人单位代为办理个人社会保险登记 1、登记情形:用工(签订劳动合同或约定的上岗之日) 2、时间要求: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3、未办理登记的处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工资表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企业的义务,二、申报缴费义务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派生义务:代扣代缴;告知本人。,企业的义务,案例:李某为市中区某物业公司职员,月工资2000元。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位与其约定为其缴纳五险,所有保险费用从其工资中扣除。 问:该单位这样做是否合法?,个人权利,一、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1、养老保险待遇 2、医疗保险待遇 3、工伤保险待遇 4、失业保险待遇 5、生育保险待遇,养老保险让老有所养成为现实,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法定退休年龄: 1、男职工退休年龄为年满60周岁,女干部为55周岁,女工人为50岁; 2、特殊工种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工致残,经医疗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基本养老金=统筹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济南平均1700元/月,全国居第三),养老保险待遇,一、范围覆盖城乡,人人享有保障。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居民,城镇未就业居民,农村居民,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 二、实现全国“漫游”,方便异地养老。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全国统筹后不存在转移问题),养老保险待遇,三、待遇领取条件放宽,城乡之间可以转换。 第十六条第二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13号令)第二、三、四条规定了三种情形。,养老保险待遇,四、到龄退休有保障,病残伤亡有关怀。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储蓄功能),医疗保险让就医报销更便捷,一、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个人看病无需垫费。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如结核病、艾滋病、吸血虫病、乙肝疫苗等重大疾病防控); (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保险待遇,二、缴费困难人员参保可享受政府补贴。 第二十五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三类人群) 最低生活保障:济南市内五区月人均400、长清区380元,其他市县自行确定;农村年人均1800元、3600元、2300元。 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低收入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实际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家庭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济南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社区认定,2011年为16642元) 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政府令232号),未成年人60、老年人300、其他从业人员100补助,重度残疾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困难群体全额补助。,医疗保险待遇,三、跨统筹地区就业,保险关系可随人走。 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医疗保险待遇,四、第三人侵权发生医疗费,医保基金先行支付。 第三十条: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1、与商业保险“双赔偿”有所不同。 2、代位权(被保险人怠于主张权利)。,工伤保险让生命不再有贵贱之分,一、工亡补助标准大幅提高,全国“同命同价”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工伤保险待遇,二、非机动车伤害也可以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车辆”:机动车、非机动车,工伤保险待遇,案例:王某家住阳光100小区,系某商场(位于大观园附近)销售员。2011年2月某工作日上午7点30分,王某骑电瓶车在经七纬二十字路口处被一小轿车撞伤,后经医院诊断为小腿胫骨骨折。嗣后,经王某家属申请,被认定为工伤。该商场不服,认为公司规定销售员每天必须在早上7点以前到岗摆柜。故王某7:30受伤不是在上班途中,不应认定为工伤,最终诉诸法院。 问:该公司的主张是否正确?,工伤保险待遇,三、认定程序“提速”,办理时限最短为15天。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待遇,四、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五至十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十级(7-12月) 伤残津贴:一至四级(工资的90%-75%) 1、伤残津贴和养老保险的关系:退休停发 2、伤残津贴和医疗保险的关系:津贴为基数,工伤保险待遇,五、工伤救治更有保障。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先行支付后,依法追偿。,失业保险让看病生活有保障,一、失业人员不交钱也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支付时间最长24个月,失业保险待遇,二、失业人员享受与在职职工同样的丧葬补助待遇。 第四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失业保险待遇,三、失业保险不养“懒人”。 第五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高新区孙某案例) 第五十二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取消了原有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停止失业保险待遇”的规定,生育保险让“全职太太”也受益,老婆没有工作,老公可以报销生育医疗费。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权利,二、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三、免费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待遇记录,要求提供社保咨询等服务。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14号令)第十五条: 1、本人查询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委托他人查询的,被委托人需持书面委托材料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3、需要书面查询结果或者出具本人参保缴费、待遇享受等书面证明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或者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存在异议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进行复核,确实存在错误的,应当改正。,个人义务,一、缴费义务 (一)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1、养老保险:单位按工资总额20%-21%、个人按本人工资8%缴费; 2、医疗保险:单位按工资总额8%、个人按本人工资2%缴费; 3、失业保险:单位按工资总额2%、个人按本人工资1%缴费。 (二)用人单位缴费: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1、工伤保险:单位按工资总额0.5%-1.6%缴费(平均),其中二(中)、三类(高)行业根据保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实行“两档”浮动费率,分别是基准费率的120%、150%;80%、50%; 2、生育保险:企业单位按工资总额的0.68%左右缴费。,个人义务,(三)个人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养老保险: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缴费,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2、医疗保险: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5%缴费,不建立个人账户 (四)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设为12档,每人100元-1000元,1500,2000,政府补贴从30元-80元/年不等; 2、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儿童、学生100元/年,其他500元/年。 (五)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新型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相同,集体补助由村民会议民主确定。,个人义务,二、登记义务 1、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保经办机构申办社会保险登记。 2、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违法情形及责任追究,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1、用人单位成立后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用人单位不及时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未按时足额:恶意欠费、缴费不能 因不可抗力或者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缴、减免。,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保待遇主要是个人不符合享受社保待遇的条件,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保待遇的行为。 常见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实践,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挪用社保基金,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 2、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刑法第253条规定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3、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刑法第397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 4、其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也要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如:贪污罪、受贿罪等。 立法建议:“社会保险诈骗罪”?,三、社会保险争议救济(处理),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 1、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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