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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卫生审批工作(2010年5月11日).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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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卫生审批工作(2010年5月11日).ppt

    加强职业卫生审批工作 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卫生部监督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处 2010年5月12日 湖北,主要内容 工作进展 存在问题 下一步要求,介 绍 提 纲,一、职业卫生行政审批主要内容,职业病是一种人为疾病,关键在预防。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竣工验收。 实践证明,对建设项目实行职业卫生审查是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最有效、最经济的措施,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环节。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卫生部负责总投资在00亿人民币以上、核设施、跨省(区、市)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审批工作。-卫生部关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监发200924号) 其他由省级及以下卫生行政部门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 卫生部负责的资质审定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 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 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 化学品毒性鉴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的资质审定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 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 -31号令第五条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832号,二、职业卫生行政审批工作进展,(一)初步建立健全了职业卫生行政审批的规章制度。,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相关规章文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375号) 卫生部关于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415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相关规章文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8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实施中国疾控中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5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续展有关事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833号) 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委托开展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续展有关工作的函(卫监督职便函2009220号) 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受理的公告(2008年第8号) 关于暂停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申报受理的公告(2009年第4号),(二)不断规范职业卫生审批工作。,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 明确划分技术评价和行政审批的责任,强化责任,加强依法行政和行政监管,简化行政程序。 1.深化审批制度改革,精简审批事项。2002年以来,我部直接审批的建设项目投资额从2亿元逐步提高到500亿元,审批数量从每年100多项减少到目前的20余项。通过简政、简化程序,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也充分发挥了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积极性,培养和锻炼了各地职业卫生管理和技术队伍。,2.明确职责,严格把关。 一是评价机构完成评价报告后,应当组织专家审查,根据专家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评价报告,全面承担评价技术责任。行政机关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价的规范审查和程序性审查,并依据技术评价结论进行行政审批。 二是行政机关一方面要加强专家库的管理,严格专家的准入条件,对参加技术审查的专家进行资格审查,把好专家的资质关;另一方面可以派员专家审查会议,监督专家评审过程。,3.统一标准、统一程序、统一归口受理和审查。,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8号)规定:,卫生部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 卫生部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甲级)审定标准,卫生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375号)规定: 委托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受理,并负责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8号)规定:,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甲级)的受理、资料审查、评审意见汇总上报工作。 中国CDC(职业卫生所、辐射安全所)承担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甲级)技术审查和现场评估考核工作。,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受理的公告(2008年第8号)规定:,将中国CDC(职业卫生所、辐射安全所)负责的化学品毒性鉴定资质和辐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资质申请的受理归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负责。,4.严把资质审定关,建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网络。,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 “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第二条规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实施职业病防治法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31号)第三条规定: “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项目,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现状,卫生部批准 取得卫生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47家。其中,同时具备职业卫生、放射防护评价资质的9家;单独具备职业卫生评价资质的34家,单独具备放射防护评价资质的4家。 取得卫生部化学品毒性鉴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23家。 取得卫生部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检测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9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现状(续),各省资质审定情况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法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标准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资质420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机构名单,1.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所 2.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安全所 4.上海市预防医学研究院 5.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6.天津市卫生防病中心 7.兵器工业卫生研究所 8.山东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 9.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0.湖南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 11.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2.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 13.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4.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环控劳卫研究所 15.吉林省职业病防治院 16.北京燕山石化职业病防治所 17.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 18.中国石油集团安全环保技术研究院 19.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福建省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中心 21.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22.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 23.广西自治区职业病防治研究院,24.河北省职业病防治院 25.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6.哈工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7.石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中心 28.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9.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0.鞍钢劳动卫生研究所 31.胜利油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2.中国石化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 33.山东电力研究院 34.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 35.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36.天津渤海石油职工医院 37.吉林省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38.济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9.山东省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 40.淄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1.浙江省医学科学院 42.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 43.浙江建安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 44.重庆职业病防治院 45.海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6.湛江市南海西部石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中心 47.吉林大学检测中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机构,按行业分:卫生系统的31家,占66%;其他行业、企业的16家,占34%,其中石油5家,化工2家,电力、高等院校各 2家,兵器、铁道、安全、核工业、钢铁行业等各1家。 按地区分:山东8家,北京7家,浙江家,吉林、辽宁、广东各3家,河北、天津、山西、河南各2家,上海、陕西、云南、广西、江苏、重庆、黑龙江、福建、四川、湖南各1家。 覆盖20个省(市、区)。,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名单(家),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 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南京医科大学卫生分析检测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病防治研究院 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山东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 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湖南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 江西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 浙江省医学科学院卫生研究所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天津市卫生防病中心 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 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贵阳医学院 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安徽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青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续展,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续展有关事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833号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6个月期间,向原发证机关申请 -资质续展复核程序按照原资质审定工作程序执行 -复核采取书面审查和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现场考核要结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日常监管情况 2008年至今,卫生部对2家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资质续展复核。,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机构续展情况,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 上海市预防医学研究院 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天津市卫生防病中心 兵器工业卫生研究所 山东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湖南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 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环保劳卫研究所 吉林省职业病防治院 北京燕山石化职业病防治所 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 中国石油集团安全环保技术研究院 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 福建省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病防治研究院 山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共家,化学品毒性鉴定资质续展机构(12家),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 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病防治研究院 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湖南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 浙江省医学科学院卫生研究所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 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青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情况,2002年以来,卫生部共审查445个建设项目,(三)加强监督检查,规范服务行为。,用人单位,劳动者,履行保护义务,主张健康权利,职业病防治法有关当事方法律关系,评价报告的法定作用 企业(用人单位)预防控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科学依据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管理的科学依据 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和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的基本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法定职责,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并对出具的技术报告承担责任 在认证的项目内开展技术服务工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建立和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其技术服务的客观、真实 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简化手续,方便服务对象,并采取措施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法定职责(续),职业病防治法第72、73、74条 违法行为 未取得资格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服务 超范围服务 不按规定履行法定职责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法定职责(续),行政法律责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没收收受的财物 取消资格 行政处分 刑事责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日常监管,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年度检查,并组织开展日常监督抽查 年检和抽查结果应当备案,并予以公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日常监管(续),2008年11月底-12月初,卫生部组织对12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机构进行了监督检查,召开了全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机构工作会议,进行了讲评。会后卫生部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了通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日常监管(续),2009年,各地共检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2710家,其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机构35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机构404家,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13家,单独取得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质的机构416家。依法查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140家,其中给予警告处罚123家,给予罚款处罚11家,停业3家,取消资质3家。,地方职业卫生审查情况 2008年各地共监督检查7,261个建设项目,其中存在职业病危害的5,916项,占81.48。已完成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2,809项,占47.48;应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1,531项,实际审查861项,占56.24;应竣工验收建设项目3,339项,已竣工验收1,961项,占58.73。,三、存在的主要问题,法律意识与责任意识问题,没有资质或超资质范围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有的机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不了解,对法律赋予的职责不清楚,依法执业意识淡薄 编制的报告书质量差,引用法律法规标准错误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市场存在无序竞争现象,人才队伍与服务能力问题,人员梯队与专业结构 “青黄不接”的现象制约了许多单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发展 专业人员学历和职称结构偏低、技术力量薄弱、知识结构老化 专业结构单一,缺乏相关学科专业技术人员,人才队伍与服务能力问题(续),人员技术水平 高水平专业技术人才明显不足,一些医疗卫生机构缺乏卫生工程专业人员,行业、企业的机构缺乏医疗卫生专业人员 对职业卫生新标准和技术规范准确理解和规范应用能力不足 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能力不足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质量不高,人才队伍与服务能力问题(续),质量管理体系 内部质量监督记录不完整,审核不够规范 有的机构无外部质量控制,且未参加任何实验室能力验证和实验室比对 档案管理不规范,人才队伍与服务能力问题(续),仪器设备 部分机构存在配置的仪器设备数量和质量满足不了新检测检验标准的要求 仪器设备管理档案资料不全 未按要求进行仪器设备定期检定,人才队伍与服务能力问题(续),原始记录、资料 TWA多采用定点短时采样推算,由于缺乏现场工作信息,数据推断过程存在偏差 原始记录信息不全或不规范,可溯源性差 检测报告信息不全,没有唯一标识 职业健康监护资料不完善,有外包情况,导致溯源性差,四、依法行政,提高能力和效率,合法行政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合理行政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程序正当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高效便民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诚实守信 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权责统一 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五、加强监管管理,提高能力和水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自身管理,提高依法办事能力按规则办事 强化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程序开展工作 健全制度,完善工作程序 层层落实岗位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自身管理,加强科学管理按科学办事 完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各个环节的责任,进行全过程质量保障。 出具的报告必须符合医学、卫生学和职业危害控制的科学要求,报告结论必须做到科学、准确、可信、符合实际需要。,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工作程序,规范专家库管理 研究完善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加强专家库管理,严格规范技术审查工作 组织开展实验室比对工作,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严格准入,加强监管 对于违法、违规的机构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的要坚决取消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及时向社会通报,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队伍建设,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整体服务水平 既要重视硬件建设,更要注重软件建设 提高整体服务能力的关键是提高人的能力 充实专业技术人员 调整人才结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0943号) 国务院批准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家加大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卫生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69号)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责任 切实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31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8135号),进一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按照国务院领导批示要求,从防治尘肺病做起,进一步完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加强部门协调配合,落实监管责任,建立长效机制;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加大职业病防治宣传力度,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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