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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计划】药品采购工作计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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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计划】药品采购工作计划.docx

    第 1 页 药品采购工作计划1 特征码 dYiloSvJEophizzTmpSA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实施药品管理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 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经营 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XX496 号文件)精神, 切实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的日常监管,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 为,使全区的药品流通秩序进一步规范,以确保公众的用药安 全。 二、检查范围和对象 全区范围内的所有药品零售企业。 三、检查重点内容、方法和处理意见 对全区药品零售企业的人员资质、药品进货、验收、陈列与储 存和销售等环节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处方药凭处方销售执 行情况、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摆放、专有标识的规范、处方 审核制度的落实、驻店药师配备在职在岗、是否存在违规经营 零售药店禁止经营的药品、是否存在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 围经营药品情况、是否违规发布药品广告情况等。 此次检查要与分局日常监管工作做到四个结合:一是与分局重 第 2 页 点问题企业日常监管相结合;二是与零售药店的 GSP 跟踪检查 相结合;三是信用检查相结合;四是与以往检查发现的问题企 业整改复查相结合。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市局关于开展全市药品零售企业专 项检查的通知 (x 食药监稽20XX8 号)文件精神,按下列处 理意见进行查处。 1、严禁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禁止药品供 应商以任何形式进驻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或代销自己的产品。非 本药店零售企业的正式销售员,不得在店内销售药品,不得从 事药品宣传或推销活动。违反规定的,按药品管理法第八 十二条查处。 2、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向合法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购进。检查 采购渠道是否合法,有无从“挂靠” 、 “过票”的个人(或无证 的单位)等非法渠道购入药品。如发现从非法渠道进货按药 品管理法第八十条查处。 3、药品零售企业在采购药品时必须按照规定索娶查验、留存供 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应当开具标明供 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 。 如发现未按照规定索娶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 销售凭证,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查处;责令限 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罚款。 第 3 页 4、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依法对购 进药品进行逐批验收、记录,未经验收不得上柜陈列和销售.购 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 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 货日期。检查药品零售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对购进的药品逐批验 收、记录。上柜陈列及入库储存的药品没有验收记录的、按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查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 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 5、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相应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处方药、 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 经资格认证的药学技术人员;药学技术人员必须按照省人事厅 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完成规定学分方可 从业;从事医用商品营业员、保管员等 16 个工种的人员必须持 有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上岗证书。违反规定的。按照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经查处。同时、分局将对目前药品 零售企业的药学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开展一次清理工作, 进行重新登记。 6、药品零售企业必须执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检 查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是否按规定销售 药品;检查留存的处方是否与销售量一致。违法规定的,按药 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查处: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逾期不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 4 页 检查处方是否经过药师审方及签名;登记销售的处方药是否与销 售量一致,登记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违法规定的,按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九条查处。 7、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学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向消费者正确介绍药 品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项等,不得夸大药品疗效,不得 将非药品以药品名义向消费者介绍和推荐。药品零售企业经营 处方药的,要求至少一名药师在职在岗,要是不在岗时销售处 方药,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查处: 责令限期改正,给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 罚款。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 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违反规定的, 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查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8、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非药品时,必须设非药品专售区域,将药 品与非药品明显隔离销售,并设有明显的非药品区域标志。非 药品销售柜组应标志提醒, ,非药品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清晰。不得将非药品与药 品放在一个区域内销售。 第 5 页 9、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 医疗器械 广告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悬挂或向消费者发放未 经审批或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广告宣传。违反规定的,移送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10、在检查过程中,对不符合药品管理法 、 国务院关于加 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定规定 、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 例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必须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 要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 四、工作安排和进度 专项检查从 20XX 年 8 月 23 日起至 10 月 31 日止。分三个阶段 开展。 1、准备部署阶段(8 月 23 日-8 月 27 日):根据市局实施方案, 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和工作重点,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 2、组织实施阶段(8 月 28 日-10 月 26 日):根据工作计划组织 开展检查工作。 3、检查总结阶段(10 月 27 日-10 月 31 日):对辖区内专项检查 工作进行总结,将专项检查的情况、发现的问题及查处的结果进 行汇总,并将总结材料上报市局稽查处。 第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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