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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矿权评估讲义》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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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矿权评估讲义》课件.ppt

    1,抵押贷款中的矿业权评估问题,Valuation on Mining Rights in Pledged Loans,王 生 龙 13501015072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 技术委员会主任 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副 总 经 理,2,今天我想介绍矿业权评估在抵押贷款应用中的一些基本问题,并提供一些信息,与大家共享,即:,矿业权评估行业的总体情况 矿业权评估的基本理论与方法 抵押贷款矿业权评估中的相关问题,课 程 说 明,请大家多提宝贵意见!,3,第一部分 矿业权评估的 总体情况,(一)矿业权评估是我国六大评估专业之一,根据2003年国务院101号文件,我国鉴证类中介服务行业评估行业由六大专业组成。,宪法,国务院令,矿产资源法,240号,241号,242号,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我国矿业权评估是基于下列法律体系形成,我国的矿业权评估,是依据1996年矿产资源法的修改及1998年三个行政法规(1998年国务院240、241、242号令)的颁布实施而起源的。 起初作为矿产资源有偿取得、有偿使用制度的技术辅助,矿业权评估的主要功能是为国家收取矿业权价款的定价提供技术辅助的。所以之后的近十年,矿业权评估基本上都是为政府出让矿产地收取“矿业权价款”进行的定价。,探矿权,采矿权,矿权转让,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74号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3】197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矿业权评估初始功能,(二)矿业权评估的起源与发展,矿产资源法的修改,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的变革,是矿业权评估产生的直接导因,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由于当时我国仍是计划经济体制,把矿业权的设立仅仅看作是一种行政许可权,此时的矿法对矿业权实行的是无偿取得制度。不存在矿业权评估的问题,1996年,修改后的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自此,明确了国家实行矿业权有偿取得的原则。,确立了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和依法转让的法律制度。 建立了有利于保障探矿权人合法权益的勘查登记管理制度,规定探矿权人有权优先取得勘探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开采权。 建立了有利于保障采矿权人合法权益的采矿登记管理制度。规定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矿业权评估的法律基础三个行政法规,矿产资源法律制度的调整,直接决定矿业权评估理论体系,(三)矿业权评估行业执业队伍情况,我国矿业权评估实行机构和人员双注册制度。 截止2009年年底,全国共有95家经批准的矿业权评估机构,617名矿业权评估师,1300多名从业人员。其中15家同时具备资产评估资格,7家同时具备证券业评估资格,其余均为专门从事矿业权的评估机构。从业人员、收入规模均不大。 从业人员专业背景,90%以上以地质、采矿专业为主。财务背景从业人员较少。没有学历教育,没有评估师考试教材,没有专门研究机构。,(四)矿业权评估行业业务情况,A.全国90%的矿业权评估机构主要通过 “摇号”方式获得矿业权价款评估业务,矿业权价款评估业务,主要依据国土资源部及各地国土资源部门对矿业权价款的备案技术要求进行。对评估方法、评估参数以及评估报告,各地要求不一,但均体现除“刚性”特点和行政色彩。迄今,为国家收取矿业权价款提供技术辅助的评估业务,是绝大多数矿业权评估机构的主要业务。,业务,A.价款定价对政府收取出让价款 B.定价依据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C.招拍挂底 价和保留 对国家和市场 价的依据 D.资产记帐公允价值计量 E.信贷担保对银行金融领域,B.涉及矿业权的并购重组上市公司数量不断增多,涉及金额也越来越大,成为仅次于制造业和房地产开发业的重组热点行业。2008年-2009年,已经实施的涉矿并购重组案有15家,涉及交易金额达570亿元,分别占比15%、11%。,(五)矿业权评估技术标准,行业形成之初,政府组织专业人员,以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和经济评价方法和参数体系为基础,并参考国外的矿资产评估的部分做法,研究制定出矿业权评估指南,并以国土资源部公告的形式发布施行。 2008年前, 矿业权评估指南一直是我国矿业权评估的技术规范和矿业权评估师考试的教材。规定了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方法、参数、依据、原则及影响因素、以及报告的编写和工作底稿的编制。 2008年8月1日,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发布9项矿业权评估准则,基本取代了该指南,2006年3月,协会成立,着手制定评估准则,2007年5月,评估准则体系框架发布,2007年8月、10月,发布11项评估准则,拟发布的8项评估准则,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专门就抵押贷款制定规范,国土资源部既是矿业权价款评估委托人之一,又是行业监管部门。“双重身份”直接决定了:国土资源部管理行业时,重视价款,忽视评估为市场(抵押贷款、证券业务、出资、转让等二级市场)服务功能。如:以矿业权价款评估的特殊性,规范其他评估业务。集中体现在制定执业标准时,以价款的评估思路规范非价款评估,折现率选取,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六)矿业权评估行业监管方式,( 七)从“贷款角度”看矿业权评估的特点,矿产资源法律制度,是确立矿业权财产属性、矿业权市场交易、定价等的基本前提。矿业权评估技术体系的建立,离不开矿产资源法律制度。 不同国家和地区矿产资源制度不同,矿业权评估理论相同,技术体系不同。不存在全球完全一致的评估技术体系。 境外投资勘查开发矿产资源,涉及对矿业权(或者矿产资源资产或矿资产)的评估,需要以矿产资源所在地法律为基础。 我国“矿产资源法”的修订(目前正在修订)以及与此相关的财产制度、税费制度的调整,都将直接影响甚至改变矿业权评估技术体系。矿业权评估产生也是1996年“矿产资源法”修订的直接结果。,1.矿业权评估与国家矿产资源法律制度紧密相关 经常性关注矿产资源法律政策的变化,动态监测抵押矿业权价值的变动,2.与资产评估相比,矿业权评估价值合理性难以考量,与资产评估相比,矿业权评估的主管判断痕迹更浓,不确定性更多、评估理论方法有更多的问题需要深层次研究。 资源储量的不确定性、矿产品价格波动等因素加大了评估结论的不确定性;与其他非矿资产资本投入及其收益的划分与处理,决定了专业对接的可观需要。 国土资源部、矿业权评估行业一直未重视矿业权价款之外的矿业权评估,对市场交易特点、定价因素等,缺乏必要的了解或研究。 所以,在涉矿企业抵押贷款中,对其审核监管难度更大。因为行业专业基础和市场理念较差。,3.关注矿业权评估发展的迹象,动态了解行业变化,2006年3月,矿业权评估协会成立后,国土资源部将行业管理的部分职能移交协会管理。 协会开始重视抵押贷款业务涉及的矿业权评估理论研究和思考,增加了对抵押贷款涉矿企业中矿业权的评估研究力度;主动考虑抵押贷款业务特点,以及评估应考虑的问题。 矿业权评估协会组织制定的矿业权评估准则体系中,专门考虑了抵押贷款矿业权评估应用指南现在正在研究当中。,直接与矿业权评估相关的矿产资源法正在修订。 直接影响矿业权评估的固定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正在修订,即将发布施行。 税费政策变化较大:如资源税改革方案已将上报国务院,施行是迟早的事。 国土资源部储量管理部门逐步关注涉及证券业务矿业权评估中,资源储量的备案。 矿业权评估协会,启动制定“涉及证券业务的矿业权评估应用指南”。 矿业权评估机构,在承做涉矿企业并购评估中,开始关注专业对接中存在的问题。,(八)矿权评估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发展动向,国土资源部于2007 年组织专家开始对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国家标准进行修订。目前征求意见已经结束。 以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为基础,考虑了同几个主要国际标准联合国化石能源和矿产资源分类框架(UNFC)CRIRSCO(矿产储量国际报告委员会)勘查结果、矿产资源和矿产储量公开报告国际报告模版(2006 年)的衔接。分为储量、基础储量、资源量二大类七种类型(储量包容在基础储量中),分别用三维形式和矩阵形式表示。,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 (GB/T17766-1999) 修订动向,20,第二部分 矿业权评估的 基本理论与方法,矿业权:是指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在一定的区域和期限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或开采等一系列经济活动的权利。我国矿业立法将矿业权分为探矿权和采矿权。 探矿权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采矿权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矿产品的权利。 矿业权,实际上是矿产资源的使用权(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权派生的一种物权(他物权);取得和转移履行严格的法律、行政程序,遵循以登记为要件的“不动产变动原则”,一、几个重要的概念,1、什么是矿业权?,联系:(1)它们同为物权,矿产资源所有权属于自物权,矿业权是他物权(2)矿业权是在矿产资源所有权之下所设定的物权,它派生于矿产资源所有权;(3)它们的权利客体同为矿产资源。 区别:(1)权利主体不同。矿业权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矿产资源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2)权利的可流转性不同。矿业权依法可以流转,为限制流通物;而法律规定矿产资源所有权不允许流通,为禁止流通物;(3)权利取得的方式不同。矿业权是以申请、审批登记和其他经批准的有偿方式获得的,而矿产资源所有权由宪法规定的;(4)权利灭失原因不同。矿业权因行为和事实,如民事法律行为、行政行为和权利期限届满来灭失。而矿产资源所有权只为事实,包括自然灭失和人工利用而灭失,一、几个重要的概念(续),2、矿业权与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关系,3、矿业权人与国家之间的权益关系,费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国家凭借矿产资源所有权人身分,对开采、使用不可再生耗竭性资源向使用者征收的耗竭补偿;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可以理解为国家实行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国家凭借矿权所有者身分,向使用者征收的权利金。 资源税是国家凭借矿产资源管理者身分,向开采使用矿产资源的使用者所取得的超额利润征收的一种税赋,体现的是国家管理的行政权益。 矿权价款是国家实行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国家凭借矿权投资人身分,依法定程序将矿权授予或让渡给矿业权人所收取的价款,体现的是矿权形成过程中国家投人的经济权益,费、税、价款是国家对矿产开 发利用的几种不同的收费方式,一、几个重要的概念(续),4、需要矿业权评估解决的问题,一、几个重要的概念(续),一、几个重要的概念(续),5、矿业权评估、矿业权交易中,应明确的价值构成,1、矿业权价值和矿业权价款的原始涵义 矿业权价值是指矿业权人依法使用矿业权,勘查或开采矿产资源所获得的、或支付的货币量。矿业权价款是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并探明的矿产地的矿业权出让给他人,或者矿业权人将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转让给他人,按国家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款项。 2、矿业权价款概念被“泛化”的现实 矿业权价款的概念,是伴随国家实行矿产资源有偿取得和有偿使用制度而形成的,与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一起构成的矿产资源财产制度。国务院令241号第十条规定“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显然:价款定义的要点有两个方面(1)国家出资;(2)已经探明矿产地 一般可理解为:国家出让其投资形成的矿产地,需要向矿业权收取的款项出让价格。经过几年的实践,概念被“泛化”。目前,很多省国土资源厅出于为了解决“资源税”偏低等各种考虑,在扩大“矿业权价款”的收取范围。如“空白地”收价款;企业出资而并非国家出资的也收价款。完全曲解了价款是“国家作为出资人”身份的基本前提。这是国土资源系统共知的现象。,一、几个重要的概念(续),6、矿业权价值和矿业权价款,2、矿业权价款和价值关系及评估处理,在相关法律法规和矿业权评估准则规范中,并未定义“矿业权价款”和“矿业权价值”的性质和数量关系,实际管理运用中,十分混乱。 现状是:矿业权价款评估和矿业权价值评估结论的内涵,均为矿产资源未来开发价值的现值。即不论是价款(或国家作为投资人身份实现的投资收益),还是出让后的价值(或矿业权人的权益价值),都将矿产资源未来开发价值的现值作为其全部。实质上将开发价值计算两次。 国土资源部的理解和做法是:矿业权价款评估涉及的参数以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考虑,具体要求矿业权价款评估中,同时编制“模拟开发利用方案”,其中的“财务评价”中设定的参数,引用在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中。形成这种做法的认识是,矿业权价值评估(即非价款评估)是以企业现实的市场环境和企业实际为准,而价款时社会平均水平。但对于什么是社会平均水平,行业内不存在一致的看法,多数人也没有考虑。 由于采用相同的收益模型,在矿业权有偿处置(出让)后的价值评估中,同样以将矿产资源未来开发价值的现值视为矿业权价值。 上述处理,再加上价款评估折现率低于价值评估采用的折现率,价值低于价款的现象(即矿业权人的权益出现负数)的情形经常出现。,关于价值和价款,比较一致的理解是,从权益角度看,矿业权价款是国家作为投资人身份分享的矿产资源开发价值,该价值以“价款”形式来体现;其数量是矿产资源开发价值现值的一部分(国家作为出资人身份或特殊股东身份)。矿业权价值是缴纳价款后,矿业权人分享的的矿产资源开发价值,其数量是矿产资源开发价值现值的另一部分。 如下示意图,按照物权理论: 矿业权属于他物权,它是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探、开采等一系列活动并享有因此所得收益的一种排它性的权利,它是矿产资源所有权人将矿产资源的使用权让与他人,允许他人使用。由于矿产资源是一种不可再生的耗竭性资源,矿产资源的开采过程,也是所有者的实物随开采而消失的过程,因此,矿业权又不是一般性的他物权,而是一种准物权。 采矿权随资源的开采耗竭直至矿山闭坑,而失去经济意义。对抵押贷款而言,是十分重要的理论问题,7、矿业权的客观时限,一、几个重要的概念(续),二、评估对象对什么进行矿业权评估?,一种观点认为:矿业权价值就是矿产资源的价值;该观点是把矿产资源价值和矿业权价值混在一起,实际上它们有本质区别。我国矿法规定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而矿业权不一定属国家所有; 另一种观点认为矿业权价值就是地勘成果的价值。该观点是没有搞清矿业权与地勘成果之间的关系,矿业权人投资矿产资源勘查获得地勘成果,地勘成果只有与矿业权结合在一起才能体现其价值。否则,虽拥有某一区域的地勘成果,如果没有该区域的矿业权,地勘成果难以实现其价值。 比较一致的观点是:矿业权价值是对矿业权范围内矿产资源未来开发的全部价值扣除矿产资源所有权价值和未来开发投入预期价值的部分,它的大小受未来预期的影响,与前期投入的多少并没有必然的联系,采矿权评估对象,探矿权评估对象,三、评估价值矿业权评估的是什么?,矿业权价款,矿业权价值,矿产资源 开发价值,矿业权价款评估,矿业权价值评估,四、评估方法,矿业权评估准则规定的:,与资产评估、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的基本方法一致: 成本途径、收益途径、市场途径 在具体评估方法上存在差异,比较明显的差异是收益法:,矿业权评估准则规定的十种评估方法:,采矿权及勘查工作程度较高的探矿权采用收益途径进行评估。基于债权人债权权利保证的实质,债权人更多关注矿业权变现价值、矿权对应矿产开发的现金流,抵押贷款业务中,特别是长期贷款涉及的矿业权评估,采用成本法的适用性值得商榷; 收益途径主要采用:折现现金流法、折现剩余现金流法、剩余利润法。,一般情况下:,矿业权评估DCF模型,不区分企业现金流和股权现金流,形式上类似于资产评估的“企业自由现金流”。其折现价值应当是“资产”的范畴,而不是“权益”的范畴。 在大致相同的收益(企业自有现金流)项下,扣除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含土地使用权)和其他长期资产投资,得出矿业权价值对应的现金流。 矿业权评估的DCF模型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其他长期资产,应当选择:一,与矿山开发收益相关的资产项目;二,相关项目的现值,具体可以按资产评估结果估算投资。(以企业账面净值作为固定资产投资,将直接导致老矿山因账面净值低(投资小)而矿业权价值偏高的结果)。,1、抵押贷款评估中(DCF)的应用要点,DCF估算表格式,选择收益法时,注意因模型本身问题,产生“数字符号”问题,矿业权评估模型中,矿业权价款评估值完全变成了矿产资源开发价值现值,那么对矿业权抵押贷款时的评估值也是这个模型。从模型来看:矿业权价款评估中的收益与出让后矿业权价值评估的收益是重复考虑的,即价款和价值都是矿产资源开发价值现值。直接的结果是:价款大于价值。特别对于未有偿处置采矿权,贷款时的评估值实际上是国家价款值,有时还可能是负数。 实务中,试图采用“参数确定来区分价值内涵”的做法,值得关注实际上是一种说法而已。 在矿权抵押评估中,应建立符合市场交易规则的收益模型即债务人真正拥有的权益价值。而目前的矿业权评估理念体系,缺乏股东权益的概念。,基本原理:成本法是模拟现时技术条件,按原勘探规范要求实施的各种勘探手段,将所投入的有关、有效实物工作量,利用评估基准日的价格和费用标准,重置与被评估的矿业权具有相同勘探效果的全新矿业权全价,以估算矿业权价值的办法。实际上是对“权利人有效投入补偿”的理论。补偿的标准一是投入(现值、或历史值),二是效用或找矿价值,2、抵押贷款中,成本法的应用要点,勘查成本效用法,地质要素评序法,1、有关,是指在评估范围内与目标矿种有关。目标矿种,是指批准或许可的勘查矿种。 与目标矿种有关,是指能为目标矿种及其共、伴生组分勘查利用的所有实物工作。 2、有效,是指主要勘查技术手段符合当时的勘查规范要求。 3、重置成本,是按照当时的勘查规范要求,对所确定的有关、有效实物工作量,以现行价格和费用标准估算的现时成本。 4、现行价格,是指评估基准日适用的各类勘查技术手段实物工作的价格和费用标准。 5、实物工作量的选取必须是有关、有效的勘查工作量,不包含公益性地质工作 6、评估范围应当与勘查许可证中所载明的或登记管理机关划定的地理位置(经纬度坐标)和面积一致,成本法分析:,(1)“重置勘查工作成本法”的购建,与当时的100%价款评估实践有直接关系(市场和技术范畴成本概念的差异) (2)值得注意,在某种程度上这也能够作为企业账面资产的采矿权(或探矿权)在公允价值计量评估即“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矿业权评估”中,大幅增减的合理性的解释,尽管有时对企业损益产生了颠覆性的影响。 (3)也应当注意:评估实践中存在外购矿业权取得成本的另一种成本法,这是基本准则偏离条款允许的,完全不同于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重置成本的概念,2,地质矿产工作,矿产地质勘查,矿山地质勘探,区域地质调查,1/100万,1/25万,1/5万,预查,普查,详查,勘探,基建勘探,生产勘探,矿产地质勘查阶段,矿产地质勘查阶段,按此评估值有偿出让后,转让、抵押、出资的价值是什么?,一个值A,转让n次,实际实现价值为:A×n,1、在抵押贷款评估中,不考虑“勘查投资人权益”的模型,会出现“数字符号”现象,即同样一种方法下的同样价值内涵数字,交价款时是这个数,二级转让也是这个数。当变卖(拍卖)债务人拥有的矿业权时,所作的评估值也是这个数(或者对应用样的勘查工程量的现时价值)。 2、成本法模型,只考虑对矿产地的投入现值,作为任何一次交易的价值参考,而未考虑贷款人投入多少,同样会产生“数字符号”问题。,选择成本法时,注意因模型本身问题,产生“数字符号”问题,44,第三部分 矿业权抵押贷款 评估中关注的问题,合规性问题,矿业权有效期 矿业权权属问题 资源储量评审及备案 矿业权价款缴纳 环保审批 安全生产 土地权证、复垦 行业准入 ,评估问题,参数依据的可靠性问题 333、334?资源利用问题 生产规模合理性问题 固定资产投资合理性问题 折现率风险考虑不足问题 收益重复计算问题 与资产评估对接问题 评估信息披露问题 评估报告规范性问题 评估基准日的问题 ,两个方面的问题,1、正确对待“矿业权有效期”的问题,首先关注抵押的探矿权、采矿权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很有必要的。 但矿业权特别是采矿权,之所以有转让价值,是因为其对应的资源储量。矿业权价值(或者矿产资源的价值),源于矿产资源的查明或潜在的资源储量。矿产资源实物量的多少,直接决定矿业权价值(或者矿产资源的价值)的大小 由于:实际生产矿山规模的变化性行政许可的“时限指标”往往不能完全满足抵押行为的要求。,权 证 有 效 期,资源储量开采期,“无用期”,采用收益法评估的探矿权,其有效期与评估没有关联性。评估的实际上是采矿权,而此时采矿权还未取得。这时要十分关注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风险,比如关注国家矿产资源开发政策。,2、矿业权权属问题,实务中, “划定矿区批复文件”,是“探转采”的过渡性文件,作为采矿权的依据,存在不同看法。其中存在规模等风险。,2、矿业权权属问题,3、资源储量确定及评审备案,(1)矿产资源储量、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基本涵义,矿产资源储量:是指经过矿产资源勘查和可行性评价工作所获得的矿产资源蕴藏量的总称。固定矿产资源在地壳内或地表由地质作用形成具有经济意义的固体自然富集物,根据产出形式、数量和质量可以预期最终开采是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其位置、数量、品位质量、地质特征是根据特定的地质依据和地质知识计算和估算的。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指综合描述矿产资源储量的空间分布、质量、数量及其经济意义的说明文字和图表资料。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的各类勘查报告、闭坑地质报告以及矿产勘查和矿山生产、水源地建设阶段用于筹资、融资、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过程中说明矿产资源的有关资料。,2、矿产资源储量的估算与认定分类规范,很显然,固体矿产资源储量,量的大小不是绝对的,是基于一定的“分类,定义”标准下的数量概念。不同的分类、定义,有不同级别、数量的矿产资源数量。这就是矿产资源储量分类的原因 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标准。同一矿产地采用不同的标准,数量存在差异,有时还很大。 包括联合国在内,各矿业大国,不断完善储量分类标准。 资源储量一般都是通过专业团体(专业人士)估算的。我国是经过勘察单位估算后,由“储量评审中心”评审,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世界各国证券监管部门都逐步深入参与储量的认定,加强储量文件信息的披露的要求。如: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已经通过与油气活动(包括储量估算)有关的信息披露规则的最终修正案。于2008年12月31日发布了第33-8995号文件,详细说明了针对油气活动构成其重要业务的公司向证交会提交的年报和注册声明中所提供的公司和储量信息的披露要求做出的全面修改。,(2)矿产资源储量的估算与认定分类规范,2、矿产资源储量的估算与认定分类规范,从企业经营目标看,矿山企业的收益来源是矿产资源储量;从目前涉矿企业的并购重组中矿业权评估方法看,多采用收益法,而收益法的核心问题是资源储量的可靠性和资料的系统完整性。 涉矿企业的并购重组审核中,矿产资源储量是必须面对的问题。 国土资源储量司,负责涉及上市公司的储量评审备案和矿业评估备案,希望了解证监会并购交易的监管特点,也希望明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资源储量的相关要求。,(2)矿产资源储量的估算与认定分类规范,现行有效的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标准,是由国家质检局1999年8月6日发布,1999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国家标准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 (GB/T17766-1999) 国土资源部于2007 年开始组织专家对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国家标准进行修订。目前征求意见已经结束。 与储量确定相关的,是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 13908-2002),国家质检局于2002-08-28发布,并于2003-01-01实施,现行有效的矿产资源储量标准,我国现行有效的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参与评估的保有的资源储量,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评估利用的可采储量,【1】,【2】,【3】,是指评估对象范围内评估计算时点的保有资源储量。保有资源储量评估计算时点一般为评估基准日,管理部门有特别规定及评估业务特殊要求等,可与评估基准日不同。,是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中的经济基础储量与资源量经可信度系数调整后的资源储量之和,是指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扣除各种损失(设计损失和开采损失)后可采出的储量,(3)资源储量的确定,相互关系,【1】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确定(生产矿山采矿权评估) 评估基准日在储量核实基准日之后: 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储量核实基准日保有资源储量 储量核实基准日至评估基准日的动用资源储量 储量核实基准日至评估基准日的生产勘探净增资 源储量 评估计算时点在储量核实基准日之前: 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储量核实基准日保有资源储量 储量核实基准日至评估计算时点的动用资源储量,生产矿山动用资源储量确定: 动用资源储量采出矿石量×(1矿石贫化率)采矿损失量 采出矿石量×(1矿石贫化率)÷采矿回采率,【2】评估利用资源储量: (参与评估的经济基础储量资源量×相应类型可信度系数),【3】评估利用可采储量: 评估利用可采储量评估利用资源储量设计损失量采矿损失量 (评估利用资源储量设计损失量)×采矿回采率,矿产资源储量不是绝对的数字概念,矿产资源的查明或潜在的储量,是在一定的标准下计算出来的,不同的标准其计算结果必然不同。 世界各国的储量标准并不相同,同一矿产地,在不同国家其数量大小是不同的。 在我国,建国后,对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先后进行过几次调整,目前仍在修订标准。(估计近期发布) “矿”与“非矿”是一个相对概念。矿产资源的查明或潜在的储量,与当前矿产资源开发技术(采矿、选矿)水平相关(即所谓的技术可行),先进的开发技术能够使更多的“石头”成为有用的“矿物”;也与矿产品市场价格有关(即所谓的经济合理)。2008年铁矿石价格猛涨的时期,国内很多矿山企业开发低于20%品位的矿石,就是典型的例证。 目前矿业权评估的处理方式是:以基准日的资源储量的级别和数量不变(即不考虑技术水平的发展、矿产品市场的变化)作为假设前提(探矿权收益法评估也不考虑后续勘查投资对资源储量级别和数量的影响),需要首先明确。,(4)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国土资源部关于资源核实、评审、备案的文件和流程,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3136号) 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66号) 关于调整钨和稀土矿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登记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2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5号),现行有效的政策规定有,现行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程序,评审、备案文件(格式),抵押贷款中,储量的评审备案,目前,国土资源部除收取价款、上市公司两个领域中要求评审备案,其他领域并未要求评审备案。 但考虑资源储量的可靠性,建议聘请“储量评审中心”进行专项评审。 但应注意:,现行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其核心是固体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备案”制度。即隶属于国土资源系统的“储量评审中心”对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的各类勘查报告、闭坑地质报告以及矿产勘查和矿山生产、水源地建设阶段用于筹资、融资、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过程中说明矿产资源的有关资料)的资源储量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书,修改后,由评审中心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并非专门为某种经济行为(出资、抵押、交易、企业重组等)或某种交易而进行。那么经济行为监管、交易监管对其关注,必不可少。 矿业权抵押,作为定价和对价的辅助手段,利用的资源储量是否可靠、其技术风险、市场风险是否考虑充分,显然是现行储量备案制度没有解决的。 评估对经过评审备案的储量利用,考虑结合评估目的,考虑其不确定性等的分析,显得十分必要。抵押贷款审核中,对资源储量的利用的审核也是十分重要的。,4、矿业权价款缴纳问题,第三十九条“ 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的,转让人以评估确认的结果为底价向受让人收取矿业权价款或作价出资”。“非国有矿山企业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相应的采矿权价款” 第五十八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申请实现抵押权,并从处置的矿业权所得中依法受偿。,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1998年,国务院第242号令,第五条规定: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探矿权价款。 第六条规定: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价款。,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无论矿业权是否缴纳价款、评估结论是否可能含有未缴纳的价款,设定抵押的矿业权的价值,作为贷款的保证,都需要考虑扣除价款后债务人的权益价值,作为贷款发放的依据,较为稳妥 在审阅核实矿业权评估报告时,充分关注价款处置情况,对防范抵押变现风险,十分重要,5、环保审批,根据现行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应当由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还需要缴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保证金的缴存数额,不得低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所需费用。 根据现行国家有关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建设矿山,需要编制环境评价文件,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其中,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 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指出: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企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超通风能力生产、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未采取防突措施、未经“三同时”审查验收的矿山企业,环境、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有关部门要及时收回所有证照,6、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矿山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矿山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7、土地权证、土地复垦,矿山企业建设应当使用建设用地,符合国家建设用地的相关规定,并取得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由于矿山企业地理位置、生产流程的特殊性,特别是尾矿坝、露天采场以及储量规模较小,生产年限较短的矿山等,存在租赁或类似租赁非建设用地的情形。应当合法取得租赁合同(协议) 根据土地管理法,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根据土地复垦规定,有土地复垦任务的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应当包括土地复垦的内容;设计文件应当有土地复垦的章节;工艺设计应当兼顾土地复垦的要求。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建设用地时不得批准。 根据土地复垦规定,企业和个人对其破坏的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国家不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除负责土地复垦外,还应当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支付土地损失补偿费。 根据土地复垦规定,基本建设过程中破坏的土地,土地复垦费用和土地损失补偿费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生产过程中破坏的土地,土地复垦费用从企业更新改造资金和生产发展基金中列支;生产过程中破坏的国家不征用的土地,土地损失补偿费可以列入或者分期列入生产成本。,8、行业准入,我国产资源开发,逐步实行”行业准入“制度。特别是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 行业准入的首要条件是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 行业准入的基本要求是:采矿权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的出让方式和审批权限,严禁越权审批,严禁将整装矿床分割出让; 行业准入的实质性内容是:矿山规模、矿山服务年限的最低限制,开采技术经济指标的最低限制。如:”铅锌行业准入条件“规定:新建铅锌矿山最低生产建设规模不得低于单体矿3万吨/年(100吨/日),服务年限必须在15年以上,中型矿山单体矿生产建设规模应大于30万吨/年(1000吨/日)。 采用浮选法选矿工艺的选矿企业处理矿量必须在1000吨/日以上。铅锌采矿损失率坑采(地下矿)不超过10%、露采(露天矿)不超过5%,采矿贫化率坑采(地下矿)不超过10%、露采(露天矿)不超过4.5%。硫化矿选矿铅金属实际回收率达到87%、选矿锌金属实际回收率达到90%以上,混合(难选)矿铅、锌金属回收率均在85%以上,9、参数依据的可靠性问题,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中所依据的资料,多数为“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矿业权价款评估时没有该等资料,国土部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设计院编制)。而该等资料中作为评估参数的数据,其内涵式什么?如何分析判断的、如何确定的,无从得知。而矿业权评估直接选用这些数据时,未进行充分的分析判断。相关监管机构也未对设计资料进行审核。,这是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历史形成的做法。 不强调、不要求评估师的分析判断。,缺审,简单,9、参数依据的可靠性问题(续),设计单位编制“开发利用方案”“矿山设计”是侧重技术层面的方案,对于经济分析,侧重的是“项目的可行性”,具体通过“财务评价指标”,如: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大于”行业基准收益率”,以行业基准收益率计算的财务净现值(FNPV)大于零,即认为项目可行。估算投资指标所用的参数,不像评估要进行详细的分析。 矿业权评估不加分析直接采用其数据,评估结论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是可以预见的。 评估实务中,为了满足矿业权评估的需要,而编制的设计和开发利用方案,同样采取了简单引用的做法。在“编制评估依据”环节所存在的问题,在现行只针对评估报告的审核做法,值得考虑其实效。 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创造出的做法“自身编制开发方案”,是有其历史原因的。迄今,矿业权评估行业,相当的人已经将矿业权评估理解为建设项目经济评价。缺乏像资产评估行业一样的“全球语言”。强调参数选取的分析,在并购重组定价审核领域显得很重要。,9、参数依据的可靠性问题(续),10、(333)、(334?)资源储量的利用问题,3、应特别关注(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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