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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化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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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化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培训.ppt

    深化增值税改革 相关政策培训,A、关于降低增值税税率及扩大抵扣范围,一、关于降低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注意两点,注意1: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定适用税率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4月1日前还是4月1日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等等。其基本规定是,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例】一家商贸企业,2019年3月签订货物销售合同,合同约定3月20日发货,3月25日收款。实际上,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3月20日发货后,3月25日取得了货款收款凭证,但到4月5日才实际收到货款。按照规定,该纳税人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3月25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前,应适用原税率。 如纳税人并没有签订合同,实际业务就是3月20日发货,4月5日收到货款。政策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则按照规定,该例中,纳税人4月5日收到货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后,应适用新的税率。,注意2:开具增值税发票衔接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第二条:“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关于降低增值税税率及扩大抵扣范围,二、农产品扣除率的调整 此次财税39号公告也明确了两方面内容, 一是普遍性规定,伴随税率调整,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同步从10%调整为9%。 二是特殊规定,农产品深加工行业,对于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允许其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10%”,10%扣除率仅限于纳税人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所购进的农产品。但,适用核定扣除政策的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农产品扣除需要取得什么凭证? 可以享受农产品加计扣除政策的票据有三种类型:一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且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二是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三是从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强调,取得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免税发票,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在什么时间加计农产品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在购进农产品时,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在领用农产品环节,如果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再加计1%进项税额。,关于降低增值税税率及扩大抵扣范围,三、不动产两年抵扣政策改为一次性抵扣 1.今年4月1日后购入的不动产,纳税人可在购进当期,一次性予以抵扣。 2.今年4月1日前购入的不动产,还没有抵扣的进项税额的40%部分,从2019年4月所属期开始,允许全部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注意:a.纳税人从自身税款缴纳、资金占用角度考虑,在4月所属期就应该将待抵扣部分转入进项税额。但是纳税人4月以后要求转入的,也是允许的。b.纳税人将待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转入抵扣时,需要一次性全部转入。,3.不动产改为一次性抵扣后,原分两年抵扣的15号公告相应废止。但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等情形,进项税额转进、转出的规定,还应继续保留。 一是,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如果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二是,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需要注意两点: 一是,不动产进项税额转进转出,都是按照不动产净值率计算,不动产净值率是不动产净值与不动产原值的比,不动产净值、原值与企业会计核算应保持一致。 二是,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进项税额转进转出的时间有所不同。需要转出的,是在发生的当期转出;需要转入的,是在发生的下期转入。,关于降低增值税税率及扩大抵扣范围,四、将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范围 4种抵扣方式 1.如果纳税人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凭专票抵扣。在未取得专票的情况下,需要分以下情况来分别处理:,a,凭电子普票据实抵扣。直接凭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 b,航空和铁路凭客票按9%税率抵扣。航空运输是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运输是铁路车票.可抵扣进项税以客票上注明的价款按照9%税率计算抵扣。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c,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注意:,1,只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才可以抵扣进项税。国际运输适用零税率或免税. 2,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电子普通发票外,其他的旅客运输扣税凭证,都必须是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票证才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纳税人手写无效。 3,航空运输的电子客票行程单上的价款是分项列示的,包括票价、燃油附加费和民航发展基金。因民航发展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不计入航空企业的销售收入。因此计算抵扣的基础是票价加燃油附加费。 4,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个人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属于可以抵扣的范围。对于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应由用工单位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是劳务派遣单位抵扣。,B、关于加计抵减政策和试行留抵退税制度,一、加计抵减政策 加计抵减,就是允许特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算出一个抵减额,专用于抵减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一)适用主体 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四项服务)销售额占纳税人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是否超过50%来确定,如果超过50%,则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注意几个问题:,1,加计抵减政策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即使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也不能适用; 2,四项服务销售额是指四项服务销售额的合计数; 3,关于销售额占比,应对新老纳税人分别处理。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4月1日以后成立的纳税人,由于成立当期暂无销售额,无法直接以销售额判断,因此,成立后的前3个月暂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待满3个月,再以这3个月的销售额比重是否超过50%判断,如超过50%,可以自第4个月(前提是已办理一般纳税人)开始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此前未计提加计抵减额的3个月,可按规定补充计提加计抵减额。,注意:虽然加计抵减政策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但在确定主营业务时参与计算的销售额,不仅指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以后的销售额,也包括其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销售额。 举例说明:某纳税人于2018年1月成立,2018年9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时,自2018年4月开始计算。 某些新成立的纳税人,可能成立后的前3个月未开展生产经营,如果前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0,则在当年内自纳税人形成销售额的当月起往后计算3个月来判断当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4,加计抵减政策按年适用、按年动态调整。一旦确定适用与否,当年不再调整。到了下一年度,纳税人需要以上年度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来重新确定该年度能否适用。这里的年度是指会计年度,而不是连续12个月的概念。 5,如果纳税人满足加计抵减条件,但因各种原因并未及时计提加计抵减额,允许纳税人在此后补充计提,补充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不再追溯抵减和调整前期的应纳税额,但可抵减以后期间的应纳税额。,6.加计抵减政策本质上属于税收优惠,应由纳税人自主判断、自主申报、自主享受。对于申请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需要就适用政策做出声明,并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时,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以下称声明),完成声明后,即可自主申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的内容主要包括:,(1)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2)纳税人需要自行判断并勾选其所属行业。如果兼营四项服务,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进行勾选。 (3)声明还包括纳税人判断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销售额计算区间,以及相对应的销售额和占比。 2019年提交声明并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如果在以后年度仍可适用的话,需要按年度再次提交新的声明,并在完成新的声明后,享受当年的加计抵减政策。,(二)关于加计抵减政策的计算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注意: 1,加计抵减额必须与进项税额分开核算,这两个概念一定不能混淆。 2,加计抵减政策仅适用于国内环节,关于公式中“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剔除出口业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如果纳税人既有内销又有出口,出口业务对应的进项税额都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目前,既有适用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服务,也有适用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服务,在计提加计抵减额时,无论是退税的还是征税的出口货物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都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对于出口与内销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则应按照公式剔除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3,纳税人抵扣的进项税额,都相应计提了加计抵减额。同理,如果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此前相应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也要同步调减。 (三)关于加计抵减额的抵减方法 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需要分两步: 第一步,以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算出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 第二步,如果第一步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为0,则当期无需再抵减,所有的加计抵减额可以直接结转到下期抵减。 如果第一步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大于0,则当期可以进行抵减。在抵减时,需要将应纳税额和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比大小。取较小者进行抵减。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例】某服务业一般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6月,一般计税项目销项税额为120万元,进项税额100万元,上期留抵税额10万元,上期结转的加计抵减额余额5万元;简易计税项目销售额100万元(不含税价),征收率3%。此外无其他涉税事项。该纳税人当期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呢? 【解析】 一般计税项目:抵减前的应纳税额=120-100-10=10(万元)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100*10%+5=15(万元) 抵减后的应纳税额=10-10=0(万元) 加计抵减额余额=15-10=5(万元) 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100×3%=3(万元) 应纳税额合计: 一般计税项目应纳税额+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0+3=3(万元),(四)关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问题 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这里的“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指的是2021年12月31日。也就是说,只要是在2021年底前,纳税人结余的加计抵减额是可以连续抵减的。 【例】某一般纳税人2019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截至2019年底,加计抵减额余额为10万元。如果2020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则2020年该纳税人不得再计提加计抵减额,但是,2019年未抵减完的10万元,是允许该一般纳税人在2020至2021年度继续抵减的。,二、关于试行期末留抵退税制度 留抵税额,是纳税人已缴纳但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我国过去一直实行留抵税额结转下期抵扣制度,仅对出口货物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实行出口退税。,(一)退税条件 如果纳税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则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怎样理解增量留抵税额: 1,将纳税人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时点数固定设为存量留抵,纳税人每个月的增量留抵,都是和2019年3月底的留抵比较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从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连续6个月并不一定从今年4月开始算,纳税人可以从4月以后的任何一个月开始计算连续六个月,比如5月到10月。,(二)退税额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取数区间是以2019年4月1日起至申请退税前这一段时间内已抵扣的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完税凭证三种票对应进项占全部进项的比重来计算。然后,在此基础上叠加了一个60%的退还比例。,(三)关于退税程序问题 1.申请退税的时间 纳税人满足退税条件后,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由于设置了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的条件,因此,今年10月将是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提出退税申请的首个期间。,2.留抵退税和出口退税的衔接 当纳税人既有内销业务,又有出口业务时,出口退税和留抵退税制度需要进行有效衔接。对于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办理退税的顺序:先办理出口业务的免抵退税,完成后,还有期末留抵税额且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可以再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3.退税后续操作 纳税人取得退税款后,应及时调减留抵税额,否则,会造成重复退税。在完成退税后,如果纳税人要再次申请留抵退税,连续6个月计算区间,是不能和上一次申请退税的计算区间重复的。,【例】某企业2019年3月底存量留抵50万元,4月-9月的留抵税额分别为60、55、80、70、90和100万元, 4月-9月全部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由于纳税人连续6个月都有增量留抵税额,且9月增量留抵税额为50万元。如果该企业也同时满足其他四项退税条件,则在10月份纳税申报期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30万元(50*100%*60%)。 如果该企业10月收到了30万元退税款,则该企业10月的留抵税额就应从100万元调减为70万元(100-30=70)。此后,纳税人可将10月份作为起始月,再往后连续计算6个月来看增量留抵税额的情况,如再次满足退税条件,可继续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C.关于出口退税率和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调整,一、关于出口退税率的调整 (一)出口退税率调整的内容 1.我国设定的退税率有两种:一是退税率与适用税率一致的;二是退税率小于适用税率的。此次调整出口退税率,仅涉及征退税率一致的出口货物服务。 2.自今年4月1日起,原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6%的出口货物服务,退税率调整为13%;原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0%的出口货物服务,退税率调整为9%。这里所说的“4月1日”指的是货物服务的出口时间,并非出口企业在国内采购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二)过渡政策 a,2019年6月30日前(含4月1日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货物服务(原征退税率均为16%或10%的),继续执行16%(10%)的退税率。在过渡期内,生产企业可能出现购入13%(9%)税率的货物,出口时适用16%(10%)的退税率,按照有关计算公式计算免抵退税额时,适用税率减去退税率的差为负数的,要视为零来参与计算免抵退税额。自2019年7月1日起,出口上述货物服务,执行调整后的13%(9%)的退税率。,b.在“2019年6月30日前”之后有个“(含4月1日前)”。按照这一规定,如果一家外贸企业4月1日前报关出口了一批适用税率16%(10%)的货物,4月1日之后取得13%(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13%(9%)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取得16%(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执行16%(10%)的退税率。如果一家生产企业4月1日前报关出口了一批适用税率16%(10%)的货物,应执行16%(10%)的退税率。,(三)退税率执行时间和出口时间的确定: 一是报关出口(不含保税区出口)的,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二是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以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三是非报关出口的,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 货物服务的出口时间,也按照上述原则确定。,【案例】生产企业A于2019年3月15日购进一批原材料,取得国内供货企业为其开具的税率为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15日,又购进一批原材料,取得国内供货企业为其开具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两批原材料均用于生产某种出口货物。4月30日,A将该货物出口,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4月30日。对于这种情况,应如何确定出口货物退税率? 【答2】应统一按照调整前16%的退税率计算退税额。,D、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和开票软件升级,一、关于发票红冲和补开的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纳税人此前已按原17%、11%适用税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以下称18号公告)相关规定执行。,2.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纳税人还存在2018年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可根据18号公告相关规定,按照原17%、11%适用税率补开。 3.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4.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升级以后一定要重新登录进去,后台数据才能统计进来),E纳税申报,一、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提交声明基本流程如下: (一)填写声明的提示功能(该功能仅限电子税务局) 当纳税人进入增值税申报界面时,系统将提示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具体规定,并告知纳税人如果符合政策规定条件,可以通过填写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来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该提示功能每年至少提示一次,即2019年5月、2020年2月和2021年2月征期,纳税人首次进入申报模块时,系统自动弹出提示信息。,(二)系统初步判断纳税人是否可以填写声明 在纳税人填写声明之前,系统先根据以下规则对纳税人是否可以填写声明进行初步判断。 1.2019年3月31日之前设立的纳税人,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可以填写声明。 2.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经营期满3个月,且为一般纳税人的,可以填写声明。 3.小规模纳税人及经营期不足3个月的纳税人不得填写。,(三) 确定适用政策年度及有效期起止 1.确定适用政策年度 纳税人在填写声明时,需先选择适用政策年度。纳税人可选年度为2019年、2020年、2021年,且每次只能选择一个年度。可选年度应满足以下要求: (1)不晚于当前年度; (2)不早于一般纳税人有效期起的年度; (3)年度内实际经营月份大于2个月; (4)同一年度不重复提交。,2.系统自动计算适用政策有效期起止 系统根据纳税人选择的适用政策年度和相关条件,来自动判断并显示适用政策有效期起止。有效期起止根据以下规则计算: (1)有效期起一般应为2019年4月1日或2020、2021年的1月1日。其中在适用政策年度内新设立的纳税人,有效期起不应早于一般纳税人有效期起。 (2)有效期止一般应为适用政策年度的12月31日。 (3)年末新设立纳税人,跨年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适用政策有效期起与一般纳税人有效期起一致,可能早于适用政策年度的1月1日,这时有效期长度可能超过12个月,最长不会超过14个月。,【例】纳税人2019年2月设立,一般纳税人有效期起为2019年2月1日,选择适用政策年度为2019年,则适用政策有效期起止为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例】纳税人2019年5月设立,一般纳税人有效期起为2019年6月1日,选择适用政策年度为2019年,则适用政策有效期起止为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例】纳税人2019年11月设立,一般纳税人有效期起为2019年11月1日,适用政策年度不能选择2019年。当选择适用政策年度为2020年时,适用政策有效期起止为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四)纳税人选择所属行业 所属行业由纳税人自行选择,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行业 (五)纳税人填写销售额计算相关信息 1.系统可自动计算填写计算期起和计算期止,同时允许纳税人修改。 2.纳税人自行填写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额合计XX元,全部销售额XX元,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由系统自动计算。 (六)提交确认 纳税人完成相关信息填写后,可以点“提交”,通过校验后,系统根据已填写的信息生成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由纳税人进行确认,纳税人提交后不能再修改。 (七)税务机关维护功能 适用政策有效期起和有效期止,纳税人所属行业。税务机关可以作废纳税人声明记录,可以查询。,二、加计抵减的申报方法及案例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当期按照规定可计提、调减、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在申报时填写在申报表附列资料(四)加计抵减相关栏次。 【例】某企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合计10万元,当期可加计抵减的税额为1万元,应填写在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2列“本期发生额”中。 情形一:若当期“期初余额”和“本期调减额”均为0元,且当期申报表主表第19栏原计算的应纳税额(主表第11栏-第18栏)为2万元,则“本期实际抵减额” 为1万元,“期末余额”为0元。,情形二:若当期“期初余额”和“本期调减额”均为0元,但当期申报表主表第19栏原计算的应纳税额(主表第11栏-第18栏)为0.8万元,则“本期实际抵减额” 为0.8万元,“期末余额”为0.2万元,申报表主表第19栏填写0元。,情形三:若2019年5月税款所属期,纳税人发生进项税额转出2万元,且未发生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期初余额”为0元,“本期调减额”为0.2万元,“本期可抵减额”经计算为-0.2万元,则当期申报表主表第19栏按照计算公式“19=11-18”填写,“本期实际抵减额”为0元,“期末余额”为-0.2万元。,三、附列资料(二)填报注意事项 (一)不动产一次性抵扣填报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可一次性抵扣,申报时填写在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相应栏次。 截至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结转填入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二)旅客运输服务填报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专用发票相应栏次中。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的税额,或凭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票据,按政策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写在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申报抵扣。,(三)务必准确填报第9栏和第10栏 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分别专用于不动产一次性抵扣、旅客运输服务两项政策效应的统计分析。,四、附列资料(四)填报注意事项 (一)对应税款所属期,纳税人在系统中具有有效期内声明时,可填报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 (二)不能填报的纳税人,若需要填写,则系统提示:如果符合加计抵减政策条件,请先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三)小规模纳税人不得填写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近期需要完成的工作: 1.保证个税申报 2.发票系统升级 3.所得税汇算清缴 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考核差错率、零申报率和2019年度超范围核定征收,不得出现以上这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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