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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标准]-DB33 597.3-2006 无公害双齿围沙蚕第3部分:质量要求.doc

    • 资源ID:3619430       资源大小:1.51MB        全文页数: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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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标准]-DB33 597.3-2006 无公害双齿围沙蚕第3部分:质量要求.doc

    DB33/T ××××2004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2006-02-08实施2006-01-05发布无公害双齿围沙蚕第3部分:质量安全要求Non-environmental pollution Perinereis aibihitensis (Grube)Part 3: Quality and safety requirementsDB33/ 597.32006DB33浙江省地方标准ICS 65.150B 511DB33/ 597.32006前 言本部分3.2为强制性条款。DB33/ 597-2006无公害双齿围沙蚕分为三个部分:第1部分:人工育苗技术规范;第2部分:养殖技术规范;第3部分:质量安全要求。本部分为DB33/ 597-2006的第3部分。本部分的制定中,参照了世界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FAO/WHO)的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标准CODEX STAN 193-1995,Rev.1-1997 食品中污染物和毒素通用标准、欧共体委员会规则(EC)NO(466/2001)规定食品污染物最高限量的委员会规则。本部分由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提出并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检中心(舟山)、宁波大学、玉环县技术推广站。本部分起草人:郑斌、蒋霞敏、王春琳、王德波。I无公害双齿围沙蚕第3部分:质量安全要求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无公害双齿围沙蚕的质量安全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本部分适用于无公害双齿围沙蚕活体。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5009.190 海产食品中多氯联苯的测定NY 5070-2002 无公害食品 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SC/T 3015 水产品中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残留量的测定SC/T 3018 水产品中氯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SC/T 3022 水产品中呋喃唑酮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DB33/T 563 水产品中磺胺类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3 质量安全要求3.1 感官肉质厚、富有弹性、活力强、爬行迅速、体表有光泽、体色为青色,含杂质(泥)率应小于1%。3.2 安全指标土霉素、氯霉素、呋喃唑酮、磺胺类的限量应符合NY 5070-2002的规定。有毒、有害物质最高限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有毒、有害物质最高限量项 目指 标无机砷,mg/kg 0.5甲基汞,mg/kg 0.5铅,mg/kg 0.5镉,mg/kg 1.0多氯联苯a,mg/kg PCB 138,mg/kg PCB 153,mg/kg 2.00.50.5a仅适用于海水产品,并以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和PCB180总和计。4 试验方法4.1 感官检验在光线充足,无异味的环境中,将试样倒在白色搪瓷盘或不锈钢工作台上,按本标准3.1条的规定进行双齿围沙蚕的感官检验。含杂质(泥)率的测定:式中:G含杂质(泥)率,单位为%;W1商品双齿围沙蚕的取样量,单位为克(g);W2洗净沥干后双齿围沙蚕的质量,单位为克(g)。4.2 无机砷按GB/T 5009.11中的规定执行。4.3 铅按GB/T 5009.12中的规定执行。4.4 镉按GB/T 5009.15中的规定执行。4.5 甲基汞按GB/T 5009.17中的规定执行。4.6 多氯联苯按GB/T 5009.190中的规定执行。4.7 土霉素按SC/T 3015中的规定执行。4.8 氯霉素按SC/T 3018中的规定执行。4.9 呋喃唑酮按SC/T 3022中的规定执行。4.10 磺胺类按DB33/T 563中的规定执行。5 检验规则5.1 组批规则以同一养殖场中、同时收获的养殖条件相同的双齿围沙蚕为一批次。5.2 抽样方法5.2.1 双齿围沙蚕抽样数量见表2。5.2.2 用于安全指标检验的样品总量不得少于400g。表2 双齿围沙蚕抽样数量批量(kg)取样量(kg)5001501100021001500055001100001010001155.3 检验分类产品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3.1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执行,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5.3.2 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为本部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a)新建养殖场的养殖双齿围沙蚕;b)双齿围沙蚕养殖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d)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一次的周期性检验。5.4 判定规则5.4.1 感官检验所检项目应符合3.1的规定;检验结果中有两项及两项以上指标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允许重新抽样复检,如仍有不合格项则判为不合格。5.4.2 安全指标的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本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 标志应标明双齿围沙蚕的品名、规格及产地。6.2 包装6.2.1 包装材料所用包装材料应坚固、洁净、无毒、无异味。6.2.2 包装要求收购的双齿围沙蚕冲洗干净后,放到包装内,规格为60×30×10的暂养箱放沙蚕2kg3kg,排列放置,不能挤压,保持箱内温度为1012。6.3 运输6.3.1 用保温车运输,车内温度不应超过15,如需用冰降温,降温幅度每小时不应超过2。6.3.2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运输中防止日晒、虫害、有害物质的污染,不得靠近或接触有腐蚀性的物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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