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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行政执法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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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行政执法制度.doc

    1、乡镇行政执法制度(一)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镇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规定和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政府所属行政执法单位、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及对政府及所属行政执法单位、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中的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三条镇人民政府领导辖区内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镇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第五条 执法监督检查实行定期检查与日常监督相结合的方法。定期考核是指镇法制办公室根据政府部署每

    2、年定期对所属各行政执法单位及执法组织执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政策等情况进行的全面检查。定期检查内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贯彻实施情况;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情况;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不足或者问题;其他应检查的内容。日常监督是指镇法制办公室对各行政执法单位、执法组织及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所采取的随时检查或者抽查的监督方式。日常监督内容包括:执法单位或执法组织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执法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是否准确、规范;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第六条 行政执法检查通过下列方式

    3、进行: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汇报;对执法卷宗进行抽查;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通过发放评议表、设置意见箱、公开监督电话及聘请执法监督员等方式听取社会意见;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第七条 在执法监督过程中,镇法制办公室有权调阅执法卷宗和其他有关资料,被监督检查单位和组织不得拒绝。第八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执法主体不符合规定的,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其执法决定;执法证件失效或者非法的,予以没收;无证执法的予以纠正或者辞退;适用执法依据违法或者不当的,纠正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执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作出的执法决定 予以纠正或者撤销;不履行法

    4、定职责的,责令限期履行职责。在纠正执法行为或者撤销执法决定的同时,对需要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单位、组织或人员,按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第九条监督检查结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和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作为执法评议考核的依据。第十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公正严明。第十一条对阻挠、妨碍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执行职务的,按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第十二条本制度由镇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二)镇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全面规范执法行为,进一步落实执法责任,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

    5、要和江苏省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结合市、县推行乡镇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要求和本镇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以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和我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标准为主要依据,政府所属各行政执法单位及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均适用本办法规定。第三条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采取政府考核与单位自评相结合、日常考察与年终考评相结合、内部评议与社会意见反馈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第四条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第五条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纳入政府部门目标综合考评体系兑现奖惩。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六条镇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责任

    6、制评议考核的组织领导。所属各行政执法单位及执法组织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所在执法单位或执法组织评议考核小组组长,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内部评议考核工作。第七条镇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乡法制办公室)兼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日常工作。第三章 评议考核范围及内容第八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范围包括辖区所属各行政执法单位、执法组织组织和行政执法人员。第九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单位或组织是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制度、是否将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纳入单位或组织目标综合考评体系实行与奖惩挂钩、执法人员是否持证上岗、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裁量是否合理、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行

    7、政执法过错是否得到追究、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是否健全规范等。具体评议考核内容及打分标准每年一季度镇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县依法行政目标考核要求下达到各执法单位及执法组织。第四章 评议考核方法第十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采取政府考核与单位自评相结合、日常监督与年终考评相结合、内部评议与社会意见反馈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政府考核是指镇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对所属执法单位及执法组织的执法行为和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单位自评是要求各行政执法单位或执法组织定期不定期对本单位执法岗位及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日常考察是指镇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执法单位及执法组织内部通

    8、过日常监督和执法工作情况所作的评议考核。年终考评是指镇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或执法单位及执法组织考评小组年终对所属执法单位或执法组织及执法人员全面进行评议考核。内部评议是指政府对所属各执法单位及执法组织、执法单位及执法组织对执法岗位、执法人员所作的评价。社会意见反馈是指社会各界对执法单位或执法组织及执人员的情况反映。第十一条各行政执法单位或执法组织应对其执法人员及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自查,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纠正。第十二条日常考察结合专项检查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或不定期进行。第十三条年终考评由指镇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各行政执法单位及执法组织根据要求进行。第十四条 社会

    9、意见反馈可采用发放评议表、设置意见箱、公开监督电话及电子邮箱、聘请执法监督员等方式进行。第五章评议考核结果第十五条对日常考察发现的执法过错行为,单位负责人应督促责任人员及时纠正。第十六条对年终考评、外部评议等发现的执法过错行为,政府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整改。第十八条对执法单位及执法组织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镇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先进、达标、基本达标和未达标四个等级将评议考核情况在辖区内通报。第十九条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结果为年度单位评比和公务员考核的重要依据。第二十条对年度评议考核先进、达标的单位,按照政府工作目标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十一条对被评为基本达标和未达标的执法单位

    10、或执法组织不得评为年先进单位;连续年未达标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本人不主动提出辞职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理。第二十二条评议考核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录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镇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三)镇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提高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实施。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镇政府及所属各行政执法单位及具有行政执法

    11、职责组织中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协助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过错责任,是指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第四条对过错责任人员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按党内有关规定处理;过错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五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罚相当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具有执法职责单位和组织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人员岗位职责,做到权责清晰,责任落实、保障依法正确行使职权。政府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作为年终政府机关目标责任制评比的重要依据。第二章组织领导第

    12、七条镇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级政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领导。镇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乡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本级政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贯彻实施本办法,对本办法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总结,提出修正意见;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并予以审查。对行政执法过错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予过错责任追究的,作出不予追究决定,并告知有关当事人审查事实与决定理由。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予追究的,根据确认的违法事实和情节提出责任追究意见,镇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其他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职责。

    13、第三章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认定第八条下列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违反法定程序的;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无行政执法证件从事执法活动或者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不使用法定收费、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擅自使用或者处分扣押财物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政行为。第四章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第九条对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过错责任追究,应根据过错行为的性质、影响和后果等具体情节进行处理。第十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方式: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止执法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追究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14、处理。以上追究方式,可以根据过错情况单处或并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行政执法行为经审核,确认过错的,应按下列规定确认过错责任人,并区分责任:因承办人个人原因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过错责任;承办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根据过错责任大小分别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承办人的过错行为经过批准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因承办人弄虚作假导致批准错误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过错责任;承办人的过错行为经复议维持的,由承办人和复议人共同承担责任;执法过错行为由集体研究决定的,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执

    15、法过错行为人的责任:因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明确,导致执法过错的;因执行上级机关的书面决定、命令、文件导致执法过错的;集体研究中申明保留不同意见的;因不可抗力导致执法过错的。第十三条执法过错责任人主动承担过错并及时纠正错误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应当予以从轻或减轻追究。过错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对责任人免予追究。第十四条下列行为应从重追究责任人的过错责任:因执法过错行为导致行政复议作出决定被撤销或行政诉讼终审败诉的;因执法过错行为导致本级政府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因执法过错被责令限期改正而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改正的;因执法过错行为造成严重损失或其他恶劣影响的;同时犯有本办法规定的两种以上过错行

    16、为的;同一年度内发生两次以上应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行为的;转移、销毁有关证据,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方法阻碍、干扰执法过错责任调查追究的。 第十五条追究过错责任程序,一般按照立案、调查、听取陈述或者申辩、作出处理或者追究决定、备案的程序进行。对作出书面检查、责令改正可不经过上述程序。第十六条过错责任人对处理、追究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镇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核。复核机构应在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第十七条本办法镇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四)镇实施行政处罚有关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乡镇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

    17、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辖区内政府所属行政执法单位及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第三条职权执法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上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委托的行政处罚,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第四条辖区内政府所属行政执法单位及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

    18、行政处罚无效。镇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审核以镇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第五条适用简易行政处罚程序。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决定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第六条除简易行政程序之外的行政处罚适用一般处罚程序或听证程序处罚。第七条立案。接到群众举报或在监督检查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对照法律、法规经初步审查需要依法追究或限期改正的,应当按一般程序规定及时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

    19、第八条调查取证。立案登记后,应当派出不少于2名行政执法人员,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并制作有关文书。第九条审批。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处罚)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主管领导审批。不予处罚的,退回执法单位或执法组织。重大行政处罚审批前,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第十条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有陈述权、申辩权。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之前,还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的3日内提出。举行听证的,应当在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第十一条作出处罚。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理由或陈述、申辩理由不能成立的、未申请听

    20、证或听证后不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经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请领导签发,加盖政府或处罚主体公章。第十二条交付或送达。处罚决定书交付或送达当事人时,送达人2人以上与被送达人应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第十三条决定的执行。当事人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服从处罚的,应执行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起诉期间,不停止对处罚决定的执行;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四条回避。行政执法

    21、人员一行政执法过程中,凡与涉案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或与行政执法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不得参与该行为执法,应当回避。第十五条结案。凡经立案查处的案件,在处理结束后,应填写案件结案审批表和结案报告,存档备案。第十六条执法单位、执法组织及执法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存在过错的,按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第十七条本规定由镇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五)镇实施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许可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级政府所属行

    22、政执法单位承办行政许可,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承办单位应当在其办公场所公示以下内容: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承办单位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四条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第五条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承办单位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其他资料。第六条承办单位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职权受理

    23、范围的行政许可申请,即时发送行政许可不受理通书,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责令改正,即时发送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由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对属于受理职权范围的行政许可申请,即时制作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发送申请人;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属于本级政府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在五日内制作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第七条依法应当经本级政府审核后报上级政府及部门决定的

    24、行政许可,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承办单位审查所报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自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八条承办单位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应制作核查笔录。第九条承办单位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发现行政许可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或者属于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或者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应当组织听证,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请。第十条承办单位对依法需要经过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及所需的时间。

    25、第十一条承办单位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作出决定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制作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说明延期理由,送达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二条承办单位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后,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三条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作

    26、出后,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或送达行政许可证件。行政许可证件应加盖许可机关公章。第十四条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公众有权查阅。第十五条被许可人提出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的,承办单位应当在二十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对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应当制作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第十六条被许可人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的,承办单位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提出是否准予延续的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制作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第十七条乡镇法制办公室及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承办单位实施行政许可

    27、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第十八条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撤消、注销行政许可的,应当制作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撤销行政许可涉及行政赔偿的,赔偿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九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制作变更、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被许可人。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的。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变更、撤回行政许可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第二十条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被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

    28、十一条 承办单位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依照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镇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规定公布之日起实施。(六)镇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制度为不断提高乡镇行政执法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和保证行政执法质量,保障水行政结合我镇执法队伍实际,制定本制度。一、镇法制办公室要编制本年度行政执法人员学习规划,做到学习培训有计划、有教材、有教员、有考核、有奖惩;二、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内容应包括:法学基础知识、从事行政执法必需的法律、法规知识、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的业务知识及执法人员职业道德等基本知识。三

    29、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学习培训的课时不得少于15日;新从事行政执法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四、建立和坚持学习日制度,明确每月最后一个周五下午为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日。五、镇法制办公室对学习培训工作进行定期考核,执法人员学习培训成绩要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是评比先进、待岗、交流的重要依据。六、承担行政执法职责的单位和组织除参加镇集中培训学习外,要建立执法人员自学制度,并根据本单位、组织执法特点和学习培训计划的要求组织集中学习。七、镇及各执法单位、组织要安排必要培训经费,专款专用,确保培训工作落实到实处。(七)镇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30、根据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镇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行政执法证件是指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证明行政执法人员身份的行政执法证。第三条本辖区内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必须领取由江苏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第四条镇法制办公室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注册、发放和管理。第五条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式在职职工;经过行政执法资格培训并考试合格;熟悉和掌握与履行执法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专业知识;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第六条申请办理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单位或者执法组织,应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条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如实填写行政执法证件审批表,报镇法

    31、制办公室统一办理。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必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规定的职责权限和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第八条行政执法证件由镇法制办公室统一组织和报请年度审验。未经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行政执法证件无效。第九条行政执法证件如有遗失,应及时向镇法制办公室报告,经发证机关核实并予以注销后,可申请补证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调离执法岗位或不再承担行政执法任务,镇法制办公室应及时收回其证件,交发证机关注销。第十一条持证人执行职务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涂改、转借证件,越权使用证件以及利用证件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依据人员管理权限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执法资格,收缴执法证

    32、件。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造成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混乱或者贻误工作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第十三条本办法由镇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八)镇人民政府领导干部学法制度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法行政工作的决定,使镇政府领导干部学法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制度。一、镇政府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法律学习,将法律学习摆上重要日程,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观念,增强法律素养和专业素质,注重提高自身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二、镇政府领导干部学习法律,采取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以个人自学为主。三、镇政府领

    33、导干部集中学习法律,主要采取讲座辅导、集中研讨、交流学习体会等方式进行。四、镇政府领导干部集中学习,一般每年安排4次,其中3次安排讲座辅导,1次安排交流学习体会。交流研讨在镇政府领导干部之间或领导干部与讲座老师之间进行。五、镇政府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的重点: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与分管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保密、廉政、防止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公文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六、镇法制办公室负责法制讲座的组织工作。并根据本制度和镇政府领导的要求,提供镇领导干部学习法律书目,选聘授课(讲座)的老

    34、师。七、参加学习法律的镇政府领导干部范围是:乡长、各位副乡长。镇政府所属行政执法单位及执法组织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镇政府领导干部集体学习法律活动。(九)镇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镇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的公开和公正,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镇政府所属各执法单位及执法组织。镇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监督本制度执行。第三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公示,是指镇政府所属各执法单位及执法组织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本单位的职责范围、执法内容、执法依据、执法流程决定及监督途径、举报电话等。第四条 涉及以下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应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

    35、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措施;其他应予以公开的行政执法行为。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公示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第五条 公示的载体,所属执法单位及执法组织均以办公场所悬挂图板为主,辅以告知单等形式。提倡推行电子政务公开,在网站、电子终端上进行公示。第六条 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行政许可决定等发生变化时,公示的内容应随时调整,并及时更新。第七条所属执法单位及执法组织应按要求建立和实施公示制度。应当公示未按规定予以公示的,按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执法责任。第八条本制度由镇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2 -镇行政执法职能和责任分布协助执法事项责任站办所或责任人禁毒执法责任站办所或责任人畜牧执法责任站办所或责任人镇企业管理执法责任站办所或责任人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责任站办所或责任人林业执法责任站办所或责任人安全生产执法责任站办所或责任人建设规划执法责任站办所或责任人土地执法责任站办所或责任人劳动和社会保障执法责任站办所或责任人农村经济执法责任站办所或责任人兵役执法责任站办所或责任人行政司法执法责任站办所或责任人民政执法责任站办所或责任人教育执法责任站办所或责任人分管领导分管领导分管领导镇 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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