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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L电力标准-DL5052-1996T 火力发电厂辅助、附属及生活福利建筑物建筑面积标准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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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L电力标准-DL5052-1996T 火力发电厂辅助、附属及生活福利建筑物建筑面积标准1.pdf

    火力发电厂辅助、附属及生活福利建筑物火力发电厂辅助、附属及生活福利建筑物 建筑面积标准建筑面积标准 Standard for auxiliary,ancillary,living and welfare building's area for fossil fuel power plant DL/T 50521996 主编单位:电力工业部中南电力设计院 主编单位:电力工业部中南电力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施行日期: 施行日期:1996 年年 9 月月 1 日日 关于发布火力发电厂辅助附属及生活福利建筑物关于发布火力发电厂辅助附属及生活福利建筑物 建筑面积标准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建筑面积标准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 电技1996218 号 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电规院: 火力发电厂辅助 附属及生活福利建筑物建筑面积标准 电力行业标准, 经审查通过, 批准为推荐性标准,现予发布。 其编号为:DL/T 5052-1996。 该标准自 1996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 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并抄送部标准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三日 1 总 则 1.0.1 为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建设方针,统一火力发电厂辅助、附属及生活 福利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定额,为建筑物设计面积的确定提供依据,特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汽轮发电机组容量为 50600MW 的新建和扩建的火力发电厂, 对涉外 工程及机组容量大于 600MW 的电厂,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执行。设计时,机组台数按 2 4 台考虑,当台数多于 4 台或少于 2 台时,可按所列面积做适当地增加或减少。 本标准不包括试验室(热工、化学、电气、环保、金属)和修配厂的面积指标,其面积应 按有关试验室和修配厂的面积标准确定。 1.0.3 为搞好电厂总体规划,便于生产和扩建,设计中应适当考虑将来的发展,布置上留有 扩建余地,对分期施工有困难或不合理时,可根据具体情况,按规划容量一次建成。 1.0.4 生活福利建筑的面积标准除执行本标准规定外,尚应考虑地区的特点。 1.0.5 靠近城镇或工业区的新建电厂, 宜减少厂区内生活福利建筑, 生活服务设施应社会化, 并充分发挥设施效益,提高服务质量,同时减轻电厂的管理负担。 2 辅助、附属生产建筑 2.1 办 公 建 筑 2.1.1 办公楼为厂领导及其下设的职能机构办公用房(包括生产和行政办公),宜设置大小会 议室、接待室、文秘室、打字复印室、技术档案室、科技图书室、阅览室、厂内通信室、仓 库、开水间等。 2.1.2 办公楼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2.1.2 的规定。 表 2.1.2 办公楼建筑面积 电厂规划容量 (MW) 100200 200500 400800 6001400 12002400 单机容量(MW) 50 100125 200 300350 600 机组台数(台) 24 24 24 24 24 面 积(m2) 2500 2800 28003200 28003600 29003700 29003700 2.1.3 运行分场办公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2.1.3 的规定。 表 2.1.3 运行分场办公室建筑面积(m2) 电 厂 规 划 容 量 (MW) 100200 200500 400800 6001400 12002400 单机容量(MW) 50 100125 200 300350 600 机组台数(台) 24 24 24 24 24 汽机分场 30 40 60 70 70 锅炉分场 40 60 75 100 100 电气分场 20 30 40 50 50 燃料分场 40 60 75 100 100 化学分场 30 40 60 70 70 热工分场 20 30 40 50 50 除灰分场 20 40 50 60 60 合 计 200 300 400 500 500 一般设在办公楼内 2.2 检修维护间 2.2.1 检修维护间建筑面积应包括检修工作间、学习和休息室、班长室、材料仓库、更衣室 等面积。 2.2.2 检修维护间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2.2.2 的规定。 表 2.2.2 检修维护间建筑面积(m2) 电厂规划容量(MW) 100200 200500 400800 6001200 12002400 单机容量(MW) 50 100125 200 300600 机 组 台 数 序号 名 称 24 24 24 24 1 汽 机 420490 450750 500800 6001000 2 锅 炉 500570 540800 600950 6501050 3 电 气 280320 300450 340700 370750 4 燃 料 280300 290350 320470 370560 5 除 灰 120160 160230 220300 230320 6 化 学 100120 120140 140160 160180 7 土 建 200240 240280 280320 320340 合 计 19002200 21003000 24003700 27004200 2.2.3 检修维护间根据工程情况可集中或分开建设,其面积指标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2.3 材料库 2.3.1 材料库建筑面积应包括一般器材库、精密器材库、特种材料库、钢材库、棚库、油库、 办公室及卫生间的面积。 2.3.2 材料库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2.3.2 的规定。 表 2.3.2 材料库建筑面积 电厂规划容量 (MW) 100200 200500 400800 6001400 12002400 单机容量(MW) 50 100125 200 300350 600 机组台数(台) 24 24 24 24 24 面 积(m2) 2800 320040003800460036004400 31003900 2.3.3 材料库各库房面积占总面积的百分比宜采用下列数值: 一般器材库 45%(含办公室、卫生间的面积) 精密器材库 10% 特种材料库 5% 钢材库 15% 棚 库 20%(根据地区情况,棚库也可采用封闭式建筑) 油 库 5% 2.4 职 工 培 训 2.4.1 职工培训用房建筑面积应包括教室、教研室、资料室及卫生间的面积。 表 2.4.2 职工培训建筑面积(m2) 序 号 全厂职工人数(人) 面 积 1 500 300 2 5011000 300 3 10011500 450 4 1500 600 2.4.2 职工培训用房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2.4.2 的规定。 2.4.3 当电厂附近有培训条件时,应按表 2.4.2 面积减半考虑。 2.4.4 确定培训用房面积时, 主要考虑本厂职工业务培训, 同时考虑有可能接待外来人员实 习之用。 2.5 夜 班 宿 舍 2.5.1 夜班宿舍建筑面积应包括居室、管理室、公共卫生设施及附属用房的建筑面积。 2.5.2 夜班宿舍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2.5.2 的规定。 表 2.5.2 夜班宿舍建筑面积 电厂规划容量 (MW) 100200 200500 400800 6001400 12002400 单机容量(MW) 50 100125 200 300350 600 机组台数(台) 24 24 24 24 24 面 积(m2) 500650 550900 7001150 9001350 9001350 2.6 警卫传达室 2.6.1 电厂主要出入口警卫传达室建筑面积应包括传达室、接待室、警卫办公室、警卫休息 室、卫生间等的面积。 2.6.2 电厂次要出入口警卫传达室建筑面积应包括传达室、警卫休息室、卫生间等的面积。 2.6.3 警卫传达室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2.6.3 的规定。 表 2.6.3 警卫传达室建筑面积(m2) 面 积 序 号 房 间 名 称 主出入口 次出入口 1 传 达 室 1015 10 2 接 待 室 1520 3 警卫办公室 1015 4 警卫休息室 1520 15 5 卫 生 间 69 5 6 合 计 5679 30 2.7 推 煤 机 库 2.7.1 推煤机库建筑面积应包括停车库、 检修间、 备品库、 休息室、 工具间及卫生间的面积, 并宜附设推煤机冲洗台。 2.7.2 推煤机的台数应根据生产要求确定。 2.7.3 推煤机库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2.7.3 的规定。 表 2.7.3 推煤机库建筑面积(m2) 序号 名 称 面 积 序号 名 称 面 积 1 停车库和检修库 (m2/台) 5055 4 备品库 3045 2 检修间 55 5 卫生间 15 3 休息室 30 6 工具间 15 推煤机的检修库应兼作停车库。 根据机型确定。 备品库含油库面积。当每月耗油量大于 3t 时,油库应单独设置 2.8 汽车库 2.8.1 汽车的数量应根据生产实际需要确定。 2.8.2 汽车库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2.8.2 的规定。 表 2.8.2 汽车库建筑面积(m2/辆) 序 号 房 间 名 称 面 积 大客车 50 大卡车 3040 轿 车 2530 中型客车 2530 1 停车间 消防车 40 2 保养修理间 (m2) 4560 3 班长办公室(兼调度室) (m2) 2030 4 休息室 (m2/人) 4 5 储藏室 (m2) 30 6 卫生间 (m2) 69 2.9 消 防 车 库 2.9.1 消防车辆数应符合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防火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2.9.2 消防车库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2.9.2 的规定。 表 2.9.2 消防车库建筑面积(m2) 序 号 房 间 名 称 面 积 序 号 房 间 名 称 面 积 1 停车库 (m2/辆) 55 6 器材库 20 2 修理间(含工具储存) 20 7 学习兼会议室 40 3 通信室 1520 8 浴室 10 4 办公室 (m2/人) 9 9 卫生间 30 5 消防人员值勤宿舍 (m2/人) 6 根据车型确定 2.10 自 行 车 棚 2.10.1 自行车棚应根据电厂的实际需要及地区特点设置,山区电厂一般不设。 2.10.2 自行车棚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2.10.2 的规定。 表 2.10.2 自行车棚建筑面积(m2) 序 号 全厂职工人数(人) 面 积 序 号 全厂职工人数(人) 面 积 1 500 100 3 10011500 250300 2 5011000 150200 4 1500 350400 城市和近郊区电厂宜选用上限 3 生活福利建筑 3.1 住 宅 3.1.1 住宅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3.1.1 的规定。 表 3.1.1 住宅建筑面积 序 号 建设性质 百职工指标(户) 面积(m2/户) 1 新建厂 3035 4550 2 扩建厂 45 50 每户住宅建筑面积可参照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3.1.2 住宅建筑面积还应符合新建工矿企业住宅及配套项目建筑面积指标的规定。 3.2 单 身 宿 舍 3.2.1 单身宿舍建筑面积应包括居室、管理室、公共活动室及卫生间等房间的面积,并应考 虑凉晒空间。 3.2.2 单身宿舍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3.2.2 的规定。 表 3.2.2 单身宿舍建筑面积 序 号 建设性质 百职工指标(%) 面积(m2/人) 1 新建厂 60 810 2 扩建厂 50 810 3.3 托儿所及幼儿园 3.3.1 托儿所及幼儿园的建筑面积应包括生活、服务及供应用房的面积。 3.3.2 托儿所及幼儿园的建筑面积应按全厂职工人数确定,其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3.3.2 的规 定。 表 3.3.2 托儿所及幼儿园建筑面积(m2) 托儿所 幼儿园 序号 全厂职工人数 (人) 班数 面积 班数 面积 托儿所、 幼儿 园餐厨面积 托儿所、幼 儿园总面积 1 500 1 100 1 250 100 450 2 5011000 2 200 2 500 100 800 3 10011500 2 200 3 750 120 1070 4 1500 3 300 4 1000 120 1420 托儿所的建筑面积中包括乳儿班的面积 3.3.3 靠近城市及工业区的电厂可不建托儿所及幼儿园。 3.4 小学及中学 3.4.1 小学及中学的建筑面积应包括教学用房、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和生活用房的面积。 3.4.2 小学及中学的建筑面积按全厂职工人数确定,其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3.4.2 的规定。 表 3.4.2 小学及中学建筑面积(m2) 序 号 全厂职工人数(人) 小学面积 中学面积 1 500 900 1200 2 5011000 1800 2400 3 10011500 2800 3600 4 1500 3700 4800 3.4.3 设计新建电厂时,原则上不考虑设置中学。 3.4.4 靠近城市或工业区的电厂可以不建小学及中学。 3.5 俱乐部 3.5.1 俱乐部建筑面积应包括电视室、图书室、青年之家、老年之家、文体活动室及管理室 等房间的面积。 3.5.2 俱乐部建筑面积标准应按全厂职工人数确定,其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3.5.2 的规定。 表 3.5.2 俱乐部建筑面积(m2) 序 号 全厂职工人数 (人) 面 积 序 号 全厂职工人数 (人) 面 积 1 500 400 3 10011500 1200 2 5011000 800 4 1500 1600 3.5.3 当电厂位于市区附近时,俱乐部规模应适当缩小,其建筑面积应按表 3.5.2 面积减少 20%考虑。 3.6 医务所 3.6.1 医务所建筑面积应包括挂号室、门诊室、治疗室、药房、化验室、贮藏室及卫生间等 房间的面积。 3.6.2 医务所建筑面积应按全厂职工人数确定,其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3.6.2 的规定。 表 3.6.2 医务所建筑面积(m2) 序 号 全厂职工人数 (人) 面 积 序 号 全厂职工人数 (人) 面 积 1 500 150 3 10011500 450 2 5011000 300 4 1500 600 3.6.3 电厂医务所不宜设置病床, 对偏远地区的电厂可考虑设置少量病床, 其病房面积不得 超过 100m2。 3.7 浴 室 3.7.1 全厂集中浴室的建筑面积应包括更衣室、理发室、管理室及卫生间等房间的面积。 3.7.2 浴室面积标准应按全厂职工人数确定,其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3.7.2 的规定。 表 3.7.2 浴室建筑面积(m2) 序 号 全厂职工人数 (人) 面 积 序 号 全厂职工人数 (人) 面 积 1 500 250 3 10011500 350 2 5011000 300 4 1500 400 3.7.3 燃料分场浴室的建筑面积应按运煤最大班人数考虑,其面积指标为 0.9m2/人,并单独 设置。 3.8 职 工 食 堂 3.8.1 职工食堂建筑面积应包括主副食加工间、备餐间、餐厅、办公室、仓库及卫生间等房 间的面积。 3.8.2 职工食堂建筑面积应按全厂职工人数确定,其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3.8.2 的规定。 表 3.8.2 职工食堂建筑面积(m2) 序 号 全厂职工人数(人) 面 积 序 号 全厂职工人数(人) 面 积 1 500 500 3 10011500 1100 2 5011000 800 4 1500 1400 3.8.3 根据用餐需要,可另增 150m2小餐厅面积(含冷饮间面积)和 3070m2冷藏面积。 3.8.4 根据运行需要,可设运行食堂,面积为 100m2。 3.9 招待所 3.9.1 招待所建筑面积应包括客房、 管理人员用房、 共用卫生间、 仓库、 开水间及食堂面积。 3.9.2 招待所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3.9.2 的规定。 表 3.9.2 招待所建筑面积(m2) 序 号 全厂职工人数(人) 面 积 餐厨面积 合 计 1 500 500 100 600 2 5011000 800 160 960 3 10011500 1000 200 1200 4 1500 1200 240 1440 3.9.3 招待所可利用电厂职工食堂时,不应考虑餐厨面积。 3.10 综 合 商 店 3.10.1 综合商店建筑面积应包括粮店、副食品商店、杂品店及小百货店等面积。 3.10.2 综合商店建筑面积应按全厂职工人数确定,其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3.10.2 的规定。 表 3.10.2 综合商店建筑面积(m2) 序 号 全厂职工人数(人) 面 积 序 号 全厂职工人数(人) 面 积 1 500 350 3 10011500 950 2 5011000 650 4 1500 1300 3.11 行政经济管理 3.11.1 行政经济管理建筑面积应包括银行、邮电、工商、居委会的面积。 3.11.2 行政经济管理建筑面积应按全厂职工人数确定, 其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3.11.2 的规定。 表 3.11.2 行政经济管理建筑面积(m2) 序 号 全厂职工人数 (人) 面 积 序 号 全厂职工人数(人) 面 积 1 500 100 3 10011500 300 2 5011000 200 4 1500 400 附录 A 火力发电厂生活福利建筑综合 面 积 指 标 火力发电厂生活福利建筑综合面积的确定参见表 A: 表 A 火力发电厂生活福利建筑综合面积指标 序 项 目 全 厂 职 工 人 数 综合建筑 1500 号 m2/人 m2/人 m2/人 m2/人 面积指标 (m2/人) 1 住 宅 15.50 2 宿 舍 5.40 3 文体教育 3.67 托儿所及幼儿园 0.90 0.80 0.71 0.71 0.78 小 学 1.80 1.80 1.86 1.85 1.82 中 学 2.40 2.40 2.40 2.40 2.40 职业学校 0.27 俱乐部 0.80 0.80 0.80 0.80 0.80 4 卫生医疗 0.30 医务所 0.30 0.30 0.30 0.30 0.30 5 商业生活服务 2.69 理发室 浴 室 0.50 0.30 0.23 0.20 0.30 职工食堂 1.00 0.80 0.76 0.70 0.82 招待所 1.20 0.96 0.80 0.72 0.92 综合商店 0.7 0.65 0.63 0.65 0.65 6 行 政 经 济 管 理 0.26 居委会 0.05 银 行 0.06 邮 电 0.08 工 商 0.07 7 综合建筑面积指 标合计 27.82 13.5017.50m2/人,平均 15.50m2/人。 4.86.0m2/人,平均 5.40m2/人。 一期工程不建设。 已含理发室面积。 不含中学建筑面积指标 附录 B 本标准用词说明 B.0.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 反面词采用“严禁” 。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 正面词采用“应” ;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 反面词采用“不宜” 。 B.0.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 符合要求(或规定)” 。 附加说明: 主编单位:电力工业部中南电力设计院 参加单位:电力工业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江西省电力设计院 河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 山东省电力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石德芳、倪永霞、陈惠玉、胡光朴、 张所庆 火力发电厂辅助附属及生活火力发电厂辅助附属及生活 福利建筑物建筑面积标准福利建筑物建筑面积标准 DL/T 50521996 条文说明条文说明 1 总 则 1.0.1 本条阐述了编制本标准的目的, 建设方针与 DL500094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 的建筑物部分提法一致。 1.0.2 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与 DL500094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 的适用范围协调一致, 根据水利电力部颁发的火力发电厂机构定员标准和当前大机组大容量电厂的发展,本标 准对适用范围及容量划分等级做了修订。 本条未包括的范围与原火力发电厂辅助附属及生活福利建筑物建筑面积定额(1979 年版)基本相同。 1.0.3 发电厂的规划和设计,必须树立全局观点,处理好本期工程和扩建工程之间的关系, 并应合理使用投资。建筑物的布置应考虑远近期结合,并留有余地,设计应经济合理。 1.0.5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靠近城镇的新建电厂,生活福利事业逐渐走向社会,实践证明 可以收到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应是电厂的发展方向。 2 辅助、附属生产建筑 2.1 办公建筑 2.1.1 办公楼建筑面积包括生产办公面积和行政办公面积。 各办公用房面积参照下表 2.1.1 设置。 表 2.1.1 各办公用房使用面积(m2) 房 间 名 称 面 积 房 间 名 称 面 积 领导办公室 140 技术档案 200 大会议室 80120 阅览室 60 小会议室 5080 厂内通信室 60 接待室 40 开水间 20 文 秘 20 合 计 770840 打字复印 40 生产和行政工作人员办公室 (m2/人) 9 科技图书 60 按 7 人计,20m2/人 2.1.2 生产及行政管理人员数量根据 1983 年 6 月(83)水电劳字第 65 号文水利电力部颁发的 火力发电厂机构定员标准(试行)确定,如表 2.1.2 所示。 表 2.1.2 生产及行政管理人员数量(人) 单机容量(MW) 50 100 200 300,600 机组台数(台) 24 24 24 24 管理人员 100126 126148 126185 126185 党 群 2022 2226 2230 2735 合 计 120148 148174 148215 153220 在计算面积时,考虑到厂领导及某些职能机构已有专门房间,所以在上列人员总数中, 每档按减 10 人计算。例如第一档的计算办法如下: (120 人-10 人)×9m2/人+840m2×1.35=2470m2 式中:840m2固定用房面积; 1.35建筑系数。 2.1.3 电厂各分场办公室面积的确定, 主要以 1983 年水电劳字第 65 号文 火力发电厂机构 定员标准(试行)中各运行分场的定员数及本次调查的分场办公室人数的两方面资料为依 据,并考虑一定的裕度。分场办公室面积指标采用 7m2/人。 2.2 检修维护间 2.2.1 从调查中普遍反映检修维护间原面积定额标准偏低,要求扩大工作、学习、休息室面 积,并增设班长室、材料仓库、更衣室(保证每人均有存放衣服、资料及工具的贮柜),这些 要求和改进意见是合理的,这次修订时均给予考虑。 2.2.2 检修面积的确定原则,主要依据是 1983 年水利电力部颁发的火力发电厂机构定员 标准(试行)。通过对 30 余个电厂调查分析研究后,确定其面积指标约为 6.5m2/人,是原 面积指标 4.2m2/人的 1.5 倍, 从而较大幅度地改善了检修维护人员的工作、 生活和学习条件。 2.2.3 本条说明面积定额不受建筑物布置的影响, 不论建筑物布置在何处, 其面积应符合本 标准。 2.3 材料库 2.3.1 本次修订的材料库中将危险品库改为特种材料库, 因为在电厂库房内贮存的甲、 乙类 材料少,贮存时间短,库房可以采用建筑防火手段,与其它库房毗邻建筑,这样处理也为总 平面布置提供了方便和灵活性。根据调查的反馈意见,增加了钢材库的建筑面积。 2.3.2 材料库建筑面积的确定,考虑了如下因素: 2.3.2.1 本次材料库面积定额的修订是在收集和调查了 41 个火力发电厂材料库面积的基 础上进行的。对不同档次材料库面积的确定,首先是按单机容量和电厂容量两个因素,筛选 出有代表性的调查数值,按 5 个档次分别求得材料库的平方米/万千瓦数,然后再根据电厂 容量和机组台数确定面积范围。 2.3.2.2 根据调查,材料库面积与机组容量大小、电厂容量并不一定成正比例关系,在所 列 5 个档次的材料库面积中以 200MW 机组为最高,其它次之,这可能是由于机组所需备品 备件数量、自动化控制水平、制造水平等原因造成的。 2.3.2.3 本次材料库面积比原面积定额略有提高,并给出了两台机和四台机的面积变化范 围,因此对已确定规划容量的电厂材料库,可根据规划容量一次建成,也可分期建设。 2.3.2.4 单机容量为 50MW 时,不考虑面积变化幅度。 2.3.3 各库房面积占总面积的百分比是按调查资料分析确定的, 由于各地区及各电厂对库房 管理差异较大,因此不宜规定太死。 2.4 职 工 培 训 2.4.1 通过实际调查和函调, 一般电厂均设有教育科, 职工培训可办各种类型学习班和培训 班,有时还接待外来人员培训。为提高电厂人员素质,考虑培训用房很有必要,因此这次修 订时增加了此项目。 2.4.2 培训面积主要根据全厂职工定员而定。其面积指标通过调查分析,采用 0.3m2/人,一 般能满足培训要求。 2.5 夜 班 宿 舍 2.5.1 夜班宿舍是按夜班两班人员的 70%来计算的,为 6m2/人。 2.6 警卫传达室 2.6.1 按原面积定额,基本未改动。 2.6.2 电厂一般均设置两个以上出入口, 次要出入口主要担负警卫与传达作用, 故面积较主 出入口相应地减少。 2.7 推 煤 机 库 2.6.3 本次面积标准修订是在原面积基础上增加了检修间、 工具间, 并适当地增加了休息室、 备品库及卫生间的面积,以改善工作条件,与运煤专业技术规定相协调。 2.8 汽车库 2.8.1 确定汽车库建筑面积时, 按生产需要确定车辆数, 其他附属建筑面积在原面积的基础 上做如下补充: 2.8.1.1 增设了班长室。通过调查,电厂汽车队人员较多(包括生产和上下班用车),应设 班长室兼调度管理室。当小轿车直属厂办公室管理时,办公室宜分设以利于管理。 2.8.1.2 扩大了休息室面积,主要考虑改善汽车司机的工作条件,当不出车时有一个较好 的休息场所,其面积指标采用 4m2/人。 2.8.1.3 建筑布置时,宜采用底层设车库,楼层设办公及休息室,这样可达到使用方便、 节省占地面积的目的。 2.9 消 防 车 库 2.9.1 按照电力工业部和公安部电电规1994486 号文“关于火力发电厂新建、扩建工程 消防车配置问题的通知” ,对消防车配置的规定如表 2.9.1 所示。 表 2.9.1 火力发电厂新建、扩建工程消防车配置标准 单机容量(MW) 50 25 电厂容量(MW) 1200 1200600 5 5 消防车(辆) 2 2 1 1 0 2.9.2 消防车库内设两辆消防车时建筑面积一般为 600m2;当设一辆消防车时,建筑面积一 般为 480m2。 2.10 自 行 车 棚 2.10.2 按原建筑面积未变动。当自行车棚管理困难时,可设管理室和休息室。 3 生活福利建筑 3.1 住 宅 3.1.1 电厂住宅建筑面积执行建设部 新建工矿企业住宅及配套项目建筑面积指标 的规定。 根据调查情况,确定扩建厂百职工户数指标增加 10 户。 3.2 单身宿舍 3.2.2 据调查,电厂双职工比例约为 5%10%。本条文中单身职工百分数与 3.1.1 条中住宅 百职工指标(户)相加的百分比缺额即为双职工所占百职工比例数。 3.3 托儿所及幼儿园 3.3.2 根据JGJ3987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 托儿所采用中班, 1520人/班, 100m2/ 班;幼儿园采用中班,2630 人/班。250m2/班。 另外, 新建工矿企业住宅及配套项目建筑面积指标中托儿所和幼儿园百职工指标采 用 10 人,托儿所及幼儿园应设厨房,餐厨面积按 2m2/人考虑,本次修订较原面积定额增加 100120m2的餐厨面积。 3.3.3 根据对 42 个电厂的调查,有珞璜、江油、岳阳、福州及石洞口二厂等 19 个电厂,由 于位于工业发达地区或距城市较近等原因,均没有建托儿所及幼儿园。 3.4 小学及中学 3.4.2 本次修订的中小学建筑面积比原面积定额指标有较大的增加, 这主要是因为随着国民 经济的发展,中小学的教学条件也要有较大的改善,GBJ9986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对中小学人均建筑面积做了明确的规定。本次修订的面积标准采用了小学 11m2/人,中学 15m2/人。 根据新建工矿企业住宅及配套项目建筑面积指标 ,确定每百职工小学生人数为 17 人,中学生人数为 16 人。 3.4.3 根据对 43 个电厂的调查结果, 有 26 个电厂没有设中学, 这其中部分原因是有些电厂 离城区较近或附近有中学, 另一个主要原因是厂办中学由于人员编制和其它因素的影响, 在 师资力量、教学质量等方面很难满足职工的要求。考虑到新建电厂职工人数少、人员结构年 轻化及交通条件普遍得到改善的特点, 因此规定新建电厂原则上不设中学。 若有特殊原因确 需设置时,可在初设审查中审定。 3.4.4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利用就近已有的学校,既可节省投资,又减轻了电厂管理上的 压力。 3.5 俱 乐 部 3.5.2 通过调查,一般电厂建于市郊或更偏僻的地区。电厂中的青年工人多,特别是单身职 工更要求设俱乐部,以丰富娱乐和文化生活,因此本次修订将原规定“职工人数在 1000 人 以上的大型电厂考虑设置” ,改为无论电厂规模大小均按职工人数多少确定俱乐部面积,并 明确了建筑面积所包括的内容。 另外,根据对 27 个设俱乐部电厂的统计数据,平均指标为 1.27m2/职工,参照新建工 矿企业项目住宅及配套设施建筑面积指标的 0.530.66m2/职工,结合当前电厂的具体情 况,采用综合指标为 0.8m2/职工。 3.6 医务所 3.6.2 医务所建筑面积是根据建设部 新建工矿企业项目住宅及配套设施面积指标 确定的, 独立门诊部综合指标为 0.240.35m2/人,本条文考虑电厂特点,采用 0.3m2/人。 3.6.3 电厂医务所一般不考虑设置病床,只考虑设门诊和急诊,因此医疗力量的配备、医疗 设备的配置不可能与正规医院相比。 对偏远地区, 设置少量病床是必要的, 本条文考虑 100m2 病房面积可设置 1015 张简易病床。 3.7 浴 室 3.7.2 浴室面积定额根据全厂职工人数确定。 建筑面积参照 新建工矿企业项目住宅及配套 设施建筑面积指标为 0.21m2/职工,结合当前电厂 0.37m2/人的水平,本标准按 0.3m2/职工 计算。 3.8 职 工 食 堂 3.8.1 食堂一般不宜兼作俱乐部。 3.8.2 食堂建筑面积是按全厂职工人数来确定的。建筑指标参考以下规定: 3.8.2.1 JGJ6489饮食建筑设计规范 ,一级 1.1m2/座,二级 0.85m2/座。 3.8.2.2 新建工矿企业项目住宅及配套设施面积指标 中规定: 职工食堂为 0.530.7m2/ 人。根据调查,本次修订采用 0.71.0m2/人。 3.8.3 根据调查, 加设小餐厅是为解决外来客人的用餐需要而设置的。 冷饮间可与小餐厅合 并设置,也可单独设置。 3.8.4 根据调查,电厂有设置运行食堂的迫切性,一般用餐人数为一个运行班的人数(约为 35 人左右),运行食堂不考虑设置餐厅。 3.9 招待所 3.9.2 确定招待所面积标准的依据如下: 3.9.2.1 根据对 37 个电厂招待所的调查,其中有代表性的 32 个电厂实际建筑面积比原面 积定额高出 2.4 倍。经分析有三个原因:一是随着电力工业的发展,新建电厂不断增多,已 建电厂往往要承担新建电厂的职工培训和学生实习的任务。二是由于电厂一般距城区较远, 对外来人员的居住较为不便。 三是随着电厂管理体制的改革, 大多数电厂招待所独立核算并 对外经营,因此建筑标准及服务设施有所提高。 3.9.2.2 在修订本标准中考虑到原定额偏低,做了调整,但也不能完全按调查的情况来制 定标准。因此在采用新建工矿企业住宅及配套项目的建筑面积指标10m2/床的基础上, 根据电厂招待所的特点将床位数定为 50,80,100,120 床。 3.9.2.3 根据调查,当招待所不能利用电厂职工食堂就餐时,招待所设置食堂是非常必要 的,因此本次修订增加了 2m2/人的餐厨面积。 3.10 综 合 商 店 3.10.2 综合商店建筑面积是参照建设部新建工矿企业项目住宅及配套设施面积指标中 规定商业面积为 1.101.26m2/职工。根据电厂情况,本条文采用 0.630.7m2/人。随着商品 经济的发展, 商品流通领域越来越宽, 在电厂一次投资中, 不必花费过多投资兴建商业建筑, 本条文中只考虑建设与群众生活密切的、必不可少的一些商业服务设施。 3.11 行政经济管理 3.11.2 对行政经济管理面积,经调查和参照新建工矿企业项目住宅及配套设施建筑面积 指标 ,本标准采用综合指标 0.26m2/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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