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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范文】20XX工程装修合同范文[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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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范文】20XX工程装修合同范文[1].docx

    第 1 页 20XX 工程装修合同范文1 特征码 ycLNeRxKTrwjOuztZvlZ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 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 资守信。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量: 以合同预算表为准,发生工程量变更的以实际工 程量为准。 4、承包方式按以下第 项执行 (1) 包工包料 (2)包工不包料 (3)包工;部分包料(4) 包料;部分包工 第二条 工期 1、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2、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3、工程总用工时间: 天(工期顺延的时间未计入) 第 2 页 第三条 工程价款 本工程总造价为:(大写) (人民币) ¥: 元 注:此价款为工程结算依据,最终要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计算 第四条 工程质量 本工程质量按以下第 执行 (1)国家标准 (2)地方标准 (3)行业通用标准(4)甲方 特殊标准 第五条 图纸 1、经双方协商一致决定,采用以下第 项执行 (1)甲方委托乙方设计施工图纸,设计费用为(大写): 元, 图纸设计费用不包含在工程总价款内; (2)甲方自行提供施工图纸 2、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3、施工图纸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提供图纸的, 应在开工前 天将图纸交给乙方。 第六条 合同组成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3、图纸 4、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第 3 页 5、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 组成部分。 第七条 工程变更 1、工程设计变更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 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 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 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发出 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坦,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施工中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 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 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 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发包人同意。未经 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发包人同意 第 4 页 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 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2、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 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确定变更价款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 3 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 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 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 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 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4)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 3 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 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5)发包人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 3 天内予以确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 3 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6)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而实际工程继续施工 的,视为同意承包方人的价款变更要求。 第 5 页 (7)发包人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 款同期支付。 (8)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 同价款。 第八条 双方一般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工作 (1)开工前 天,全部腾空或者部分腾空房屋,清除障碍 碍物(合同约定乙方包清理的除外) ,对未能全部腾空的房屋内 的家具和陈设采取保护措施,为承包人进场做好准备工作; (2)办理工程施工所需要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保证乙方 能够顺利进场施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如因其他原因需由乙方 办理的,相关费用应当由甲方偿付给乙方,并且工期相应顺延; (3)提供符合施工要求的水源、电源,负责协调 邻里及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 (4)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负责材料进场、竣工验 收确认工作; 第 6 页 (5)施工期间仍然需要部分使用该房屋的,应当负责做好施工 现场的保护等工作,应当注意为施工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6)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款,依据规定交纳应由其承 担的各种税费。 2、乙方的工作 (1)参加有关施工图纸或者作法说明会议或现场交底,拟定施 工方案和计划交由甲方审定确认; (2)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规范、防火规定,按期按质完成 施工; (3)未经甲方同意或者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试试拆改原建 筑物主结构及各设备管线; (4)保护好原居室室内的家具、陈设及水电管线的完好,保证 居室内上、下水管的通畅; (5)对于施工过程中的在关事项(如材料的进场、隐蔽工程的 验收、竣工验收等)需要甲方确认的,应当及时并给予其必要 的准备时间; (6)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 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 (7)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设施和工程成品 进行保护。 第九条 有关材料的约定 1、任何一方负责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均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第 7 页 的合格产品,还必须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设计的要求。 2、对于任何一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者规 格有差异的,对方有权要求更换,提供方应当予以更换。由此 增加费用,由提供方承担。 3、材料和设备进场后,统一由乙方负责保管和使用,如因乙方 在保管过程中有重大失误而造成的材料损失,应由乙方负责。 4、材料运输费用,由材料提供方承担。 5、甲方应将材料和设备按时、按量运送到施工现场,并通知对 乙方现场负责人验收签字确认。 第十条 有关施工和工期的约定 1、开工及延期开工 (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 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以书面 的方式向发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发包人应当在接 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发包人 在延期开工申请后 48 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 期相应顺延。发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 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应以 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 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2、暂停施工 第 8 页 发包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 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 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 人应当按发包人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 实施发包人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 发包人应当在 48 小时内给予答复。发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 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 48 小时内未予答复,承 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 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 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 工期不予顺延。 3、工期延误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 不能正常进行; (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 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 (6)不可抗力; (7)另行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第 9 页 4、工程竣工 (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 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 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 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 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 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第十一条 关于质量和中间验收的约定 1、工程质量 (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 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 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 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2、检查和返工 第 10 页 (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依 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现场负责人的检查检验, 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发包方现场负责人一经 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甲方现场负 责人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 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 期不予顺延。 (3)发包方现场负责人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 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 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4)因发包方现场负责人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 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 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48 小时以书面书式通 知发包方现场负责人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 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方现 场负责人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2)发包方现场负责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 24 小 第 11 页 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 发包方现场负责人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 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方现场负责人应承认验收记录。 (3)经发包方现场负责人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 计图纸等要求,验收 24 小时后,发包方现场负责人不在验收记 录上签字,视为发包方现场负责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 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4、重新检验 无论发包方现场负责人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 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 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 加合同价款,赔偿发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 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5、发包方指定的现场负责人为: ,身份证号码为: 。发包方 现场负责人的签字确认视为发包方的确认。 第十二条 关于安全施工的约定 1、安全施工与检查 (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 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 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 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 第 12 页 (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 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 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 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安全防护 (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 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 甲方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 人承担。 (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 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 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经发包方认可后实施,由发包方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第十三条 关于竣工验收和结算 1、竣工验收 (1)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进行验收,甲方应自接到乙 方验收通知后 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交移手续。 (2)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时,甲方不得有任何的使用行为,否则 视为甲方对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保修期自甲方实际使用之日 起计算。 2、结算 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将有关资料移交给甲方,双方进行工 第 13 页 程结算。发包人接到资料后 天内未有异议的,视为认可结算资料,双方应填写工程结算单 并签字确认,若甲方在收到资料后既提不出书面异议又拒绝在 结算单上签字的,视为结算单已经得到了甲方的签字确 认。 第十四条 关于工程价款支付的约定 1、双方同意工程价款按下列方式进行确定: (1)固定价格:本工程总价款为(大写): ; (2)其他方式: 。 2、双方同意按下表执行工程款的支付: 支付次数支付金额 支付时间 第一次: % 元 大写: 第二次: % 元 大写: 第 14 页 第三次: % 元 大写: 第四次: % 元 大写: 工程验收后 天内付清。 3、特别费用的约定: (1)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发生的一切水、电费用由甲方承担; (2)施工过程中,因为乙方的因素违规被执法机构或者管理机 构罚款的,罚款由乙方支付,如乙方行为是在甲方强行要求或 者指挥下发生的,则罚款由甲方负责; (3)合同附件预算表中没有列明税费,税费由甲方按实际征收 税额向有关部门交纳,已经列明税费的,由乙方负责交纳。 4、增加的工程项目,经双方签署增加协议确认后,甲方应就该 增加工程项目支付预付款,预付款的金额为增加项目总造价的 30%,另外的 70%实行分期付款,甲方应在每个月的前三天内支 付给乙方。如增加的工程项目造价大于人民币壹万元的,则甲 方应按上述比例支付给乙方。 第十五条 关于工程保修的约定 1、乙方承诺工程保修期为自竣工之日起 第 15 页 月内。损耗品、使用不当、人为破坏以及非工程自身原因的损 坏不在保修范围。国家行政部门或者行业机构在本合同签署生 效之前已经发布的对工程项目或者材料有特定保修年限或者豁 免保修的,以国家行政部门或者行业机构的规定为准。 2、甲、乙双方对保修的其他约定: 。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1、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顺延延误的工期。 2、发包方以上违约行为构成了一般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未能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支付预付款、工程款,发包方向 承包方支付的违约金为: 元,合同继续履行。发包方其他违约行为应承担的违约金为 元。 3、未能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支付工程款并经过承包方催告 后仍没有支付,并造成了承包方损失的,为发包方严重违约, 承包方解除本合同的,发包方应支付本合同暂定总价款百分之 二十违约金。 第 16 页 4、当发生下列情况时承包人违约: (1)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 期竣工; (2)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5、承包方每拖延一天竣工,应向发包人承担 元/天的违约金; 其他违约行为应向发包人承担 元的违约金。 6、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 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签订本合同后,任何一 方无正当理由而擅自解除本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本合同暂定 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7、其他约定: 。 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 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当事 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 院起诉。 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 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经过协商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 17 页 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 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 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2、乙方在遭遇不可抗力影响施工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 失的扩大,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否则,应当就扩大部分的 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合同附件 1、工程施工项目确认书 2、施工图纸或工艺说明确认书 3、项目变更单 4、分项工程,隐蔽工程验收单 5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明细表 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明细表 7、工程验收单 8、工程结算单 9、工程保修单 第 18 页 10、发包方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11、承包方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二十条 附则 1、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 律效力。 甲方(签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身份证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身份证号码: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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