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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关于开展学习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研讨交流发言提纲及心得七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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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关于开展学习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研讨交流发言提纲及心得七篇.docx

    1、在关于开展学习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研讨交流发言提纲及心得七篇交流发言稿第1篇,共7篇今天,我们共同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旨在明确责任,强化纪律,为推动国企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一、认识条例的必要性(一)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企业所面临的环境愈发复杂多变,竞争压力与日俱增,各种新的挑战和风险层出不穷。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原有的管理规范已难以完全满足现实需求,需要更为严格、细致且具有前瞻性的规范来约束管理人员的行为。例如,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当下,国有企业面临着来自国内外同行的巨大压力,这就要求管理人员在决策时必须更加谨慎、科学,若仍沿用过去粗放式

    2、的管理模式,极有可能导致企业错失发展良机,甚至陷入困境。(二)回应社会关切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国家经济的顶梁柱和压舱石。其一举一动不仅关系到自身的兴衰荣辱,更直接影响着国家经济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正因如此,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备受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条例的出台,无疑是对社会期待的积极回应,向公众表明了国家加强国有企业管理、规范管理人员行为的坚定决心。比如,当社会对国有企业的资源分配、项目招投标等环节存在质疑时,条例的颁布为消除这些疑虑提供了有力的依据,确保国有企业的运营更加公开、公平、公正。二、条例的特点和亮点(一)针对性更强条例紧扣国有企业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

    3、环节,有的放矢地提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规范和要求。它直击痛点,对诸如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内部人控制等长期困扰国有企业发展的顽疾进行了精准打击。比如,针对部分国有企业在重大投资决策中缺乏科学论证和民主决策程序,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了相应的决策流程和责任追究机制,从源头上杜绝了盲目决策的可能性。(二)可操作性高条例对各类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分标准进行了详尽而细致的规定,使其在实际执行和操作过程中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和可衡量性。每一项违规行为都有清晰的界定,每一种处分方式都有明确的适用条件和幅度,大大减少了执行过程中的模糊性和随意性。例如,对于贪污受贿行为,条例不仅明确了金额大小与处分程度的

    4、对应关系,还对受贿的形式和渠道进行了全面覆盖,让违规行为无处遁形,确保了处分的公平公正。三、结合实际案例解读条例(一)案例分析通过具体的案例,如某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违规决策导致重大损失。该企业在进行一项重大项目投资时,管理人员未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仅凭个人主观判断和经验就贸然拍板,最终项目因市场需求变化和技术难题无法解决而搁浅,给企业造成了数亿元的经济损失。深入剖析违反条例的行为及后果,该管理人员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条例中关于重大决策必须遵循科学、民主原则的规定,不仅导致企业遭受巨大经济损失,还影响了企业的声誉和市场竞争力。(一)教训总结从案例中吸取教训,强调遵守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此

    5、案例警示我们,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行使权力时必须慎之又慎,严格遵守条例的各项规定,充分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以科学的方法和严谨的态度进行决策。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因个人失误给企业和国家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四、落实条例的具体措施(一)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根据条例要求,对企业现有制度进行全面、系统的梳理和完善。查找制度中的漏洞和不足,确保制度与条例紧密衔接、相互呼应。比如,在财务管理方面,进一步强化预算约束、规范资金审批流程;在人事管理方面,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选拔任用机制和绩效考核体系。(二)加强企业文化建设营造浓厚的廉洁文化氛围,使遵守条例成为企业上下的自觉行动。通过开展廉政教育活动、树立廉洁

    6、榜样、宣传廉洁理念等多种方式,让廉洁意识深入人心。例如,定期组织廉政专题讲座,邀请专家学者或纪检监察干部为员工解读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举办廉洁文化主题征文、演讲比赛等活动,激发员工参与廉洁文化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志们,条例是我们行为的指南,让我们切实学深悟透,做到心中有戒,行为有度,以实际行动为国有企业的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心得体会、研讨材料第2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是加强国有企业管理、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行为的重要法规。通过对这一条例的学习,我深受启发,对国有企业管理工作有了更深入的认识。一、深刻认识条例的麓要意义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其健康发展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社会

    7、稳定。条例的出台,对于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具有重要意义。它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划定了行为红线,明确了纪律底线,为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二、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条例涵盖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工作中的各个方面,包括政治立场、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这要求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不仅要具备出色的业务能力,更要具备坚定的政治信仰、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度的自律意识。例如,在政治立场上,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得有任何违背;在工作作风上,要勤勉尽责,不得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在廉洁自律方面,要严格遵守各项规定,不得利

    8、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三、严格遵守条例,做到知行合一学习条例的关键在于将其要求落实到实际行动中。作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要时刻以条例为镜,对照检杳自己的行为,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决策程序,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企业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同时,要自觉接受监督,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和纪检监察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例如,在企业的项目投资决策中,要充分进行市场调研和可行性分析,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避免个人独断专行。在物资采购环节,要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进行,防止暗箱操作和利益输送。在与合作伙伴的交往中,要保持廉洁,不得接受不正当的利益。四、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

    9、好氛围为了确保条例的有效贯彻执行,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条例的宣传教育,让全体管理人员充分了解条例的内容和要求。可以通过组织专题培训I、开展案例分析、发放学习资料等方式,提高管理人员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要通过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形成有效的震慑力,营造风清气正的企业环境。总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我们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学习贯彻条例,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管理水平,为国有企业的发展壮大保驾护航。学习心得汇编第3篇制度之力,规矩之现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是自古以来人们对制度规矩的理解,也是我们今天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

    10、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初心。条例的出台,正是为了使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从而形成有力的制度之力,塑造规矩之魂。条例的学习,使我深刻理解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一言一行,都关系到国有企业的形象,关系到国家财产的安全。因此,我们要以条例为准则,严于律己,做到公正廉洁,克己奉公。在学习过程中,我想到了一个成语,那就是“铁面无私o这个词语用来形容我们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再恰当不过。在执行条例时,我们必须要有铁面无私的精神,不畏强权,不徇私情,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公正廉洁,使条例的执行落到实处。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同样适用于我们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条例明确规定了国有企

    11、业管理人员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这是我们必须坚守的底线。我们要以清廉为本,用好手中的权力,取之有道,用之有度。学习条例,我更深刻地理解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使命。我们要以条例为镜,明察秋亳;以条例为尺,衡量得失;以条例为规,规范行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最后,我想引用一句古诗:”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学习条例的道路是漫长的,但我们要有上下求索的精神,不断提升自我,以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以更严的要求约束自己,为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以条例为行动指南,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守底线,廉洁自律,以实际行动践行条例的要求

    12、为国有企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研讨发言材料第4篇奉公守决,坚守初心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犹如经历一场心灵的洗礼,让我对职责、纪律和担当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国有资产乃国家经济之基石,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则是守护这一基石的关键力量。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恰似一把高悬的利剑,时刻警示着我们要“奉公守法”,不可有丝亳懈怠。条例中的各项规定,详尽且严谨,无一不是对我们行为的精准规范。在政治纪律上,必须“忠心耿耿”,坚决拥护党的领导,不得“心怀叵测”,妄图背离正道。只有保持对党和国家的绝对忠诚,才能在国有企业的管理工作中不迷失方向。廉洁纪律犹如一道坚固的防线,要求我们“两袖清风”,杜绝“中饱私囊

    13、以权谋私”的行为。在面对利益诱惑时,要“心如止水”,坚守道德底线,不为私利所动。许多案例警示我们,一旦陷入贪婪的漩涡,必将身败名裂”,给国家和企业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工作纪律强调我们要“恪尽职守”,“任劳任怨”,不得“偷奸耍滑推诿扯皮每一项工作任务都是一份责任,都需要我们全身心地投入,以高度的敬业精神和专业素养去完成。“勿以恶小而为之“,一些看似微不足道的违规行为,若不加以遏制,可能会如“星星之火”,最终形成燎原之势。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谨小慎微”,将违规行为扼杀在萌芽状态。作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我们要将条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国有企业的

    14、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同时,要积极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带动全体员工共同遵守条例,共同守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稳定。心得体会、研讨材料第5篇近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七百八十一号),将于2024年9月1日起生效实施。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延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的立法核心和主要内容,是国有企业新一轮改革过程中的一项具有指标性的措施,因此也引起了广泛关注。一、处分条例出台的背景和目的(一)处分条例的出台是政务处分法的授权。2020年出台的政务处分法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纳入“公职人员”范畴进行监管,进一步加强国

    15、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政管理。由于国有企业的特殊经营管理机制和主体特殊性,政务处分法授权国务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结合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国有企业的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事宜作出具体规定。(二)处分条例的出台是国有企业新一轮改革阶段在制度上的补强。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发布标志着新一轮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行动的启动。其中要求加快完善法律制度,“推动修订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研究制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研究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公司治理和市场化机制法律制度。2023年制定推进国资国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意见随着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正如“司法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负责人

    16、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答记者问”中提出,长期以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规定散见于各行业领域法律法规文件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中,国家层面没有对处分的程序作出专门规定,因此,有必要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事宜制定统一的规范。(三)国有企业有其特殊的管理体制。政务处分法核心内容是规范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其中关于政务处分的种类、适用的规定也可以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行为,但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就是说由监察机关作出的是政务处分;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是处分,政务处分法实行的是双重处分体系,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均可以对违法的公职人员启动

    17、调查并决定处分。首先,各级、各类国有企业内部处分机制不完善,且并不统一,容易造成处分规则适用的不统一,造成“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出现;其次,国有企业一般适用公司法,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规范运作,在人事管理上,还需要遵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公务员管理制度完全不同,不能一概而论地适用政务处分法,需要有一部统一的特别规定;最后,政务处分法核心是政务处分,不完全适用于任免机关、单位作出处分,需要有单行特别规定。二、处分条例核心要点分析(一)适用主体范围监管对象处分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处分条例所监管的对象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政务处分法仅规定公职人员的定义参照监察法执行,而监察法也未明确定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18、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有明确定义,处分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定义沿用了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下列公职人员:(I)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2)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贵的人员;(3)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贵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如上所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定义十分宽泛,所谓管理人员有别

    19、于公司法中的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实质重于形式。管理人员是指在国有企业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上至董事长,下至基层生产车间小组负责人,凡是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均属于管理人员。国有企业需要结合自身人事管理制度来判定违法人员是否属于管理人员。(2)管理人员不仅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的管理人员,还包括“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任职的人员“以及“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贵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任职

    20、的人员“。一方面,国家出资企业的定义与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国家出资公司的定义也有所不同,处分条例的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或者全资公司(企业),而新公司法仅指由国家或地方人民政府以及经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另一方面,管理人员任职范围也包括经过提名、推荐等程序在国家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任职的人员,处分条例的监督权来源于其本身的任免权,凡是受到党组织、国家机关或者是国家出资企业任免、管理的人员,均适用处分条例。处分决定作出主体按照处分条例的规定,有权作出处分决定的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那么何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处分条例和政

    21、务处分法均没有作出明确定义,只是原则性地规定所谓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机关、单位。根据“司法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负责人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答记者问”的说明,实践中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主体层级多、种类多,包括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国有企业作为任免单位依据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其内部管理人员。因此,具体由哪一主体来实施处分,应当根据管理人员具体的管理权限所属主体确定。对于有多层级管理机关、单位的,本文认为应当由直接管理部门享有处分决定权,但不能排除更上层级管理部门的权限,更上层级管理部门应当有权提级管理。(二)处分种类及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关于处分种类及其适用

    22、的违法行为基本沿用了政务处分法的规定,但结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特殊性,处分条例也作了一定的细化和调整。本文对此作简要总结和梳理。1、处分种类和期限2、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从内容上看,处分条例共计列举51项违法情形并针对性规定适用处分种类。采取列举形式列示违法情形并明确相应的处分,便于实际执行。所列举的违法情形中,有多项违法情形与金融、资本市场有关,或与近年来金融、证券国有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和贪污腐败问题频发有关系。除此之外,顺应新一轮国企深入改革的需要,处分条例也将国企改革过程中的一些“硬要求”写入了处分条例,例如“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三项制度改革(劳动用工、人事管理、收入分配)、“十不准”(融

    23、资性贸易、虚假贸易)等。(三)处分程序根据处分条例,对涉嫌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流程具体如下:立案(1)经任免机关、单位负责人同意,由承办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2)经初步核实,承办部门认为管理人员涉嫌违反规定的,经任免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立案,书面告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向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通报。调查(1)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向任免机关、单位负贵人报告。(2)承办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处分依据告知被调查人、听取其陈述和身边,并对被调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并记录。处分决定(1)承办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任免机关、单位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

    24、相应决定并向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通报。(2)任免机关、单位应当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1个月内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3)承办部门将处分材料归入被调查人本人档案并形成工作档案。复核(I)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作出处分决定的任免机关、单位申请复核,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1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确有正当理由耽误申请复核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可以申请顺延并由原处分决定单位决定是否顺延。(2)复核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分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向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通报。申诉(I)被处分人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

    25、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上一级机关、单位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个月。确有正当理由耽误申诉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可以申请顺延并由申诉机关决定是否顺延。(2)申诉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分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向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通报。维持、变更、撤销处分决定(1)任免机关、单位发现本机关、本单位或者下级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责令下级机关、单位及时予以纠正。监察机关发现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依法提

    26、出监察建议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采纳并将执行情况函告监察机关,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2)原处分决定单位在复核之后可以决定维持、撤销、变更处分决定:申诉机关在核查之后可以维持、撤销原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重新作出决定。(3)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分决定的执行。(4)处分决定被撤销、变更,需要调整或者恢复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职务、岗位等级、薪酬待遇等级等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如果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在原处分决定公布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5)撤销或者减轻处分,应当结合其实际履取、业绩贡献等情况对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6)维持、变更、撤销处分的决定应当在作出后

    27、1个月内予以送达、宣布,并存入被处分人本人档案。(四)处分条例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处分条例在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管理的同时,也保护国有企业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从旧兼从轻原则处分条例第五一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结案的案件如果需要复核、申诉,适用当时的规定。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当时的规定;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认为是违法的,依照当时的规定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法或者根据本条例处理较轻的,适用本条例。”也即,处分条例施行前已经结案需要复核、申诉或者尚未结案的规定,原则上适用当时的规定,但是按照处分条例的规定,不认为是违法或

    28、者可以从轻、减轻处分的,适用处分条例,通常被称为“从旧兼从轻”原则。处分决定作出需经集体讨论决定根据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承办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后,按照程序报任免机关、单位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给予处分、免予处分、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充分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根据处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于主动交代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属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因缺乏经脸、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等情形的,可以从轻后者减轻给予处分。避免国有企业干部会因严格监管形成为官不为的想法。名誉恢复和损失赔偿根据处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调查中发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29、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造成不良影响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对于撤销或者变更处分决定的,要求及时需要调整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职务、岗位等级、薪酬待遇等级等,并恢复名誉。对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除名誉恢复和损失赔偿外,处分条例还要求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确对待、合理使用受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坚持尊重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三、与其他法规的衔接适用(一)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衔接适用按照近几年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和方向,规范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推行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制,落实契约化管理是目前国有企业劳

    30、动人事改革的核心内容。但是处分条例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纳入到公职人员范畴,奠定了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的主基调,这就又将国有企业人员管理由市场化管理调整回行政管理的道路,强化行政管理,而弱化契约化、市场化管理机制。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被立案调查期间,未经决定立案的任免机关、单位同意,不得出境、辞去公职;其任免机关、单位以及上级机关、单位不得对其交流、晋升、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处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住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

    31、遇。被开除的,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上述条文涉及到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衔接问题,在立案调查期间,不得办理退休手续,处分决定涉及到职务、薪酬调整,甚至是直接开除员工的,程序是否合规?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原处分决定被撤销、变更,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处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对此作了原则规定,即“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有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被撤销处分或者减轻处分的,应当结合其实际履职、业绩贡献等情况对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但是损失金额和适当补偿金额是否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未明确规定。这就存在一个法

    32、规之间衔接适用的问题。本文认为,虽然处分条例强化了行政管理,但是并未改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关系本质,仍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劳动合同法并不存在严重冲突。国有企业可以将处分条例的规定内化为公司内部制度和员工手册,即可适用于国有企业全体员工,如处分决定确实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国有企业应当结合劳动合同法确定补偿或者赔偿金额,至少不能低于劳动合同法规定标准。(二)与公司法(含新公司法)的衔接适用多年的国有企业改革,规范国有企业现代化法人治理结构一直是主基调,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方案(2023一2025年)也进一步要求提升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水平,全面构建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下的新型经营责任制

    33、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成为综合改革表率。但是处分条例的强化行政管理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国有企业现代化企业建设。首先,处分条例规定,调查、复核、申诉由任免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机关、单位负责,对于国有企业来说,管理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权限一直归属于上级企业或者国资委,国有企业层级较高的,可能归属于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定,股东不能直接决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独资股东除外),且童事和监事任免如导致董事会和监事会人数低于法定人数,应当继续履行职务至新任董事和监事产生为止,处分条例规定立案调查期间,任免机关、单位可

    34、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显然与公司法存在一定的冲突。其次,股东直接干预子公司人事任免,违反公司法人独立性原则,特别是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而言,涉及违反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的人员独立性原则,股东与上市公司存在监管风险。股东随意干预子公司人事任免,按照公司法规定可能涉及股东利用股东地位损害公司权益问题,按照新公司法规定可能被认定为法人人格混同,股东存在被要求对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最后,按照新公司法规定,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但按照处分条例规定,处分机关有权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其违法所得。两者在处理程序上存在差异

    35、行政管理权的强化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现代企业市场化运作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在新一轮深入改革过程中,应当全面提升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水平,而非限缩企业的自主经营权。(三)与司法体制的衔接在与司法权的衔接上,处分条例作了巧妙的安排,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和情节,依法给予处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给予处分的,任免机关、单位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情节,经核实后依法给予处分;任免机关、单位作出处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处分

    36、决定产生影响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改变后的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也即处分条例规定了司法前置原则,要求行政处分要以生效判决、裁定、决定为准,解决了两者之间的衔接问题。四、结语处分条例的出台补强了国有企业新一轮改革过程中的人事监督管理制度的短板,统一了国有企业处分规范,奠定了基础,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又给予管理干部一定的权益保障。但是在具体执行和适用中还需要注意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适用,避企免阻碍企业市场化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研讨发言材料第6篇家持原法心,严守纪律为“清风两袖朝天去,免得阊阎话短长。”这句古诗所描绘的清正廉洁形象,应成为每一位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追求的目标。近期,我

    37、深入学习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感触颇深。条例犹如一盏明灯,照亮了国有企业管理的正道,为我们的行为指明了方向。它详细规定了各种违规行为及其相应的处分措施,让我们清晰地认识到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这就如同“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只有在明确的规则框架内行事,企业才能有序运转,实现可持续发展。例如,在实际工作中,曾有某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属谋取私利,违规进行业务往来。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利益,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最终,该管理人员受到了应有的处分。这一案例警示我们,绝不能因个人私利而违背条例的规定。“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在复杂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国

    38、有企业面临着诸多诱惑和挑战。作为管理人员,我们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守廉洁底线。不能被金钱、权力所迷惑,要始终以企业的利益为重,以国家的利益为上。同时,条例也促使我们不断反思自身的行为。“吾日三省吾身“,我们要经常审视自己的工作,是否做到了公正、公平、公开,是否严格遵守了各项规章制度。只有不断自我反省,才能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避免陷入违规的泥潭。“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学习条例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我们要将其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不断提高自身的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为国有企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交流发言提纲第7篇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着支柱性地位,其稳健发展对于国家繁荣、社会稳定以

    39、及人民福祉的提升都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犹如一把高悬的正义之剑,为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和国有资产的安全保驾护航。以下是我对条例的深入研讨成果。一是深刻领悟条例的重大意义。条例的出台绝非偶然,而是顺应时代发展和国有企业改革的迫切需求。它是规范国有企业管理秩序、强化内部监督机制的重要法宝。比如,在过去一段时间里,某些国有企业由于管理混乱,部分管理人员肆意妄为,导致企业经营不善,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条例的应运而生,正是为了杜绝此类现象的重演,确保国有企业在法治的轨道上稳健运行。二是全面把握条例的丰富内涵。条例内容涵盖广泛,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

    40、律、工作纪律等多个层面,形成了一套严密的行为规范体系。在政治纪律方面,强调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国有企业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廉洁纪律方面,严禁贪污腐败、权钱交易等行为,对各种形式的以权谋私零容忍;工作纪律方面,要求勤勉敬业、认真负责,杜绝敷衍塞贲、推诿扯皮等不良作风。以某国有企业的采购部门为例,个别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供应商贿赂,在采购过程中故意抬高价格、降低质量标准,严重损害了企业利益。这一案例凸显了违反条例的严重后果,也充分证明了条例对规范工作行为的重要性。三是切实感受条例的深远影响。条例的实施,不仅为国有企业营造了风清气正的内部环境,还有助于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

    41、社会形象。它促使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更加审慎地行使权力,更加专注于企业的发展和创新。同时,也增强了社会各界对国有企业的信任和支持。一要深入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纪律观念。通过参加专题培训1、研读相关政策法规等方式,确保对条例的理解准确无误。二要严格自律,时刻以条例为镜,对照自身行为进行反思和改进。做到“吾日三省吾身“,坚决杜绝任何可能违反条例的行为。三要积极宣传,在企业内部营造学习和遵守条例的浓厚氛围。通过组织交流分享会、案例分析会等活动,带动全体管理人员共同遵守条例,形成强大的合力,共同推动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深入学习和贯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是每一位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应尽之责,对于保障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国有资产的安全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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