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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深入学习贯彻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研讨发言材料、心得感悟多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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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深入学习贯彻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研讨发言材料、心得感悟多篇.docx

    1、在深入学习贯彻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研讨发言材料、心得感悟多篇(交流研讨材料第一篇,共九篇)近期,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深入的学习与研讨,收获颇丰。该条例对于加强国有企业管理、规范管理人员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国家利益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学习研讨,不仅深刻领会了条例的内涵和要求,也对如何在工作中更好地贯彻落实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一、条例的窗要意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是国有企业管理领域的重要法规,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划定了明确的界限和规范。首先,它是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的重要保障。国有企业是国家经济的重要支柱,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

    2、稳定至关重要。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约束和惩戒,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例如,在一些国有企业中,由于管理人员的违规决策、失职渎职等行为,导致国有资产投资项目失败、资产被贱卖等问题,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条例的实施,将对这些行为起到有效的遏制作用,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其次,条例是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廉洁自律提出了明确要求,对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为营造国有企业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提供了制度保

    3、障。比如,一些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违规经商办企业等,严重损害了国有企业的形象和利益,破坏了党风廉政建设的成果。条例的出台,为查处和惩治这些违纪违法行为提供了依据,有利于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国有企业健康发展。二、条例的主要内容与特点条例内容丰富,涵盖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及相应的处分措施。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一是针对性强。针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职务特点和容易出现的问题,明确了各类违纪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和处分标准,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如对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企业改制、资产重组、产权交易、投资决策等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条例都进

    4、行了详细的规定,为防范和杳处这些领域的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二是可操作性强。条例对各类违纪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分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使处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便于实际操作和执行。例如,在处分程序方面,条例规定了立案、调查、审理、决定等环节的具体要求和时限,确保了处分工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三是惩戒力度大。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分措施,包括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对于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种严厉的惩戒力度,对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形成了有效的威慑,促使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规范自身行为。三、贯彻落实条例的措施与建设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

    5、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广泛宣传条例的内容和要求,使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充分认识到条例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增强遵守条例的自觉性。例如,可以组织专题培训、讲座、知识竞赛等活动,深入解读条例的条款内容,使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和具体要求。二是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行为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比如,加强对国有企业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关键环节的监督,防止管理人员违规决策、滥用职权等问题的发生。三是严格执行处分。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

    6、行处分,做到不枉不纵、严肃公正。同时,要加强对处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处分决定得到有效执行,维护条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四、对未来国有企业管理的展望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实施,将对国有企业管理产生深远的影响。未来,随着条例的深入贯彻落实,国有企业管理将更加规范、科学、高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将得到进一步约束和规范,国有资产安全将得到更加有效的保障,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将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效。同时,国有企业将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总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是国有企业管理的

    7、重要法规,对于加强国有企业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推进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我们要深入学习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切实抓好贯彻落实,不断提高国有企业管理水平,为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研讨交流发言提纲第二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出台,对于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具有重要意义。要以党纪学习教育为契机,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一贯到底。一是在全面系统学上下功夫。XX全体干部职工,尤其是作为党员干部要增强政治自觉,强化法纪观念,结合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原原本本学、逐章逐条学,从总则到分则,从基本原则到具体规定

    8、每一条都要掌握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要做好横向对比、相互补充学习,统筹深化学习效果。二是在高度自觉守上见真章。要以条例为“镜”,把牢立身处世、干事创业的思想指引;以条例为“戒,把牢,尺度,、把准“刻度”;以条例为鞭策,把躺平、不作为、不尽责也当作一种违规行为,在纪律上管得住手脚、在干事上甩得开膀子。要在招科引智产业培育、投资融资、载体建设、运营服务等重点领域,把工作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从严从实,检身正己,从身边人身边事中受警醒、守底线、知敬畏,努力把他律要求转化内在的追求,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三是在履职尽责用上求实效。要把学习条例融入日常,做到与本职工作有机结合,与落实集团2024年工作目

    9、标任务、党的建设、监督执纪工作要点相结合,与党纪学习教育相结合,与集团“1+3+N大监督”体系构建相结合,通过学习不断提升依规依法履职水平,切实维护条例的刚性、严肃性,确保条例在集团上下落实落地,切实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集团依法合规经营的实践中去。四要结合党纪学习教育认真抓好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学习贯彻。一是把学习条例与党纪学习教育一体部署,一体谋划,抓好规定动作落实。通过“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形式,组织党员干部对条例进行深学细悟,做到融会贯通,筑牢遵规守纪的思想道德防线。二是把学习条例同党纪学习教育重点任务衔接联动,把纪律建设抓在经常、鼬入日常,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激

    10、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进一步强化学习效果。三是坚持学用结合,把学习条例作为贯彻落实当前重点任务的重要举措,不断提升党员干部依规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引导党员干部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项目精细化管理、深化改革提升行动的实际举措,为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研讨发言材料第三篇)近期深入学习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感触良多,受益匪浅。国有资产是国家和人民的宝贵财富,国有企业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一些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权力和利益面前迷失自我,忘记了自己的初心和使命,做出了违背党纪国法、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这些行为不仅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也

    11、严重破坏了国有企业的形象和声誉,影响了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犹如一把利剑,高悬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头顶,时刻警示着我们要严守纪律底线,规范自身行为。通过学习,我深刻认识到,该条例是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行为的重要准则,是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保障国有企业健康发展的有力武器。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和违规违纪行为的处分标准,为我们的工作和行为提供了清晰的指引。每一条规定、每一项条款,都犹如一道道防线,告诫我们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必须时刻以条例为镜,对照自己的言行,做到自省、自警、自律。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学习和贯彻条例不能仅仅停留在表面

    12、更要将其融入到日常工作的每一个环节。要不断强化自身的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做到依法管理、依规办事。在面对各种利益诱惑时,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守廉洁底线,不为私利所动,不为私情所困。作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我们肩负着重大的责任和使命。我们要以学习贯彻条例为契机,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管理水平,努力为国有企业的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好管理职责,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为国有企业的高质量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牢记条例的要求,严格要求自己,不断提高自身的党性修养和道德品质。坚持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

    13、中有戒,以实际行动践行条例精神,为国有企业的发展壮大不懈努力。(发言材料第四篇)近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七百八十一号),将于2024年9月1日起生效实施。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延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的立法核心和主要内容,是国有企业新一轮改革过程中的一项具有指标性的措施,因此也引起了广泛关注。一、处分条例出台的背景和目的(一)处分条例的出台是政务处分法的授权。2020年出台的政务处分法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纳入“公职人员”范畴进行监管,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政管理。由于国有企业的特殊经营管理

    14、机制和主体特殊性,政务处分法授权国务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结合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国有企业的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事宜作出具体规定。(二)处分条例的出台是国有企业新一轮改革阶段在制度上的补强。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发布标志着新一轮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行动的启动。其中要求加快完善法律制度推动修订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研究制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研究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公司治理和市场化机制法律制度。2023年制定推进国资国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意见陨着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正如“司法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负责人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答记者问中提出,长期以来,国有

    15、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规定散见于各行业领域法律法规文件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中,国家层面没有对处分的程序作出专门规定,因此,有必要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事宜制定统一的规范。(三)国有企业有其特殊的管理体制。政务处分法核心内容是规范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其中关于政务处分的种类、适用的规定也可以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行为,但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就是说由监察机关作出的是政务处分;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是处分,政务处分法实行的是双重处分体系,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均可以对违法的公职人员启动调查并决定处分。首先,各级、各类国有企业内部处分机制不完善

    16、且并不统一,容易造成处分规则适用的不统一,造成“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出现;其次,国有企业一般适用公司法,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规范运作,在人事管理上,还需要遵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公务员管理制度完全不同,不能一概而论地适用政务处分法,需要有一部统一的特别规定;最后,政务处分法核心是政务处分,不完全适用于任免机关、单位作出处分,需要有单行特别规定。二、处分条例核心要点分析(一)适用主体范围监管对象处分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处分条例所监管的对象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政务处分法仅规定公职人员的定义参照监察法执行,而监察法也未明确定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有明确定义,处分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

    17、员的定义沿用了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下列公职人员:(1)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2)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3)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贵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如上所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定义十分宽泛,所谓管理人员有别于公司法中的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实质重

    18、于形式。管理人员是指在国有企业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上至董事长,下至基层生产车间小组负责人,凡是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均属于管理人员。国有企业需要结合自身人事管理制度来判定违法人员是否属于管理人员。(2)管理人员不仅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的管理人员,还包括“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任职的人员“以及“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贵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任职的人员,一方面,国家出资企业的定义与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19、关于国家出资公司的定义也有所不同,处分条例的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或者全资公司(企业),而新公司法仅指由国家或地方人民政府以及经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另一方面,管理人员任职范围也包括经过提名、推荐等程序在国家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任职的人员,处分条例的监督权来源于其本身的任免权,凡是受到党组织、国家机关或者是国家出资企业任免、管理的人员,均适用处分条例。处分决定作出主体按照处分条例的规定,有权作出处分决定的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那么何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处分条例和政务处分法均没有作出明确定义,只是原则性地规定所谓有干部管理权

    20、限的机关、单位。根据“司法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负责人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答记者问的说明,实践中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主体层级多、种类多,包括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国有企业作为任免单位依据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其内部管理人员。因此,具体由哪一主体来实施处分,应当根据管理人员具体的管理权限所属主体确定。对于有多层级管理机关、单位的,本文认为应当由直接管理部门享有处分决定权,但不能排除更上层级管理部门的权限,更上层级管理部门应当有权提级管理。(二)处分种类及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关于处分种类及其适用的违法行为基本沿用了政务处分法的规定,但结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

    21、特殊性,处分条例也作了一定的细化和调整。本文对此作简要总结和梳理。I、处分种类和期限2、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从内容上看,处分条例共计列举51项违法情形并针对性规定适用处分种类。采取列举形式列示违法情形并明确相应的处分,便于实际执行。所列举的违法情形中,有多项违法情形与金融、资本市场有关,或与近年来金融、证券国有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和贪污腐败问题频发有关系。除此之外,顺应新一轮国企深入改革的需要,处分条例也将国企改革过程中的一些“硬要求”写入了处分条例,例如“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三项制度改革(劳动用工、人事管理、收入分配)、“十不准”(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等。(三)处分程序根据处分条例,对涉嫌违

    22、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流程具体如下:立案(1)经任免机关、单位负责人同意,由承办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2)经初步核实,承办部门认为管理人员涉嫌违反规定的,经任免机关、单位主要负贡人批准同意后立案,书面告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向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通报。调查(1)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向任免机关、单位负贵人报告。(2)承办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处分依据告知被调查人、听取其陈述和身边,并对被调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并记录。处分决定(1)承办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任免机关、单位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相应决定并向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通报。(2)任免机关、单位应

    23、当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1个月内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3)承办部门将处分材料归入被调查人本人档案并照成工作档案。复核(1)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作出处分决定的任免机关、单位申请复核,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1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确有正当理由耽误申请复核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可以申请顺延并由原处分决定单位决定是否顺延。(2)复核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分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向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通报。申诉(1)被处分人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上一级机关、单位申诉。受理申

    24、诉的机关、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个月。确有正当理由耽误申诉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可以申请顺延并由申诉机关决定是否顺延。(2)申诉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分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向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通报。维持、变更、撤销处分决定(1)任免机关、单位发现本机关、本单位或者下级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责令下级机关、单位及时予以纠正。监察机关发现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绐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依法提出监察建议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采纳并将执行情况函告监察机关

    25、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2)原处分决定单位在复核之后可以决定维持、撤销、变更处分决定;申诉机关在核查之后可以维持、撤销原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重新作出决定。(3)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分决定的执行。(4)处分决定被撤销、变更,需要调整或者恢复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职务、卤位等级、薪酬待遇等级等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如果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在原处分决定公布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5)撤销或者减轻处分,应当结合其实际履职、业绩贡献等情况对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6)维持、变更、撤销处分的决定应当在作出后1个月内予以送达、宣布,并存入被处分人本人档案。(四)处分条

    26、例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处分条例在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管理的同时,也保护国有企业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从旧兼从轻原则处分条例第五一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结案的案件如果需要复核、申诉,适用当时的规定。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当时的规定;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认为是违法的,依照当时的规定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法或者根据本条例处理较轻的,适用本条例。”也即,处分条例施行前已经结案需要复核、申诉或者尚未结案的规定,原则上适用当时的规定,但是按照处分条例的规定,不认除名誉恢复和损失赔偿外,处分条例还要求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27、定正确对待、合理使用受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坚持尊重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三、与其他法规的衔接适用(一)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衔接适用按照近几年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和方向,规范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推行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制,落实契约化管理是目前国有企业劳动人事改革的核心内容。但是处分条例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纳入到公职人员范畴,奠定了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的主基调,这就又将国有企业人员管理由市场化管理调整回行政管理的道路,强化行政管理,而弱化契约化、市场化管理机制。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S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被立案调查期间,未经决定立案的任免机关、单位同意,不得出境、

    28、辞去公职:其任免机关、单位以及上级机关、单位不得对其交流、晋升、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处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被开除的,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上述条文涉及到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衔接问题,在立案调查期间,不得办理退休手续,处分决定涉及到职务、薪酬调整,甚至是直接开除员工的,程序是否合规?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原处分决定被撤销、变更,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处分条例第四十五

    29、条第二款对此作了原则规定,即“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有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被撤销处分或者减轻处分的,应当结合其实际履职、业绩贡献等情况对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但是损失金额和适当补偿金额是否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未明确规定。这就存在一个法规之间衔接适用的问题。本文认为,虽然处分条例强化了行政管理,但是并未改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关系本质,仍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劳动合同法并不存在严重冲突。国有企业可以将处分条例的规定内化为公司内部制度和员工手册,即可适用于国有企业全体员工,如处分决定确实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国有企业应当结合劳动合同法确定补偿或者赔偿金额

    30、至少不能低于劳动合同法规定标准。(二)与公司法(含新公司法)的衔接适用多年的国有企业改革,规范国有企业现代化法人治理结构一直是主基调,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方案(2023一2025年)也进一步要求提升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水平,全面构建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下的新型经营责任制,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成为综合改革表率。但是处分条例的强化行政管理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国有企业现代化企业建设。首先,处分条例规定,调查、复核、申诉由任免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机关、单位负责,对于国有企业来说,管理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权限一直归属于上级企业或者国资委,国有企业层级较高的,可能归属于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按

    31、照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定,股东不能直接决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独资股东除外),且董事和监事任免如导致董事会和监事会人数低于法定人数,应当继续履行职务至新任董事和监事产生为止,处分条例规定立案调查期间,任免机关、单位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显然与公司法存在一定的冲突。其次,股东直接干预子公司人事任免,违反公司法人独立性原则,特别是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而言,涉及违反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的人员独立性原则,股东与上市公司存在监管风险。股东随意干预子公司人事任免,按照公司法规定可能涉及股东利用股东地位损害公司分要以生效判决、裁定、决定为准,解决了两

    32、者之间的衔接问题。四、结语处分条例的出台补强了国有企业新一轮改革过程中的人事监督管理制度的短板,统一了国有企业处分规范,奠定了基础,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又给予管理干部一定的权益保障。但是在具体执行和适用中还需要注意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适用,避企免阻碍企业市场化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交流发言提纲第五篇)在深入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过程中,我深刻感受到了制度之光的照耀,这束光,明亮而坚定,为我们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照亮了廉洁之路,指引我们向着公正、透明、高效的管理方向迈进。条例的学习让我深刻理解到,制度的力量在于其公正性和严密性。正如古人云:”法者,天下之公器也。”条例作为国

    33、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其公正性是其生命力所在。只有公正无私,才能赢得员工的信任和尊重,才能真正起到规范行为、预防腐败的作用。在条例中,我对廉洁从业的规定印象尤为深刻。”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句话告诉我们,追求财富是人之常情,但必须通过正当途径获取。条例明确规定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经济活动中的行为准则,为我们划定了清晰的红线,提醒我们在任何时候都不能触碰法律的底线。此外,我对条例中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深有感触。权力需要监督,否则就容易滋生腐败。条例明确了监督检查的职责和程序,以及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这将有效预防和打击腐败行为,确保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以条例为镜,时刻

    34、反思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做到了公正廉洁。同时,我也将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主动接受各方面的监督,确保自己的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在学习过程中,我对条例中的责任追究制度印象深刻。”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这句话揭示了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条例明确了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并将责任追究具体化,这无疑将增强我们的最后,我想引用一句古诗:”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学习条例的道路是漫长的,但我将坚定信念,持之以恒,不断提升自己的法治观念和廉洁意识,为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交流发言材料第六篇)“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清正廉洁的

    35、管理队伍,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便是这一“源头活水”,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注入了清新与活力。通过深入学习条例,我深切感受到其对于规范国有企业管理、防范经营风险的重要性。“居安思危,思则有备,有备无患。”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国有企业面临着诸多机遇与挑战,只有严格遵守条例的规定,才能有效规避风险,实现可持续发展。条例犹如一把高悬的利剑,时刻警示着我们要坚守纪律底线。“不畏浮云遮望眼,只缘身在最高层。我们应保持清醒的头脑,不为眼前的利益所迷惑,始终以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为重。“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无私奉献的精神,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在执行条例的过程中

    36、要勇于担当责任,积极作为,为企业的发展出谋划策、贡献力量。例如,在项目投资决策中,要充分进行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遵循条例的要求,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在财务管理方面,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杜绝违规操作。“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以条例为指南,不断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和管理能力,努力为国有企业的发展创造更大的价值。(研讨交流材料第七篇)明使高悬,清风两袖在深入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这部法规的重要性和深远意义。它不仅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行为的明镜,更是我们清风两袖、廉洁从业的保障。条例明确规定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37、犹如一面高悬的明镜,时刻提醒我们审视自己的行为,坚守道德底线,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让我想起了明代的官员于谦,他在石灰吟一诗中写道:“粉身碎骨全不怕,要留清白在人间。”这正是我们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应有的精神风貌,不畏艰难,坚守清白,为人民、为企业谋福利。在学习条例的过程中,我对其中关于廉洁从业的规定尤为印象深刻。条例强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应当清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这让我想起了清朝官员张伯行的典故,他任江苏巡抚时,为杜绝送礼行贿之风,特意在府衙门上书写了一副对联:“一丝一粒,我之名节;一毫一厘,民之脂膏。”这正体现了条例所倡导的廉洁从业精神,我们应以张伯行为榜样,严于律己,清廉自

    38、守。此外,条例还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制定了明确的处罚措施,体现了制度的刚性和权威性。这让我想起了韩非子中的一句话:“法不阿贵,绳不挠曲。这意味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地位高低,只要违反了规定,都应受到相应的处罚。这不仅是对违规者的惩戒,也是对其他管理人员的警示,提醒我们时刻保持敬畏之心,遵守法规制度。通过学习条例,我深刻认识到作为一名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必须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守职业操守,清正廉洁,严于律己。让我们以条例为镜,明镜高悬,清风两袖,为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发言材料、心得体会第八篇)规矩方圆,行稔致边近日,我深入研读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深感其重要性与必要

    39、性。条例的出台,不仅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提供了行为规范,更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学习条例,我首先想到的是“规矩方圆”这个成语。无规矩,不成方圆。条例的制定,就是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立下了规矩,明确了行为的边界和底线。这不仅是对管理人员的约束,更是对他们的保护。只有在规矩的指引下,我们才能行稳致远,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在条例中,我特别关注到对廉洁从业的要求。这让我想起了古人的一句话:“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我们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必须坚守道德底线,不为金钱所动,不为利益所惑。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保持企业的纯洁性,赢得社会的信任和尊重。此外,条例还强调了对违规行为的严肃处

    40、理。我想到了左传中的一个典故:“欲加之晕,何患无辞。”这告诫我们,无论职位高低,权力大小,只要违反了规定,就必须接受相应的处罚。这种制度的刚性,既是对违规者的惩戒,也是对其他管理人员的警示。学习条例,我不禁想起了杜牧的诗句:“清时有味是无能,闲爱孤云静爱僧。”这句诗告诉我们,清廉不仅是一种行为准则,更是一种人生态度。在国有企业的工作中,我们应该保持清净的心态,远离喧嚣的诱惑,坚守岗位,尽职尽责。总之,条例的学习让我深刻认识到,作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我们必须遵守规矩,廉洁从业,严于律己。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引领企业走向更加辉煌的未来。正如古人所云:“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让我们携手共进

    41、共创国有企业的美好明天。(研讨发言材料第九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颁布,是国有企业管理领域的一件大事。以下是我对此条例的一些研讨和思考。一是充分意识到条例的保障功能。条例为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国有企业的稳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它有效地防止了国有资产的流失,维护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例如,某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过程中,由于管理人员违规操作,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损失。条例的实施可以避免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二是全面了解条例的精细要求。条例在各个方面都规定得细致入微,涵盖了决策制定、资源管理、业务操作等多个环节。在决策方面,要求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论证;在资源管理方面,严禁浪

    42、费和滥用。曾经有一家国有企业,在物资采购中,管理人员未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导致采购的物资质次价高,给企业造成了不必要的开支。三是深刻感受条例的警示意义。条例中的每一条规定都像是一记警钟,时刻提醒着管理人员要坚守职责、廉洁奉公。一要持续强化对条例的学习和理解。通过参加培训、交流研讨等方式,不断加深对条例的认识,做到融会贯通。二要不断完善自身的行为规范。按照条例的要求,规范自己的工作流程和决策方式,做到“谨言慎行”“循规路矩”。三要积极推动条例在企业中的贯彻执行。协助企业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和考核机制,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对于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应认真对待,切实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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