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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篇)2024在深入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研讨交流发言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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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篇)2024在深入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研讨交流发言材.docx

    1、7篇)2024年度在深入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研讨交流发言材篇一,共七篇2024年5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81号国务院令,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7章52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1.明确处分工作的原则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坚持公正公平,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法治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2,明确适用对象的危囹沿用监察法实施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界定,规定国有企业管理

    2、人员任免机关、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国家对违法的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另有规定的,同时适用。3,规篦处分的种类及其i用在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保持衔接一致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的种类和期间。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将“三个区分开来有关要求转化为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4.细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还,展行为聚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易发多发违纪违法问题,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规定的有关违法行为具体化为51项违法情形,并明确相应的处分。5、定立健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监督制约机制严格规范处分程序以及复核申诉、纠正纠偏等制度,保障相关人员合

    3、法权益。对处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一聿为总则,共六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职责分工。条例明确了立法目的,即“规范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条例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对适用对象进行了详尽的列举,具体如下:(一)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二)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三)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

    4、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以下简称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三章和本条例的规定。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规定了基本原则,包括”党管干部原则”、“公正公平原则”、“宽严相济原则”、“法治原则等。条例第四条、第五条对职责分工作出了一般规定,其中任免机关、单位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指导国有企业整合优化监督资源,推动出资人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社会监督等相衔接,

    5、健全协同高效的监督机制,建立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增强对国有企业及其管理人员监督的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第二章为处分的种类和适用,共10条。条例第7条明确了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条例第8条规定了处分的期间,分别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记大过,18个月;(四)降级、撤职,24个月。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处分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条例第9条规定了并罚原则,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同时有两个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

    6、可以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条例第10条明确了单位违法和集体决定违法的法律后果,即“国有企业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条例第11条规定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的情形,具体如下:(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行为;(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三)检举他人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

    7、响;(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七)属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从轻给予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减轻给予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条例第12条规定了不予处分的情形,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处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

    8、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处分。条例第13条规定了从重给予处分的情形,具体如下:(一)在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处分;(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四)包庇同案人员;(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从重给予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条例第14条、第15条、第16条规定了处分期的后果,具体如下:(一)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

    9、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被开除的,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有关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外,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逅法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任免机关、单位应当予以纠正或者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按规定予以纠正。(三)己经退休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

    10、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第三章为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共9条,主要列举了53条具体违法行为类型和适用的处分。根据条例第17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散布有损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言论:(二)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三)在对外经济合作、对外援助、对外交流等工作中损害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

    11、宣言、声明等的,予以开除。根据条例第18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一)违反规定的决策程序、职责权限决定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二)故意规避、干涉、破坏集体决策,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三)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国有企业党委(组)会、股东(大)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集体依法作出的重大决定;(四)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拖延执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业管

    12、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根据条例第19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挪用本企业以及关联企业的财物、客户资产等;(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机关、国家出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向国家工作人员、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四)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在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

    13、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以及工程建设、资产处置、出版发行、招标投标等活动中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五)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在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以及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谋取私利;(六)违反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拒不纠正特定关系人违反规定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根据条例第20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一)超提工资总额或者超发工资,或者在工资总额之外以津贴、补贴、奖金等其他形式设定和

    14、发放工资性收入;(二)未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或者未按规定履行工资总额备案或者核准程序;(三)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奖励、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四)在培训活动、办公用房、公务用车、业务招待、差旅费用等方面超过规定的标准、范国;(五)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根据条例第21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违反规定,个人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进行投资入股

    15、等营利性活动;(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企业同类经营的企业;8()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在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国际组织等兼任职务;(四)经批准兼职,但是违反规定领取薪酬或者获取其他收入;(五)利用企业内幕信息或者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商业秘密、无形资产等谋取私利。根据条例第22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履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被监管机构查实并提出处分建议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根据条例第2

    16、3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二)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营投资职责;(三)违反规定,进行关联交易,开展融资性贸易、虚假交易、虚假合资、挂靠经营等活动;(四)在国家规定期限内不办理或者不如实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表);(五)拒不提供有关信息资料或者编制虚假数据信息,致使国有企业绩效评价结果失真;(六)掩饰企业

    17、真实状况,不如实向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串通作假。根据条例第24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洗钱或者参与洗钱;(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违反规定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民间借贷;(三)违反规定发放贷款或者对贷款本金减免、停息、减息、缓息、免息、展期等,进行呆账核销,处置不良资产;(四)违反规定出具金融票证、提供担保,对违法

    18、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五)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资产;(六)伪造、变造货币、贵金属、金融票证或者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七)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发行股票或者债券;(八)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九)进行虚假理赔或者参与保险诈骗活动;(十)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及其他公民个人信息资料。根据条例第25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据公职人员政

    19、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泄露企业内幕信息或者商业秘密;(二)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出租、出借国有企业名称或者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三)违反规定,举借或者变相举借地方政府债务;(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违反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引起重大劳务纠纷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五)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六)在工作中有敷衍应付、推诿扯皮,或者片面理解、机械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七)拒绝、阻挠、拖延依法开展

    20、的出资人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工作,或者对出资人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发现的问题拒不整改、推诿敷衍、虚假整改;(八)不依法提供有关信息、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配合其他主体从事违法违规行为;(九)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十)违反规定,拒绝或者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农民工工资等;(一)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第四章为处分的程序,共12条。第五章为复核、申诉,共8条。第六章为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三类主体的法律责任,具体如下:(一)任免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中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

    21、三条规定情形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二)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拒不执行处分决定或者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任免机关、单位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给予处理。(三)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利用举报等方式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七章为附则,共3条,主要规定了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特别规定适用、溯及力和生效时间。篇二学条例,坚守廉诂底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出台,犹如一道坚固的防线,为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和国有资产的安全保驾护航。深入

    22、学习和领悟这一条例,对于我们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来说,是一种责任,更是一种使命。国有资产是国家的重要财富,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作为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我们手中掌握着一定的权力,同时也承担着巨大的责任。条例的颁布,为我们明确了行为的边界和底线,使我们在行使权力时能够“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在廉洁纪律方面,条例的规定犹如“警钟长鸣”。例如,某国有企业的采购经理,在物资采购过程中,收受供应商的巨额贿赂,为其提供不正当的竞争优势,最终不仅自己身陷囹圄,还给企业带来了严重的损失。这个案例让我们深刻认识到,廉洁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生命线,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不为五斗米折腰”,坚决抵制

    23、各种形式的贿赂和回扣。工作纪律的重要性也不容忽视。曾经有一家国有企业,由于管理人员在项目管理中“玩忽职守”,对工程质量监管不力,导致项目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这就告诫我们,在工作中要认真负责,“兢兢业业”,严格遵守工作流程和规范,确保每一项工作都经得起检验。政治纪律更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必须坚守的根本原贝晨我们要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忠心耿耿”,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任何“阳奉阴违卬两面三刀”的行为都是绝对不允许的。“前车之覆,后车之鉴。“我们要从这些反面案例中吸取教训,时刻警醒自己。同时,要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和法律意识,自觉抵制各种不良风气的侵蚀。企

    24、业也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管理人员的监督和考核,对违规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只有我们每一位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都严格遵守条例的规定,坚守廉洁底线,认真履行职责,才能为国有企业的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推动国有企业不断做强做优做大。篇三近期深入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如沐春风,深受教益,也让我对自身工作与责任有了更深层次的思考。“未雨绸缪”,在国有企业不断发展壮大的进程中,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诞生意义重大。它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规范管理秩序的“坚固堡垒”,为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使企业在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中能够行稳致远。回顾过往,个别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25、利欲熏心中饱私囊”,利用职务之便做出损公肥私的行为,严重破坏了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发展。而此条例的出台,恰似“当头棒喝”,为那些有不良企图的人敲响了警钟,使其不敢越雷池一步。在学习过程中,我深切感受到条例是“悬衡知平”的标准。它清晰明确地界定了行为的边界和准则,为我们的工作提供了精准的指引和规范。每一条规定都犹如“指路明灯”,让我们在管理工作中能够明辨是非,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守职业道德和法律底线。“任重遒远,砥砺前行”,作为国有企业管理队伍的一员,我深知肩负的责任重大。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定将条例“奉为圭臬”,时刻“反躬自省”,不断提升自我修养和职业操守。切实做到“洁身自好”,不为利益诱惑所动,

    26、全身心投入到国有企业的发展建设中。我相信,只要我们秉持对条例的敬畏之心,严格自律、坚守职责,国有企业必将“鳏鹏展翅“,在经济发展的蓝天下自由翱翔,为国家繁荣和人民幸福创造更多的价值。篇四落实条例,保障企业稳健前行各位同事:大家好!今天我们一起探讨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这对于保障我们企业的稳健发展至关重要。一是要清晰了解条例出台的背景和目的。当前,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面临着诸多挑战和机遇。为了加强国有企业管理,规范管理人员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条例应运而生。它旨在通过明确的纪律处分规定,约束和引导管理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二是要全面掌握条例的具体条款和适用范

    27、围。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各个方面的行为进行了详细规范,无论是在决策制定、资源分配,还是在人员管理、对外合作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要求。比如,在重大项目决策中,必须进行充分的调研和论证,不能盲目拍板;在与合作伙伴的交往中,要保持廉洁公正,不能接受不正当利益。三是要充分明白条例对于企业风险防控的重要性。违反条例的行为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包括经济损失、声誉损害等。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将风险防控意识贯穿于工作的始终。一要加强培训教育,确保全体管理人员熟悉条例。通过定期组织培训、学习交流等活动,让大家深入理解条例的内涵和要求。二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执行情况的检查。要设立专门的监督部门,定期

    28、对各项工作进行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三要严肃处理违反条例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对于违规违纪的管理人员,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坚决予以处分,绝不姑息迁就。同事们,落实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是我们的共同责任,让我们携手努力,为企业的稳健前行保驾护航!谢谢大家!篇五“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作为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我们首先要修身律己,学习并贯彻好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为企业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殷鉴不远,在夏后之世。”回顾历史,我们看到许多因官员腐败而导致国家衰败的例子。如今,在国有企业的发展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某些管理人员在人事任免中任人唯亲,破坏了企业的人才选拔机制;有的在

    29、市场营销中,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了企业的声誉和形象。“不要人夸颜色好,只留清气满乾坤。“我们要追求高尚的品德和操守,不为虚名浮利所动。要时刻牢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虽然在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中会遇到一些困难和挫折,但只要我们严格遵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不断创新管理模式,优化资源配置,就一定能够实现企业的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荀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让我们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国有企业的繁荣发展不懈努力!谢谢大家!篇去制度之力,规矩之现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是自古以来人们对制度规矩的理解,也

    30、是我们今天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初心。条例的出台,正是为了使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从而形成有力的制度之力,塑造规矩之魂。条例的学习,使我深刻理解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一言一行,都关系到国有企业的形象,关系到国家财产的安全。因此,我们要以条例为准则,严于律己,做到公正廉洁,克己奉公。在学习过程中,我想到了一个成语,那就是“铁面无私o这个词语用来形容我们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再恰当不过。在执行条例时,我们必须要有铁面无私的精神,不畏强权,不徇私情,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公正廉洁,使条例的执行落到实处。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同样适用于我们国有企业管

    31、理人员。条例明确规定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经济贲任和法律责任,这是我们必须坚守的底线。我们要以清廉为本,用好手中的权力,取之有道,用之有度。学习条例,我更深刻地理解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使命。我们要以条例为镜,明察秋亳;以条例为尺,衡量得失;以条例为规,规范行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最后,我想引用一句古诗:”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学习条例的道路是漫长的,但我们要有上下求索的精神,不断提升自我,以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以更严的要求约束自己,为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以条例为行动指南,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守底线,廉洁自

    32、律,以实际行动践行条例的要求,为国有企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篇七同志们:今天我们相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对于力口强国有企业管理、规范管理人员行为、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一是要深刻认识条例出台的时代背景。当前,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深水区,面临着诸多挑战和机遇。在这个关键时期,一些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出现了违规违纪行为,严重影响了国有企业的形象和发展。条例的出台,犹如“及时雨”,为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行为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和有力的武器。例如,“商鞅变法”通过严格的法律规范,使秦国实现了富国强兵。我们也要通过条例的实施,为国有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二是要全面把握条例的主要

    33、内容和特点。条例涵盖了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群众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多个方面,内容丰富,针对性强。在政治纪律方面,强调要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廉洁纪律方面,对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行为零容忍。比如,“包公侧美”的故事传颂至今,包公铁面无私、公正执法的形象深入人心。我们也要以这种公正严明的态度对待条例的执行。三是要充分理解条例的重要意义。条例的实施,有利于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有利于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有利于提高国有企业管理水平,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条例,我们要做到以下几点:一要加强学习,提高认识。认真学习条例的各项规定,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将其作为行为准则和工作指南。二要对照检查,自我反思。对照条例的要求,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加以整改。三要严格执行,落实到位。在工作中,严格遵守条例的规定,不越雷池一步,确保条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同志们,让我们以条例为镜,正衣冠、明得失,为国有企业的高质量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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