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格规范处分程序以及复核申诉、纠正纠偏等制度,保障相关人员合法权益。对处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一章为总则,共六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职贵分工。条例明确了立法目的,即“规范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条例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对适用对象进行了详尽的列举,具体如下:(一)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二)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三)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
2、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以下简称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三章和本条例的规定。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规定了基本原则,包括“党管干部原则”、“公正公平原则”、“宽严相济原则”、“法治原则”等。条例第四条、第五条对职责分工作出了一般规定,其中任免机关、单位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指导国有企减轻给予处分的情形,具体如下:(一)主
3、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行为;(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三)检举他人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七)属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从轻给予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减轻给予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条例第12条规定了不予处分的情形,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
4、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处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处分。条例第13条规定了从重给予处分的情形,具体如下:(一)在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处分;(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四)包庇同案人员;(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散布有损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言论;(二)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
5、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三)在对外经济合作、对外援助、对外交流等工作中损害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开除。根据条例第18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一)违反规定的决策程序、职责权限决定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二)故意规避、干涉、破坏集体决策,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
6、度资金运作事项;(三)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国有企业党委(组)会、股东(大)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集体依法作出的重大决定;(四)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拖延执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根据条例第19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委托、信托的资产;(六)伪造、变造货币、贵金属、金融票证或者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七)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发行股票或者债券;(八)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
7、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九)进行虚假理赔或者参与保险诈骗活动;(十)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及其他公民个人信息资料。根据条例第25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泄露企业内幕信息或者商业秘密;(二)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出租、出借国有企业名称或者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三)违反规定,举借或者变相举借地方政府债务;(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违反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引起重大劳务纠纷或者其他严
8、重后果;(五)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六)在工作中有敷衍应付、推诿扯皮,或者片面理解、机械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七)拒绝、阻挠、拖延依法开展的出资人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工作,或者对出资人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发现的问题拒不整改、推诿敷衍、虚假整改;(八)不依法提供有关信息、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配合其他主体从事违法违规行为;(九)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十)违反规定,拒绝或者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农民工工资等;(一)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
9、规规定。第四章为处分的程序,共12条。第五章为复核、申诉,共8条。第六章为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三类主体的法律责任,具体如下:(一)任免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中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二)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拒不执行处分决定或者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任免机关、单位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给予处理。(三)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利用举报等方式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
10、责任。第七章为附则,共3条,主要规定了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特别规定适用、溯及力和生效时间。在深入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过程中,我深刻感受到了制度之光的照根,这束光,明亮而坚定,为我们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照亮了廉洁之路,指引我们向着公正、透明、高效的管理方向迈进。条例的学习让我深刻理解到,制度的力量在于其公正性和严密性。正如古人云:”法者,天下之公器也。”条例作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其公正性是其生命力所在。只有公正无私,才能赢得员工的信任和尊重,才能真正起到规范行为、预防腐败的作用。在条例中,我对廉洁从业的规定印象尤为深刻。”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句话告诉我们
11、追求财富是人之常情,但必须通过正当途径获取。条例明确规定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经济活动中的行为准则,为我们划定了清晰的红线,提醒我们在任何时候都不能触碰法律的底线。此外,我对条例中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深有感触。权力需要监督,否则就容易滋生腐败。条例明确了监督检查的职责和程序,以及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这将有效预防和打击腐败行为,确保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以条例为镜,时刻反思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做到了公正廉洁。同时,我也将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主动接受各方面的监督,确保自己的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在学习过程中,我对条例中的责任追究制度印象深刻。”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
12、于法之必行。”这句话揭示了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条例明确了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并将责任追究具体化,这无疑将增强我们的最后,我想引用一句古诗:”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学习条例的道路是漫长的,但我将坚定信念,持之以恒,不断提升自己的法治观念和廉洁意识,为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研讨交流材料第5篇)规矩与方回国有资产管理,事关国计民生,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在这个大背景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犹如一把标尺,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设定了明确的规矩,指明了行动的方向。学习条例,我们深刻理解到,国有资产是国家和人民共同的财富,管理人员的责任就是要保护好
13、管理好、运用好这些财富。这就像古人所言,“如临深渊,如履薄冰”,我们必须时刻保持警惕,严守规矩,才能不辜负国家和人民的重托。条例中对管理人员的各项要求,既是规矩,也是方圆。规矩,是指我们要遵守的制度和规定;方圆,是指我们要在规矩的指引下,灵活应对各种复杂的情况。这正如古人所言,“无规矩,不成方圆”,只有在规矩的指引下,我们才能更好地发挥自己的才能,管理好国有企业。学习条例,我们还体会到,管理人员的一言一行,都关系到国有企业的形象和声誉。因此,我们要时刻保持清正廉洁,不为私利所动,不为诱惑所迷。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个“道”,就是条例中的各项规定,是我们管理人员必须坚守的原则。此外
14、条例还特别强调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这让我们意识到,规矩并不是摆设,而是有切实的约束力的。一旦违反,就必须接受相应的处罚。这正如古人所言,“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人都不能心存侥幸,必须严格遵守条例中的各项规定。总结越来,学习条例,就是要让我们明白,作为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我们必须遵守规矩,严守纪律,清正廉洁,才能更好地管理好国有企业,为人民创造更多的财富。这不仅是我们的责任,也是我们的使命。“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路还很长,我们将继续深入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为国有企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在深入且专题学习国有企业
15、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之后,我如醍醐灌顶,对自身的职责和行为规范有了更为明晰且深刻的认知。“前车之鉴,后事之师。”回顾往昔,诸多国有企业因管理人员的违规操作而陷入困境。例如,曾经的“红塔山”掌门褚时健,在其管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致使企业遭受巨大损失,最终身陷囹圄。这样的案例令人痛心疾首,也让我们清晰地看到,权力一旦失去约束,就如同脱缰的野马,带来的必然是灾难。条例的出台,犹如“定海神针”,为国有企业的管理筑牢了防线。它明确了行为的准则和违规的后果,“绳愆纠谬”,让那些企图以权谋私、中饱私囊的人望而却步。“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在日常工作中,每一个决策、每一次行
16、动,都应遵循条例的规范。比如,在某国有企业的采购项目中,管理人员王某,因接受供应商的小额贿赂,在采购过程中降低标准,最终导致产品质量出现严重问题,企业声誉受损。这个真实的例子就发生在我们身边,警示着我们,哪怕是微不足道的违规行为,都可能引发“蝴蝶效应”,给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打铁还需自身硬。作为国有企业的一员,我们必须时刻以条例为镜,“三省吾身”,不断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和职业操守。要做到“心不动于微利之诱,目不眩于五色之惑”,坚守廉洁底线,切实履行职责,为国有企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在未来的工作道路上,我定会将条例铭记于心,“奉公守法”,以实际行动维
17、护国有企业的利益和形象,助力国有企业在新时代的浪潮中“长风破浪”,稳健前行。(心得体会、交流发言第7篇)防微杜渐,清正廉法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出台,如同一道坚固的防线,为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和国有资产的安全保驾护航。深入学习这一条例,使我对国有企业管理工作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国有经济乃国之命脉,国有企业的稳定与发展关系着国家的繁荣与昌盛。在这一重要领域中,管理人员的行为举止至关重要。条例的颁布,正是为了“防微杜渐”,从细微之处规范管理人员的行为,避免因小失大。条例内容详尽,“事无巨细”地涵盖了国有企业管理工作的各个方面。它明确了各种违规行为的界定和相应的处分标准,让我们清楚地知道什么可为,
18、什么不可为。在政治纪律方面,我们要旗帜鲜明”地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杜绝“口是心非“阳奉阴违”的行为,做到“心口如一廉洁纪律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必须坚守的底线。我们要“两袖清风”“洁身自好”,坚决抵制各种诱惑,不能“利令智昏”“贪得无厌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明白“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道理,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工作纪律要求我们“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以高度的责任心对待工作,不得“玩忽职守”“消极怠工”。在工作中要“严谨细致”“认真负责”,注重每一个细节,确保工作的准确性和高效性。“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我们要以过往的违规案例为镜,吸取教训,不断反思自己的行为。同时,要积极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做到“光明磊落”“坦坦荡荡通过学习条例,我们要将其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以更加严谨的态度和高度的责任感,为国有企业的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