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篇)深入学习2024年度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交流研讨材料(研讨交流发言提纲篇一,共八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颁布与实施,如同一股清流,涤荡着国有企业管理的每一个角落,其深远意义不仅在于对管理人员行为的明确规范,更在于对国企治理体系的深刻重塑。此条例犹如“铁面无私”的判官,以法治之名,对任何违法乱纪行为绝不姑息,确保了国有企业健康发展的基石稳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这一成语在条例中得到了生动体现。条例详细列出了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及其对应的处分措施,从警告到开除,每一级处分都明确具体,不留死角。这种严密的法网,让心存侥幸者无所遁形,也让广大国企管理人员深刻认识到,在法治的天平下,任
2、何违规操作都将付出沉重的代价。“防微杜渐,警钟长鸣”,是条例带绐我们的另一重要启示。条例不仅关注已经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更强调通过加强监督、完善制度等方式,预防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这种前瞻性的思维,体现了对国企管理风险的深刻洞察和有效应对,为国企的长远发展筑起了一道坚实的防线。“同舟共济,共克时艰”也是条例所倡导的精神之一。在国企改革的攻坚期,管理人员更应团结一心,共同面对挑战。条例的出台,为管理人员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减少了内部矛盾与纷争,增强了团队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颁布与实施,是国企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一步。它用法治的力量,为国企管理人员戴上了“紧籁咒”,也为国
3、企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我们应以此为契机,深入学习领会条例精神,不断提升自身素养和管理水平,为国企的繁荣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交流发言提纲篇二)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们:大家好!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会议,共同学习和宣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这一条例的出台,对于加强国有企业管理,规范管理人员行为,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我们肩负着重大的责任和使命。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我们必须坚守原则,依法依规经营管理,才能确保国有企业的稳定发展,为国家经济增长和社会繁荣做出贡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为我们划定了明确的行为边界和纪律红线。它详细
4、规定了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及其相应的处分措施,是我们行为的准则和规范。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深刻理解其内涵和要求。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违反条例的行为不仅会损害企业的利益,影响企业的形象和声誉,更会给国家和人民带来损失。一些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为利欲熏心,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最终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自己也身陷囹圄,这样的案例比比皆是,令人痛心,也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在此,我向大家提出几点要求:一是要加强学习。全体管理人员要深入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将其内容铭记于心,真正理解每一条规定的含义和要求,不断提高自身的纪律意识和法律意识。二是要严格遵守。在工作中,我们要时刻以条例为镜,规范自己的行
5、为,做到廉洁奉公、勤勉敬业、依法履职。坚决杜绝以权谋私、损公肥私的行为,确保国有企业的资源和权力用于推动企业发展和服务人民。三是要相互监督。我们不仅要自律,还要相互监督。发现同事有违规违纪的倾向或行为,要及时提醒、制止,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环境。四是要强化执行。企业内部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要严肃查处,绝不姑息迁就,确保条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得到充分体现。同志们,贯彻落实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是我们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让我们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学习、严格遵守,为国有企业的发展壮大保驾护航,为实现国家经济的繁荣稳定贡献我们的力量!谢谢大家!(心得体会(研讨材
6、料)篇三)“清心为治本,直道是身谋。”在专心研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过程中,我心潮澎湃,感慨万千。“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回首历史长河,诸多因权力滥用、贪婪腐败而导致国家衰败、企业没落的案例令人扼腕叹息。古时和珅凭借权势贪污受贿,富可敌国,最终落得抄家身死的下场。在现代社会,国有企业领域亦不乏此类现象。如某大型国企的管理人员李某,在工程项目中虚报账目、收受贿赂,致使工程质量低劣,企业形象受损,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巨大损失。条例恰似“及时雨”,为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行为、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欲影正者端其表,欲下廉者先己身。”它明确了行为准则,
7、要求我们以身作则,坚守正道。“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日常工作中的每一个细节,都可能成为影响企业发展的关键。曾有某国企采购负责人,因接受供应商的一点小恩小惠,在采购环节违规操作,看似微不足道的举动,却引发了一系列连锁反应,最终导致企业遭受重大损失。“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以条例为“指南针”,坚定不移地遵守各项规定。时刻“吾日三省吾身”,提高自身的廉洁意识和责任意识。做到不为私利所动,不为权势所屈,为国有企业的繁荣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相信在条例的约束和指引下,国有企业定能“鲤鹏展翅九万里“,在新时代的经济浪潮中破浪前行,创造更加辉煌的成就。(专题研讨
8、交流材料篇可)“国有企兴,依规治理;管理有道,条例先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是衡量国企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准。“一丝不苟”地执行条例是提升管理水平的基础。在工作中,无论是制定战略规划还是处理日常事务,都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进行。不能有丝毫的马虎和懈怠,确保每一个决策、每一个行动都符合规范。“高瞻远瞩”,管理人员要有长远的眼光和战略思维。在遵循条例的同时,要能够预见到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和可能面临的挑战,提前做好规划和应对措施。不能只看眼前利益,而忽视了企业的长远发展。“集思广益”,在贯彻条例的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员工是企业的主体,他们对企业的情况最为了解。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可以
9、发现管理中的不足之处,及时进行改进和完善。“洁身自好”是国企管理人员维护企业形象的基本要求。在复杂的商业环境中,要保持自身的清正廉洁,不被各种诱惑所侵蚀。“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以高尚的品德和行为为企业树立榜样。“诚信经营”是企业立足市场的根本。严格遵守条例,杜绝虚假宣传、欺诈行为等不诚信的做法。只有以诚信为本,才能赢得客户的信任和市场的认可,提升企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勇于担当”,当企业出现问题或面临挑战时,管理人员要敢于承担责任,积极采取措施解决问题。不能推诿责任,逃避困难。只有这样,才能展现企业的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坚守条例,塑造国企良好形象,为企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研讨发言材
10、料、心得体会篇五)日前,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正式公布(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重要论述,从法规层面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事宜统一规范,为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国有企业在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中肩负重要职责,在服务保障国家发展战略、防范化解重大经济金融风险中发挥重要作用。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强化全面监督,对深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推进国资国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至关重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工作。按照部署,司法部、国务院国资
11、委、财政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中央有关单位、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业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2024年4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市议通过了条例草案。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国有企业的“根和“魂二条例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第三条明确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作为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配套行政法规,条例制定坚持依法处分原则,将散见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中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关责任人员应予追究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进行梳理、归集
12、在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保持衔接一致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及处分的适用,对处分的程序、申诉等作出具体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对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了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政务处分和处分本质上都是对违法的公职人员追究责任,实施对象都是公职人员,主要区别是实施主体不同:由监察机关作出的是政务处分;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是处分。二十届中央第一轮、第二轮巡视对共计57家国有企业开展常规巡视。从巡视反馈和近年来查处案件情况看,国企领域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条例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易发多发违纪违法问题,明确底线
13、红线,着力推进标本兼治、系统治理。比如,条例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关于违反政治要求、组织程序、廉洁要求、薪酬管理制度,违规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工作要求等违法行为有关规定具体化为51项违法情形,并明确相应的处分。坚持严的基调不动摇。条例充分体现贯沏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方针方略,纵深推进国有企业反腐败斗争的战略部署,既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划定行为底线,又要求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和单位加强日常监督,对违法行为坚决查处、严肃追责,强化震慑效应,不断释放全面从严的强烈信号。从严管理监督与鼓励担当作为是内在统一的。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坚
14、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条例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三次全会精神,从处分原则、处分适用、处分程序、鼓励担当作为等方面落实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促进营造积极健康、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和良好环境,更好激发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比如,在处分原则方面,规定给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法治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在处分适用方而,将“三个区分开来“有关要求转化为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
15、情形,规定属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在处分程序方面,规定调查中发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造成不良影响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在鼓励担当作为方面,规定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确对待、合理使用受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坚持尊重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研讨交流发言提纲篇六)“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在深入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过程中,我深切感受到该条例对于国有企业稳健运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国有企业
16、管理人员行为校准的深远意义和紧迫需要。以下是我此次学习的心得感悟。一、深切认识条例对国有企业发展的重大意义面告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向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通报。调查(1)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向任免机关、单位负贵人报告。(2)承办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处分依据告知被调查人、听取其陈述和身边,并对被调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并记录。处分决定(1)承办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任免机关、单位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相应决定并向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通报。(2)任免机关、单位应当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1个月内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3)承办部门将处分材料归入被调查人本人档案并
17、形成工作档案。复核(I)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作出处分决定的任免机关、单位申请复核,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1个月法、不当,依法提出监察建议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采纳并将执行情况函告监察机关,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2)原处分决定单位在复核之后可以决定维持、撤销、变更处分决定;申诉机关在核查之后可以维持、撤销原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重新作出决定。(3)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分决定的执行。(4)处分决定被撤销、变更,需要调鸵或者恢复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职务、卤位等级、薪酬待遇等级等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如果处分决定被撤销的,
18、应当在原处分决定公布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5)撤销或者减轻处分,应当结合其实际履职、业绩贡献等情况对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6)维持、变更、撤销处分的决定应当在作出后1个月内予以送达、宣布,并存入被处分人本人档案。(四)处分条例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处分条例在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管理的同时,也保护国有企业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从旧兼从轻原则处分条例第五一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结案的案件如果需要复核、申诉,适用当时的规定。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当时的规定;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认为是违法的,依照当时的规定处理,但是如果本条
19、例不认为是违法或者根据本条例处理较轻的,适用本条例。”也即,处分条例施行前已经结案需要复核、申诉或者尚未结案的规定,原则上适用当时的规定,但是按照处分条例的规定,不认为是违法或者可以从轻、减轻处分的,适用处分条例,通常被称为“从旧兼从轻”原则。处分决定作出需经集体讨论决定根据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承办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后,按照程序报任免机关、单位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给予处分、免予处分、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充分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根据处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于主动交代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属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国缺乏经验、先行
20、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等情形的,可以从轻后者减轻给予处分。避免国有企业干部会因严格监管形成为官不为的想法。名誉恢复和损失赔偿根据处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调查中发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造成不良影响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对于撤销或者变更处分决定的,要求及时需要调整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职务、岗位等级、薪酬待遇等级等,并恢复名誉。对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除名誉恢复和损失赔偿外,处分条例还要求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确对待、合理使用受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坚持尊重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21、三、与其他法规的衔接适用(一)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衔接适用按照近几年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和方向,规范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推行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制,落实契约化管理是目前国有企业劳动人事改革的核心内容。但是处分条例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纳入到公职人员范畴,奠定了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的主基调,这就又将国有企业人员管理由市场化管理调整回行政管理的道路,强化行政管理,而弱化契约化、市场化管理机制。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被立案调查期间,未经决定立案的任免机关、单位同意,不得出境、辞去公职;其任免机关、单位以及上级机关、单位不得对其交流、晋升、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处分条例
22、第十四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被开除的,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上述条文涉及到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衔接问题,在立案调查期间,不得办理退休手续,处分决定涉及到职务、薪酬调整,甚至是直接开除员工的,程序是否合规?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原处分决定被撤销、变更,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处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对此作了原则规定,即“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有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被撤销处分
23、或者减轻处分的,应当结合其实际履职、业绩贡献等情况对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但是损失金额和适当补偿金额是否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未明确规定。这就存在一个法规之间衔接适用的问题。本文认为,虽然处分条例强化了行政管理,但是并未改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关系本质,仍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劳动合同法并不存在严重冲突。国有企业可以将处分条例的规定内化为公司内部制度和员工手册,即可适用于国有企业全体员工,如处分决定确实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国有企业应当结合劳动合同法确定补偿或者赔偿金额,至少不能低于劳动合同法规定标准。(二)与公司法(含新公司法)的衔接适用多年的国有企业改革,规范
24、国有企业现代化法人治理结构一直是主基调,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方案(2023一2025年)也进一步要求提升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水平,全面构建中国特包现代企业制度下的新型经营责任制,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成为综合改革表率。但是处分条例的强化行政管理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国有企业现代化企业建设。首先,处分条例规定,调查、复核、申诉由任免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机关、单位负责,对于国有企业来说,管理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权限一直归属于上级企业或者国资委,国有企业层级较高的,可能归属于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定,股东不能直接决定董事、监事
25、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独资股东除外),且董事和监事任免如导致董事会和监事会人数低于法定人数,应当继续履行职务至新任董事和监事产生为止,处分条例规定立案调查期间,任免机关、单位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显然与公司法存在一定的冲突。其次,股东直接干预子公司人事任免,违反公司法人独立性原则,特别是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而言,涉及违反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的人员独立性原则,股东与上市公司存在监管风险。股东随意干预子公司人事任免,按照公司法规定可能涉及股东利用股东地位损害公司权益问题,按照新公司法规定可能被认定为法人人格混同,股东存在被要求对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最后,按照新公司法规定,对于董事、监事
26、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但按照处分条例规定,处分机关有权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其违法所得。两者在处理程序上存在差异。行政管理权的强化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现代企业市场化运作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在新一轮深入改革过程中,应当全面提升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水平,而非限缩企业的自主经营权。(三)与司法体制的衔接在与司法权的衔接上,处分条例作了巧妙的安排,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和情节,依法给予处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给予处
27、分的,任免机关、单位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情节,经核实后依法给予处分;任免机关、单位作出处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处分决定产生影响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改变后的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也即处分条例规定了司法前置原则,要求行政处分要以生效判决、裁定、决定为准,解决了两者之间的衔接问题。四、结语处分条例的出台补强了国有企业新一轮改革过程中的人事监督管理制度的短板,统一了国有企业处分规范,奠定了基础,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又给予管理干部一定的权益保障。但是在具体执行和适用中还需要注意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适用,避企免阻碍企业市场化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