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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课件学习资料PPT破产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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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课件学习资料PPT破产法律制度.ppt

    ,经 济 法,破 产 法 律 制 度,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一、破产制度与破产法 二、破产条件与破产案件的管辖,一、破产制度与破产法,(一)法律上的破产是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破产的法律特征,1破产是一种执行程序 2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适用的一种法律程序。 3破产是对债务人全部法律关系的彻底清算,并且可能直接导致债务人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法律后果(在破产人为法人的情况下) 4破产程序强调的是对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和对债务人的公平保护,并进而实现对社会利益的维护。,(二)破产法的概念,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负债超过资产时,由法院宣告其破产,并主持对其全部财产强制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或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进行企业重整,避免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破产法的基本内容从性质上可分为实体性法律规范、程序性法律规范和罚则。,我国破产法的立法概况,1988.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1991.4.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适用于企业法人 1994.7.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8章 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1995.7.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适用于商业银行 1995.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适用于保险公司 200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6.8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三)制定破产法的意义,首先,从完善整个市场经济规则的角度来说,它弥补了市场退出的法律空白。 其次,破产法有助于改善整个社会的信用状况。企业破产法可以发挥驱逐“劣币”的效应,促进社会的信用、商业交易中的信用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信用的建立。 第三,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改善我国在WTO中的国际形象,建立起一个有信用、有效率、有保障、有预期的法律机制和市场环境,打消外资进入中国的顾虑。,补充材料:新企业破产法的六大创新,扩大法律适用范围。 引进“破产管理人”制度。 规定破产重整制度。 首次写入跨境破产。 强化破产责任。 重视对职工利益的保护。 对于担保债权和职工债权的清偿顺序问题,新破产法采取了“新老划断”的办法,规定在新法公布以前出现的破产,职工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破产人无担保财产不足清偿职工工资的,要从有担保的财产中清偿。在新破产法公布后,将优先清偿担保债权,职工工资和其他福利从未担保财产中清偿。,补充案例,广东国际信托公司破产案-此案创下了中国司法史上多个纪录:标的最大、债权人分布地域最广、涉外因素最明显、单笔破产财产拍卖价最高、法律难题最多。 郑百文案,二、破产条件与破产案件的管辖,(一)破产条件分析 破产条件是指开始破产程序应具备的各项条件。 破产条件包括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两类。实质要件是指开始破产程序在实体上应具备的条件,形式要件是指开始破产程序在形式上应具备的条件。,(一)破产条件分析(续),1、债务人具有破产能力 2、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 3、存在多数债权人 4、无破产障碍,(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地域管辖的原则: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级别管辖:我国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是以企业核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等级高低来划定的。这与一般民事案件以案件性质、影响范围、繁简程度或标的大小来划分管辖有所不同。,破产程序的缺陷,1、适用破产程序不利于债务人的复苏 2、适用破产程序使债权人受到不应有的廉价分配 3、适用破产程序对社会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影响无法估量,第二节 破产程序法,一、破产程序开始的条件(破产原因分析) 二、破产申请与破产案件的受理 三、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 四、管理人 五、重整 六、和解 七、破产清算 八、破产程序的终结,一、破产程序开始的条件破产原因,破产原因是指就债务人存在的,能够对债务人宣告破产的原因和根据。因为它是衡量债务人是否陷人破产的界限,故又称为破产界限,我国现行法上的破产原因,我国有关破产方面的立法采概括主义,简要列举有关破产原因的规定,包括: (1)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条:“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2)民事诉讼法第199条:“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我国现行法上的破产原因,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破产程序,破产申请,破产申请的受理,债权人会议,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破产宣告,债权申报,破产终结,变价和分配,破产程序的终结,二、(一)破产申请,1、破产申请的条件: 实质要件:T 2 形式要件: 由有申请权人提出:债务人、债权人、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 以书面形式提出(破产申请书T 8) 破产申请提出的期间,二、(二)破产申请的受理,1、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审查和处理 2、受理破产案件后的程序 指定管理人 通知和公告 T14 债权的申报(30日-3个月)T45、47-55 3、破产申请的撤回: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二、(三)破产案件受理的效力,1、程序上的法律后果 破产管理人的选定 债权的申报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2、实质上的法律后果 破产程序对债务人行为的限制 破产程序优先于民事执行程序 T19、20 破产申请撤回的禁止,三、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全体参加破产程序的意思表示机关。 (一) 债权人会议的性质 (二)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和职权 (三)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和决议 (四)债权人委员会,(一) 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关 债权人会议地位的确立来自于债权人自治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有关债权人权利行使和权利处分的一切事项,均应由债权人会议独立地做出决议。,(二)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和职权,1、成员: 有表决权的债权人 无表决权的债权人 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代表(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2、职权 企业破产法第61条:11项,(三)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和决议,1、召集:T62 首次会议由法院召集,并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 首次以后的会议可由法院、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债权人行使召集权 2、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T 64)。,(四)债权人委员会,1、组成 成员不得超过9人 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组成 2、职权 第68条,四、管理人,管理人由法院指定,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的选任:T24 管理人任职资格的确定(消极情形):T24第3款 管理人的职责和义务,五、重整制度,重整是指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订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的方式全部或部分地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的制度。 作为一种再建型的债务清偿程序,在“促进债务人复兴”的立法目的指导下构建的重整制度,是一种国际化的潮流,它使得破产法不仅仅是一部市场退出法、死亡法,还是一部企业更生法、恢复生机法。在提出破产申请后,陷入困境的企业依然有可能通过有效的重整避免破产。,五、重整制度,重整申请 有权提出重整申请的主体:债权人、债务人、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 重整期间:T72 重整期间的若干限制性规定-担保权暂停行使;投资收益分配暂停;股权转让暂停 重整计划 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 重整计划的表决:T82,T84,T86,五、重整制度,重整计划的执行 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管理人监督 重整程序的终止 T78,T93第1款,六、破产和解,所谓和解或者强制和解,是指丧失偿债能力的债务人与其债权人之间就延期、分期清偿或者免除或者部分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达成的协议,以预防债务人破产为目的的法律制度。 和解是为了克服破产程序本身的缺陷 (一)和解的特征,(二)和解的程序,1、和解的开始 2、和解协议及其通过 3、和解的效果 4、和解程序的终结,1、和解的开始,(1)企业破产法(试行)第17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 (2)民事诉讼法第202条:非全民所有制企业 和解程序的申请条件: T95,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或直接,破产程序终结,债务人申请、法院建议,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认可,2、和解协议及其通过,和解协议的内容: 债务人财产状况的说明 债务承认 清偿债务的方式 清偿债务的期限 确保执行和解协议的措施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总额的2/3以上。 和解协议须经人民法院审查并裁定认可后方能成立,3、和解的效果,终止破产程序 解除对债务人的破产保全 变更债权债务关系,4、和解程序的终结,(1)和解期限届满时的终结: 债务人依和解协议的约定清偿了全部债务 债务人未能清偿其全部债务的,恢复破产程序 (2)和解期限届满前的终结 债务人欺诈或不执行和解协议 债务人的财务状况继续恶化 债务人有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七、破产清算,是指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在确认债务人具有无法消除的破产原因时作出的,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裁定或者命令 破产宣告的程序 破产宣告的法律效力 破产人、破产财产、破产债权,(一)破产分配中的法律问题,破产分配是指破产管理人将破产财产按照各破产债权人的受偿顺序和债权额进行清偿的程序。依照破产分配进行的阶段的不同,可将分配分为中间分配、最后分配和追加分配 破产法第113条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养老、医疗保险费用等 (2)破产企业所欠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分配方案:T115,(二)破产程序的终结,管理人申请法院裁定 T120 T121 财产追加分配:T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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