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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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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解读.ppt

    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解读,一、学习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通知,二、学习天津市教育系统2017年安全工作要点,四、解读天津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三、解读天津市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及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要点,一、深化认识,增强教学实验室安全红线意识 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直接关系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学校和社会的安全稳定。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增强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 始终坚持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作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底线,不折不扣予以执行。,附表列出高等学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部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目录共计154条。,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要点,二、强化担当,健全教学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明晰责任,强化担当) 高校要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学校统一领导下,构建由学校、二级单位、教学实验室组成的三级联动的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高校应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高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高校教学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领导责任人。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职责。学校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学校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学校教学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学校教学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要点,三、细化管理,完善教学实验室安全运行机制 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要坚持精细化原则,科学分析不同专业门类教学实验室、不同岗位、不同人员的安全风险因素和行为,推动科学管理、规范管理和高效管理,实现对教学实验室安全的全过程、全要素、全方位的管理和控制。 对新建教学实验室,应把安全风险评估与审核作为建设立项的必要条件。对改建、扩建教学实验室,应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对建设方案进行评估。明确和落实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等环节的安全责任。项目建设验收时,要同步进行安全验收。教学实验项目要进行事前安全风险评估,明确标识安全隐患和应对措施。对实验教学过程中需要使用的物品,建立采购、运输、存储、使用、处置等全流程安全监控制度。要建立教学实验室安全定期评估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切实消除隐患。要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依法依规建立教学实验室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登记、报告、整改等制度,实行“闭环管理”,确保整改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预案“五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要点,四、创新举措,推进教学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 安全宣传教育要以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引,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系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中涉及教学实验室安全的具体内容,通过案例式教学、规范性培训和定期的检查考核等方式,不断提高广大师生的安全意识和对安全风险的科学认知水平。 高校要根据师生特点,积极创新安全宣传教育形式。在传统课堂教学、讲座等形式的基础上,积极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多种宣传阵地刊播教学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内容。要依托教学实验室定期开放日,积极宣讲教学实验室安全常识。要充分利用教学实验室的有效空间营造安全文化氛围。 高校要建立教学实验室的安全准入制度,对进入实验室的师生必须进行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培训,未经相关安全教育并取得合格成绩者不得进入教学实验室。鼓励高校开设有学分的安全教育课程。要把安全宣传教育作为日常安全检查的必查内容,对安全责任事故要一律倒查安全教育培训责任。,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要点,五、突出重点,开展教学实验室安全专项检查 高校要加强对教学实验室所有危险化学品、辐射、生物、机械、特种设备等实验设施、设备与用品等重大危险源的规范管理。对重大危险源涉及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等环节安全风险进行重点摸排和全过程管控,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分布档案和相应数据库。 高校要对教学实验室重大危险源开展专项定期检查,核查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宣传教育情况;分布档案和数据库情况;规范使用和处置情况;检测及应急处置装置情况;安全隐患及其整改成效等。鼓励有条件的高校,试点建立施行重大危险源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要点,六、多方联动,提高教学实验室安全应急能力 加强教学实验室安全应急能力建设是重要的基础性工作。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应急工作涉及预案管理、应急演练、指挥协调、遇险处理、事故救援、整改督查等工作。 高校要统筹制定教学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根据实验项目变化加强动态修订。要建立落实教学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逐级报备制度,加强自上而下的各部门应急预案的衔接。要建立健全应急演练制度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对实验室专职管理人员至少每学年进行一次相关安全知识和应急能力培训,不断提高各层级、各部门、各单位相关人员的应急意识,不断提高现场救援时效和实战处置能力。完善教学实验室安全急救设施和个人防护器材配备,确保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等工作的及时开展。教学实验室发生事故时,要按照相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开展应急处置,做好信息及时报送,全力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要点,七、齐抓共管,夯实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基础 高校要把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安全整体工作之中,做到安全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将加强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作为全面履行高校安全管理工作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 不断完善体制机制,以遏制重特大事故为重点,着力消除监管死角和盲区。要创新安全监管方式方法,着力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要建立学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要加强安全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人员素质和能力。要保证教学实验室安全经费投入,加强安全物资保障,确保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和装备齐全有效。要不断提高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建设全校统一的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信息化系统,及时登记、记录全流向、闭环化的危险源信息数据,实现安全信息汇总、分析、发布、监督、追踪等综合有效管理,基本实现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管理和信息共享,促进信息技术与安全工作的深度融合。,2017年天津市教育系统安全工作要点,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要求,严格落实“安全稳定是硬任务、是第一责任”的要求,强化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的理念,抓好安全天津建设纲要的落实,抓好平安校园标准化深入推动建设工作,着力落实安全稳定责任,不断强化安全教育与管理改革创新,抓好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保障校园安全稳定。(将安全工作放在及其重要的位置,前所未有),共计十八条,(一)着力健全和完善安全工作责任体系。认真落实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津党办发201624号),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要求,依法依规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原则构建完善安全工作责任体系。依法层层落实主体责任,落实党委和行政主要负责同志是安全稳定第一责任人,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工作责任,依法依规履职尽责。,(三)层层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各级教育部门要与各学校,各学校要与本校各部门,层层签订责任书。通过签订责任书,把安全稳定职责任务层层分解到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岗位,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管理模式。要科学设定安全稳定考核指标,强化过程化考核与结果考核结合,对安全工作履职尽责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彻底、迟报瞒报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加强追责问责。,(七)深化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理。严格按照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2017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津安生20173号)文件要求,修订完善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制度标准,依法推进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及建筑施工等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的通知(津党发201632号)文件要求,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严格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责任追究,做好巩固深化阶段和建章立制构建长效机制阶段相关工作,按照“六查六看”要求,深化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要突出排查重点、突出隐患整改落实、突出处罚问责,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规范化和管理信息化,及时向教委报送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先进典型经验。各单位每月至少召开1次安全工作主题会议,教育行政部门每学期至少组织3次,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1次校园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治行动,并及时报送相关安全工作月报,工作内容将纳入年底考核。,(十)大力促进安全教育文化建设。一是扎实开展安全教育主题活动。组织开展安全教育日和安全教育周主题教育活动。做好5.12防灾减灾日、11.9消防宣传日、12.2交通安全日等安全教育日活动。加强与传媒合作,大力宣传普及安全和法制基本常识。二是加强应急逃生疏散演练。高等学校每两个月、中小学每月、幼儿园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以上防地震、防火灾、防踩踏、防暴恐等应急疏散演练,做到师生员工全覆盖。三是创建校园安全文化氛围。制定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实施办法,培育打造一批校园安全文化示范院校,丰富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内涵。,2017年天津市教育系统安全工作要点,(十一)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严格按照市教委关于成立天津市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两个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教委201633号)精神,落实实验室安全和危险化学品管理主体责任,确保学校正常运行秩序。对于危险化学品,进一步完善从申购、领用、使用、回收、销毁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定期做好检查监督工作。要求学校结合不同实验室的特点加强培训教育,采取有效方法让相关人员全面掌握本实验室安全防范要求。,(十七)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预防机制。健全完善督导检查、通报、限期整改、反馈和“回头看”等工作制度。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交叉检查、专项督查、随机抽查和明查暗访等方式,每季度对各单位安全工作进行风险分级评估。及时发现问题,通报情况,挂牌整治,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形成检查整改闭环系统。,(十八)完善责任落实保障措施,严格考评体系建设。加强对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情况的跟踪督导、检查考核和综合评定,组织开展半年督查和年终考核通报。切实把安全工作绩效作为一项硬指标,作为干部职工年终考评、评先评优、奖惩提拔的重要依据,建立并落实考核奖惩、通报约谈、跟踪问责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履职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管理不规范、安全问题突出的要采取函告、约谈、黄牌警告、通报批评、下发整改通知书、挂牌督办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要实行“一票否决”,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2017年天津市教育系统安全工作要点,第四条 各高校要结合本校实验室工作实际,逐级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事故处置预案,落实实验室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确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岗位职责。 第五条 各高校要将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列入学校工作要点,突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提高全体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六条 各高校应建立实验室安全隐患排查体系。对未依法依规履行实验室安全职责,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条 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因严重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天津市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要点,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第九条 各高校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总责。负责实验室安全的相关校领导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对实验室安全负有监管责任。 第十条 各高校要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方针和规划,确定实验室安全工作政策和原则,组织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督查和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指导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实验室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 各高校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将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个人。,天津市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要点,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第十三条 各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要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实验项目进行风险评估,特别是对化学、生物、病原微生物、辐射等具有安全隐患的实验项目要从严审核,所在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资质,做好实验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监管。 第十四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实验室辐射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实验室承压气瓶安全管理。 1.气瓶必须有明确的标识,使用前要进行安全状况检查,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使用。 2.易燃气瓶与助燃气瓶不得混合保存和放置,易燃气瓶和有毒气瓶必须安放在符合规定的环境中,配备监测报警装置。 3.气瓶竖直放置要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对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气瓶应及时退回送检。 第十八条 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与操作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实验室水电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的内务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建设与改造安全管理。,天津市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要点,第四章 实验室隐患整改与事故处理,第二十五条 学校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1)实验室安全制度的建立及责任制落实情况;(2)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3)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4)实验室安全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时限情况;(5)实验室安全隐患和隐患整改工作台账;(6)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对于搬迁或废弃的实验室,要彻底清查实验室存在的各类隐患,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及时妥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处理。 1.学校实验室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 2.发生实验室事故后,学校要按规定配合有关部门查明事故原因,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情节严重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天津市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要点,第九条 各学校应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使用、管理等具体情况,建立符合本学校实际的信息管理平台。危险化学品须全生命周期监控,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申请、采购、领用、使用、回收、销毁的各环节须有详细的记录,所有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四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采购、运输按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采购遵循“用多少、买多少”、“现进现用”原则,严禁超量采购、超量储存。 第二十四条 凡进行对人体有害气体、蒸汽、气味、烟雾、挥发物质等实验工作的实验室,应设置通风柜。含汞的实验室应设置特制的通风柜。 第二十八条 气瓶应放在建筑物之外的气瓶存放间或设置专用气存放隔间,隔间应符合消防有关规定。对日用量不超过一瓶的气体,实验室内可放置一瓶,但气瓶应有安全防护设施,如果存放氢气瓶等易燃易爆气瓶,应有专用的气瓶柜并配备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第三十七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应单独存放,并实行“五双制度”。 第四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在使用期间,实验室必须严格控制人员出入,临时及外来人员不得接触。教学实验过程中,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有教师在场。 第四十六条 提倡实验室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试剂,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试剂,尽可能减少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提倡有条件的学校采用虚拟实验进行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天津市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要点,天津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修订背景:,2016年12月份修订的主要内容:,2016年12月份修订内容包括增加条款5条,修改条款18条。内容主要涉及到办法制定的依据、职责体系和异 地研究院所的安全管理规定等方面。,完善制度体系,明确管理职责 国家、天津市近几年对涉及安全管理的法规进行了大量的修订或增加,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中的一些表述需要做相应的修改。 教育部、天津市教委明确提出了校党政一把手是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并层层签订责任书的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我校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与此要求不符。 确立规范化管理要求 建立校院实验室三级管理体系、建立教育培训、准入、安全检查制度。 为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提供依据 安全事故倒查机制,为责任事故追查提供依据。,天津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解读,天津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解读,第一条 实验室是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场所,为保证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实验学生的人身安全,创造良好的实验工作环境,防止实验事故发生,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特种设备安全监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天津市教委关于成立天津市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小组和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两个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教委201633号)(增加)等法律法规及天津大学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天大校资产20124号),对天津大学实验室实验安全管理规则(津大校教字20012号)进行修订,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实验室”是指学校所有院(部、所、中心)等开展教学、科研和使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特种设备、实验动物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场所。,第一章 总则(一二条),天津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解读,第三条 按照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学校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总责。负责实验室安全的相关校领导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对实验室安全负有监管责任。(增加)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管校长统一领导下的分级负责制,建立校、院(部、所、中心)、实验室三级管理体系。 第五条 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是负责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的综合管理部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负责全校性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并监督检查各院(部、所、中心)、各单位的实验室技术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和生物安全)工作,行使奖励和处分的职能; (二)及时发布或传达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通知和文件,落实相关要求;组织实施技术安全教育培训,积极推进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三)加强涉化、辐射、生物等实验室的安全管理;组织实验室安全的定期、不定期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相关单位,或通报有关职能部门,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体系和职责(三十条),天津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解读,第六条 按照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增加),各院级单位行政(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代表学院与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增加)签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组建由主管各类实验室工作相关院领导具体负责的实验室安全管理队伍。 学院(部)主管实验室工作的相关院领导与学院(部)行政(党政)主要负责人签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根据学院(部)的具体情况,安排一名专职或兼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协助学院(部)主管实验室工作的相关院领导做好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在日常工作中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 (二)制定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增加); (三)督促各下属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四)进行实验室安全的定期、不定期检查,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五)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配合学校职能部门落实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考试,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六)其他实验室安全相关工作。,天津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解读,第七条 异地研究院所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对内按照天津大学院级单位的管理要求执行,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研究院所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代表本单位与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签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并组建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队伍;对外实行属地化管理,直接接受所在地的相关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管。(增加) 第八条 异地研究院所的校级主管部门对所建研究院所的实验室安全负有监管责任,负责所建研究院所实验室安全日常监管。(增加) 第九条 各实验室主任或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责任人,代表本实验室与学院(部)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负责人签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在日常工作中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分解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做到责任落实到人,并督促执行;根据实验室的特点制定本实验室相关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仪器操作说明、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等),并张贴在实验室显著位置; (二)落实实验室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三)结合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与环保要求,做好本室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并建立本室内危险性物品台帐(包括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易制毒品、危险性气瓶、病原微生物台帐等); (四)加强实验人员管理,对所有进入实验室的工作学习的人员进行安全基本常识、仪器设备人员进行安全基本常识、仪器设备操作、实验流程及防护、意外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培训,指导危险性实验的开展。,天津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解读,第十条 所有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均对实验室及自身安全负有责任。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的观念,遵守实验室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安全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 危险性实验需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要配合各级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排查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学生和新入职人员需参加学校及院(部、所、中心、异地研究院所)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并通过安全考试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进入实验室后必须掌握安全应急程序,知道应急电话号码,掌握基本救助知识,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熟悉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并会正确使用。,天津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解读,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详细规定参照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修改)。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的购买、使用、储存工作由各实验室负责。爆炸品、剧毒品、易制毒品购买前应经过学院(部)、保卫处、资产处的审批,由资产处到相关监管部门办理备案和准购手续后,到指定的厂商处购买,不得随意购买。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应分类、分项存放,严格管理,消除安全隐患。每个实验室应对本实验室存放中的危险化学品经常检查,防止因变质分解、相互反应(增加)等造成自燃、爆炸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 剧毒、爆炸、易制毒及强酸强碱(增加)类等危险化学品,要严防丢失、被盗和其他事故(严格做到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的“四无一保”的管理要求),要严格执行双人领取、双人保管、双人使用、双本帐和双把锁的“五双”管理制度,存放地点要安装防盗报警设施。 第十六条 学校统一收集和处理实验室产生的废旧试剂和实验废弃物,并按照 “分类收集、集中处理”的工作原则执行。各单位不得随意倾倒有毒、有害化学废液,不得随意排放有毒、有害废气(增加),不得随意掩埋、丢弃固体化学废弃物。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参照天津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增加),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和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十一十九条),天津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解读,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是国家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认定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车等仪器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增加)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购置安装后必须经国家特种设备检验部门检验,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方可正式使用。在使用中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自行检查和(增加)定期检验。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人员,应当通过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培训、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和安全管理人员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缺少对气瓶的安全管理要求,参照气瓶安全管理办法,第四章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二十二十五条),天津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解读,第五章 辐射安全管理(二十六三十一条),第二十六条 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 第二十七条 放射源和射线装置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在购买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或含源仪表、射线装置前必须向资产处申报,并在资产处指导下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和备案手续(增加),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取得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购买和使用。在使用过程中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第二十八条 放射性实验室应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实验室的辐射安全工作。放射性工作场所应当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详细的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对仪器设备进行操作。 第二十九条 加强辐射场所的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凡是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实验室,入口处应当张贴放射性危险标志或者显示工作信号;放射源存放场所应安装相应的监控设备和报警装置。 第三十条 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置,应当由资产处报天津市环保局进行统一处理。 第三十一条 放射性场所的工作人员需定期参加天津市环保局开展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考核,做到持证上岗,定期参加职业病体检(1次/两年)和接受个人剂量监测(1次/季度)。,天津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解读,第六章 生物安全管理(三十二三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和实验动物,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内实验室进行相关实验。 第三十三条 严禁在不具备开展生物实验的普通实验室开展生物实验。 第三十四条 有微生物和菌类培养的实验室应加强安全管理,对实验用的微生物和菌类要妥善保管、并做好记录;不允许乱扔乱放、随意倾倒或自行销毁处理。 第三十五条 细菌处理前应先消毒再集中收集,交由有资质的单位销毁处理。含有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严格消毒、灭菌处理,并符合国家排放标准才能排放。,天津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解读,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水、电、气等设施应当按有关规定规范安装,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定期对实验室的水源、电源、气源、火源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 新建、扩建或改造实验室要进行水电气及消防安全审批。建设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安全因素,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 第三十八条 具有潜在危险的实验室,应根据潜在危险源配备消防器材,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防护罩等安全设施。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应有严格的用电管理制度,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实验室装修、改造和日常管理都应当遵守学校的相关用电规定,保障用电安全。 第四十一条 各实验室应当配备足够的适用消防器材,置于明显、方便取用之处,周围禁止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的通畅;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清楚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学习消防知识,熟悉安全措施,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如遇火灾事故,应及时切断电源,冷静处理。,第七章 水电气及消防安全管理(三十六四十二条),天津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解读,第八章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四十三四十七条),第四十三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有专人负责保管维护,应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于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要有记录,以确保仪器设备安全运行。 第四十四条 对于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贵重仪器设备不准随意拆卸与改装,一些备有安全装置的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拆除其安全装置,确需改装时,先书面请示学院(部)批准,并报资产处备案;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各种随机资料,应按规定存放,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携出或外借。如有特殊需要须经学院(部)批准,向管理人员办理出借手续,并按时归还。 第四十五条 对于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对于使用时间较长存在潜在安全隐患的上述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使用上述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存放易于散发的高危液体(如乙醚、石油醚等)。 第四十七条 对于仪器设备的操作应完全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上机前需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方案,并做好各种准备工作。上机时严格按使用操作规程进行,开机后应当有人值守,实验时不许脱岗,用完仪器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不懂操作规程,不能动用仪器设备。,天津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解读,第四十八条 每个实验室房间应当落实安全责任人,各院(部、所、中心、异地研究院所)应当将实验室名称、第一责任人、负责人、责任人等信息统一制牌贴于实验室门外显著位置上。 第四十九条 加强门禁管理,使用电子门禁的实验室,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人员调动或离校需办理门禁卡的移交手续。 第五十条 按照规定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危险性实验必须两人以上进行,实验人员必须要采取护目、护身等防护措施,实验中应当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一些危险性实验要按要求在通风橱中完成。指导教师要讲清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实验人员不得擅离现场。 第五十一条 严禁在实验室吸烟、烹饪、饮酒、用膳,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非实验要求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因工作需要进行过夜实验时,应安排2人以上操作,提前提出申请,由导师、学院(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五十四条 实验室在承担校外教学科研等实验任务时应明确安全责任。,第九章 实验室安全守则(四十八五十四条),天津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解读,第十章 实验室安全培训及准入制度(五十五五十七条),第五十五条 建立分级培训制度。 (一)学校资产处、保卫处、各院(部、所、中心、异地研究院所)、各实验室根据新进入实验室学生的具体情况分别组织安全教育培训。 (二)各院级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岗前安全教育培训。 (三)各实验室负责组织本实验室所有工作人员和临时来访人员岗前安全人员教育培训。 第五十六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各级各类人员需按要求通过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方能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 第五十七条 资产处组织安排实验室技术安全网上培训和考试,学院(部)应安排专人负责安全准入制度的落实,协助资产处安排准入培训和考试;实验室要严格准入制度,严格限制未参加或未通过考试的学生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天津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解读,第五十八条 建立校、院(部、所、中心、异地研究院所)、实验室三级安全检查制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和抽查。每次检查要有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分清责任并积极整改。 第五十九条 资产处每学期组织一次全面的实验室安全检查,此外还将不定期的进行专项抽查。一般性检查工作由资产处会同相关部处、相关院(部、所、中心)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异地研究院所的校级安全检查工作由其校级主管部门安排落实。(增加) 第六十条 各院(部、所、中心、异地研究院所)应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备查。(至少每月一次) 第六十一条 实验室负责人要落实实验室安全日查制度,做到每日对实验室安全和卫生状况进行巡视检查,及时处置安全隐患。(日查或周查) 第六十二条 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通知实验室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如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院(部、所、中心、异地研究院所)、保卫处、资产处异地研究院所的校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积极进行整改。对于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第十一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五十五五十七条),天津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解读,第六十三条 发生意外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 第六十四条 发生了被盗、火灾、中毒、人身重大伤害、污染、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逐级报告院(部、所、中心、异地研究院所)、保卫处、资产处及异地研究院所的校级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和学校主管领导,并积极配合调查和处理。 第六十五条 学校保卫处、资产处及异地研究院所的校级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做出处理意见。对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的,追究肇事者、主管人员和主管领导责任;根据情节轻重及责任人对错误的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经济赔偿、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实验室或个人,学校管理部门有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如学院(部)责任不明确,将追究学院(部)第一责任人责任,并令其限期整改。凡被责令整改的实验室,要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经各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第十二章 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天津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解读,第六十七条 学生无视生命和财产安全违反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要按照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十八条 对于在实验室安全管理方面有如下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履行职责,未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 (二)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排除险情,避免伤亡事故发生或使国家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三)事故发生时,奋力抢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 第六十九条 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按照天津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天大校资产20126号)。,天津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解读,汇报完毕 敬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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