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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型外贸企业面临的结汇风险及防范 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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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型外贸企业面临的结汇风险及防范 毕业论文.doc

    中小型外贸企业面临的结汇风险及防范应对措施摘要在我国加入WTO之后,中小型外贸企业所处的经营环境正发生着深刻的变化。世界经济一体化、区域经济集团化、国际分工的深化、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石油价格的上涨,以及国家外贸经营权的放开、进口关税税率的下降、不断升值的人民币汇率等,给中小型外贸企业的发展既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压力。随着我国逐步放开外贸进出口权,这对于中小外贸企业而言,竞争环境日趋激烈.面对新的挑战,中小外贸公司存在的一些问题已严重制约了其生存与发展,特别是外贸结汇风险对中小型外贸企业影响很多,因此有必要探讨其应对措施,本文通过对中小型外贸企业所面临的经营环境进行了分析,探讨了中小型外贸企业的在汇付、托收、信用证等结汇方式中面临的风险,并根据其风险一一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关键词 中小型外贸企业 结汇风险 结汇避险措施 目录 第一章前言第二章中小型外贸企业概述(一)我国中小型外贸企业的现状(二)我国中小型外贸企业得到地位及作用第三章我国中小型外贸企业的结汇方式及结汇风险(一)汇付1、汇付含义及种类2、汇付结汇风险(二)托收1、托收含义及种类2、托收结汇风险(二)信用证1、信用证含义及种类2、信用证结汇风险第四章结汇风险的应对措施(一)汇付结汇风险的应对措施(二)托收结汇风险的应对措施(三)信用证结汇风险的应对措施第五章结束语参考文献第一章 前言 中小型外贸企业是我国对外贸易经济的调节剂。加入WTO后,中国的中小型外贸企业面临着强大的竞争压力,它们一方面要克服自身的制约因素,另一方面要应对强大的外资企业、跨国公司以及国内大型对外贸易企业的挑战。中小型外贸企业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取得成功是一个关系到中国对外贸易经济的重要问题,所以政府也一直努力为中小外贸型企业的发展创造比较好的制度环境,近年来,中国的中小型外贸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型外贸企业有了较大的发展,已成为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亮点。虽然我国加入WTO对我国中小型外贸企业带来了很大的机遇,但同时又带来了很大的挑战,所以企业和政府都应该做好应对措施,以便能使我国企业在国际上更有活力,提升我国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然而,由于2008年金融风暴,不仅仅对西方国家经济带来很大打击,同时对我国经济发展也有很大的影响,特别是对我国中小型外贸企业影响甚重,很多企业在金融风暴中纷纷倒闭,或转内销,再加上人民币升值、通货膨胀等对中小型外贸企业来说更是雪上加霜。在外贸结汇方面,我国中小型外贸企业在对外贸易中存在很大的结汇风险,应对结汇风险不得不被提到我国经济日程上,这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有很大影响。本文通过对中小型外贸企业所面临的经营环境进行了分析,探讨了中小型外贸企业的在汇付、托收、信用证等结汇方式中面临的风险,并根据其风险一一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第二章中小型外贸企业的概述中小型外贸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经济生活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特别是在解决就业、促进竞争、活跃市场、推动经济增长等方面具有大型企业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中小型外贸企业面临着生产技术和产业结构落后,管理水平低下,市场竞争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要走出困境,必须构建中小型外贸企业发展的政策和法律基础,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推进公共服务系统的改革,增强企业的风险经营意识和筹资能力。一、我国中小型外贸企业现状(一)当前中小型外贸企业在我国经济中的重要地位 20世纪瑞典经济学家赫克歇尔和俄林提出的生产要素禀赋学说告诉我们: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国际市场中,一国的产业竞争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产品的成本水平,而在一个固定时期,产品成本水平的高低是由生产要素的不同价格决定的,生产要素价格的差异则是由它们的要素丰裕程度不同造成的。就我国目前的生产要素禀赋结构现状而言,呈现出劳动力资源丰裕,资本却相对不足的现状,因此,更符合我国生产要素投入结构比较优势的产业就应该是劳动密集型产业,而由于自身的特点,我国的中小型外贸企业恰好顺应了这一市场需求,从而大幅的发展起来。目前,我国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中小型外贸企业超过1000万家, 占全部注册企业63.5,中小型外贸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超过35,创造的税收占全国税收的26,解决了全国55以上的就业问题。 (二)外向型中小企业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从2003年9月起,中国大幅度放宽非外商投资企业(即内资企业),从事进出口经营业务的标准,并把有关核准登记的权限下放到地方。中国商务部已经为此正式发出了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通知对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所有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在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方面实行统一政策。政策规定,从当年9月1日起,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内资企业注册资本要求由现在的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不低于300万元降低为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不低于50万元,并取消原来成立时间须1年以上的要求;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注册资本要求由现在的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不低于200万元降低为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根据中国加入WTO时的承诺,2005年后即现今中国企业都已自动拥有了外贸经营 ,进出口经营资格为一部分企业所持有和垄断的格局已彻底改变了。中小型外贸企业可以自由进入外贸市场,从事力所能及的活动,自由调整自己发展的目标和战略。中小型外贸企业凭借自己的机动灵活性可以在瞬息万变的国际市场上发挥很大的优势,填补大型企业行动迟缓带来的市场空白,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外贸市场。 但是,显而易见的事实是竞争将更加激烈了,竞争不光来自与国内同行,由于加入WTO以后,大量外资企业涌入朝气蓬勃的国内市场,这些企业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和成型的运营模式。这些都使我国的外贸中小企业面临强大的竞争压力。当前形势下,唯一的出路就是培育自己的核心能力,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优势。仍局限于原有的企业组织形式、管理模式和业务操作流程,将使企业处于十分尴尬被动的局面。面对新形势,迎接新挑战,外贸中小企业如何提高核心能力已经成为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二、我国中小型外贸企业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中小型外贸企业是我国外贸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和发展的产物,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它也是我国外贸事业发展的新生力量。目前,我国中小型外贸企业 已经在贸易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并发挥作用 。(1)活跃地方经济。中小型外贸企业能够更有效地利用地方性资源,为发展地方经济服务。我国幅员辽阔、国情复杂、经济发展不平衡,适合中小型外贸企业开发、利用的资源很多,弥补了大型外贸企业在这方面的不足。由于中小型外贸企业相对大型外贸企业来说更贴近地方经济,因此它们会挖掘和开发地方资源,促使其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发挥优势,这对我国各地的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2)积极开拓新市场。目前我国的整个社会供求关系己由供不应求转向供大于求,在这种供求状况下,企业必须致力于开拓新的市场机会,制定相应的市场策略,寻找市场间隙,才能保持生存和发展的空间。我国中小型外贸企业规模小、经营灵活,适合在国际大市场中寻找小机会,充分利用相对稀缺的资源开发市场,因此善于寻找新市场便成为他们生存与发展的优势。由于中小型外贸企业会不断努力去见缝插针地开发新市场,从而有利于使我国的国际市场走向多元化。 (3)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服务。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水平还不太高,企业间适应市场的程度和能力也差别较大,因此在短期内难以形成较为一致的商业模式。与大型外贸企业相比,小型外贸企业的管理机制和经营模式比较贴近市场,克服了大型企业过去遗留下来的条条框框束缚,能够及时为市场上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服务,也有利于促进企业的自我发展。第三章我国中小型外贸企业的结汇方式及结汇风险在现有的结算方式中,主要的结汇方式有三种:汇付、托收、信用证。另外,还有一些延伸的结算方式,如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等。在实务中,现在还出现了一些比较新的结算方法,如电汇中加入第三方(船方)来控制风险。不同的支付方式对于贸易双方而言,在贸易结算中的风险及经营中的资金负担各不相同。本文主要对汇付、托收、信用证三种结汇方式进行论述。 一、汇付(一)汇付含义及种类  汇付,又称汇款,是付款人通过银行,使用各种结算工具将货款汇交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属于商业信用,采用顺汇法。汇款根据汇出行向汇入行转移资金发出指示的方式,可分为三种方式: 1、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T/T) 电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拍发加押电报或电传给在另一国家的分行或代理行(即汇入行)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2、信汇(Mail Transfer,M/T) 信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用航空信函的形式,指示出口国汇入行解付一定金额的款项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 3、票汇(Remittance by Bankers Demand Draft,简称D/D) 票汇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汇款人开立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行的银行即期汇票,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 (二)汇付结算方式的风险1 电汇或信汇方式下的风险 信汇和电汇方式结算方式大致相同,两者的区别在于汇入行与汇出行之间的联络方式是采用航寄方式还是采用SWIFT电讯方式。就目前来看,电汇方式的应用较为普遍,而信汇方式由于资金在途时间长,操作手续多,已日趋落后,较少使用,所以我们就以电汇方式为例讨论这两种方式的风险及防范。 (1) 预付款下卖方的风险“预付货款”是一种对于出口商较为有利的结算品种。因为出口商在发货前就已经收到了货款,实际上等于得到了进口方的无息贷款,其出口的风险程度已经得到了控制。换言之,出口商已经接受了进口方的“购货担保”,从而掌握了出口的主动权。但是预付款对于卖方来讲也不是没有任何风险,但买方仍然可以蓄意伪造、涂改信汇或电汇凭证,谎称已支付或汇出货款,企图诱使出口商发货,以骗取其出口货物。这种欺诈行为往往有以下特征:合同签订以后,留给卖方的交货期较短,买方在最迟装运期前很短时间内,瞄准卖方急于销货的心理,玩弄花样,先伪造了加盖银行印章的进账单,再传真过来,冒充电汇凭证,蒙骗卖方,卖方为了不违反交货期而迅速发货,不去核实汇款的真实性,一旦货物发运,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已交给买方,再发现货款未到账时为时已晚。买方擅自改变原来合同中的结算条款,比如原先合同以信用证签订,但出口商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迟迟收不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使卖方处在两难的境地,等信用证收到后发货,则会违反合同规定的最迟交货期;如果卖方先发货,则得不到开证银行的付款担保;此时,买方利用卖方急于发货的心里,把信用证结算方式改为对卖方更为有利的前T/T方式,使用假的汇款凭证诱使卖方发运货物。买方要求卖方把运输单据直接交给卖方,在海运的时候,提单表示货物的所有权,在信用证和托收条件下,银行有为出口商处理和控制单据的义务,而在汇付的条件下,银行一般没有为出口商控制单据的义务,如果单据直接交给进口商,无疑会增加出口商的风险,一旦货物发出,出口商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所以预付款条件下,出口商也要有警惕性。(2) 货到付款的风险“货到付款”即“后T/T”,就是在签署合同后,卖方先发货,买方收到货物后,再付款的结算方式。与预付货款刚好相反,是一种有利于进口商,而不利于出口商的结算方式。货到付款条件下,出口商所面临的风险一般具有以下特征:进口商在收到货物以后对货物提出异议,在货到付款的情况下,银行不控制出口商的单据,单据由出口商先行交给进口商,出口商交单后,进口商的付款取决于进口商的商业信用。进口商在收到货物以后有可能提出质量问题、包装问题、运输问题、单证问题、交货时间等问题而拒绝付款,或要求降价处理,因为此时货物已经在进口国,出口商将处于被动的局面。出口商在发货交单之后,迟迟等不到买方的付款,再去追踪货物和要求买方付款,而此时往往货物已被提走,买方人去楼空或已宣布破产,使卖方遭受货款空的损失。2 票汇方式下的风险 (1)票汇作为收款人凭汇出行开立的汇票(或本票)到汇入行领取款项的一种汇款方式,在票汇方式下使用了票据:银行汇票或本票,当事人可以伪造或假证实相关的结算票据达到欺诈的目的,所以票汇结算方式下,确认银行票据及相关函电的真实性尤其重要。(2)变更汇票内容,伪造和假证实汇票,进口商通过从银行购买小面额的汇票或本票,并把它涂改成大额汇票,或复印变动汇票的内容来致使出口商发运货物。其次,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必须有出票人签署,变更汇票内容的手段有时还利用汇票上的签署不符合出票行印鉴册中授权签字的有关规定方法,骗取货物。伪造和假证实汇票的手段是付款人在提供伪造汇票的基础上,再伪造银行的证实函电如承兑通知或担保书,使收款人信以为真。二、托收(一)托收含义及种类托收(COLLECTION)是出口商开立汇票,委托银行代收款项,向国外进口商收取货款或劳务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1、 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 (1)跟单托收概念 跟单托收是汇票连同商业单据向进口行收取款项的一种托收方式,有时为了避免印花税,也有不开汇票,只拿商业单据委托银行代收。 (2)跟单托收种类 即期付款交单(DOCUMENT AGAINST PAYMENT AT SIGHT):俗称D/P AT SIGHT,指开出的汇票是即期汇票,进口商见票,只有付完货款,才能拿到商业单据。 远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OF USANCE BILL):出口商开出远期汇票,进口商向银行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款交单的付款交单方式。 承兑交单方式(DOCUMENT AGAINST ACCEPTANCE):俗称D/A,代收银行在进口商承兑远期汇票后向其交付单据的一种方式。 2、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 光票托收指汇票不附带货运票据的一种托收方式。主要用于货款的尾数、样品费用、佣金、带垫费用、贸易从属费用、索赔以及非贸易的款项。(二)托收结算方式的风险 1、在进口业务方面,常见的风险有:(1)外方违约造成的风险。卖方提供的产品规格、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这是最常见的。针对这种违约所造成的风险,买方抵御的唯一办法,就是依据中国商检机构检验后提出的报告,立即向卖方提出索赔。(2)外贸代理的不规范运作造成的风险。在进口业务中正规的外贸代理做法应该是外贸公司向用户提供周到优质的服务,为此收取一定比例的代理费。而现在的实际做法是外贸公司为了揽货单尤其是自筹外汇,在同业竞争的压力下,一般只要求用户提供开证保证金,保证金外的余款由代理公司代垫等,拨交时再付。一旦因市场变化或企业效益不景气,会以种种借口推迟付款,或少付款甚至拒付,形成拖欠甚至血本无归。有时,即使用户是足额付款,信用证由外贸公司开出,一旦卖方违约,用户(委托人)往往要求外贸公司(被委托人)承担责任,形成利小风险大的局面。(3)卖方延迟交货或无货可供造成的风险。延迟交货的情况有两种:一是卖方延误了交货日期。二是航次安排的不当。这种延迟和无货可供会给国内用户造成损失,用户会提出赔偿要求,这时代理方应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避险方法。四、卖方与用户串通欺骗代理。国门开放后,出国做生意的人多了,内外勾结骗取国有外贸企业的丑闻时有发生。这种情况的发生原因是外贸企业轻信对方。二是对方无德无信。某些华人往往前一两笔生意很顺利,让你相信他守信用,一旦相信了他,再趁机欺骗你一把,然后就逃之夭夭了。以上所谈浅尝辄止,至于对策,相信每个从事进出口业务经营与管理的人员都很清楚。2、出口业务常见风险进出口业务中的风险帐甚至坏帐不断增加,不仅造成利息损失,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风险系数随之增大,这给外贸企业的持续发展带来严重影响。因此,风险问题越来越成为人们关心的话题。下面是业务人士就业务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作一粗浅分析。 一般情况下,出口收汇风险主要有以下六种情况:(1)出货规格、日期与合同规定不符造成收汇风险。出口方未按合同或信用证规定交货,一是生产厂误工,造成晚交货;二是用类似规格的产品代替合同规定的产品;三是成交价格低,以次充好。(2)单证质量差造成收汇风险。虽然规定了以信用证方式结汇,并且按时保质出货,但出货之后,交议付行的单据没有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使信用证推动了应有的保护作用。这时即便买方同意付款,却白白支付了昂贵的国际通讯费用和不符点扣款,且收汇时间大大推迟,尤其对数额较小的合同,七扣八折下来会出现亏损。(3)信用证规定的陷井条款所造成的风险。某些信用证规定,客检合格证是议付的主要单据之一。买方会抓住卖方急于出货的心理,故意挑剔,但同时提出种种付款的可能,诱使企业出货。一旦放货给了买方,买方极可能故意验货不符,拖延付款,甚至钱、货两空。信用证规定运输单据出具后7个工作日内在国外到期等等。这类条款议付行及受益人都无法保证做到,必须认真审证。一旦出现陷井条款,应及时通知修改,千万勿贪一时省事,给日后埋下风险隐患。(4)没有一套完整的业务管理制度。出口工作涉及方方面面,且两头在外,易出现问题。如果企业没有完整的业务管理办法,一旦出现官司,会造成有理打不赢的局面,尤其对那些只注重电话联系的企业。其次,由于每年企业的客源在扩大,为了企业在贸易中有的放矢,必然要对每一个客户建立业务档案,包括资信度、贸易量等等,逐年进行筛选,降低业务风险。(5)与代理制相悖操作造成的风险。对出口业务来讲,代理制的真正做法是代理方不向委托方垫付资金,盈亏由委托方承担,代理方仅收取一定的代理费用。而现在实际业务操作中,不是这样。其原因一是自己本身客户少,收汇能力差,又要力争完成指标;二是想多盈利,嫌代理费少。这样就造成以下两种风险:一种是收购贩卖式,工厂取得安全收汇。一旦出现买主问题,预借款必将成为泡影。另一种是“卖单”业务。如代理商不认真对工厂进行跟踪,也会出现与客户串通出货,欺骗“卖单”人。(6)使用D/P、D/A远期付款方式或寄售方式造成的风险。延期付款方式是一种远期商业付款方式,如出口方接受了这种方式就等于给进口商融资优惠,虽然开证人自愿支付延期的利息,表面上仅需出口商垫款、放款,实质上是客户等待货物到港后查验到货的数量。如市场变化销路不畅,进口商可申请银行拒付。有些公司放货给国外做生意的同学、朋友。以为是关系客户,不存在收不了汇的问题。一旦出现市场销售不畅或客户问题,不但钱收不回,货也可能收不回。三、信用证 (一)信用证含义及种类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 ,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方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1、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划分为 跟单信用证及光票信用证(1)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是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此处的单据指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如海运提单等),或证明货物已交运的单据(如铁路运单、航空运单、邮包收据)。 (2)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是凭不随附货运单据的光票(Clean Draft)付款的信用证。银行凭光票信用证付款,也可要求受益人附交一此非货运单据,如发票、垫款清单等。 在国际贸易的货款结算中,绝大部分使用跟单信用证。 2、以开证行所负的责任为标准可以分为(1)不可撤销信用证。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 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2)可撤销信用证。开证行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有权随时撤销的信用证,应在信用证上注明“可撤销”字样。但UCP500规定: 只要受益人依信用证条款规定已得到了议付、承兑或延期付款保证时,该 信用证即不能被撤销或修改。它还规定,如信用证中未注明是否可撤销, 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最新的<<UCP600>>规定银行不可开立可撤消信用证! 3、以有无另一银行加以保证兑付为依据,可以分为(1)保兑信用证。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对信用证加以保兑的银行,称为保兑行。 (2)不保兑信用证。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没有经另一家银行保兑。 4、根据付款时间不同,可以分为 (1)即期信用证。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装运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2)远期信用证。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证的单据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3)假远期信用证。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由付款行负责贴现,并规定一切利息和费用由开证人承担。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讲,实际上仍属即期收款,在信用证中有“假远期”(usance L/C payable at sight)条款。 5、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可分为(1)可转让信用证。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让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 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要明确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且只能转让一次。 (2)不可转让信用证。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凡信用证中末注明“可转让”,即是不可转让信用证。 (二)信用证结算方式的风险1、出口方面临的风险(1)进口方伪造信用证 进口方窃取银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证,或与已倒闭或濒临破产银行的职员恶意串通开出信用证,或将过期失效的信用证恶意涂改等,引诱出口方发货,以骗取货物,使出口方货款两空,损失惨重。进口方从一些资信不良的小银行开出信用证 在外经贸实际业务中,不法进口方往往与一些信用较差的小银行勾结,故意开出内容叙述纷繁复杂、条款含糊不清的信用证,致使出口方收汇困难,或造成单据不符而被迫主动降价的结局。(2)进口方不按合同规定开立信用证 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方的要求或指示开立的,信用证的条款应与合同条款一致。但在实际业务中,进口方不依照合同开证,从而使合同的执行发生困难,或使出口方违反合同规定,遭致额外损失。(3)进口方开出有“陷阱”的信用证 在实际业务中,常见的“陷阱”有:信用证中有出口方无法办到的要求。按照信用证的特点,出口方必须提交与信用证规定完全相符的单据,银行才保证付款。但如果信用证上规定的某种单据是信用证受益人(出口方)无法出具的(比如买方领事签证);或是由开证申请人(进口方)或其指定的人出具的,而其又故意不提供或不及时提供该单据时,实际上信用证受益人就无法满足开证行的单据要求,银行就可以拒绝付款。买方指定检验机构。若信用证上明确规定由买方指定检验机构,则受益人很可能会受到该检验机构的限制,该检验机构有可能会对受益人进行为难挑剔,使受益人因此遭受任人摆布的危险。买方指定议付行。如果买方指定的议付行与受益人没有业务往来,虽然可以利用转议付方式办理,但由此受益人不但要多花费用和延迟收款时间,而且有时还可能受银行的左右。买方指定船公司。如果买方指定船公司,则卖方的装船伸缩性和灵活性大为减少,不仅卖方装运不方便,而且还可能因而多付运费。进口方要求发票、装箱单等单据必须使用其指定的信函纸,并且该信函纸必须和开证行备案记录相符。这些要求看起来简单,实际上卖方有时很难做到。信用证中有“字误”。进口方在信用证中故意有一些小小的字误。不要小看小小的字误,银行是根据与信用证条款严格相符的单据承担付款责任的,一点疵误就可能成为开证行拒付的理由。其他“无理”要求。比如有时装运港至目的港之间没有直达船只可航行,而信用证中却规定不准转船;或货物量极大,但信用证中却规定不得分批装运;或信用证有效期规定的太短等。(4)信用证中有“软条款” 所谓“软条款”是指信用证中加列一些条款,这些条款使信用证下的开证行付款与否不是取决于单证是否表面相符,而是取决于第三者的履约行为。比如:信用证暂不生效,待开证行另行通知受益人后方能生效。货物办完通关手续后付款、或收到其他银行的款项后付款、或进口方或其指定人验货后付款等等条款。卖方发货需等买方通知、或运输工具和启运港目的港需进口方确认等条款。这些软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着银行的第一付款人责任,从而大大降低了银行的信用,使受益人无法得到应得的收汇保障,使受益人承担巨大风险。2、进口方面临的风险容易遭到欺诈 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受益人得到货款的条件是: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即银行不问事实,只要受到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后即可付款。如果受益人不根据事实,不根据实际货物而伪造相符单据,甚至制作根本没有货物的假单据,照样可以取得货款,这时进口方就成为欺诈行为的受害者。获得倒签提单 所谓倒签提单是出口商没有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日期装船,而是晚于规定日期装船后为了获得和信用证相符的单据,要求承运人按照信用证要求的装船日期签署的提单。倒签提单的直接后果是货物到达目的地的时间被推迟,从而影响进口方的生产和销售,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第四章结汇风险的应对措施 (一)汇付结汇风险的应对措施在贸易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是预付货款还是货到付款或者是分期付款,并约定交货与付款的时间期限;在贸易实务中要慎用汇付之中的货到付款方式,事先一定要调查交易对方的资信情况,因为我国的出口企业在采用这种支付方式时,需要垫付自己的资金以备货、交货,而某些资金融通紧张的进口人却可能要在收到货物后很长一段时间,甚至要在将货物售出后才能支付货款;除对本企业的分支机构和个别极可靠的客户用汇付外,汇付方式主要用于定金、佣金等小额费用的支付。如果使用票汇,应先将收到的票据交到银行向国外收妥付款后发货,以防票据伪造。(二)托收结算风险的应对措施1、调查进口人的资信情况和经营作风,尽量不要同新客户、不熟悉的客户、或资信一般的客户采取托收方式,对于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产品也要尽量避免使用。因为一旦货物装船发运,进口商就掌握要不要货物的主动权。虽然出口商仍掌握货权,但此时倘若进口商故意刁难拒收货物,处理已发运的在途或到港货物都是相当棘手的事,此时进口商一般会乘机提出降价要求,而出口商大多出于无奈采取妥协处理方式。2、了解商品在进口国的市场动态,并了解进口国的习惯做法,因为欧洲亚洲部分国家不承认远期付款交单,南美某些国家将远期付款交单视为承兑交单,出口商应了解进口商所在国的商业习惯及法律规章制度。 3、在选择贸易术语的时候,应该尽量采用CIF、CFR、CIP这三种。因为采用CIF或CFR贸易术语,由出口企业负责租船订舱,可以避免进口商与船公司勾结,仅凭提单副本放货的风险。以CIF或CIP条件成交,则可以自办货运保险,如因故由进口人办理保险时,出口人应另行加保“卖方利益险”,以防万一货物遇险,而进口人又拒不付款赎单时,可由出口人自己向保险公司索赔货物部分的损失。 4、严格按合同的规定交货、制单。5、如果采用海运,在代表物权凭证的海运提单的收货人一栏一定要写成TO ORDER,由出口企业背书。这样如果进口商不愿付款赎单,就无法取得货物。出口企业应待货物发出后先将提单和发票传真给进口商,待余款入账后再邮寄正本提单。6、如果采用空运单或海运单,应避免采用托运方式,因为空运单和海运单不代表货权凭证,出口商发货后即失去对货物的控制权,而进口商无需运输单据提货,以致进口商能否及时全额付款完全取决于其商业信用。 7、与付款交单相比,承兑交单风险更大,因此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应该避免采用承兑交单。(三)信用证结算风险的应对措施 1、出口方的防范措施(1)深入了解进口方的资信 出口贸易中,出口方不能急于求成,贸然与一些资信不明的新贸易伙伴进行经贸活动,应对对方的资信进行调查。在对进口方进行资信调查时,出口方可以通过驻外领使馆、驻外机构和一些大的银行、咨询机构来进行。加强对开证行的资信调查 信用证属银行信用,是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作为保证,因而开证行的信用至关重要。实际业务中,有一些资信不良的小银行与进口商勾结开出信用证后,又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使出口方遭受损失。为防范这一风险,出口方应事先了解进口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经济、金融状况以及当地银行信用证业务的做法,在订约时具体规定信用证的开证行,并要求由开证行以外的另一家银行对该证进行保兑。(2)认真订立买卖合同,并预先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信用证内容 在信用证结算业务中,合同是信用证的基础。因此,出口方应预先在买卖合同对信用证的内容做出明确规定,以免进口方不依照合同开证及日后发生争议。认真审查信用证,确保信用证中无“陷阱”和“软条款” 出口方接到信用证后要对信用证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审核信用证的内容是否与合同一致,是否有出口方履约困难的“陷阱”,是否有主动权不在自己手中的“软条款”等。若有这方面的一些问题,出口方应立即要求对方修改或删除这些条款。二方面是:审查信用证的真伪、开证行的信用、信用证的种类等。实际业务中,出口方可以向通知行落实此方面的情况,还可以要求对方请自己较熟悉或资信较好的银行对信用证加保兑。(3)认真缮制单据,严把单据制作关 提交与信用证要求完全相符的单据是出口方获得货款的前提条件,所以,出口方应严格按照信用证要求缮制各种单据,并严把单据质量关,确保提交单据的种类及其内容表述与信用证规定完全一致,以期按期结汇。其他部门各行其责,确保信用证的真实性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的规定,通知行有责任鉴别信用证的真伪。因此,出口方银行(通知行)必须认真负责地检验信用证的真实性,并掌握开证行的资信状况,如发现疑点,应立即向开证行或其代理行查询,以确保来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开证行的可靠性。否则,应及时通知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口方),以便通过其他途径,查询信用证的真伪。因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进口商存在着得不到或延迟获得货物的风险,故进口方也应加强风险的防范。2、进口方的防范措施(1)对出口方资信进行调查 进口商一定要加强对出口商的信用调查,同时选择信用良好的运输单位和质检部门,以降低出口商伪造单据的风险。(2)确保装运的是合同所订的货物 进口商可以请独立的有专业声望的检验公司实施装船预检、监造和监装,签发装船证明等,这是防止国际商贸活动中出口商进行诈骗的有效方法。在我国的进口业务中,对重要商品或大型成套设备的进口时,应指定由中国商检部门,或中国商检部门委托的国外公证部门对商品实施装船前的检验及监装。(3)认真审查出口方提交的单据 进口方收到银行转来的各种单据后,要由有经验的人员对单据的真伪进行鉴别,以降低出口商伪造单据的风险。如有可疑之处,应致电伦敦国际海事局核实,单据核查属实后再付款,否则应立即通知银行,冻结资金,拒绝付款。(4)适当使用信用证欺诈的例外原则 不可撤消信用证的独立原则是信用证的最基本的特征。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会因为买方指控货物不合质量而命令银行停止付款。但是,如果进口方有充分证据证明出口方在利用所签合同和信用证进行欺诈,且进口方银行尚未在合理时间内停止付款的,进口方可以要求当地法院向银行发出停止付款的命令,这就是信用证欺诈的例外原则。该原则既不违背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还可以保护进口商不被欺诈。进口方应拿起这一武器,在必要的时候保护自己合法利益。 第五章结束语 对于我国中小外贸企业而言,在面对潮起潮落、变幻无常的市场时,更需要有能力去驾驭面临的风险、寻找发展的机遇。而在规范有效的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风险防范则是企业生存和发展之本。真正做到有效的、合理的企业风险防范,才能使企业立于不败之地。我国中小型外贸企业对我国经济发展做出了不可估量的贡献,并且其地位在我国经济地位中越来越重要,所以国家和企业要共同努力,防范结汇中存在的风险,为我国中小型外贸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参考文献1王锐我国中小型外贸企业的发展状况2008(8)2邹莘.人民币升值对外贸企业的影响和对策.企业经济,2008 (2);3褚庆义、李悦、刘润石,中国经济金融热点问题聚焦.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4 刘秋,朱海峰. 提升我国企业核心竞争力对策研究J2006,(04)5王睿, 郑雯. 提升我国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J.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07,(04).6杨笑冰,曹庆仁. 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及其培育J. 企业经济, 2006,(05)7陈凤新, 卢锡慧. 提升我国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有效途径J. 集团经济研究, 2005,(13). 8郭瑛. 外贸中小企业的核心竞争力J (下旬刊), 2006,(03)9Papows,jeff. Market Leadership in the Information Age, Published By Nicholas Brealey Publications,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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