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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生就业权利保障问题研究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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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生就业权利保障问题研究毕业论文.doc

    安 徽 农 业 大 学 毕 业 论 文(设计)论文题目 大学生就业权利保障问题研究 姓 名 学号 院 系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专业 社会工作 指导老师 职称 安徽·合肥 二零一三年四月安徽农业大学学士学位论文(设计)开题报告课题名称大学生就业权利保障问题研究课题来源自选学生姓名专业社会工作学号指导教师姓名职称副教授研究内容介绍目前大学生就业权利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通过对大学生就业权利保护的必要性分析和现状调查分析,了解到在大学生就业权利保障方面还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既有权利保障体系方面的问题,也包括大学生自身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分别从国家的法律法规、权利保障体系和大学生保护自身就业权利意识等方面提出了改善的意见和建议。研究计划2013年一月初完成开题报告;2013年三月至四月完成初稿;2013年五月修改完善形成正式论文;2013年五月末论文答辩。特色与创新首先通过问卷调查和资料收集等方法充分了解目前大学生就业全力保障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再结合国情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出现问题的原因,最后分别从政府、社会和大学生自身的角度提出建议,希望此次研究能够加深对大学生就业权利保障现状的了解,同时有助于现存问题的改善。指导教师意见教研室意见学院意见 主要领导签名: 年 月 日摘要近年来,高校毕业生正面临着就业难和就业权利难以得到保障的困境,影响了其就业质量,浪费了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由于我国在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管理体制上不够健全,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监督机制不健全,劳动力管理市场混乱,用人单位错误的用人观念,毕业生自我保护意识的淡薄以及高校在就业指导方面的局限性,导致大学生在求职和就业过程中权利受到侵害的现象屡有发生。本文以高校毕业生及其就业权利保障为研究对象,分析大学生就业权益的内涵,研究大学生就业权利受侵害的表现和成因,并就如何更好地保障大学生就业权利,促进大学生高质量就业提出建议。关键词:大学生就业;权利保障;监督管理目录一、引言.(1) (一)研究的目的.(1) (二)研究的内容.(1) (三)研究的方法.(1) (四)研究的意义.(1)二、大学生就业权利的主要内容.(2)(一)就业信息知情权.(2)(二)接受就业指导和推荐的权利.(2)(三)平等就业权.(2)(四)自主择业权.(2)(五)隐私保护权.(3)(六)违约求偿权.(3)(七)获得救济权.(3)三、大学生就业权利受侵害的现状分析.(3) (一)就业信息知情权难以保证.(3) (二)平等就业权屡受侵犯.(4) (三)侵害毕业生劳动报酬权和骗取财物.(4) (四)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问题.(5)四、大学生就业权利受侵害成因分析.(6)(一)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健全.(6)(二) 政府及高校就业管理水平不高.(6)(三)大学生就业保障体系不完善.(7) (四) 企业和社会劳动权益观念的缺失.(8)(五)毕业生个人维权意识淡薄.(8)五、促进大学生就业权利保障的对策.(9) (一)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强化政府监管.(9) (二)提高政府及高校的大学生就业管理水平.(10) (三)完善大学生就业社会保障体系.(11) (四)大学生应当学会维护自身就业权利.(11)参考文献.(13)英文摘要.(14)致谢.(15)附录.(16)大学生就业权利保障问题研究一、 引言(一)研究目的随着教育大众化步伐的加快和人才供求结构性矛盾的升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日趋严峻,大学生就业难已成为有目共睹的事实,而大学生就业权利受到侵害的事件也屡有发生。本次调查研究的目的在于掌握大学生就业现状和就业权利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导致问题出现的原因,并就如何促进大学生就业权利保障从不同角度提出对策建议。大学生是国家宝贵的高素质人才,保护他们的就业权利不仅关系到千万家庭,还关系着是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因此,我们要进一步明确和保障高校毕业生在求职和就业过程中的权益,并促进其得到良好保障。(二)研究内容大学生就业维权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本次调查研究从大学生就业权利的内涵出发,首先明确大学生就业权利包括哪些内容;其次通过分析调查掌握的资料信息,陈述目前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状况以及在求职就业中遇到的就业权利保障问题;再深入探究导致问题出现的原因;最后总结经验教训,通过因果析理等方法,对促进大学生就业权利保障从不同角度提出对策建议。(三)研究方法本文首先采用文献研究法,通过查阅和搜集相关文献资料和现有研究成果,了解了本课题的研究意义、现状以及发展趋势,通过熟悉有关研究成果和研究方法,掌握了相关最新动态。接着采用问卷调查法,根据研究目的和内容科学合理设计问卷,再向调查对象发放问卷,并进行回收、数据统计和分析,加以归纳总结得出相应结论。本次调查主要以研究生、本科、高职专科三个学历层次中已经参加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作为调查对象,共发放问卷42份,其中有效答卷41份。(四)研究意义党和政府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维权工作,在新的社会背景下,大学生就业权益受到侵害的途径和方式呈现了很多时代性新特点,为了更好地促进大学生的个人发展和社会稳定,研究我国大学生就业权利保障有着重要意义。第一,有利于提高大学生维护就业权利的意识,掌握正确的维权方式,提高其就业质量。第二,有利于促进大学生个人价值的实现。大学生承载着家庭寄托的希望,培养大学生过程中长期投入了大量的资源,只有实现高质量的就业,才能实现良好的教育投资回报。第三,有利于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权利如果得不到保障,便会加剧社会矛盾和冲突,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第四,为政府、企业和高校搞好大学生就业权利保障工作提供建议,有效地促进大学生就业权利保障。二、大学生就业权利的主要内容大学生作为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休息休假权,享受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以及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而作为大学生这一特定的群体他们还享有以下权利:(一)就业信息知情权就业信息是大学生就业过程中的关键因素,大学生就业知情权主要包括:与毕业生求职择业相关的国家就业政策法规,也包括经济发展状况和行业发展情况,及时获取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及用人单位的真实情况。就业信息的知情权应做到信息公开,信息全面,信息及时。大学毕业生有权获取真实、准确、全面的就业信息,从而集合自身实际作出恰当地选择,避免盲目性。(二)接受就业指导和推荐的权利接受就业知道是指毕业生有权从学校获得就业指导服务,我国高等教育法明文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由此可见,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和服务是毕业生的一项重要权利。接受就业推荐权是指毕业生有权要求学校在择业过程中公正、择优地将其向用人单位推荐的权利,同时这也是高校的一项基本义务。(三)平等就业权毕业生享有公平参与竞争的权利,除特殊行业和特殊岗位外,用人单位不得因民族、种族、宗教信仰、性别、户籍、身高、相貌等因素对毕业生进行歧视。平等就业权是大学生基本的就业权利,也是在求职就业过程中极易受到侵犯的权利,近年来就业中多种多样的歧视行为屡见不鲜,愈演愈烈。就业歧视影响了大学生公平的就业环境,使得部分大学生失去了发展机会,浪费了宝贵的人才资源。(四)自主择业权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与用人单位法律主体地位平等,信息知情应对称,具有双向选择权,对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资福利等内容享有知情和协商的权利。自主择业权是大学生就业意愿的充分表达,他们可以选择自己认为理想的工作单位,具有去与不去的自主选择权。然而面对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现状,大学生一职难求,难以找到多家的就业单位,自主选择权难以真正实现。(五)隐私保护权大学毕业生在求职择业过程中要将自己的部分信息提供给用人单位,但是这些信息应当仅限于与求职条件密切相关的范围之内,除非获得毕业生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毕业生的个人信息随意发布和使用,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过程中不得侵犯毕业生个人的隐私权。(六)违约求偿权违约求偿权是指当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双方都应该严格履行就业协议的内容条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违约或解约。毕业生就业协议一经签订,毕业生、高校、用人单位三方都应严格履行,任何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协议均需得到另外两方的同意,无故违约,毕业生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赔偿金。(七)获得救济权由于就业市场的不完全规范,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的不健全,加之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现状,毕业生处于弱势的客观现实,使得高校毕业生在求职就业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遭遇到各种侵害其就业权利的行为。针对这种情况,毕业生可以依法通过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或者协商解决等途径来对自己的权利进行救济。三、大学生就业权利受侵害的现状分析 当前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转型时期,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高校毕业生刚刚踏入社会,缺乏必要的社会竞争能力和维权意识,加上劳动力供求关系失衡,毕业生处于被动地位,成为就业市场中的弱势群体,他们的权利受侵害问题日益凸显。(一)就业信息知情权难以保证目前,许多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都曾遭遇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求助者向招聘单位提供了详细的个人资料,而招聘单位却对其本身的情况含糊其辞,提供的信息相对不全面。在本次调查中,有72.97%的被调查者认为招聘网站较多地提供了虚假信息,有64.86%的调查对象选择了职介机构较多地提供了虚假信息,另外分别有35.14%和16.22%的被调查者认为社会招聘会和学校招聘会中存在虚假信息。大学生有获取真实、准确、全面的就业信息的权利,这些虚假信息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大学生的就业信息知情权,甚至造成一些毕业生上当受骗,人身和财产遭受损失。人才交流奉行的原则是“双向选择”,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用人单位因掌握了求职者的详细资料能从容决定选择与否,而求职若渴的应聘者却因信息不全而难以做出自己的正确选择1。这样,“双向选择”就变成了“单向选择”。既是双向选择,应聘、求职者应该有了解对方的权利,对求职的毕业生来说应该有求职“知情权”。在找工作的过程中,不仅有权了解招聘单位与员工利益相关的信息情况,而且在不被聘用的情况下也应该知道自己的落聘原因。遇到这种情况,部分求职的毕业生敢怒不敢言,他们表示,面对目前严峻的就业形势,能找到一个令自己满意的单位已属不易,哪还有去维护自己求职“知情权”的底气。这是错误的观念,就业信息“知情权”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求职的毕业生要拿起法律的武器,勇于维护自己的权益。(二)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权屡受侵犯平等就业权是高校毕业生最为迫切需要得到维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过程中应当公平、公正、一视同仁,然而大学生在求职就业过程中遭受歧视,平等就业权遭到侵犯的现象时有发生。表1:大学生在求:职或就业过程中遭受的不公正待遇选项小计比例性别歧视1229.27%年龄歧视512.2%学历歧视1946.34%户籍歧视717.07%相貌歧视921.95%没有遇到1229.27%在本次调查中有29.27%的被调查者表示在求职过程中曾遭受性别歧视,从调查结果分析来看有此经历的调查对象皆为女性。近年来,女大学生在求职就业中遭遇性别歧视的情况屡见不鲜,这也导致了女大学生成为就业市场中的弱势群体,甚至形成了自卑、胆怯等求职心理障碍。在许多用人单位的公开招聘中,都或多或少得存在着歧视女性甚至排除女性的现象,多数应聘者在面试中遇到诸如“有没有男朋友”、“打算几年内结婚生子”之类的隐私拷问。有些单位在应聘过程中对女大学生提出种种苛刻要求,个别单位在招聘启事中直接注明“只限男性”。在本次调查中有46.34%的调查对象认为曾因学历原因遭到歧视,21.95%的调查对象表示曾在求职和工作过程中遭受相貌歧视,17.07%的人表示曾因户籍遭到歧视。在就业市场中,用人单位对于人才的选择过于盲目,一味追求高学历,他们把学历和毕业院校看的过分重要。我们在问卷调查中发现近46%的高校毕业生在求职或工作过程中曾因学历或学校档次原因遭到歧视,这明显侵犯了毕业生的平等就业权。(三)侵害毕业生劳动报酬权和骗取财物劳动报酬权是指劳动者依照劳动法律关系,履行劳动义务,由用人单位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及劳动力价值支付报酬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一方只要在用人单位的安排下按照约定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劳动者就有权要求按劳动取得报酬。然而高校毕业生在实际工作中,即使已经与用人单位签定合同,他们的劳动报酬权仍然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侵害2。我们在调查者发现42.11%的已经参加工作的毕业生在工作中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是被克扣或拖欠劳动报酬。一方面用人单位不能按照就业协议付给毕业生应有的劳动报酬;另一方面,某些用人单位利用毕业生的休息时间要求其加班却没有支付任何加班费,或者因公出差却没有给予一定的补助和津贴,他们会认为这是单位给毕业生一次锻炼的机会,但用人单位这样做无疑是侵犯了毕业生合法的劳动报酬权。在关于求职中所遇到的骗取财物形式的调查中,我们发现有21.05%的毕业生曾被骗取考试费、报名费和面试费,15.79%的被调查者曾遇到以押金的形式骗取财物,此类现象要引起广大毕业生的警惕。(四)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问题毕业生就业协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3。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后,就需要以协议的形式加以确定。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同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之间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有关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侵权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按规定签订,如签订就业协议时,对毕业生档案接收单位、户口迁移地址不明确,对工作内容、合同期限、工资福利等协商条款不明确注明,签订劳动合同时,为逃避责任,签订口头合同、“两张皮”合同、生死合同等,只签订就业协议,以就业协议代替劳动合同,只签订劳动合同,不签就业协议4。二是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中的条款,如就业协议签订后,违约或不按时接收毕业生到职,不按就业协议安排工作岗位、不能兑现协商好的工资福利等,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按劳动合同条款履行合同(延长试用期、不支付加班费、不按时加薪等),劳动者要求解除合同不支付补偿金。有的单位以“先干几天”、“试一下再说”等种种借口和理由,迟迟不与应聘者签订合同5。而应聘者则怕失掉这份工作,往往不会执意签订合同。可一旦发生纠纷和出现问题时,想打官司维权说理,连个合同证据都没有,只好吃“哑巴亏”。劳动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6。也就是说,“要干活,先签合同”。 有些单位往往以“试用”为由,有意延长劳动者的试用期,这是错误的。其实是劳动者在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之后,供求双方才可以约定试用期,而不是在试用期满后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7。”就业协议书是转递毕业生人事关系的依据,单位不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对毕业生的工作、生活、职业发展是不利的,毕业生应当主动要求单位解决这些问题,并注意不要签具有“霸王条款”的不平等劳动合同和就业协议书。四、大学生就业权利受侵害成因分析 大学毕业生实现就业不仅是毕业生实现个人价值和发展的要求,也是家庭对教育投资回报的要求,更是高校和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造成大学生就业过程中权益受损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仅有市场方面的原因,还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不健全的原因,以及高校就业工作的不到位和毕业生个人维权意识淡薄的原因。(一)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健全法律法规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保护广大人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正的重要武器,也是维护大学生就业权益的重要保障。近年来我国在有关维护毕业生就业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颁发了以宪法为依据的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在内的一系列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的法律法规8。但由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大学毕业生求职就业也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面临新的形势,现阶段我国有关大学生就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仍然存在漏洞,毕业生在权益受到侵犯后又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这就为就业市场中的某些不规范行为提供了温床。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法治经济,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离不开良好的法制保障。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时间还不长,各种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对大学生就业过程中的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尤其欠缺。比如,目前我国法律在规范劳动权利时,并没有把高校应届毕业生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加以规范,而是笼统的涵盖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之中。如果大学生在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一般不能通过劳动监察机构来维护个人权益,而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进行维权,而这显然就造成了对大学生就业维权的严重限制。另外,一些地方政府把增加就业放在就业工作的首要位置,一味追求高就业率鼓励大学生先就业后择业,而对于部分大学生低质量就业和侵犯大学生就业权益问题则有所忽略。(二)政府及高校就业管理水平不高每年我国的高校毕业生人数连创新高,相比之下就业形势却不容乐观。在本次问卷调查中我们发现,有43.9%的大学生认为当前的就业形势不太乐观,需要经过多次面试才能找到合适职位。由于受到经济危机的冲击和影响,经济增速放缓,市场可提供的就业岗位十分有限,形成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状况,这种状况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形成了十分不利的外部环境,使得毕业生一职难求,处在相对弱势的地位。面对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政府的监管能力也日益显得捉襟见肘,这也一定程度上助长或纵容了侵犯大学生就业权益的行为。由于政府对就业市场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部分用人单位利用大学生没有经验和求职心切,以实习或试用期为陷阱骗取毕业生的财物或免费劳动力等不规范行为大量存在,严重损害了毕业生的就业权益,扰乱了就业市场秩序9。高校的就业指导工作对促进毕业生就业、维护其就业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当前大部分高校就业指导教育内容单一,教育方式、手段和途径相对落后,对学生维权能力的培养和维权一时的提高并未起到太大作用,很多高校片面追求就业率,一味教育毕业生“先就业,再择业”,对毕业生在就业中遇到的权益问题避而不谈,导致高校就业指导工作收效甚微,毕业生就业权利难以得到保障。(三) 大学生就业保障体系不完善高校毕业生作为具有较高的知识素养并拥有了一定专业技能的专业性人才群体,在劳动力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是毋庸置疑的,但事实上今年来大学生在就业中出现的问题越来越突出,这与大学生就业保障体系的不完善不无关系。首先,大学生就业保障体系的覆盖范围较为狭窄。我国很多地区的大学毕业生都无法享受到就业社会保障,同时,由于社会保障机制在全国各省市不统一、城乡不统筹、运作不规范、地区间难转接,导致大学毕业生就业信息闭塞,流动性不强。大学生就业社会保障应当覆盖全体大学毕业生,才能体现其公平性和共济性,才能真正起到维护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作用。其次,保障制度不完善。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一项根本性措施,能够形成一种社会安全体系。现阶段,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部门还缺乏及时有效的保障措施帮助大学毕业生这一短期待业人群快速找到合适的工作。此外,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未就业大学生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而与之相关的医疗等待遇也更无法享受,独立自主创业的大学生群体仍然未被在社会保障制度纳入保障范围。目前,国内尚没有专门的就业法律法规来保障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的权益,过低的劳动价格,过高的违约金,充满歧视的用人标准,都严重损害了大学生的应有权益。再次,大学生就业保障体系发展不平衡。10这种不平衡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地区间的不平衡,相对于许多发达的中心城市而言,中小城市、贫困区县的基层相关福利保障制度未能完全落实到位,而对于大学毕业生而言,在择业时却比较看重这些福利标准,这就造成资源分布的不均等。二是行业间的不平衡,在一些贫困基层单位、边远地区由于自身经济条件的限制,无法为员工提供基本的福利。员工收入较低,与发达地区差距较大,基本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福利保障也无法得到保障,从而导致大学毕业生在就业渠道选择上越来越窄,就业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四) 企业和社会劳动权益观念的缺失随着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的日益健全,劳动就业领域的法制化程度日渐提高,就业过程也越来越公开化和透明化,但现实生活中侵犯从业者基本权利的现象仍然比较常见。在鱼龙混杂的就业市场中,很多企业特别是中小型私营企业的经营管理者缺乏对劳动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也没有什么劳动权益保护方面的观念和知识。还有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其在就业关系中的优势,故意打法律和政策的擦边球,任意设定各种不必要的条件和限制来谋取自身利益,侵害大学生应有的就业权益。 进一步说,大学生就业过程中的权益受损通常不是关乎身家性命的重大问题,社会舆情总体上也就较为忽略这些方面的问题。近年来,虽然我国社会其他方面的公民权益维护都取得了显著的进步,然而在大学生就业方权益保障方面如维护平等就业权等对大众来说还是相当陌生的概念,特别是相较于其他例如农民工欠薪、工伤赔偿等更为激烈的劳动纠纷问题,大学生就业权益受损问题还遗忘在一个被忽略的角落。此外,由于企业用人成本在日益增加,一些较为苛刻的招聘条件甚至轻微的侵权行为,甚至因为能够得到社会公众的谅解而大行其道。(五)毕业生个人维权意识淡薄由于权利意识的淡薄,大多数大学生都不知道自己拥有哪些方面的劳动权利,也不懂得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在本次问卷调查中,我们发现有41.46%的在毕业生对我国劳动就业法律法规的的了解情况调查中选择了不太了解,这意味着近三分之一的毕业生缺乏劳动就业法律知识,维权意识淡薄,甚至有4.88%的被调查者对我国劳动就业法律法规完全不了解;而且,由于我国劳动就业方面的法律尚不健全,个人维权的代价很大,很难获得成功,这也导致大学生不愿意去维权。大学生对我国劳动就业先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了解情况如下表所示:表2:大学生对我国劳动就业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了解情况选项小计比例非常了解12.44%比较了解614.63%一般1536.59%不太了解174146%完全不了解24.88% 在当前我国严峻的就业形势下,虽然就业也是双向选择的结果,但大学生群体作为求职者,获得就业机会的需求极为强烈,从整体上来讲还属于劳动就业关系中的弱势群体,受到用人单位的种种制约,几乎没有多少与用人单位讨价还价的筹码。大多时候,个人只能被动地接受用人单位的挑选,能找到一份工作就已经是非常珍惜了,而对于用人单位的一些侵犯个人权益的做法,大学生们明知道自己吃了亏,通常也只选择逆来顺受,忍气吞声,来保住工作机会,大学生的这种观念和做法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用人单位的气焰,降低了侵权的成本,从而使用人单位无所顾忌任意侵犯大学生的就业权利。五、 促进大学生就业权利保障的对策 从上文所述可以看出,造成大学生就业权益屡受侵害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为了有效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权益,我们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努力防范侵犯大学生就业权益的行为,强化对大学生就业权益的法律保障,畅通劳动就业的权利救济渠道,加大对用人单位的法律监管。(一)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强化政府监管当今社会,劳动力市场建设的突出特色就是通过法律法规规范劳动力市场中政府、用人单位、求职者三方的行为,维护就业市场的公平与秩序,就业立法越来越成为政府调控劳动力市场的主要手段,从而实现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因此,加大对大学生就业权益的法律保障,首先要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大学生就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使大学生群体就业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可供使用的法律武器,做到有法可依。应尽快制定和完善反就业歧视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就业法律,制定大学生就业法将大学生群体作为一个特殊群体来予以对待11;其次,通过制定和完善对用人单位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明确损害大学生就业权益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点是要提高用人单位违法和侵权行为的成本,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还要积极畅通权利救济的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或法律机构为大学生提供完善的法律援助,提高大学生劳动就业权利救济的效率,积极推动大学生就业维权的公益诉讼等。要保障大学生就业的合法权益,必须要大力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法律监管,首先,是要强化政府对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的责任,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其次,可以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建立专门的受理大学生劳动争议的执法机构,对侵害大学生就业权益的申诉案件进行协商、调解和仲裁,比如对于就业歧视现象,可以成立专门维护大学生平等就业权的机构,接受就业歧视举报,对存在就业歧视的单位进行处罚等。最后,对于劳动监察部门以及就业权益保障部门,要充分保障其人员配备、执法经费和执法权力,同时,要建立严格的监督和问责机制,大力提高执法队伍的执法能力和专业水平,对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偏袒维护、故意泄露举报人信息等行为,严格追究执法者的个人责任。只有政府部门提高认识,加大投入,提高对大学生就业维权工作的重视程度,才能从根源上减少侵犯大学生就业权益事件的发生。(二)提高政府及高校的大学生就业管理水平政府和高校在大学生就业方面的管理水平不高也是使大学生的就业权利易受侵害的一个重要原因,影响大学生的就业质量,大学生作为就业市场中的特殊群体,需要得到良好的指导和教育。目前我国高校的就业指导工作脱离毕业生实际需求,收效甚微,要想提高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水平,必须顺应形势需要,改变片面追求就业率而忽视毕业生就业权益的错误观念,立足实际,建立就业指导和服务部门,开设就业指导课程,把就业权益保障纳入课程体系,针对求职就业中的典型问题作专项辅导,增设毕业生就业维权的法律援助力量,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的就业维权意识,教育大学生运用正确的维权方式和途径,理性维权。在本次问卷调查中,被调查者对高校核查用人单位信息的要求最为迫切,86.84%的被调查者选择了该选项。高校在组织校园招聘会的过程中一定要核实用人单位的资质和招聘信息的真实性,建立给用人单位建立信誉档案,拒绝存在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进入招聘会,严防毕业生由于虚假信息而使就业权益受到损害,搭建就业信息平台,服务大学生就业,监督用人单位行为。一些用人单位由于缺乏法律意识和权利观念,仅仅狭隘地为了追求自身权利,随意侵犯大学生的就业权利,对此,政府相关部门要通过组织企业管理者集中学习、普法宣传和舆论监督等途径,强化用人单位特别是其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促进其学习和了解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树立起劳动就业权益方面的基本理念,自觉防范侵犯大学生就业权益问题的行为的出现,承担起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面对大学生就业难问题,政府应当积极搭建及时有效的就业信息平台,为用人单位和求职毕业生之间搭建沟通的桥梁,严格审查用人单位资质,监督其行为。(三)完善大学生就业社会保障体系在我国市场经济转型以及就业制度转型时期,和以市场机制为核心的大学生就业制度环境下,构建合理的、可操作的大学生就业社会保障体系对于促进和保证大学生充分就业,维护他们的就业权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要建立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通过开展户籍和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放宽大学生就业的户籍限制,加大毕业生在就业地域上的选择空间和自由度12。建立和完善城乡统筹的就业市场机制,政府要发挥对大学生就业市场的规范、引导功能,建立专门大学生就业信息管理机构,掌握失业或待业大学生的基本情况,根据个人的具体情况为其推荐合适的就业岗位和培训机会,帮助其实现高质量就业,进一步发挥公办的和私营的劳动市场的功能和作用。其次,政府应打破限制毕业生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障碍,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确立以市场为导向,政府调控和毕业生自主选择相结合的多向就业机制,使大学毕业生就业环境更加宽松。同时,应切实推进毕业生社会保障制度、就业权利保障制度等与大学生就业相关的制度建设。再次,建立完善的就业服务网络体系,国家应大力开展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化管理和信息网络化服务工作,积极努力建设多层次的大学毕业生就业市场信息网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大学生就业市场的预测与信息发布。此外,还要完善大学生就业的相关政策和配套制度,比如大学生“三支一扶制度”和“大学生村官”政策、“基层公益性岗位”等,鼓励大学生参与到国家基层建设中去,做好基层服务期满大学生分流工作,提高政策和制度的可操作性,提高政策执行过程的公开性、公平性和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四)大学生应当学会维护自身就业权利 毕业生就业权益的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我们在强调从法律和制度层面营造一个良好的背景和氛围的同时,也必须加强对于毕业生就业权益自我保护的指导和教育,由于当前社会整体的法律意识还比较薄弱,大学生在校学习阶段,大多只是着眼于专业课的学习,而对个人劳动就业权益方面的知识知之甚少。毕业生要能真正有效地做到就业权益的自我保护,必须牢固树立一下保护自身就业权利的意识:第一,法律意识。毕业生必须了解与就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了解劳动用工的相关规定,并且在学习这些法律、政策、规定的过程中,逐步培养成一种用法律进行思维的意识,即法律意识,进而能在这种意识的指导下,真正做到知法、懂法用法,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契约意识。契约意识在就业过程中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要求毕业生充分重视和深刻理解就业协议的重要性,要有通过就业协议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二是就业协议一旦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具有严格遵守、履行就业协议内容的意识13。第三,维权意识。大学生应当具有强烈的维权意识,在碰到问题时能够积极拿起法律的武器主张维护合法权利,这是毕业生走向权益自我保的必经步骤。毕业生只有养成了积极主张权利的维权意识,善于通过仲裁诉讼维护权益,才能够平等地与用人单位对话,据理力争,切实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第四,诚信意识。毕业生诚信意识的培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毕业生自己在求职过程中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的情况,要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现象。如果毕业生故意隐瞒自身情况、欺骗单位,可能导致就业协议无效,并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最终损害的是自身的权益,二是要能够意识到用人单位是不是诚信,比如意识到单位介绍的情况是否真实、其招聘的真实目的是什么,等等。此外,在一项关于就权益受侵犯时采取何种做法的调查中,发现有21.05%的被调查者选择忍气吞声,自认倒霉。经过分析发现选择此选项的被调查者性别皆为女性,女大学生由于自身的特殊性使其在就业市场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存在胆怯和自卑心理,她们的就业权益尤其容易受到损害,性别歧视和生育期间的劳动报酬问题成为侵害女大学生就业权益的罪魁祸首,部分用人单位甚至利用女大学生胆小怕事的心理,肆意侵犯她们的合法权益。我国劳动法保护公民的平等就业权和劳动报酬权,女大学生要提高自身维权意识,面对求职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和克扣生育期间劳动报酬的行为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同不法行为作斗争,坚决维护自身合法就业权益。参考文献:1蒲波.浅议高等教育大众化后大学毕业生的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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