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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业论文-新税法下中国企业合理避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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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业论文-新税法下中国企业合理避税.doc

    实习报告前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人们越来越认识到税收的重要性。人们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同时也有合理避税的权利。企业为追求利润最大化要使收入最大成本费用最低,税费在企业成本中占有很大比重,如果能合理筹划,少交或迟延缴纳税费,将帮助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正所谓“野蛮者抗税,愚昧者偷税,糊涂者漏税,精明者合理避税”。合理避税与偷税等违法行为经常只有一步之遥,要合理避税,必须知道企业合理避税的窍门。对于企业而言,应加深对合理避税的认识,在企业经营中,应逐步把合理避税筹划提升到一定的地位。1合理避税产生的原因1.1纳税人定义上的可变通性任何一种税都要对其特定的纳税人给予法律的界定。这种界定,理论上包括的对象和实际包括的对象差别极大。这种差别的原因在于纳税人的变通性。正是这种变通性诱发纳税人的避税行为。纳税人如果能说明自己不是某种税收的纳税人,自然也就不必缴纳这种税了。1.2 纳税范围的弹性征税范围是可大可小的,税法上往往难以准确界定。例如对所得征税,“所得”的范围就很难把握。纳税人利用征税范围避税的欲望最主要地体现于所得税上,扩大成本、费用等扣除项目金额而缩小征税项目的金额,缩小征税范围,是最常见的形式。1.3 纳税依据的可调整性税额的计算关键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计税依据;二是适用税率。纳税人在既定税率前提下,计税依据愈小,税额也就愈小,纳税人税负也就愈轻。为此,纳税人就会想方设法研讨计税依据的缩小,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如企业按销售收入交纳营业税时,纳税人尽可能使其销售收入变小。1.4 税率的差异性税率是税额多少的一个重要因素。当课税对象金额一定时,税率越高税额越多,税率越低税额越少。税率与税额的这种密切关系诱发纳税人尽可能避开高税率,寻求低税率。税制中不同税种有不同税率,同一税种中不同税项也有不同税率,“一种多率”和“一目多率”上的差异性,是避税的又一绝好机遇。1.5税收减免优惠的诱发性我国税制中有较多的减免优惠,它的形式如税额减免、税基扣除、税率降低、起征点、免征额、加速折旧等,都对避税具有诱导作用。2合理避税的定义和原则2.1合理避税的定义合理避税是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用合法手段对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精心安排,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它强调纳税人在遵守税法,拥护税法,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针对自身的特点,利用会计特有的方法,规划纳税活动,既依法纳税,又充分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当然,避税也不排除利用税法上的某些漏洞或含糊之处的方式来安排自己的经济活动,以减少自己所承担的纳税数额。2.2合理避税的原则2.2.1合法性原则这是其最根本的要求,这里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筹划方案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筹划方案在实施的过程中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2.2.2有效性原则主要体现在:一是针对性,即在具体筹划运作时,要针对企业不同的生产经营情况,开展有的放矢的筹划,根据不同行业、地区所实行的不尽相同的税收政策,寻求适合自身发展的切入点,制订相应的筹划方案;二是时限性,筹划者必须把握良机,及时筹划,投入使用。否则,时过境迁,本身合法的筹划方案可能就失效了。2.2.3筹划性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筹划方案,筹划要有预期性。2.2.4风险防范原则合理避税经常在税收法律法规的边缘上进行操作,蕴含着很大的操作风险,企业要防范未能依法纳税、不能充分把握税收政策整体性、不能随外界环境不断变化调整的风险。2.2.5成本效益原则纳税人在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付出额外费用。只有当筹划方案的所得大于支出时,该项合理避税才是成功的。2.2.6整体性原则合理避税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实施筹划来节约税收成本,减轻企业税负和谋求企业的最大化。不能只盯在某个环节某个税种,要总体把握,注意税收对经济运作、资金运动的影响,仔细比较、综合衡量。同时,合理避税要和企业的战略目标相匹配,当税收目标和企业目标发生冲突时,应以企业目标为重。3避税的策略3.1转让定价避税法转让定价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有经济联系的企业各方为了均摊利润或转移利润,在商品交换或买卖过程中不依照市场买卖规则和市场价格进行交易,而是根据他们间共同利益或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他们之间的收入进行的产品或非产品的转让,在这种转让中,产品的转让价格根据双方的意愿,可高于或低于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价格,以达到少纳税甚至不纳税的目的。3.1.1抬高或降低定价以转移收入企业负担的税率是硬性指标,但企业的利润是可以人为控制的。例如实行高税率增值税的企业,在向其低税负关联企业购进商品时,有意抬高进货价格,将利润转移给关联企业。这样既可增加本企业增值税扣除额,减轻增值税负,又可降低所得税负人为增加或减少贷款利息。3.1.2增加或减少贷款利息企业之间占用资金,在贷款业务中,通过人为增加或减少贷款利息的方式转移利润,实现合理避税。例如关联企业为了增加低税负地区某一方的利润,可通过提供贷款,少收或不收利息,减少低税负方的费用,使其利润增加。3.1.3关联企业间不计报酬或不按常规计收报酬提供劳务关联企业间不计报酬或不按常规计收报酬提供劳务,转让专利、专有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借此转移收入,实现合理避税。例如,关联企业可通过无形资产的特许权使用费转让定价,调节其利润,追求税收负担最小化。3.1.4关联企业可通过租赁实现合理避税例如,处在低税负国家可将其设备以高价租给高税负国家关联企业,实现转移利润目的。3.2成本避税法从成本核算的角度看,成本费用的充分列支是减轻企业税负的最根本手段。成本计算避税是企业通过对成本费用项目的组合和核算,使其达到一个最佳值,以实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避税方法。在税率既定前提下,企业应纳税额的多少取决于其应纳税所得额的多少。应纳税所得额由企业收入总额减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后计算求得。可见,在收入既定时,尽量增加准予扣除项目,必然会使应纳税所得额大大减少。主要包括存货计价避税法、折旧计算避税法、费用分摊避税法。例如青岛森麒麟轮胎有限公司和其母公司青岛森泰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森麒麟轮胎有限公司主要生产轮胎,其母公司把从国外进口的轮胎设备高价租赁给森麒麟公司,森麒麟的厂房也是租用其母公司的,通过这种方式,森麒麟轮胎公司虚增了产成品中的成本,少缴了很多税款。3.3筹资避税法  对任何一个企业来说,资金筹集是其进行一系列经营活动的先决条件。筹资作为一种相对独立行为,对其经营理财业绩的影响,主要是通过资本结构的变动而发生作用。企业所筹资金主要有所有者权益和负债两类。筹资方案避税法是指利用一定的筹资技术使企业达到最大获利水平和税负减少的方法,筹资方案避税主要包括筹资渠道的选择及还本付息方法的选择两部分内容。 企业可通过发行股票、吸收直接投资、留用利润等方式筹集权益资金,也可通过发行股票、银行借款、融资租赁等方式筹集债务资金。虽然这些筹资方法都可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的需求,但其产生的税收后果确有很大差别。一般来说,企业以自我积累方式筹资,所承受的税收负担重于向金融机构贷款所承受的税收负担,贷款筹资所承受的税收负担重于企业间拆借所承受的税收负担,企业间拆借资金的税收负担要重于企业内部融资的税收负担。这是因为:通过企业内部融资和企业间拆借资金,涉及的人员和机构较多,容易使纳税利润规模分散而降低。贷款不需要很长时间就可筹足,而且产生投资收益后出资机构实际上也要承担一定税收,企业归还利息后利润有所降低。负债筹资一般都涉及到还本付息的问题,利用利息摊入成本的方法不同和资金往来双方的关系及所处经济活动地位的不同,往往是实现有效避税的关键所在。金融机构贷款计算利息的方法和利率比较稳定、幅度较小,实行避税的选择余地不大。而企业与经济组织的资金拆借在利息计算和资金回收期限方面有较大弹性和回收余地,从而为避税提供了有利条件。其方法主要是:提高利息支付,减少企业利润;同时,再用某种形式将获得的高额利息返还给企业或以更方便的形式为企业提供担保等服务,从而达到避税目的。在我国进行负债筹资时,还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利息资本化问题。如为建造、购置固定资产(指竣工决算前)或开发、购买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不得作为费用一次性从应税所得中扣除。(2)利息扣除标准问题。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支出,包括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3.4投资方案避税法投资方案避税法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中对投资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通过投资方案的选择,达到避税的目的。其主要包括企业投资行业的选择、投资伙伴的选择、投资期限的选择等。3.4.1投资行业的合理避税众所周知,一般国家为了促进本国生产的发展都会给予生产性企业相对较多的税收优惠。我国现行税法对生产型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从事农、林、牧、副、渔项目,以及关系国计民生的项目所得(如煤、水、气)等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体现对农业和民生的支持。(2)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实行税收优惠。如以废水、废气、废渣等“三废”物品为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体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战略。(3)对于有出口业务的企业,实行“免、抵、退”税收优惠,体现国家鼓励出口、积极开拓国家市场的政策导向。(4)对于不发达地区(如民族自治地方)的行业实行多方面的税收优惠,体现了国家鼓励开发“老、少、边、穷”地区的决心,体现了共同富裕的经济目标。对非生产性行业的税收支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农村中为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如气象站、畜牧兽医站等)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科研单位及大专院校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如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等)暂免征收所得税。在选择投资行业时,首先,应以企业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不必费尽千辛万苦投资税负最低的行业,即不要为避税而避税;其次,要充分估计筹划获利的机会有多大;最后,必须充分考虑所选行业享受优惠的条件,如地域、时间等方面的限制。否则,可能会得不偿失。3.4.2投资方式的合理避税投资方式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是指投资主体将金融资产转化为实物资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从经营活动中取得盈利;间接投资是指投资主体用货币资产购买各种有价证券,以期从持有和转让中获取投资收益和转让增值。对直接投资的综合评估主要考虑投资回收期、投资产生的现金净流量、项目的内部收益率等财务指标。我们需要考虑影响这些指标的税收政策。投资者首先要判定其投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应征收哪些流转税。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如征收增值税,是否还征收消费税?除流转税外,是否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其税率或费率是多少?这一切都影响企业的税费负担,并进一步影响投资者所得税后纯收益。直接投资更重要的是要考虑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前面已经提到诸如“三废”利用企业、“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都存在所得税的优惠待遇问题。投资者应在综合考虑目标投资项目的各种税收待遇的基础上,进行项目评估和选择,以期获得最大的投资税后收益。在直接投资中,应选择固定资产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而不应选择货币资金投资方式。原因是:(1设备投资其折旧费可以作为税前扣除项目,缩小所得税税基;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可作为管理费用税前扣除,缩小所得税税基。(2)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在产权变动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方法有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清算价值法等。由于评估方法的不同,评估资产的价值也将随之不同。在对外投资时,通过选择评估方法,高估资产价值,不仅可以节省投资成本,还可通过多列折旧和摊销费,缩小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基,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在间接投资中应尽量选择股权投资,投资国家扶持产业。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创投企业优惠,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可以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得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例如,甲企业2009年1月1日向乙企业(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200万元,股权持有到2010年12月31日。甲企业2010年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40万元。3.4.3投资伙伴选择的合理避税选择一个好的投资伙伴对投资收益大有帮助,在选择投资伙伴时主要考虑合作伙伴的税收待遇和实力。如与外国投资者或港、澳、台投资者合作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都会使企业享受一些优惠税收政策。3.4.3.1横向联合避税法为获得税收上的好处,以横向联合为名组成联合经济组织,企业与企业相互提供产品,避开交易外衣,消除营业额,从而避开增值税和营业税。经济联合组织实现的利润,采用“先分后税”的办法,联合各方按协议的规定分得利润,拿回原地并入企业利润一并征收企业所得税,这给避税带来方便。3.4.3.2挂靠科研避税法我国税法规定,对大专院校和专门从事科学研究的机构进口的仪器,免征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企业可通过一系列手法向科研机构挂靠,争取国家有关优惠,以达到避税目的。如某公司可以与研究所“联姻”,以研究所名义进口大量高新技术的仪器仪表和设备,而后被该公司借用,可以节省大量关税和增值税。3.4.4投资期限的合理避税关于投资期限问题,应选择分期投资,而不是一次投资。在投资中尽可能延长投资期限,未到位资金可通过向银行或其他机构贷款解决。如前文所述,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支出,包括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这样就可缩小所得税税基,达到合理避税目的。同时,在企业盈利的情况下,还可充分利用财务杠杆效应。3.4.5投资类型的合理避税投资企业类型选择法是指投资者依据税法对不同类型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通过对企业类型的选择,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的方法。主要是利用内资与外资的税率的差异来达到避税的目的。我国企业按投资来源分类,可分为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对内、外资企业分别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同一类型的企业内部组织形式不同,税收政策也不尽相同。纳税人应综合考虑,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投资类型。3.5国际避税法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以合法的方式,利用各国税收法规的漏洞和差异或利用国际税收协定中的缺陷,通过变更其经营地点、经营方式以及人和财产跨越税境的流动、非流动等方法来谋求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规避税收负担的行为。国际避税实际上是国内避税和涉外企业避税在国际范围内的延伸和发展,它与国内避税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企业经常采取的国际避税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3.5.1通过公司居住地的变化避税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利用“常设机构”的企业概念作为对非居住者公司征税的依据。常设机构一般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场所。例如韩国一些海外建筑承包公司利用中东、拉美一些国家规定非居民公司在半年(183天)以内获得的收入可以免税的政策,常常设法在半年以内完成其建筑工程,免缴这些国家的所得税。又如,日本早在上世纪80年代初就兴建了许多海上流动工厂车间,这些流动工厂车间全部设在船上,可流动作业。日本一家公司在我国收购花生,其海上车间在我国港口停留27天,把收购的花生加工成花生米,把花生皮压碎后制成板又卖给我国。日本公司获得的花生皮制板收入税款分文未纳。造成这一现象的直接原因就是我国和其他一些国家都对非居民公司的存留时间做了规定(如我国规定非居民公司只在超过半年后才负纳税义务),我国税务局毫无办法。3.5.2利用某国税收漏洞或特殊条例避税例如,某公司利用瑞士银行保密制度,将应税所得转移到该银行,使有关国家的税务当局无法查获确切的财务资料,从而达到避税目的。3.5.3利用“避税地”进行国际避税“避税地”一般是指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政府为吸引外国资本流入,弥补自身资金不足和改善国际收支状况,在本国或本地区划出一定区域,投资者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在此享受不纳税或少纳税的优惠政策,这些区域被称为“避税地”。如巴哈马、格陵兰、开曼群岛没有公司所得税,新加坡、香港、澳门、瑞士对外国经营者给予特别税收优惠。利用“避税地”避税的主要方式:(1)虚设机构。虚设机构是指某国的国际投资者在“避税地”设立一个子公司,然后把其总公司制造的产品直接推销给另一个国家,在未经过“避税地”子公司中转销售的情况下,制造出一种经过子公司中转销售的现象,从而把母公司的所得转移到“避税地”子公司的账上,以达到避税目的。例如,日本本田公司,在“避税地”巴哈马群岛设立一个子公司,本田公司向韩国出售一批汽车。虽然这笔交易没有经过巴哈马群岛的子公司中转,但本田公司的销售收入转到巴哈马群岛子公司的账上,利用巴哈马的免税优惠达到避税目的。只要子公司不把母公司应得股息汇往日本,本田公司就可以长期占用这笔交易所得应缴纳的税款。(2)以基地公司作为控股公司。这种方式要求下属公司将所获得利润以股息形式汇到基地公司,利用双方税收协定达到避税目的。(3)以基地公司作为信托公司。所信托的资产实际上在几千里之外,资产信托人与受益人并非避税地居民,但信托资产的经营所得却归在信托公司名下,并通过合同或契约使受托人按其意愿行事,从而可以避税。例如,加拿大一公司在百慕大设立一个信托公司,并把远离百慕大的财产虚设为避税地的信托财产,随后将这部分财产的经营所得挂在避税地信托公司名下,对加拿大公司来说,通过虚设信托财产,不仅可以逃避这些财产所得应缴的税款,而且还可以利用这笔资金在百慕大从事投资获利,可以获取不缴投资所得税的好处。(4)以基地公司作为金融公司。金融公司可以利用避税地优惠政策从事特殊业务活动。例如设在我国香港特区的金银财务公司,实际上就是为了某一大集团的利益提供内部借贷,充当中间人并有时为第三方提供资金的金融公司。它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为了使集团内部实际支付的借贷利息少纳税或不纳税。在实践中,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如企业的规模、企业所处的地区,企业的预计经营期限等来从上面的方法中,选择适合自身的方法,或综合运用几种方法来进行税务筹划,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4合理避税的意义4.1增强了市场竞争力企业合理避税为企业减轻了沉重的税负,节约了大量资金,增强了市场竞争力。企业作为社会经济的参与者,其根本目的是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当企业的经营收入达到极限时,只有两种可能,即加大利润总额或减少所得税,前已提到收入的上升空间几乎不可能,所以要加大利润总额,只能靠减少期间费用和营业外支出,而企业的许多税务支出(所得税除外)都记入这两项,因此,只要能减少企业的税务支出,就可更大限度的使其利润增多,这对企业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4.2企业领导层的工作更加完善,企业长远战略规划更为合理有效详细的税务筹划,不仅是财务部门的工作,还需管理层从更高的战略管理角度进行更为详细的布置,特别是在调整企业的生产经营方针上,因此合理避税使企业领导层的工作更加完善,使企业的长远战略规划更为合理有效。4.3客观上促进了国家税收制度的健全和完善避税可能不道德,但避税方式合法。避税是对已有税法不完善及特有缺陷所作的显示说明,它表明了先前税法的不健全特点,税务当局往往要根据避税情况所显示出的税法缺陷采取相应的措施对现有税法进行修改和纠正。4.4有利于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税收一方面是国家利用法律手段对社会财富的再分配过程,同时也是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根据经济发展客观形势和需要,国家运用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从投资方向、筹资途径、企业组织形式及产品结构、投资区域等方面,来实现对社会经济的调节。纳税人作为经济领域的理性人,会从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出发,自觉运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调整自己的经济行为,选择税负较轻的投资和经营,引导社会资源和资金流向宏观调控所指向的领域。因此,合理避税实际上是顺应了国家对社会资源配置的引导,优化了社会经济资源的配置,实现了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结束语合理避税不仅是企业股东财富最大化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一种方式,更是企业领导决策的重要内容,这也正是合理避税在西方发达国家迅速发展、普及的根本原因所在。中国已经加入了WTO,成为了这个全球最大的经济体系中的一员,中国经济融入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也在逐渐加快,中国的企业将不仅面临国内企业的竞争,还将面临来自全球的许多企业的竞争,作为一个处于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的企业,如何增强企业的综合实力,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除了搞好企业的生产管理以及技术创新等基本的途径以外,进行详细的税务筹划,最大限度的合理避税,也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途径,中国企业也认识到了这一点的重要性,但目前大多数的企业在这方面的工作还做得远远不够。我们相信,只要企业在做好生产管理和技术创新等方面工作的同时再努力做好合理避税方面的工作,中国的企业就一定能在全球的激烈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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