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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业论文-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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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业论文-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问题研究.doc

    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问题研究内容摘要:1990年12月和1991年6月,以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相继建立为标志,中国证券市场正式诞生。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重大成就。沪、深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和结算网络覆盖了全国各地;证券市场交易技术手段处于世界先进水平,股票、基金、债券全部采用无纸化发行和交易,法规体系逐步完善。但是尽管如此,当前我国证券市场还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譬如缺乏足够的司法力度,行政监管的缺陷,自律性监管存在的诸多问题等等,这些问题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因此,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是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当局所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尤其是随着我国上市股票的全流通,证券市场监管对促进证券市场的平稳发展以及维护投资者方面的利益意义更加重大。本文着重从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出发,剖析了证券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并进一步分析了如何加强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关键词:证券市场;证券监管;行政监管Chinese Securities Market Regulation ResearchAbstract: December in 1990 and June in 1991 separately sees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two stock exchanges in Shanghai and Shenzhen, which marks the birth of Chinese security market. With nearly 20-years development, our countrys security market has achieved a great success. Trade and the network of the two stock exchanges cover all over the country; the technical means is in the advanced level in the world; paperless issuance and trade have become more and more popular in stock, fund, bond exchanges; regulation system has been improved gradually. However, there are still numerous problems to be solved, such as lacking in judicial power, deficiency in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and poor self-discipline, which has brought a lot of adverse influence. Therefore, it is an important issue that we have faced how to further improve our country security market supervision system. Especially with all the circulation, the issue would make it more significant in promoting the smooth development of the security market and maintaining investors interests. The thesis emphatically begins with the situation of our countrys security market. Then, it analyses the main problems which exists in the security market. Lastly, it further explains how to strengthen the supervision of the Chinese security market.Keywords: securities market; securities regulation;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and control目 录中文摘要英文摘要一、证券市场监管的定义、目标和原则.1(一)证券市场监管的定义.1(二)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1(三)证券市场监管的原则.1二、证券市场监管的现实意义.3(一)有助于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3(二)有助于更好地实现证券市场的功能.3(三)有助于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特有的高风险.3(四)有助于保护公众投资者的正当权益.3三、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发展历程.4(一)无实体监管部门阶段.4(二)多部门分散监管阶段.4(三)向集中监管体制过渡阶段.4(四)集中监管体制建立和巩固阶段.5四、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5(一)缺乏足够的司法力度.5(二)行政监管的缺陷.5(三)自律性监管存在的问题.6五、对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相关建议.8(一)建立健全证券市场监管的法律体系.8(二)确定行政监管的职能.9(三)完善自律性组织使其发挥自律监管的作用.10结束语.11参考文献.12证券市场是市场经济体系的核心和基础之一,它的健康运行和发展对微观和宏观经济的正常运行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加强证券市场的监管意义重大。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初步形成了以政府监管为主导,集中监管和市场自律相结合的市场监管框架,但仍存在诸多不足。例如缺乏足够的司法力度,行政监管的缺陷,自律性监管存在诸多问题等等,这些问题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产生了诸多不利影响,阻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进度。本文着重从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出发,剖析了证券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并进一步分析了如何加强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一、 证券市场监管的定义、目标和原则(一)证券市场监管的定义证券市场监管又被称为证券市场规制(Securities Regulations),是指“以矫正和改善证券市场内在的问题为目的,政府及其监管部门通过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对参与证券市场各类活动的各类主体的行为所进行的干预、管制和引导。证券市场监管是控制证券市场参与者市场行为的一个完整系统,这一概念可以分解为四个要素,即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方式和监管目标。传统的监管理论没有严格区别实施干预的不同主体,包括国家立法、司法、行政部门、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与媒体,是广义监管的概念。狭义的证券市场监管仅指政府行政部门的监管。(二)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综合了各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提出了三个目标:保护投资者;保证市场的公平、有效和透明;减少系统性风险。这三个目标中,保护投资者利益是最终目标,另外两个是中间目标,是为最终目标服务的。保护投资者和保证市场的公平、有效和透明是从微观的层次上来表述的。这两个目标要求政府及其证券监管部门限制和克服一切垄断、操纵、欺诈、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规范证券发行、交易行为并保证其公平、顺利的进行,从而保护作为证券市场根基的投资者的利益,通过政府监管来力求实现一个健康、稳定、有序、高效率的证券市场。减少系统风险则更多的从宏观的层次来阐述,是上两条原则的延伸。(三)证券市场监管的原则为保障证券市场的高效、稳定、有序、顺利的进行,围绕证券监管的各项目标,证券市场的有效监管必须确立以下原则:1.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这是证券监管的最基本的原则。公平,要求证券市场上的参与者一律平等,拥有平等的机会,不存在任何歧视或特殊待遇。公正,要求证券监管者公正无私地进行市场管理,对待市场参与者。公开,要求证券市场上的各种信息向市场参与者公开披露,任何市场参与者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市场活动。2.诚实信用原则。证券监管者在制定和实施各项法律、法规、制度的时候,必须以要求市场参与者达到诚实信用为原则,作为证券市场筹资者,必须真实、准确、完善的公开财务信息:作为证券市场的中介机构,在提供市场信息与服务时不得存在欺诈或者严重误导行为:作为证券市场投资者,不得散布虚假信息、垄断或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正常秩序。3.依法管理原则。依法管理并非否定经济调控方式和行政管理方式在一定客观条件下的必要性,而是强调依法治市的管理原则。依法管理有两层含义:一是要求证券法律、法规、制度的具体与完善;二是要求执法的严格和有力。4.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政府证券监管机构必须注重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的结合,由此出发建立完整的证券市场监管体系。即使是在自律监管具有悠久历史传统且发挥重大作用的英国,政府监管也正成为整个监管框架中不可或缺的主旋律。对于新兴证券市场更应该强调政府的集中、统一的监管地位,在此基础上构建自律组织的权责和职能。5.保护投资者的原则。从资金来源看,证券市场发展的关键是投资者对于市场的信心。要确保投资者的信心,必须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为消除市场竞争中的不对称性,要求监管者尽力消除证券市场上的欺诈、操纵、信息偏在等问题,保证投资者的利益免受侵害。6.服从国民经济稳定与发展的总体需要的原则。该原则对于强调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的发展中国家政府来说尤其重要。证券市场监管的根本宗旨是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使证券市场运行同与之相联系的各个经济方面达到协调和一致。这就需要监管者从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全局着眼来确定和推行各种监管制度。二、 证券市场监管的现实意义(一)证券市场监管有助于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良好的市场秩序至少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在制度上规定市场竞争的主体秩序,即规定进入市场竞争的主体的资格、权利、责任的一系列条件;二是在制度上规定市场竞争的交易秩序,即价格决定及价格规则;三是市场的法治秩序,即市场的主体秩序和交易秩序的法律支持与保障;四是市场的道德秩序,即对市场的诸方面体制秩序的道德肯定,或者说培育市场所要求的起码的人文前提。只有在健全的监管制度下,才有可能保证所有交易者之间在投资竞争过程中有一个公平的环境,尽量减少操纵、欺诈行为,减少内幕交易,为整个证券市场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最终促进证券市场的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二)证券市场监管有助于更好地实现证券市场的功能证券市场的核心功能就是配置资源,其筹资功能、资金导向等功能实际上是资源配置功能的延伸。当市场本身无法提供一个良好的运行秩序,交易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不均衡的情况下,将出现资源配置的低效率,或者是市场失灵的出现。为避免此种情况的出现,就需要国家通过法律或政府通过制度规则,对存在信息不对称领域的交易进行特殊规范,要求交易者在市场上交易时必须向市场发出合理信号。(三)证券监管有助于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特有的高风险由于证券产品本身的价格波动性和预期性,使得证券产品具有内在的高投机性和高风险性,其投机性和风险性都远远高于商品市场。如果不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管,其投机所导致的风险就会迅速积极并快速向外扩散,很快就会超过市场所能承受的限制,从而酿成危机。1929-1933年爆发的世界性经济危机就是由股市危机引起的。因此对证券市场实施有效的监管,可以及时发现风险因素并将其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以避免经济危机的发生。(四)证券监管有助于保护证券市场所有参与者,特别是广大公众投资者的正当权益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包括证券筹资者、投资者及中介机构,他们参与证券的发行、交易和投资活动,其目的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对证券市场进行系统规范的监管,是保障各市场参与者正当权益的需要。由于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再加上受个人证券知识和能力水平的限制,广大公众投资者往往处于不利的市场地位。如果证券市场因缺乏有效的监管而混乱无序、投机过度、价格信号严重扭曲,则广大公众投资者正当权益就得不到保护,投资信心就会受到严重挫伤,市场也就难以保持持久活跃。三、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发展历程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是在改革开放后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主要经历了四个阶段:(一)无实体监管部门阶段(19811985)第一阶段无实体监管部门阶段(19811985)。这一时期属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萌芽期。除为弥补财政赤字,财政部以行政摊派的形式发行国库券外,基本不存在股票和企业债券市场。这一阶段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监管体制或明确的监管主体。(二)多部门分散监管阶段(1986199210)在1992年之前,我国证券市场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也负有相应的管理职能,证券市场缺乏统一、专门的监管机构,呈多头、分散管理状态。这一时期,由于我国在经济体制上实行的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经济管理手段也被应用于证券市场管理,表现为对证券市场的管理按部门的职权分割管理。由于过多部门具有证券市场管理职能,形成证券市场的多头管理和部门间盲目争权,给证券市场管理造成不利影响。为了协调部门利益,1991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股票市场办公会议制度,代表国务院行使对证券市场的日常管理权。但由于部门利益的存在,这种管理方式成本高,且效率低。(三)向集中监管体制过渡阶段(19921019986)中国证券市场进入制度化形成时期。1992年10月,专职性的中央政府证券监管机关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标志着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开始向集中监管体制过渡。从总体上来看,这一阶段证券监管体制的主要特点是,首次确立了独立的专门性证券监管机关,改善了非独立或非专职部门难以承担全面监管职能的弊端。同时,由国务院各部委联合协调的决策机制和各部门对证券市场的归口管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与规范过程中错综复杂的诸方面难题。然而这一时期的证券市场体制还具有分散监管体制的诸多局限,监管机构的权威性和效率性也不适应证券市场快速发展的要求。(四)集中监管体制建立和巩固阶段(19986-迄今)在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实行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体制,即国务院证券委的职能并入中国证监会,确定中国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和证券市场的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的证券监管职能全部移交给中国证监会,由中国证监会统一行使证券监管职能。地方证券监管机构在设置和隶属上由地方政府移交到中国证监会,作为中国证监会在各地的派出机构,由中国证监会垂直领导,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的合并,以及地方证券机构划归中国证监会领导,是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重大改革,我国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体制初步形成。但是从证券监管体制改革的全部内容看,这次明显还不彻底、不完善。证券监管职能实际上既未集中也未统一,我国证券监管体制改革仍任重道远。四、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一) 缺乏足够的司法力度1. 立法方面。在立法方面对有关行为的处罚规定分散而凌乱,缺乏系统性、逻辑性。目前,我国证券法虽已出台,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相关性法律,如证券监管法、证券监管机构管理规定、证券市场监管从业人员操守规则等还未制定,与同样实行集中监管的国家相比,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2. 执法方面。我国法院目前在证券市场上解决纷争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功能作用很不到位,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我国法官普遍缺乏证券类案件的专业知识,难以有效审理证券违法与纠纷。违规的上市公司和机构被罚处了数额不等的罚款冲归国库,却没能给股民以任何赔偿,“广大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这一监管的最核心理念并没有得到充分贯彻。(二)行政监管的缺陷1. 行政监管的错位。我国的证券市场从一开始就是由政府创办的,并且政府主导着这个市场的各个方面,成为市场的主办者。长期以来,我国证监会都是一身二任,既是监管者又是证券市场的主办者,两个角色的行为逻辑又是有冲突的。这是证监会常常有尴尬和痛苦的根源所在。也正是因为一身二任的角色定位,才使证监会被迫承担了过多的可能有冲突的责任和目标。证监会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 以规范促发展,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这在根本上是有道理的,但在实际中,往往会有为了发展而牺牲规范,或者为了规范不得不影响发展的矛盾存在。对此,证监会往往很难把握和处置。然从2001年4月开始,中国股票发行取消了沿用近10 年的配额制,推行市场化的核准制,原则上放开了新股发行的定价,但行政手段依然严重干预股市行情。2行政监管的功能及方式定位不明。在很长时间里,由于理论上对行政监管执法与法院执法的差别与联系认识不足,导致实践中对行政监管执法优势和执法目标的认识不到位。没有明确行政监管的最大优势在于主动性执法,即通过不断主动执法减少市场损害行为的发生,并通过行使主动灵活的法规制定权不断地完善法律法规,填补因市场的快速发展变化带来的法律法规的“空白”,进而提高法律对市场损害行为的规范水平。行政监管的突出优势在于事前预防,事中禁止,而不在于事后处罚。对此,我国长期以来没有充分的认识,使中国证监会没有形成明确的工作重点和思路,影响了它对证券市场监管的绩效。 监管理念不明确,还表现在维护投资者利益上,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是通过维护一个公开、公正、公平的环境的方式来达到这样的目的,然而在我们在实践中,维护投资者的利益更多地被理解为保证投资者不受损失。因此,在出现严重亏损时,政府首先想到的是如何重组以避免投资者因为公司退市所造成的损失。于是政府千方百计地搞重组,投资者不赔反而大赚一把。这样做的后果看起来是维护了投资者的利益,然而却造成了中国股市投资者风险意识的淡薄,这对资本市场的影响是长期的、巨大的。对此,中国证监会明确提出了证券市场市场化改革方向,重塑监管理念。但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监管工作还缺乏系统性和规划性,仍未摆脱市场推着监管走的局面。 (三)自律性监管存在的问题1. 证券交易所的独立性比较差。国外自律监管分为行业协会、交易所、市场参与者等多个层次,而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在很多方面的问题有待解决,相应的证券业行业自律同样处在不成熟的阶段。我国的自律监管职责几乎全部集中于交易所,缺乏必要的层次。由于交易所在履行自律监管职责之外,还需承担组织交易、维持交易系统正常运作等其他职责,仅依靠交易所一己之力,难以及时有效地发现全部的违法违规问题。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具有政府强力推动的历史背景,交易所的创设与运作必然存在着浓厚的政府干预色彩,我国证券交易所的处理权处于一种相对无序的状态,表现为:第一,从处理权的权限分配来看,证券交易所缺乏应有的组织独立性、行政色彩较浓,导致证券交易所的处理权与证监会的权限存在着不少模糊之处。第二,从处理权的系统化程度来看,由于处理权来源政出多门及在市场运作中比较频繁的调整等多方面因素,处理权本身并未整合成一个层次分明的有效系统。第三,从两大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来看,其本身对处理权性质的把握显得比较模糊,这既影响了证券交易所作为自律监管组织所应行使的自律监管权,也影响了对证券活动相对人所应提供的救济。第四,从处理权的运作机制来看,存在着不规范、透明度不高的特点。2. 证券业协会的独立性明显不足。依据证券法的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管理组织,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但是中国证券业协会作为全国最大的行业自律组织,并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功能,主要是因为证券业协会的监管缺乏应有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协会在行使职权时仍会面临着许多障碍。新的证券法强化监管部门的权力,进一步加强监管,修订吸取了过去证券市场发展中的一些教训,对于证券业的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将依法及时进行处理。在对证监会权力加以完善的同时,也对证监会行使权力加以制约。进一步发挥了证券自律机构的作用。从上市申请受理,到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决定,都由证券交易所来进行自律性的管理,同时也注意进一步发挥证券协会的作用。2002 年前,中国证券业协会及各省市证券业协会基本没有发挥自律监管作用,有其名而无其实。一个重要原因是政府一直包办对证券市场监管的事务,实行宽泛的、无所不包的监管,对证券业协会的功能和作用的认识严重不足。自2002 年以来,证监会对证券业协会在市场监管中的作用开始有了新的认识,改组了证券业协会,并开始把许多监管权力下放。这种做法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但是证监会对证券业协会的控制仍过多过紧,协会领导人的独立运作权力仍然不够。五、对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相关建议证券市场的发展要求监管制度的改进,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应从以下几方面有所改进:(一)建立健全证券市场监管的法律体系1.根据市场发展进一步修改证券法。 作为立法机关的全国人大应该不断地对证券立法作专题调研,适时修改完善我国的证券法和其他与证券相关的法律。虽然证券法于2005年进行了修改,并且重点突出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增加了有关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保护的条款,扩大了民事赔偿制度的范围,但试行一年多来,并未解决根本问题,因为就退市和发行审核制度这两个源头问题并未给予足够的制度上的安排。“上市”与“退市”的问题不解决,又何谈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我认为修改证券法,首先要充分考虑证券市场市场化发展的路径,要健全和完善退市及上市制度,要根据市场发展实际而不能试图以法律规定形式继续予以限制,更不能规定由行政力量主导发行审核制度,不能再走“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老路。鉴于我国股票市场的现实环境,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应当进一步完善,并辅以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安排来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确保退市机制规范、有效、稳定地运作。具体而言可采取以下几方面的措施:第一、健全退市法律制度。在制定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相关法规时,应遵循退市标准与上市标准相一致的原则,制定合理的数量标准与非数量标准,以股票是否失去价值和流动性为标尺,同时还可以兼顾买方最低报价等指标作为重要参考,以真正实现退市机制对股票市场优胜劣汰的积极作用。第二、完善退市程序,加强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我国退市制度在设计中存在一个较大的缺陷,即从强制退市决定做出到具体实施之间没有时间缓冲,未赋予上市公司申诉听证的权利。这既不利于退市之后的交易安排,也不利于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对此可借鉴纳斯达克市场对退市公司实行的聆讯制,在做出终止上市决定后,应给予一年的考察期或申诉期,上市公司在此期间可提出申诉复议请求与听证请求,从而保证上市公司的程序性权利。第三,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市场体系,完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为了进一步保护投资者利益,我国也应该建立多层次的,结构完善的市场体系。上市公司可根据不同层次市场的上市条件和市场规则进行市场间的“转板”,“能升能降”,充分体现市场的“优胜劣汰”功能。从长远来看,要使退市机制充分发挥其制度活力,必须借助完善的市场结构和相应配套制度的有效实施。 2.加大司法部门的执法力度,提高保护投资者法律的执法效率。 要改变法院对证券市场司法不力的局面,需要大力提高法官队伍的素质,以此提高证券民事纠纷案件审理的效率和质量。与此同时,法院应该加强对行政机关制定的政策、法规以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进行司法审查。我国的法律规则应与WTO 的规定协调起来,在行政诉讼法修订之前,可以考虑由全国人大颁布特别条款加以解决。过去由证监会一方规定规则的局面,在今后应该转变为“有证监会主导、市场各方质疑、法院司法审查规则形成格局”。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法律执行质量与其内容的完善同等重要。如果相关法律没有对保护投资者利益做出有效规定时,对现行法律予以严格、有效的执行可以弥补法律内容上的薄弱,但是,如果法律的执行质量较差,即使保护投资者的法律内容完善,其保护投资者的预期目标的实现也会大打折扣。因此,只有保护投资者法律完善且执行有效时,才能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从我国现有的证券法律法规来看,已经出台了相当数量的法律规则,但很多法律规则并没有被市场参与主体所遵守。并且,不遵守法律法规的市场参与主体也不能得到有效地查处,法律上的放松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市场行为的失控。为此,我们应正视现实中的问题,司法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提高保护投资者利益法律的执法效率,尤其是要加大对侵犯投资者权益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在处罚时对机构的处罚和对直接责任人的处罚要并重,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要并重,充分发挥法律对潜在侵犯投资者权益行为的威慑力,并对投资者权利提供充分的法律救济。 (二)确定行政监管的职能 1.从制度上保障证券监督机构的独立性。 证券市场的特殊性、证券活动的复杂性、证券市场失灵现象的广泛性和证券行业的专业性要求监管体制采取独立的监管主体。实际上,随着证券市场国际一体化程度的提高和规模扩张,设立独立、超脱、统一的政府监管机构具有鲜明的一致化的倾向。各国对证券机构的独立性都有一定的制度保障。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直属总统,独立行使职权,拥有很大的权威和影响。美国证券交易委员有5名成员组成,所有成员均由美国总统任命,参议院批准,任期5年。总统任命5名委员中的1人为主席,主席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直接对国会负责,每年需就全国证券市场的情况和证券法的执行情况,向国会进行书面报告的人。我国可借鉴其他国家的成熟经验,从法律、监管机构负责人任命、回避制度等方面,进一步从制度上保障证券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免受其他部门的干扰。2.避免证监会行政监管目标的多样化。证监会应依法律法规监管市场活动,而不对市场的涨跌负责,市场的涨跌应由市场本身的机制和运行规律来决定,不应该由监管政策来控制。监管的中心目标是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以此来促进市场机制的完善,而不是对市场运行状况实施干预。那种谋求对市场运行进行控制的思维,是传统计划经济的管理思维的延续,在今天应该予以抛弃。严格执法,而不是主导市场涨跌;维护市场公平,而不是利用市场来为国企服务,增强执法的刚性和严肃性,逐步淡化中国股票市场政策化的局面。 (三)完善自律性组织使其发挥自律监管的作用1. 改善我国证券交易所的独立性较差的问题。第一,明确界定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的定位与职能分工。一方面,弱化证券交易所的行政色彩,使其真正成为具有相对独立性的自律监管组织,另一方面,合理分工证券交易所与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职能。第二,将处理权的出发点和归宿定位于保护投资者和维护市场效率,在具体行使时,注意投资者个人利益、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集团利益和市场整体利益的协调与平衡。第三,在自律监管范围内,合理配置处理权,形成层次分明、幅度适宜、形式多样的处理权体系。既注意权限规定的明确性,也兼顾权限的弹性;既注意权限的现实覆盖面,也兼顾权限的前瞻性,使整个处理权形成有效的权限群落。第四,尊重被监管对象的权利并注意与他们进行必要的沟通,主要以疏导而不是制裁的方式解决市场纠纷。2. 使我国证券业协会逐渐增强其独立性。证监会应下决心放弃对证券业协会的控制和领导,将对协会的领导改变成对协会的依法监督,使协会作为一个在法律地位和行政地位上完全独立于证监会的民主自治组织,它自觉接受证监会的依法监督和管理,同时,又能反过来监督证监会的执法过程,起到对证监会行政监管的监督制衡作用。我国证券监管体系处于特殊的经济发展时期,其本身体现了中国经济改革时期的种种特征,或有利于证券市场发展,或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前进。同时,在全球化程度加大的大环境下,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应当立足国情,放眼世界,不断健全、完善。证券监管体制的建设,不仅关系到证券市场的发展,更关系到经济安全,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结束语我国证券市场作为一个新兴加转轨的证券市场,在短短十几年的时间里取得了举世瞩目的重大成就。沪、深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和结算网络覆盖了全国各地。证券市场交易技术手段处于世界先进水平,股票、基金、债券全部采用无纸化发行和交易。法规体系逐步完善,全国统一的证券监管体制也已经建立。证券市场在促进国有企业改革、推动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方面发挥了突出的作用。但是,根据上文的分析可知我国的证券市场存在着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对我过证券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产生了诸多不利影响。本文着重从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出发,阐述了证券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例如缺乏足够的司法力度,行政监管的缺陷,自律性监管存在的问题等等。并根据这些问题提出相关建议,譬如建立健全证券市场监管的法律体系,确立行政监管的职能,完善自律性组织使其发挥自律监管的作用等等。本文只是对证券市场监管的初步探讨,有待更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希望对证券市场监管研究有一定的推动,使得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工作向更高层次迈进。由于时间紧迫,加上本人学识的限制,本文在理论和实践上都还存在很多的不足,希望得到各位老师的指教。参考文献1刘童,孙浩瀚,黄勇.金融危机情况下中国证券监管体制模式浅析J .商场现代化,2009(25).2宋慧.论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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