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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论文网络聊天室青少年被害人的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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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论文网络聊天室青少年被害人的保护.doc

    网络聊天室青少年被害人的保护 网络聊天室青少年被害人的保护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网络聊天室青少年被害人的保护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网络聊天室青少年被害人的保护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 摘要 网络聊天室犯罪是随着网络聊天活动产生的一种新型犯罪,严重威胁网络聊天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其主要被害群体是青少年,有特别的隐秘性作案过程,犯罪黑数很大且侦破难度大。借鉴系统论的观点,建议采取“系统干预机制”模式,对网络聊天室犯罪实施“就近”干预,破坏其背景系统,以达到防控犯罪的效果,主要干预举措包括改变网络聊天的绝对隐秘性特征,增设网络聊天者见面保护机制,强化网络聊天活动风险教育机制,增强网络聊天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增加网络聊天服务提供者的协助义务,加强对潜在犯罪的社会预警。关键词 网络聊天室;青少年被害人;系统干预中图分类号 C913.5文献标识码 A网络聊天是互联网应用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的社会活动,上网者通过同一网络聊天软件,与分布在不同地方的人进行文字、语音或者声像形式的信息沟通。作为一种现代的实时网络通信方式,网络聊天以其快速、低成本、多媒体形式等优点,吸引了众多的上网者,网络聊天不仅成为一种现代通讯方式,而且越来越成为一种公众参与网络社会生活的社交方式。在网络聊天活动向参与者更多、范围更广、沟通形式多媒体化、活动内容多样化等方向发展的同时,网络聊天室犯罪也随之产生,其危害日益严重。与传统犯罪所不同的是,网络聊天犯罪中的被害人多是青少年,他们与犯罪人“秘密”交往,并怀着极大的信任“自愿”走入犯罪人设下的“秘密陷阱”,而事后对此类犯罪的侦破难度较大,为保护互联网上广大青少年免受此类犯罪的侵害,有必要研究此类新型犯罪的犯罪规律,建立针对此类犯罪的潜在被害人群体的特别保护机制。一、网络聊天室犯罪及其被害人的特点网络聊天室犯罪是随着网络聊天活动的发展而迅速发展起来的一类网络犯罪,犯罪人通过网络聊天室广泛物色被害人,并利用网络通信中信息沟通的局限性特征,编造谎言欺瞒被害人,进而使被害人在蒙骗中走入犯罪人设计的隐秘“陷阱”通常是通过网下的见面、给付财物等而招致犯罪人的侵害。网络聊天室犯罪一般都有两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网络聊天阶段,第二阶段是实际接触阶段。前者完全发生在互联网空间中,犯罪人通过网络聊天软件广泛物色被害人,然后对选定的被害人进行蒙骗;后者既可能发生在网络聊天活动中,如骗取被害人的信用卡信息、摄取网络“裸聊”者的裸体影像然后进行勒索等,也可能是发生在网下现实生活中,如约见网络聊天者,然后对其人身、财产施以侵害等。自2000年以来,网络聊天室犯罪案件屡屡发生,给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破坏,引起了广大上网者的关注与担忧。笔者通过网络搜索引擎,随机收集了自2001年至2007年的100起与网络聊天室相关的犯罪案件资料,对各案件中的犯罪人、被害人及其犯罪过程进行数据分析,发现网络聊天室犯罪的一些基本特征。经过对数据的分析,笔者发现这样一个规律:涉及风化的犯罪(包括组织淫秽表演、传播淫秽物品和介绍卖淫三类)案件数量为50起,占聊天室犯罪中的五成。涉及财物的犯罪(包括抢劫、诈骗、盗窃、敲诈勒索、绑架、招摇撞骗六类)案件数量为49起,也约占全部聊天室犯罪的五成。涉及人身安全的犯罪(包括抢劫、强奸、绑架三类)案件数量为20起,占二成。由此可见,网络聊天室犯罪主要是风化犯罪、侵犯财产的犯罪和侵犯人身安全的犯罪,且尤其以前二者犯罪为主。网络聊天室是利用网络通信手段进行信息沟通的新社交空间,这一新的通信手段和新的社交空间为风化犯罪提供了新的犯罪手段和犯罪环境,也带来了新的法律问题,例如多人网络“裸聊”属于聚众淫乱,还是属于组织淫秽表演,或者是属于传播淫秽物品,还或者只是公民的隐私行为?如何控制这种隐蔽性更强、影响更广的利用网络聊天室的风化犯罪?但是,如果将这类犯罪与侵犯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网络聊天室犯罪相比,后者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更强的隐秘性,且侵害对象多数是青少年群体,控制后者犯罪的紧迫性、重要性更大,因此,本文暂且搁置对利用网络聊天室的风化犯罪的研究,重点研究利用网络聊天室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试图发现其形成规律并寻找有效的控制对策。为研究侵犯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网络聊天室犯罪,再次分析前述100件案件资料,可以发现这类犯罪的共同特征:第一,被害人年龄较轻。在被害人群体中,男性女性被害人比例基本上各占一半,既有受过高等教育的被害人,也有文化程度较低的,被害人从事的职业分布也比较广泛,其中学生身份的被害者居多。在年龄结构上,绝大多数被害人属于30岁以下的青年人,只有少数被害人年龄在40岁左右,且集中在因参与裸聊或者与聊天对象见面被敲诈勒索的案件中。被害人多为青年人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上网群体以青少年为主,他们易于接受互联网应用并积极参与网络聊天这种新的社会活动,另一方面是因为他们的社会阅历相对较浅,对社会活动中的风险防范意识较弱,对社会的需求旺盛且幻想很多,常常自身存在心理上的缺陷,如感情方面的缺失、对财富的欲求过于旺盛且丧失理性等,因此,他们容易被网络聊天中的花言巧语欺骗而轻信对方。需要指出的是,这类犯罪对青少年学生群体的威胁最大,强化社会干预措施,加强对他们的保护非常必要。第二,被害人与犯罪人信息交流与见面具有隐秘性。大部分被害人在网络聊天室中与犯罪人的初次接触是非常偶然的,在与犯罪人交流并建立信任后,即开始与犯罪人进行隐秘性信息交流如网恋、网络“裸聊”等,后续的约定见面也是在隐秘性场所进行,通常是在宾馆、出租屋内,且被害人和犯罪人之间貌似非常熟悉甚至亲密的关系,使得几乎没有第三人知道或者目睹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交往、见面以及后续的被害过程,或者没有第三人察觉犯罪的发生,被害人一旦落入犯罪人设下的“圈套”,自救的机会很少,甚至因为不肯就范导致遇害。网络聊天室犯罪的隐秘性特征凸现这类犯罪的严重危害性。第三,案发后侦破困难。由于这类犯罪的隐秘性特征,几乎没有证人,如果没有被害人的主动报案,罪案被发觉的可能性很小,而部分被害人因涉及个人隐私,特别是青少年被害人无承受被害的心理能力,因羞愧而隐瞒自己的受害经历,使得罪案被掩盖下来,以致不能及时报案,或者不配合警方的调查。另外,犯罪的网络化是这类犯罪的一个显著特征,犯罪人与被害人通过网络聊天室沟通,犯罪人往往没有留下真实身份,仅有留在网络聊天室服务器和客户端软件中的网络用户名和有限的网络通信记录,侦查机关在调查此类犯罪过程中,往往要面对查找和获取电子证据上的困难,以致发现并抓获犯罪人的难度很大,这使得犯罪人有机会继续物色“猎物”、重复作案。网络聊天室犯罪的主要被害群体是青少年,有特别的隐秘性作案过程,危害特别严重,而犯罪黑数很大且侦破难度大。目前我国社会对这类犯罪的控制不力,对我国数以千万计的网络聊天者的保护不足,亟需研究这类犯罪的形成原因,并制定适当的对策遏制犯罪,以保护广大网络聊天者特别是青少年学生。二、网络聊天室犯罪中青少年被害人的保护机制影响犯罪发生的因素包括社会环境和个人特质两个方面,发生某类犯罪必然有适合其存在的社会环境,并通过有特别社会经历和个人特质的犯罪人的实施来完成。网络聊天室犯罪存在的社会环境是,网络社会秩序尚未建立,国家还没有足够有效的控制力量维护网络活动秩序,规范网络行为,而网络社会活动中的越轨行为借助于计算机、互联网构筑的信息化网络化环境,获得了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得到的广阔 网络聊天室青少年被害人的保护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网络聊天室青少年被害人的保护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网络聊天室青少年被害人的保护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活动空间,越轨行为的自由度更大而控制力度更弱的“剪刀差”,这些都造成了目前网络社会活动“行为失范”现状。通过网络聊天室,犯罪人能接触到更广泛地区、更大数量的人,利用网络环境遮掩其真实身份背景,从而比在传统环境下更方便地完成犯罪。作为促使犯罪发生的另一个重要因素个人特质的形成是非常复杂的,且是致罪因素长期积累而成,社会力量改变个人特质的进程是非常缓慢的,不容易迅速见到实效,而要迅速遏制住网络聊天室犯罪的快速发展趋势,保护广大青少年网民,必须建立特别的社会干预机制。 分析犯罪发生的过程,犯罪原因系统中各种致罪因素在发生作用时,是不断地与犯罪背景环境条件发生联系,即促成潜在犯罪人、时空间环境条件、潜在被害人等彼此联结,组成一个临时却又有序的系统,然后才产生犯罪行为。犯罪的形成模式是“原因犯罪背景性系统犯罪”,“犯罪背景性系统”是犯罪原因发生作用的通道、领域和背景,它不仅聚集了犯罪原因,而且使之形成合力,共同产生同一结果犯罪。这些特性正反映了“场”的形成特征,可以将这种作用过程和状态称之为“犯罪场”,“犯罪场,即存在于潜在犯罪人的主观体验中,促成犯罪原因实现为犯罪行为的特定背景。”1犯罪场理论正视了从犯罪原因到犯罪现象之间的过渡性环节,揭示了这一环节的内在机制,即不但揭示了各构成单元相互作用产生了什么结果,更是论证了诸构成单元如何具体地相互作用。在犯罪的社会原因和个人原因在短时间内无法取得明显改变的情况下,借鉴系统论的观点,采取“系统干预机制”模式,对犯罪发生实施“就近”干预,破坏其背景系统,就能达到防控犯罪的效果。虽然这种策略体现了“急则治标”防控犯罪的思想,但从功利的角度来看,这种犯罪防控模式无疑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网络聊天室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主要来自于其隐秘性和欺骗性特征,而这些特点与其犯罪背景环境条件有密切关系:(1)网络聊天犯罪的“聊天”联系阶段完全在互联网环境中完成,其中涉及隐秘性信息交流时往往只有犯罪人与被害人一对一的交流,没有第三人了解犯罪人的活动。同样,犯罪的“见面”实施犯罪阶段通常在犯罪人策划的隐秘场所进行,也没有第三人发觉犯罪和指证犯罪人,被害人几乎无自救的机会;(2)网络聊天只有音像的交流,缺乏核实双方实际情况的机会。这种受限的环境条件,利于犯罪人花言巧语编造虚假信息,欺骗无社会经验和防备心理的青少年网络聊天者,遮掩真实的犯罪身份信息和犯罪意图;(3)网络聊天扩大了犯罪人接触潜在被害人的范围和数量,利于犯罪人广泛物色潜在被害人,增加了实施犯罪的机率。如果采取干预网络聊天室犯罪的犯罪场的措施,破坏其产生的背景环境,增设主动干预措施,就能起到防控此类犯罪,遏制其蔓延的态势。基于以上对网络聊天室犯罪场的分析,我国除了继续加强公共信息网络监察和打击网络犯罪活动的措施外,还可以通过如下具体的干预措施遏制侵害人身财产的网络聊天室犯罪的发生:(一)改变网络聊天的绝对隐秘性特征,增设网络聊天者见面保护机制网络聊天吸引上网者的重要特点之一是,上网聊天可以采取一对一的交流方式,图文音像的交流可以实现高度的保密性,除非采取实时的电子监视措施,网络聊天者之间传递的信息是无法事后取得的。这种绝对的隐秘性既有利于保护网络通信的自由和隐私,但也给网络聊天室犯罪以生存空间。在保障上网者通信自由和隐私的前提下,应考虑增设网络聊天者自己选择记录网络聊天通信数据和内容数据的措施,变网络聊天的绝对隐秘性为由上网聊天者自己决定的相对隐秘性,具体措施应包括:1要求网络聊天服务提供商在网络聊天软件中增设记录网络聊天通信数据和内容数据的可选择性功能。网络聊天者可选择在其使用的上网设备或者网络聊天服务器上,留存网络聊天的通信数据和聊天内容信息,前者包括网络聊天对方的IP地址、通信时间等数据,后者包括网络聊天的图文音像。当然,考虑到网络聊天服务器不可能保存太多的聊天数据,则至少要求能在网络聊天服务器上保存网络聊天通信数据、聊天文字和不少于一副聊天者的图像。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我国互联网服务管理相关法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必须保存使用其网络通信设备的上网者的通信数据,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还必须保存使用其网络信息服务的上网者发布的内容信息,以上法规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数据保留义务,不同于笔者讨论的网络聊天者的选择保存通信数据和聊天内容数据的措施,后者是由网络聊天服务提供商向网络聊天软件的使用者提供一项可选择使用的功能措施,由使用者自己决定是否保存其所进行的网络聊天活动的通信数据和内容数据,并不是不经使用者许可强制保存其通信数据和内容信息数据,为网络聊天者提供一种记录可能发生的网络聊天室犯罪活动的工具。2要求网络聊天服务提供商为准备见面的网络聊天者提供聊天者见面预警功能。预警功能模块不仅要向网络聊天者告知与网友见面的风险和防护手段,而且还应为网络聊天者提供报警选项,即由网络聊天者设定下次上网使用网络聊天软件的时间以及预定见面的地点,如果网络聊天者未在此时间再次上网,则由网络聊天服务器向聊天者选择的联系人发送报警信息以及见面的地点,提醒见面的网络聊天者可能遇到了侵害,便于联系人及时联络和报案。通过以上设定记录和预警措施,既能维护网络聊天者的通信自由和秘密,也能营造一种防范网络聊天室犯罪的时空间环境,对潜在被害人而言提供了一种自我保护和自我拯救的工具,也给潜在的犯罪人造成一种处于监控下的精神压力,有利于压制其实施犯罪的意图。由于网络聊天者必须使用同类网络聊天软件如MSN、QQ、ICQ等进行聊天,以上记录、报警功能必须加入到相关网络聊天软件中。在通常情况下,网络聊天软件的开发者考虑的都是如何将软件设计得运行更快速、更便捷,提供更多种的服务,对网络聊天风险的防范考虑不多,因为增设该功能会增加其研发成本,所以这些研发单位往往不会主动增加该功能部分,必须通过有权管理部门强制其投入发行的网络聊天软件增设以上功能。实际上,网络风险防范也是网络聊天室软件的重要服务,由于它能给网络聊天者更多的安全服务,最终会吸引广大网络聊天者使用该种网络聊天软件,同样能为网络聊天室软件的研发单位带来商业利润。当然,在商业利益和社会责任不完全一致的情况下,应当由国家制定相关管理规定,要求网络聊天软件开发者履行其应尽的社会责任。(二)强化网络聊天活动风险教育机制,增强网络聊天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根据前文中的统计表,侵犯人身财产的网络聊天室犯罪主要危害对象是青少年,这一特点与青少年社会经验浅、容易被他人的花言巧语蒙骗有密切关系。我国应对广大网络聊天者宣传网络聊天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使网络聊天者警惕利用网络聊天室的犯罪活动,对准备见面或者进行其他涉及人身、财产活动的网络聊天者应提醒其加强自我保护,避免单身前往或者使自己陷入无助的境地。由于网络聊天者大多直接使用网络聊天软件进行联络,如果能在网络聊天软件中加入相关风险提示信息,则能起到实时提醒网络聊天者和压制潜在犯罪人犯罪意图的作用,因此,除了应在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站上发布互联网活动可能存在上当受骗危险的信息外,我国公共信息网络监察部门、信息产业部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应要求开发单位在网络聊天室软件中增加风险提示信息,在此类犯罪高发期间,还应向网络聊天者公告相关罪案信息,以血 网络聊天室青少年被害人的保护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网络聊天室青少年被害人的保护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网络聊天室青少年被害人的保护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的教训警示广大网络聊天者群体。(三)增加网络聊天服务提供者的协助义务,加强对潜在犯罪的社会预警网络聊天室犯罪的“聊天”、“实际接触”阶段都具有隐秘性,难以被第三人察觉,这不仅使受蒙骗的被害人无法得到他人的帮助,也给犯罪侦查工作造成较大的困难,难以取得除被害人证言之外的犯罪证据。为了遏制网络聊天室犯罪,尽可能保护广大青少年网络聊天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必须破坏网络聊天活动完全对外界封闭的隐秘状态,对网络聊天环境进行一定的干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一定的协助义务,如报案、制止犯罪等。鉴于网络聊天室犯罪的隐秘性,而直接能干预网络聊天活动的只有网络聊天服务提供者,我国相关管理部门应要求网络聊天服务提供者必须切实履行以上法律义务,包括:要求网络聊天服务提供者在网络聊天服务中增加接受网络聊天者举报的服务,并及时向公共信息网络监察部门报案;对存疑可能是潜在犯罪人的,应向其网络聊天对方通告相关警示信息;对于已被确定为网络聊天犯罪的犯罪人的,应停止使用该网络身份的人继续使用网络聊天软件,防止其进一步欺骗和侵害其他人。在前述三条具体干预措施中,网络聊天服务提供者的主动干预是干预措施的主要内容,这可能会引起人们担心给网络聊天服务提供者增加了过重的法律负担,可能影响其正常的经营活动。我们认为,由于网络聊天室犯罪的隐秘性,国家控制力量不可能也不应直接监控每一次网络聊天活动,即国家的犯罪控制力量无法直接在犯罪过程中发挥作用。为了遏制网络聊天室犯罪,网络聊天服务提供者施以主动干预是唯一的解决的方法,国家要求网络聊天服务提供者履行有关法律义务进行主动干预是非常必要的。实际上,以上主动干预措施并不会给网络服务提供者造成太大的负担,不会影响其正常经营活动,完全可以在对其经营活动只造成有限影响的情况下,实现对网络聊天室犯罪活动的有力控制,保护广大网络聊天者,使他们能更安全、安心地使用网络聊天服务,而实现保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保护网络经营者合法利益的双赢状态,正是现代社会法律所追求的目标。参考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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